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新时期论文,新思路论文,宗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宗教问题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好宗教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和四化建设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注:中发[1991年]6号文件。)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的宗教状况,制定并比较成功地实践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也不能否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处理宗教问题指导思想上有“左”的倾向。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宗教工作才重新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并在新思想指导下开创了全新的局面。本文试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新思路的形成的影响作一初步探讨。同时,简略回顾一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思路。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宗教工作探索新思路提供了契机
自建国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段时间,党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该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必须指出的是,“自1957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发展起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倾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党对宗教的工作”。(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223页。)分析党的宗教工作较长时间内犯“左”的错误的原因,主要地说有两点:
第一,对中国宗教的状况作了脱离实际的估计。中国的宗教状况经过建国后1949-1956年的基督教、天主教开展的“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爱国运动,佛、道、伊斯兰教摆脱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及宗教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等后,宗教界的整体情况是: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拥护党与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协助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1957年以后,党对宗教状况的估计越来越偏离实际情况,违背建国初期党对中国宗教状况“五性”的基本判断,把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片面夸大,对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政治态度估计不足,企图用行政手段尽快消灭宗教。
第二,基本情况的判断失误,加之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民主革命时期实践经验不多,形成了这个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偏重于“斗”。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有过不少精辟论述,他们的论述无疑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宗教政策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南。但是这些论述大都有特定的环境与特定的时间。中国共产党由于自身对宗教问题理论研究上严重不足,并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宗教发生的巨大变化、存在的根源等问题认识不清,从而拘泥于经典作家特定条件下关于宗教的片言只语的论述。把工作重点放在与宗教作斗争上。
“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这是当时党内外对宗教的一致的根本看法。宗教被看作是一种反动落后的旧的意识形态残余,大量的泊来的宗教观点更是把宗教同政治上反动等同,断定它对社会主义建设非常有害,坚信只要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宗教就必须尽快而且可以很快消灭。
即使是因在统战、宗教工作中执行所谓“投降主义路线”的李维汉,阐述的观点也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烙印。他认为,“我们清楚地看到,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烟。……我们必须同宗教作斗争,帮助他们逐渐地从宗教迷信中解放出来。……这种自由,可以被无神论所利用,也可以被有神论所利用。……但是,在我国条件下,归根到底,正确地恰如其分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更有利于促退宗教信仰,而不是更有利于促进宗教信仰。”(注:《统一战线问题与宗教问题》第565页至568页。)允许这个消极方面的自由,是为了达到积极的目的。
消极的自由,蕴含着随着“左”倾化发展,它将面临被取消的危险,正是这一认识背景的影响,党在较长时间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始终是一个“斗”字,其不同的只是如何“斗”之策略。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导下,党和政府经过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首先弄清楚了中国的宗教现状,即是: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随后,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平反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恢复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退还宗教房产等等。这些工作为党和政府制定处理宗教问题的新指导思想提供了前提。1982年,李维汉、胡乔木等率先提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新命题。1984年胡乔木又“提倡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注:《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第362页。)1993年11月,江泽民进一步提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注:《人民日报》1993年11月18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是一个科学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全新思路。其方法是引导,既不是不负责任,放任自流,也不是越俎代疱,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其态度是积极而不是消极。“相适应”,指的不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种世界观可以调和,更不是以宗教来代替社会主义。相适应是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从宗教方面来说,基本条件是信教群众爱国守法,同全国人民一起积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努力;从党和政府方面来说,基本条件就是坚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究竟能不能同社会主义相适应了?其实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宗教的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相通之处,如宗教要求乐善好施、敬老爱幼、惩恶扬善、热爱祖国等,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要求的。宗教包含丰富的文化内涵,曾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发生过重大影响,宗教作为由同一思想信仰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实体,它能将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在党的领导下,为祖国的繁荣、民族的富强、社会的稳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交流,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宗教政策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增进各国人民友谊和维护世界和平有重大作用。可以说,宗教具有很强的适应各个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性。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又可概括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双方求同存异,存信仰之异求政治之同。这个同就是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尽管他们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社会主义要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的政治立场是爱国的,拥护社会主义的。这正是宗教能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很显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有了这样的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础,就能充分调动宗教信徒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投身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弘扬民族文化,利用宗教思想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造福,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的积极性。
综上可以看出,新的思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将长期存在这一实际,着眼于利用宗教为社会主义服务,态度是积极挖掘其中的积极因素。
二、加强法制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既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又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建设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同样的,党的宗教工作也从中获得了启示。
回首过去的历史,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关于宗教政策的法律规定,即使“文革”时期,《宪法》中也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通讯、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自1957年后,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侵犯,正常的宗教活动遭到干涉,信教群众遭到歧视,执行宗教政策的工作部门遭到批判。“文革”期间,宗教团体与宗教工作部门更是被取缔取消,正常的宗教活动悉遭禁止,信教群众被当作阶级敌人,被恣意游斗。其原因恐怕有两个:第一,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影响,把宗教当作异端看待,把信教群众当作异己对待;第二,法制观念淡薄,法制建设不健全。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全不把宪法、法律和法规当一回事,群众运动、阶级斗争可以冲击一切。由于法制建设不健全,诸如如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界定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非法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怎样才能既保持正常的宗教活动,又有限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行为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可以引以为据的具体规定,因此宪法的规定很难落到实处。这就给实际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容易造成工作中或左或右的失误,最终影响宗教政策的全面完整的贯彻执行。
与此相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呈现出另一种特点。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随后,中央多次批发、下达重要文件,重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和重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特别重要的是1982年中共中央制定并批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文件成为新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献。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宪法角度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内容。1991年11月,又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91年]6号文件),该文件基本精神就是在全面正确的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纳入法制化轨道。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邀请各宗教团体领导人就如何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问题谈心,并指出,“要依法加强对宗教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注:《人民日报》1990年元月31日。)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他进一步强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注:《人民日报》1993年11月18日。)1994年李鹏签署了第144号、第145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部分省、市、自治区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规。人大常委会正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的起草工作。在香港、澳门基本法中,规定了两地在回归祖国后,在处理宗教问题上坚持“三互”(即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宗教团体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1995年5月18日河南白马寺正式聘请了法律顾问。(注:《人民政协报》1991年5月18日。)
综上,可以看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工作有一个鲜明新思路,即依法治教,或者说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治教就是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即是说,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依法行政,要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由过去主要靠政策向既靠政策又靠法律逐步实现主要靠法律进行管理的方向转变。依法管理为的是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超出法律和政策范围的非法活动,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简言之,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违法。
依法治教,要做到一个统一、三个结合。一个统一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的统一。政府依法保障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活动制造混乱和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三个结合就是加强管理同做好统战工作相结合;加强管理同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管理和做好引导工作相结合,使宗教更好地同社会主义相适应。总之,必须加快宗教立法,增强宗教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办事,纠正以言代法,真正做到宗教工作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