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辩证法三种研究范式的批判性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判性论文,范式论文,辩证法论文,三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07-0036-07
辩证法一直是哲学研究中十分重要的领域之一,但近年来,与其它领域相比,辩证法 研究却呈现出了比较沉闷的局面,正如国家教育部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 势:高校“十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的“哲学编”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 在基础理论方面取得了不少重要进展,“但在辩证法……等方面的研究不如前一时期活 跃”。(注: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组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高校“十 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选》,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页。)在我们看来,之所以 导致这种状态,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辩证法研究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性的问题,即辩 证法“真实的理论基础”究竟为何的重大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力的澄清和解决,正是 这一点,直接制约了辩证法研究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系统所包含 和悬设的“本体论承诺”。按照奎因的观点,任何一个理论系统,总是包含与之相伴的 “本体论承诺”,(注: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页 。)辩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论言说,同样蕴含其特殊的“本体论承诺”,它与其“本 体论承诺”总是一同出场和一同显现的。第二个也是更为重要的层面,是指在理论本性 上,辩证法是一种既与形式逻辑的、工具性的方法论有着重大区别,也与知识性的认识 论有着本质不同的理论形态,它是一种与“真理的内容”即“本体”密不可分的“内涵 逻辑”,因此,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它与其相应的本体论 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完全统一的,或者说二者乃是同时“在场”的:“辩证法 ”是其“本体论”内容的内在展开,“本体论”是一种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 本体论”构成了辩证法得以立足和生成自身的载体和依托;辩证法是根植于这一载体和 依托所展开的关于这一载体和依托的思想逻辑,辩证法是植根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之 上的辩证法,本体论是一种辩证的本体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阐释、内在循环的 关系,因而是须臾不可分离的。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辩证法就将失去了其“真理 内容”,失去赖以存在的依托,成为无本之木,沦为纯粹形式化的“外延逻辑”和飘浮 无据的任意化的概念游戏。
从这两层含义,可以看出,辩证法本体性的“理论基础”是一个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 、理论内涵和理论旨趣等内在相关的根本问题,只有其真实的理论基础被澄清并牢固地 确立起来,一切关于辩证法的言说才是有基础、有着落的。
依照上述基本观点,我们可以把以往的辩证法研究概括为三种主要“理论范式”:即 “自然主义范式”、“知识论范式”以及“实践论范式”。这三种理论范式都对辩证法 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然而它们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内在理论困难,这一点直 接限制了辩证法研究取得真正富有实质性意义的突破。在本文,我们将对这三种理论范 式进行深层的批判性地反思,意在为确立辩证法真实的理论基础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 以促进辩证法研究的理论变革和创新。
一、“自然主义范式”的无根性
所谓“自然主义”,也可称为“客观主义”,按照胡塞尔的看法,它是这样一种思想 态度:它将世界的先行存在视为天经地义、无需反思的一个事实,并致力于寻求这个客 观的“客观真理”,即无条件的、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规律。它认为,最 终的实在就是理性可以加以把握的客观世界,主要是物质世界,其次是依附于这个物质 世界的心理世界,用理性去把握这样一个客观世界,构成了哲学和科学的使命。(注: 参见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与超验现象学》,张庆熊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 5-7页。)
上述思维态度体现在辩证法上,便表现为辩证法研究中的“自然主义范式”。在此范 式内,辩证法的基础被理解为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自身(包括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 自在的、客观的物质世界的存在、运动和发展遵循着“辩证的法则”、具有辩证的本性 ,因此,客观的、自在的辩证法则强制性地要求人们在主观的思维对它进行如实地再现 和反映,于是便形成自觉的辩证法理论,它的典型表述是:所谓辩证法,“就是关于自 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自然主义范式”在我们的辩证法理解史上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人们曾一度把它作 为思考辩证法问题时不自觉的、无条件的前提。
我们认为,“自然主义范式”对辩证法理论基础的理解,包含着诸多不可克服的理论 困难,它关于辩证法理论基础的承诺是脆弱和经不起反思的。
首先,以“自在的、与人无关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将难以在理论性 质上对哲学与实证科学作出划界,并因此导致辩证法所独具的理论精神和理论境界丧失 殆尽。
众所周知,具体实证科学的基本旨趣就在于以主客二分为前提,以一种对象性的方式 去获得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与此毫无二致,“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把客观物质世 界设定为辩证法的基础,认为辩证法同样是以一种对象性的方式去获得关于对象世界运 动的一般规律和“知识”。按此理解,与实证科学知识相比,辩证法与具体学科的区别 仅在于它不像后者那样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它所揭示的规律性知识具有最大的普适性 和一般性。
然而,研究领域的范围宽窄、大小区别仅只具有“量”的意义,而不具有“质”的意 义,更何况当代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便是越来越明显的“跨学科性”,在研究范围 上纵贯各个领域、渗透各个学科的一般性、普遍性的综合性学科和方法已经出现并在科 学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以研究领域范围上的宽窄、大小作为标准,根 本不足以构成在理论性质上把哲学辩证法与实证科学区分开来的充足理由。
由于与具体科学在理论性质上的这种混淆,辩证法必然被实证化和经验化,它所独具 的否定性、批判性和超越性等人文解放旨趣将被肯定性、单向性等实证科学的特性所代 替;与此相关,辩证法还将不可避免地发生与具体实证科学“争夺地盘”的无意义的争 斗,并必然在这场争斗中节节败退,直至最终无家可归。
其次,“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还将助长一种“学科帝国主义”的野心,从而严重 妨碍具体科学的发展。
以“外在于人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基础,辩证法成为了关于客观物质世界 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整个自然界的运动均依从质量互变、对立统一与否定之否定 三大规律,辩证法有足够的权威来指导各“特殊”的、“具体”的科学,否则,自然科 学研究就将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淖。
只要对科学史略有了解,就不难看到这是与科学发展的基本事实相违背的。
科学发展表明,自然界充满着如此多的未知领域,企图用一种哲学体系、几条规律来 总括整个自然界,是根本不切实际的梦呓。大自然的奥秘是永远不会被人一网打尽的。 企图用几条“普适性”规律,来对自然界的运动和发展作出一劳永逸地概括和总结,只 能是用思辨、幻想的规律来代替永无穷尽的科学探索。
科学实践同样表明,自然科学家只要遵循科学本身所要求的程序和方法,即使不懂得 三大规律,也并不妨碍他在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事实上,大多数科学家是在根本不知 道或不懂得所谓“辩证法”规律的情况下取得其在科学上的重大成果的,牛顿、居里夫 人如此,爱因斯坦也如此。
相反,强制性地以所谓“辩证规律”来指导具体科学研究,后者将因遭受以“一般科 学”自居的“辩证法”傲慢无礼的干涉而深受其害,它除了激化辩证法与具体实证科学 之间的冲突,给二者带来双重伤害之外,不可能产生任何积极成果。在前苏联和中国, 这方面的教训可谓十分深刻。
最后,以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真实基础,还必然认为社会历史领域如同自然界 一样,同样遵循着“辩证法”铁一般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种理解除了 有着上述在自然领域的错误,还因为社会历史领域的特殊性而包含着更严重的悖谬。
它完全忽视了社会历史领域的特殊性,因而包含着“社会自然化”之谬。支配着它的 是这样的思维逻辑:“既然自然如此如此,由此可得,社会历史也必然如此”,这就把 社会历史完全拉平到与自然同质的水平,把人的活动完全拉平到与自然齐一的水平,使 社会历史失去了人的活动的性质。
认为社会历史如同自然界一样遵循着铁一般的“规律”,这实质是一种非历史、超人 类的、全知主义的“神目观”,是一种以教条来强制性地要求历史而不是从历史出发理 解原则的本质先定论,以此来考察社会历史,必然把历史人为地置入一个现成模式,对 活生生的现实历史强加剪裁,因而在根本上具有“反历史”和“反社会”的性质。
最严重的后果将是:以此来理解社会历史,还会助长一种莫名其妙的野心,为一些人 以历史“行道者”之名,来“操纵”和“掌握”历史提供合法根据,从而给个体生命自 由带来巨大的威胁。对此,现代哲学的许多思想家,如波普尔、哈耶克、阿伦特、阿道 尔诺、福柯等,已作过极富说服力的论证和阐释。
以上分析足以表明,以外在于人的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自身的基础,辩证法 将面临巨大的理论困难。因此,外在于人的、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无法胜任充当辩证法 的真实基础这一角色,倘若无视这一点,以一种偏执的态度把辩证法置于这一虚假的基 础之上,那么,就像海德格尔在批判西方形而上学传统的无根性时所说的:“那些误以 为自己摆脱了虚无主义的人,也许最深刻地推动了虚无主义的展开”,(注:《海德格 尔选集》下,孙周兴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772页。)那些把外在的、自在的 客观物质世界视为辩证法最坚实基础的人,其实最深刻地推动了辩证法的无根和虚无化 。
二、“认识论范式”的理论贡献及其无根性
“自然主义范式”辩证法的困境逐渐被一些人所自觉意识。为此,他们提出了以“认 识论范式”取代“自然主义范式”,试图为辩证法重新奠基。
“认识论范式”最根本的特点是抓住了“思维与存在关系”这一“基本问题”。它认 为,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 质是同一的,但在表现上是不同的,思维必须以感性为中介,通过概念的逻辑运动来表 达存在的运动规律,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思想内容与对象本质的直接的符合,而 是思维在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中所实现的矛盾的统一。因此,辩证法的本质就表现在反 思概念、范畴、命题和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能否以及怎样表述经验 对象的本质和规律。
很显然,在此范式里,辩证法的真实基础再也不是自在的客观世界,而是处于思存关 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与此相伴,在理论本性上,“辩证 法就是认识论”,辩证法就是关于人的认识的内在逻辑。
从学理角度分析,这种对辩证法基础的理解,与“自然主义范式”相比,在很多方面 具有不可比拟的理论优越性。
首先,它清醒地意识到了“自然主义范式”的无根性,并运用一种反思的态度来探讨 辩证法的基础,这对于克服“自然主义范式”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
“认识论范式”把处于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基础 ,这意味着:从思存关系入手,“存在”总是处于与“思维”关系中的存在,“思维” 也总是处于与存在关系中的思维,离开思维的存在或离开存在的思维都不具有现实的意 义,只有思维作为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和人类以概念为中介的认识活动,通过自身能动 的活动,追求与存在历史的否定性统一,辩证法才能获得其现实性。因此,追问与人无 关的自在的客观世界所具有的“辩证规律”,纯粹是一个无意义的经院哲学问题:如果 认为自然界存在着“辩证法”,那么,客观世界也就该相应的存在“形而上学”,如果认为人的思维自在地存在着“辩证法”,那么,为什么人还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如果认为社会历史自在地由“辩证法”所统治,那么,还需要人去努力、去奋斗干什么 ?
应承认,这些反驳和诘问是极为有力的,它充分显示了“自然主义范式”辩证法的理 论硬伤,宣告了它的过时。
其次,它对“自然主义范式”辩证法所固有的实证化、教条化倾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 批判,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捍卫了辩证法的哲学本性。
“认识论范式”对于“自然主义范式”混淆哲学和科学的区别,从而导致辩证法实证 化和公式化的倾向深为不满。在它看来,只有从思维与存在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 的理论视域来理解辩证法,才能真正找到哲学辩证法与具体实证科学“划界”的标准。 实证科学与哲学辩证法在理论性质和研究对象上有着重大区别,不能简单混同起来。
应承认,“认识论范式”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哲学辩证法与实证科学的关系,有力地推 动了辩证法从“原则加实例”的实证化倾向中解放出来。
再次,以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哲学史依据,它反映了近代 西方哲学的基本主题,捕捉到了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唯心辩证法所蕴含的真正 的问题意识,这一点有力地推动了国内哲学界超越素朴实在论的原始水平,实现“认识 论转向”,跃迁到近代哲学的水平。
西方哲学自笛卡尔开始,实现了一场深刻的理论转向,即认识论转向,解决思维与存 在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和解构成了近代哲学的一个基本课题。近代哲学所形成的特定的 辩证法形态,正是与究竟如何发挥思维的能动性,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一问题有 着极为重大的关联,甚至可以说,近代哲学的辩证法形态就是作为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 盾关系这一课题的一种理论回应而“应运而生”的。我国一些哲学工作者们重新发现了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的有关论述,他们认同列宁所说的: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意义 ”,就在于“探讨客观世界的运动在概念的运动中的反映”,(注:《列宁全集》第38 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0、104页。)因而,如果“竭力用唯物主义观点来读黑 格尔的著作”,(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0、104页。)把 黑格尔以唯心主义形式表达的辩证法颠倒过来,使之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我们就可 以在承认存在决定思维、自在的客观物质世界决定自为的主观的精神世界的前提条件下 ,来探讨思维如何以概念的辩证运动去探寻和表达“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以实现 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的统一,由此形成的辩证法就不再是唯心主义辩证法,而已是“唯 物辩证法”了。
可见,以“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基础,这充分考虑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 近代哲学、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唯心辩证法的理论成果,因而无论是理论层次,还是反 思水平,都具有“自然主义范式”不可比拟的思想底蕴。
最后,由于把思维及其活动性视为辩证法的基础,“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突出地强 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崇拜“客观性”而轻视“主观性”的传统 观念,起到了为“主观性”正名的作用。
在“认识论范式”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发挥思维的能动性才能解决, 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只有通过发挥主观的创造性才能克服,因此,“主观性”不仅不 是除之务尽的性质,而且恰恰相反,“主观性”正是克服思维与存在的鸿沟实现二者统 一的原动力。很显然,禀赋这种信念,辩证法必然呈现出一种高扬人的精神创造性和自 由超越性的气质,呈现出一种崇尚人自身的理性力量而鄙弃消极被动臣服于客观异己力 量的主体精神。这一点,对于长期以来把人的主观性和创造性视为达至“客观物质性” 最大障碍的中国哲学界而言,无疑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
以上着重分析了“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我们认为,“认识论 范式”为辩证法所确立的理论基础依然存在重大困境,因而仍是不牢靠和不坚实的。
首先,“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实质是将自己建立在一个“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 证法”二分这一未经反思的、并不牢固的理论教条之上。它将难以回答:“自在的辩证 法”究竟何以可能?其合法性究竟何在?人们究竟有何充分的逻辑和事实根据断言思维之 外的“存在”必然遵循着辩证的法则?
回顾前面讨论不难发现:这一问题其实正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在向“自然主义 范式”进行质疑时所提出的,但颇具讽刺性的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在论证自身 时,却把自己曾激烈批评的东西当作了自身赖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把自己曾宣告为非法的东西当成了证明自身合法性的一个核心根据,很显然,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它 表明了“自然主义范式”的理论困难在“认识论范式”中仍然存在,表明了它在批判“ 自然主义范式”上不彻底的态度。
其次,“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将难以克服和解决“主体中心困境”这一近代哲学的 重大难题。“认识论范式”以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证法的两分为前提,为此它就必须回 答:主观的思维究竟如何才能通达和切中思维之外的“自在”世界,“思想的客观性” 究竟如何证明?
近代以来的哲学发展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在“认识论范式”里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 康德的“批判哲学”以二元论的方式极尖锐地凸显了这一难题,机械唯物论与其说是解 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扭曲和掩盖了这一问题,唯理论者如黑格尔通过无限地膨胀精神 的力量,使之成为包揽宇宙、纵横四方的“绝对”,与其说是解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 是消解了这一难题……,这些都表明,“思想的客观性”是根本无法在认识论框架内得 到合理解决的。因此,“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以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自身理论基础, 实质不过是把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当作了不证自明的前提,因而是一种理论上的独断。
最后,以处于思存矛盾关系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将难以克服思维 与存在之间的对立,实现二者的统一。
哲学史告诉我们:思维与存在作为矛盾关系中的两个极端,具有彼此对立的性质,要 实现二者统一,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找到一个能够把二者联结起来的中介,只有立足于 这一中介,才能谈得上二者的互动和融合。否则二者之间将根本不可能克服对峙,达到 真正的统一(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已经深刻地显示了这一点)。历史上的哲学家们正 是由于没有找到这一辩证的中介,因而只能坚执于一种“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或者 把“存在”一端予以绝对化,以之来“统一”思维,或者把思维一端予以绝对化,以之 来“统一”存在,很显然,这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问题。
这表明,要克服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决非像“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所认为的那 样,仅仅发挥思维的能动性,让概念流动起来就可实现的。这样做,在逻辑上最好的结 果就是如黑格尔那样,无限地发挥精神的统摄作用,让精神来“吞没”存在,以此实现 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但这很显然又是谨守唯物主义信念的中国学者们不可能接受的 观点,于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实质上陷入了一种十分尴尬的“二元论”:既承 诺存在相对于精神的优先性,又强调思维的能动创造性,但同时又没有能力提供超出二 者、使二者联结起来的中介和基础。
以统一思维与存在矛盾的抱负为开端,却以二者的分裂为归宿,这显然是“认识论范 式”的辩证法所始料不及的。但这却是隐含在其前提中的一个必然的理论结局。这一点 ,极为清楚地宣示了“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表明它为辩证法“ 奠基”的工作依然是功败垂成。
所有这些理论困境充分证明:“认识论范式”以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基础, 并没有真正克服辩证法的无根状况,反而进一步凸显了由于辩证法的无根状况所引发的 理论危机。
三、“实践论范式”的理论贡献与未尽之处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哲学界兴起了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大讨论,其根本动 机在于突出实践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受此影响,在辩证法领域, 人们也试图引进实践观点,以之充当辩证法的理论基础。
“实践论范式”的出现,是我们辩证法理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它对辩证法理 论基础的设定,与以前各种范式相比,表现出了更大的解释力。
首先,“实践论范式”超越了“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确立了实现各种矛盾关系辩 证统一的中介。如前所述,如何实现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等矛盾关系的否定性统一 ,是哲学史所遗留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实践论范式”内,“‘实践’是主体依据一定 目的变革客体的感性活动,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否定性的统一活动。……在 这种活动中既包括了主体又包括了客体,既包括了思维又包括了存在,既包括了理论又 包括了存在,是一种包括这一切在内又表现着它们本质关系的总体性活动。它既是属人 世界与自然世界、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矛盾产生的总根源又是解决这些矛盾的现实基础 。”(注:王干才:《哲学观念变革简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96-297页。 )应承认,以这种方式来确立各种矛盾关系辩证统一的基础,比此前所有解决方式都具 有更大的理论优越性。
其次,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体现了国内学者们现代哲学意识的觉醒。从传 统实体本体论和抽象认识论转向生存实践论,并因此重新理解哲学的理论性质和理论功 能,是现代哲学的一个重大变革。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正表现了学者们试图 把辩证法从朴素的自然本体论与抽象认识论中解放出来,在现代哲学境域中重新理解辩 证法理论基础和理论性质的初衷。
再次,与上密切相关,由于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使得辩证法可以在同一个 理论地平线上吸收现代哲学关于辩证法的研究成果,这对于丰富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具 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自黑格尔以来,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些流派和学者从不同方向出发, 对辩证法进行了多维度的发挥,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在“自然主义”和“认识论 ”范式里,这些研究成果被排除在视野之外而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实践观点却使 这种关注乃至对话成为了可能,现代西方哲学中如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研究、萨特 存在主义化的辩证法理论、东欧“实践派”的辩证法理论等等,与国内的“实践论范式 ”在不少方面都有着可进行对话的通道,这对于改变以往辩证法研究领域封闭僵化的状 况,激发国内辩证法研究的理论活力,都有极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是,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凸显了辩证法所蕴含的人文关怀,落实 到具体现实生活中,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的精神要求与生存意 向,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其现实性上,都具有深层的合法性。就前者而言,以“ 实践”为基础,辩证法不再是关于世界的刻板原则,也不再是关于人的思维的抽象意识 原理,而是关于人通过实践活动,不断超越自身,以推动自身总体性生成的“人文解放 逻辑”,这一点,使辩证法所蕴含的人文价值眷注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露;就后者而言 ,中国的社会转型呼唤一种能够表达并塑造时代精神的哲学精神,而以“实践”为基础 的辩证法所崭露的主体意识和超越精神正好满足了这种时代要求。
以上分析表明,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得到了前所未有 的维护,甚至可以说,这是自辩证法从西方传入中国以来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之一 。
“实践论范式”的理论成果应给予高度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辩证法基础的奠定工 作就一劳永逸地完成了。我们认为,“实践论范式”无论是在对“实践”、对“辩证法 ”,还是对“实践”和“辩证法”关系的阐释上,都依然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重大缺陷 和不足,这就使辩证法奠基的工作还存在许多未能尽言之处。
首先,“实践”作为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充当着 辩证法“基础”这一具有“本体论”要求的角色?“实践”对传统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实 体本体论的解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表明:辩证法的基础已完全失却了“本体论”性质 而必须由一种“活动”来承担?
这一质疑的要害在于:“实践”在否定传统抽象的实体本体论,并由此摧毁了辩证法 的教条化和神秘化以后,却并没有因此同时确立起另一种相应的本体论承诺,来承当辩 证法的基础,从而实质上使辩证法的基础依然处于隐绰未彰、悬而未决之中。
也许有人提出异议:拒斥形而上学本体论正是一切真正的现代哲学的特征,对传统实 体本体论进行摧毁和解构,正是辩证法的基本初衷和重大理论功绩,因此,“实践论范 式”对本体论基础的漠视,正是它的特点和优长之所在。在我们看来,这种反驳是站不 住脚的,因为对传统抽象实体本体论的批判,并不必然意味着抛弃本体论本身,并不表 明本体论本身的无效,全面考察现代哲学的发展趋势,现代哲学对本体论正表现出越来 越浓厚的兴趣,如何在新的地基上重建本体论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因此,以现代 哲学拒斥本体论为由而逃避乃至拒绝对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进行必要的澄清,无疑是似 是而非的。
基于这种原因,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充分消化实践论已有成果的条件下,进一步把问题 推进到对其本体论前提——即“生存论基础”的澄清上。我们认为,只有先行彰显和揭 示出“实践”所蕴含的本体论前提,把“实践论范式”提高到“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 水平,(注:关于辩证法的“生存论本体论”基础,作者将另文予以详述。)我们为辩证 法奠基的工作才能更加脚踏实地,富有成效,辩证法才能在传统实体本体论的废墟上, 找寻到自己亲切的、赖以安身立命的基础。
其次,需反思的是,“实践论范式”在对“实践”和“辩证法”所作的阐释中,还存 在着障蔽实践的本源性意义,把实践(Praxis)庸俗化、简单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已严重 影响着对辩证法理论精神的揭示和彰显。如:把实践完全等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物质生 产劳动,使之成为了一个描述性、中立性的概念;如:以一种狭隘的工具理性态度来理 解“实践”概念,使辩证法固有的超功利的价值关怀不再存在;再如:把“实践”当成 “实干”的代名词,为一些人把辩证法实用化、工具化提供了理论借口,等等。这种种 理解给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法留下了重大的理论隐患。
最后,以“实践”作为基础,辩证法所固有的一些重要理论本性虽然在一定程度被绽 露,但仍然没有得到充分、透辟的展开和阐发,甚至包含着严重的自我矛盾。例如:以 实践为基础,辩证法的革命和批判本性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达,但“实践”背后所 隐含的总体主义情结却使批判和革命性难以贯彻到底;再如:以“实践”为基础,矛盾 被理解为内在于实践活动的根本环节,这的确比以往理解更好地解释了“矛盾”概念, 但“实践”另一方面又悬设了一个终结矛盾,实现主客和解、思存同一、人我一体的目 标,于是,辩证法就成了以承认矛盾为开始,却以追求矛盾的终结为归宿的一种理论, 这种矛盾观点仍然是不彻底的;又如:以实践为基础,“发展”被理解为人们通过实践 活动所实现的自我发展,但另一方面又认为这种发展遵循着某种客观的“规律”,很显 然,这种发展观仍然是不彻底的……。以上这些,都暴露了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所 具有的理论局限性,它要求人们对辩证法更本源性基础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以使辩证法 的理论精神和理论本性更透辟、更充分地得以展现。
因此,在高度肯定实践论范式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其理论不足,这些不足呼唤我 们立足现代哲学理论视域,进一步深入探索辩证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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