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拉丁美洲殖民制度的遗产_西班牙美洲殖民地论文

论拉丁美洲殖民制度的遗产_西班牙美洲殖民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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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注: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页。)19世纪初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很快出现经济起飞,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却由于殖民制度遗产的拖累,至今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究其根源,西班牙和葡萄牙在长达300多年的殖民统治过程中所建立的殖民制度对拉丁美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对西、葡在拉美建立的重要殖民制度及其遗产做一初步探讨。

一 重商主义制度

所谓重商主义制度是受重商主义理论影响的贸易垄断制度。在征服美洲时期,欧洲正盛行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该理论的早期表现形式是重金主义,即认为“财富就是货币”,一国积累的金银等贵金属越多就越富有,为了获取更多的贵金属,国家应该禁止贵金属外流,实行奖出限入的贸易保护和贸易垄断政策,而殖民地必须为宗主国提供原料,并为宗主国的制成品提供市场。于是西班牙王室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对殖民地实行了日臻完善的贸易垄断制度。典型的西班牙贸易垄断制度盛行于16世纪30年代至1778年,具体内容包括:(1)创设贸易署,专管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事宜。(2)确立特许港口。为了便于控制贸易和征得各种税收,国王把通商限制在西班牙的塞维利亚港(1717年改为加的斯港)和美洲的韦拉克鲁斯、卡塔赫纳、波托贝洛、哈瓦那等少数几个特许港口。(3)建立“双船队制”,实行军事护航。即由指定的每年两支商船队负责对美洲的贸易,船队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往返美洲,并有大型舰队护航。(4)禁止外商参与西属美洲贸易,严禁将非西班牙产品直接运进西属美洲。在西班牙王室颁布的《西印度法》中,禁止外国人参与殖民地贸易的法律条款就有37条之多,其中一条规定:凡与外国人通商的西班牙人一律判处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5)限制和禁止西属美洲各地区之间进行贸易。

1580-1640年葡萄牙与西班牙合并期间,西班牙的贸易垄断制度也推广至葡属巴西。葡萄牙脱离西班牙后,仍继续奉行贸易垄断政策。

这种制度的实施实际上等于西、葡王室建立了一个垄断公司,在垄断公司控制下,拉美在经济上只是宗主国的附庸,处于次要地位,殖民地为母国提供必要的矿产品和其他原料,却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发展经济和开发资源。

在西属美洲,西班牙王室官员于16世纪中叶在墨西哥和秘鲁建立起了巨大的白银采矿业,从而使所有其他经济活动都从属于矿业中心。为了满足矿业和城市中心的需求,农业和畜牧业也随之发展起来,到17世纪,大庄园就作为农业地区的主要经济形式出现了。由于制造业的发展意味着与有势力的商业垄断者发生竞争,因此,拉美建立制造业的尝试受到商人和殖民当局的严格限制。虽然18世纪波旁王朝的贸易改革,特别是1778年《自由贸易法》颁布之后,对殖民地经济发展的限制有所放松,但殖民地从根本上说并没有摆脱为出口贵金属服务的单一的农矿业经济结构。

在葡属巴西,由于最初没有发现贵金属矿藏,于是以发展出口农业经济为主,先后经历了“巴西红木周期”、“蔗糖周期”,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巴西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糖国。1693年在米纳斯地区发现了黄金富矿后,巴西进入了“黄金周期”。巴西红木、食糖、黄金、钻石这些能在欧洲市场上牟取暴利的单一产品,相继成为葡萄牙国库的重要财源,支撑着庞大的殖民帝国。但对巴西来说,生产周期在国内不同的区域形成经济岛屿,它们彼此隔绝,结果只是分散的殖民开拓,无助于全国经济一体化形成(注:斯·罗博克:《巴西经济发展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29页;但富尔塔多认为,巴西殖民开拓的第二阶段,即18世纪黄金和钻石周期的出现,有利于欧洲移民的迅速增加和一个联系国内各地区的市场的形成。参见塞尔索·富尔塔多《拉丁美洲经济的发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22页。)。

重商主义制度最主要的遗产是单一产品制和对“中心”国家的依附。殖民者通过各种强制性劳动制度剥削和压榨印第安人和黑人,发展了采矿业以及为采矿业服务的农牧业,并聚敛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最终以贵金属的形式通过贸易和各种税收源源不断地输入宗主国。据统计,在300多年的殖民地统治期间,总计约有259万公斤的黄金、1亿公斤的白银被输入到宗主国,但殖民地本身的经济却未得到有效的发展。独立以后,新的民族国家发展工业化的企图受到了人均收入水平低,市场需求规模狭小;资本积累困难;金融机构短缺,资金融通不便;交通不畅,运输成本太高;外国廉价商品的冲击等等的障碍。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拉美国家不得不重新回到利用廉价的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出口初级产品,换取外汇,进口工业品的传统道路(注:Stanley J.Stein and Barbara H.Stein,The Colonial Heritage of Latin America,New York,1970,pp.134-135.)。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拉美国家逐渐形成了3种类型的初级产品出口:温带农产品出口,热带农产品出口,矿产品出口(注:塞尔索·富尔塔多:《拉丁美洲经济的发展》,38页。)。从而形成了单一产品制,亦即使整个国家的经济依赖于某一种或两种供出口的农矿产品。它的有害影响是使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经济受世界市场价格波动的左右,在周期性经济危机中,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打击。同时,由于过分重视出口品生产,结果忽视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另外,单一产品制开发拉美资源的资本主要来自英、美等国,从而加强了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注:肖夏娜·B·坦塞:《拉丁美洲的经济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0年,20页。)。

二 大庄园制

16世纪中期以后,在西属美洲,一方面矿业经济发展和西班牙人口增多,对欧式农牧业产品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印第安人口大量死亡而腾出大片可耕地,于是大庄园制便逐渐发展了起来。西班牙大地产主所拥有的地产一般来源于:土地赐与(如王室恩赐的“骑兵份地”、牧场),廉价购买,不平等交换(用次地换好地),蚕食侵占相邻印第安人的土地,通过与印第安人结婚而得到的土地,利用种种欺骗手段得到的土地,印第安人自愿捐献的土地等。但这些土地大部分是非法占有的,1591年到17世纪末,陷于财政困境的西班牙国王为增加财政收入下令对殖民地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全面审查,凡持有土地者必须交纳一笔费用方可获得土地所有权。大地产主便乘机通过这种法律程序使得所侵占土地的权利合法化。

大庄园的劳动力最初有两类:一是长期居住劳力,主要是管理人员,其上层是地产主收留的亲戚、同乡、朋友,其下层来源于征服前依附于土著贵族的仆役(在阿兹特克叫仆役,在印加叫农奴)和黑奴;二是短期从事非熟练劳动的劳力,这部分劳力先是由委托监护制提供,1549年法律废除了委托监护制下使用印第安人的劳役,禁止以劳役代替贡税后,又依靠殖民当局建立的劳役摊派制提供。与监护制相比,劳役摊派制不再是一种无偿的、构成半封建特权的私人劳役,而是一种略有报酬的、官方认可的有利于本地公众利益的强制性的公共或私人劳役,它把使用土著劳役的范围由少数监护主扩大至所有西班牙人。但由于16世纪末印第安人口死亡得太多,通过劳役摊派制获取劳力越来越困难,大庄园主不得不转向通过私人雇佣的方式解决劳力问题,他们往往以较为优厚的待遇吸引印第安劳力,许多印第安人为摆脱日益繁苛的村社义务也纷纷逃往大庄园。1632年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债役农制,这是一种以代为交纳人头税、预付工资(多为实物)、出让小块土地的使用权等方式将劳动者束缚于大庄园的制度。

到18世纪末,在原来土著人口密集的新西班牙和秘鲁总督辖区,大庄园制已在土地制度中占据支配地位。与之并存的还有印第安人村社土地和小地产(注:参阅Charles Gibson,The Aztecs Under Spanish Rule,Stanford,1964;Francois Chevalier,Land and Society in Colonial Mexico,Berkeley,1963;Mario Gongora,Studies in the Colonial History of Spanish America,London,1975。)。

关于大庄园制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是封建制的,但新的研究成果表明,拉美的大庄园制已经不同于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它通过为城市和矿区生产而间接地为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服务,它的兴盛和萧条以及对劳动者的剥削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供给和需求,庄园劳动力中也有了微弱的雇佣劳动的成分。但是,从大庄园主占据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劳动力的角度看,大庄园的封建性仍是明显的。因此,拉美殖民时期的大庄园制应定位于半封建制。

独立后,半封建的大庄园制被保留下来,由于各国的自由派政府采取了废除和剥夺教会地产和印第安人村社土地的措施,大庄园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据统计,整个拉美“在19世纪一个世纪中并入大地产的土地,等于以前三个世纪并入大地产的土地。”(注:福斯特:《美国政治史纲》,人民出版社,1956年,314页。)在墨西哥,到1910年550万债役农(几乎为全部农村人口的50%)生活在8200个大庄园和45000个“朗楚”(小地产)中,同时约50%的农村人口没有土地(注:Stanley J.Stein and Barbaru H.Stein,The Colonial Heritage of Latin America,p.143.)。

大庄园制的遗产是多方面的。首先,作为经济单位,大庄园的生产是低效率的。大庄园主占据大片土地的目的既是为了满足“贵族”心理欲望,又是为了消除竞争者和获得印第安人劳力,但他却不能充分与合理的利用土地,对土地的投资很少,技术也比较落后,导致大片土地荒芜或粗放耕作,再加上劳动者缺乏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不能提高。农村广大无地者的生活则极其贫困,形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其次,作为社会单位,大庄园内部是一个微型的等级社会。大庄园里的成员,总管、牧师、管家、商店经理、会计处于上层;监工、计时员、学校教师、收租人和部分技术性较强的劳力(工匠、牛仔、牧羊人等)处于中层;而债役农、佃农、短工、奴隶则处于下层。大庄园主处于最顶端,他对庄园成员实行“恩威并重”的父权主义统治,不仅有义务“照料”和“保护”他们,使他们成为基督徒,同时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威。这不仅是一种上下隶属关系,而且是一种亲族式的伦理关系(注:Edited by Robert G.Keith,Haciendas and Plantations in Latin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1977,p.30.)。再次,作为行政单位,大庄园是地方政治权力的中心。大庄园具有一个独立社会所通有的附属物,不仅有庄园主的大宅院,还有村落、作坊、商店、教堂、学校、医院、邮局和坟地,自成一体(注:G.麦克布赖德:《墨西哥的土地制度》,商务印书馆,1956年,30页。)。大庄园没有欧洲采邑那样的自治法律地位,西班牙国王从未从法律上认可大庄园主的政治和司法权力,但在实际中,这种权力是存在的,它主要来源于大庄园主对土地的垄断,和在地方市政及司法部门的任职。大庄园主凭借自己的权势,控制周围地区的小庄园和市镇,有的大庄园甚至拥有私人武装和监狱(注:E.B.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151页。)。在19世纪,拉美的大庄园一度成为产生考迪罗的温床,是拉美寡头政治的基础。

三 种植园奴隶制

种植园奴隶制是殖民地时期盛行于加勒比群岛和巴西的重要经济制度。自从1502年第一批黑人奴隶到达美洲后,大约300年时间里,被出售到西属美洲的黑奴达300万,出售到巴西的黑奴达500万(注:E.B.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43页。)。其中约2/3被用于各类种植园。种植园奴隶制与大庄园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经济单位,它直接为世界市场生产单一的农业原料(蔗糖、咖啡、棉花、烟草),它的生产是建立在开发大片富饶肥沃的土地和对黑人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基础之上的。作为社会单位,种植园内部是一个等级社会,这种等级制度主要按自由民和奴隶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划分,附之以职业上的差别。在巴西甘蔗种植园,拥有糖坊的种植园主居首位,甘蔗农场主次之,然后是管理人员和少数自由雇工,黑奴处于最底层。作为行政单位,种植园主大多在当地市政机构或民团中担任职务,并通过同王室官员联姻、教父教母情谊结成了亲属关系网,从而成为殖民地政治的基础,左右当局的决策(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2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495-505页。)。

19世纪30-80年代,拉美国家先后废除了黑人奴隶制,种植园的奴隶逐渐转化为佃农和雇工,但这一制度的遗产仍难以消除。它的遗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单一产品制,在加勒比群岛至今仍很突出。二是种植园主为维护既得利益,反对现代化改革,在巴西,种植园主寡头政治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初。三是种族歧视。殖民地时期的法律规定,禁止自由有色人妇女穿戴白人妇女所穿戴的衣服、服饰和头饰;禁止自由有色人接受大学教育和从事自由职业;禁止他们充当神职人员;禁止他们担任政府公职;服兵役则必须组成黑人连队(注:韩琦:《拉丁美洲经济制度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122页。)。废除奴隶制后,黑人的境遇并未得到多大改善,肤色及历史的原因使得黑人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绝大多数黑人生活在社会阶梯的最底层。“肤色就是壁垒”的谚语仍有市场,种族歧视或变相的种族歧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伯恩斯曾写到:“如果得出结论说巴西没有种族歧视,那就错了。报纸通常登载招工广告,但只招白种人。直到20世纪中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外交使团及海军军官仍是清一色白种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需要颁布法律来惩罚公开的种族歧视现象了。”(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269页。)

四 社会等级制度和种族制度

殖民地时期拉丁美洲社会等级的划分严格遵循着种族界限,甚至创造出一种肤色制度,或者说是根据肤色划分社会等级的制度。

在西属美洲,各种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渐混血,到17世纪末形成了一个社会金字塔。位于塔顶的是“半岛人”,即来自宗主国的西班牙人,他们是殖民地的高级官吏和高级神职人员;第二等级是“克里奥尔人”,即在美洲出生的西班牙人,他们大多为殖民地的低级官吏和神职人员,许多人是大地产主,构成殖民地社会的权势集团;第三等级是“梅斯提索人”,即西班牙人同印第安人混血的后代,他们多为小商贩、工匠,或农牧业与采矿业中的自由劳动者;第四等级是印第安人,他们在矿山、农村和城市里从事体力劳动,在法律上是自由人,到殖民后期,他们构成金字塔中人数最多的层次,约占总人口的45%;第五等级是获得自由的黑人奴隶和黑奴与其他种族混血的后裔,后者包括“穆拉托人”(黑白混血)、“夸尔特隆人”(白人与黑白混血人的后裔)、“桑博人”(黑人与印第安人的后裔),处在金字塔最底层的是黑人奴隶。据统计,在殖民地时期的170名总督中,只有4名是克里奥尔人,他们都是西班牙官员的后代。602名西属美洲的都督、省长和地方行政长官只有14名是克里奥尔人。606名主教和大主教中,只有105名出生在新大陆。这种不公平的分工及其明显的经济后果是克里奥尔人通过独立战争取代半岛人的重要原因。

在葡属巴西,社会等级的森严不亚于西属美洲。最上层是“王国人”,即葡萄牙出生的白人,他们是殖民统治者,控制行政要职和对外贸易。第二层是大地产主集团,包括大种植园主、大庄园主、大牧场主、矿主,主要由土生白人组成,他们构成了殖民地的权势集团,实际上控制着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着地方政权。他们在政治、经济方面与“王国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冲突。第三层是普通劳动者,由白人平民、混血种人和自由黑人组成。他们大多在种植园、矿区和城市里从事手工业、商业和农业;位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隶,虽然1611年葡王下令废除印第安人奴隶制,但实际上印第安人的命运并没有多少改变,黑人奴隶的命运则更为悲惨。

拉美独立运动只是由克里奥尔人取代了半岛人的统治,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殖民时期的社会经济结构,因此,以种族作为主要划分依据的社会等级制度被保留了下来。这种遗产体现在很多方面。时至今日,拉美大部分高级职务和自由职业均由白人和梅斯提索人担任。殖民者根深蒂固的轻视体力劳动的思想和喜欢奢侈豪华的作风也流传下来,上层人物控制着财产和权力,享尽荣华富贵,而广大民众却处于贫困和失业之中。拉美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这种由来已久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不断引起下层人民的强烈反抗,是拉美社会动乱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家长制也是殖民地的社会遗产之一。这种源于伊比利亚半岛的传统强调男人至高无上的地位,强调家族联系和对家族的忠诚,家族的男性领袖对其家族和同宗远亲实行专制统治。这种制度对政治的影响是拉美的政界领袖倾向于对同一政治派系的人实行某种家长制,要求大家都像他的家族成员一样对他俯首贴耳,毕恭毕敬(注:欧亨尼奥·陈·罗德里格斯:《拉丁美洲的文明与文化》,商务印书馆,1990年,82、31、79、82页。)。

教亲关系是另一社会遗产。这是一种教亲家(父母同其子女的教父教母)之间,教父教母与教子教女之间的特殊关系和义务。在需要的时候,特别是当教子成为孤儿时,教父在道义上有责任保护和管教教子。这是血缘和姻亲关系的扩大,目的在于通过洗礼仪式把现已属于同一集团的人笼络在一起。教亲关系有时成为渴望在社会等级阶梯上攀登的野心勃勃的人的武器。有人认为,当正义之门被关闭的时候,就必须去敲教亲关系的门了(注:欧亨尼奥·陈·罗德里格斯:《拉丁美洲的文明与文化》,商务印书馆,1990年,82、31、79、82页。)。

教亲关系和家长制所带来的裙带关系、办事唯亲和奴隶主义等弊端,使拉美社会缺少公民责任感和慈善心,严重削弱了民众的社会经济结构。约翰·科茨沃斯在描述19世纪墨西哥的制度环境时谈到:在经济活动中的成败常常取决于生产者与政治当局的相互关系。干预主义以及制度环境中普遍的仲裁性质,迫使每个企业、城市或农村在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方式下运行。他们利用亲戚关系、政治影响以及家庭地位来获得补贴信贷的特权。诺思对此评论道:在拉美,人际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仍然是大量的政治经济交换的关键。制度框架演进的结果既没有使政治稳定,也没有实现现代技术的潜力(注: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56-157页。)。

殖民地的种族制度和社会等级制度是合而为一的。

种族制度的遗产之一是种族悲观主义。殖民者对有色人种存有种族偏见,他们认为印第安人的愚昧、迷信、顺从、缺少智力和创造力并不是由于社会的原因,而是因为他们是印第安人。对黑人奴隶制的辩护是,基督教将这些黑人从野蛮和部落战争中拯救了出来,但是教育这种天生落后的种族是徒劳无益的事情(注:Stanley.J.Stein and Barbara.H.Stein,The Colonial Heritage of Latin America,pp.118-119.)。这种种族偏见到19世纪和20世纪初则表现为统治阶层和知识界存在一种极端的种族悲观主义。他们认为拉丁种族是颓废的,对一个既是拉丁人的又是梅斯提索人的大陆来说,前景是暗淡的(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4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400-401页。)。在达尔文主义和斯宾塞思想以及拉美复杂的种族构成的现实的影响下,一些知识分子发表的拉美种族悲观主义言论超越国界遍布整个半球。如阿根廷人卡洛斯·O·本赫写的《我们的美洲》(1930年),玻利维亚人阿尔西德斯·阿格达斯写的《病态的民族》(1909年),秘鲁人弗朗西斯哥·加西亚·卡尔德隆写的《美洲的拉丁民主政治》(1912年)是这种言论的典型代表作。本赫写道,西班牙语美洲是一个种族的“空中楼阁”,不像美国人,美洲的西班牙人不是纯种,而是“梅斯提索化、印第安化和穆拉托化的欧洲人”。每个族群有它自己遗传的心理特点,而各共和国的“民族心理”因各自特有的种族混合情况而有差别,可是,构成“种族精神”的是三个基本特征:傲慢(源自西班牙人,可追溯到西哥特人)、忧郁(源自印第安人)和懒惰。阿尔达斯则把国民心理中的许多缺点,诸如欺骗行为、好作空论、缺乏事业心、思想贫乏等等,归咎于印第安人血液的大量注入(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4卷,400-401页。)。在这种将拉美落后和混乱状态归咎于混血人种的责备声中,他们使人民产生了一种自卑感(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263页。)。

统治阶层含蓄地承认种族理论的正确性,并认为改变种族现状的措施是鼓励欧洲移民,只有欧洲移民的到来才能改变国民的素质,使资源得到开发,新技术得到推广。不少政府多次颁布移民法,鼓励欧洲人来定居。他们喜欢北欧的移民(尽管事实上大部分移民来自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希望自力更生的特性和开创精神能在拉美得到加强,因为这种特性和精神是19世纪自由主义理想的标志(注:托马斯·E·斯基德莫尔和彼德·H·史密斯:《现代拉丁美洲》,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54页。)。

种族制度的遗产之二是印第安人问题。印第安人问题的实质是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征服前,在人口稠密的墨西哥和安第斯地区就存在印第安人的村社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其中一部分划为份地,供各家维持生计;一部分为公地,集体耕种,收成归村社;再有一部分为公共林场、草场。殖民者到来后,对印第安人实行的是间接统治,保留了原来的村社。当印第安人大量死亡后,16世纪后期西班牙国王下令建立印第安人“归化村”,印第安人除依靠在村社土地上的劳动维持生计外,还要为殖民者提供劳役。尽管西班牙的印第安人政策比英国殖民者对美洲印第安人的政策宽容,但这种种族政策的发展方向并不是种族一体化,而是种族压迫和种族分裂,殖民地时期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印第安人和西班牙人的二元社会。

独立后,各国自由派政府受欧洲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影响,认为发展资本主义必须首先实现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形成自由土地和自由劳动力市场。印第安人村社的“公共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妨碍了农业的发展,破坏了财富的周转,削弱了家庭继承关系及个人独立性,公共土地的存在与共和国所接受的经济和社会原则相违背。”(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195页。)因此主张分割村社土地,在印第安人中分配,把印第安人变成个体的土地持有者,并把他们纳入主流社会。大部分国家进行了取消印第安人村社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所造成的毁灭性结果是剥夺了印第安人的土地,使他们陷入更加悲惨的贫困境地,进一步加剧了种族分裂和社会矛盾。时至今日,拉美的印第安人大致处于两种不同的状态:一是相对隔离,但同国家发展进程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如被迫进入热带雨林生活的印第安人,虽处偏远地区,但他们通过商品交易,已经同国内市场、甚至同国际市场保持着一定程度的经济联系。二是已经融进国家发展进程之中。这类印第安人(如墨西哥的奥托米人,墨西哥和危地马拉的玛雅人,秘鲁和玻利维亚的克丘亚人和艾马拉人,智利的阿劳坎人)聚居于特定地域,仍讲本部落语言,按传统习俗生活,但在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之下,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均有所变化(注:郝名玮:《拉美印第安人和民族一体化问题》,《拉丁美洲研究》1991年3期。)。据估计,整个拉美现在仍有约20%的人口生活在比较孤立的印第安人传统生活区域,土地问题更见突出。在玻利维亚、秘鲁、厄瓜多尔、墨西哥等国,印第安人与农村贫困者成为同义词。印第安人的生存受到威胁,1994年的墨西哥恰帕斯州武装暴动,巴西80年代以来不断出现的夺地运动等,都是印第安人问题激化的表现。

种族制度的遗产之三是黑人问题,黑人问题的实质是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问题,可参见前文种植园奴隶制中的论述。

五 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在西属美洲,1542年《新法律》颁布之前,是西班牙国王直接领导下的征服和殖民时期,王室通过先遣官制、委托监护制对征服和殖民活动加以控制。1542年以后,国王依靠自上而下的官僚机构对殖民地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但殖民地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是中央集权专制和无政府状态并存。

先遣官制(即阿德兰塔多,adelantsado)。起源于中世纪西班牙反击摩尔人的收复失地运动中。先遣官是国王用来授予边境省份省督的头衔,他们拥有军事、行政、司法大权,是在不断扩张的边境进行殖民的推动者。在征服美洲期间,西班牙王室继续实行这一制度。通常由征服者个人同王室签订协议,王室授权他自费组织远征队从事探险和征服活动,并授其省督之职,允许其在征服地区行使政治、军事、司法大权,他可以在士兵和殖民者中任命市政和宗教官员,分配土地和水源,授予委托监护权。他本人可以从行省岁入中得到一笔特定免税的收入,并拥有大地产,俨然为称霸一方的封建领主。最早获此头衔的是哥伦布之弟巴托洛梅·哥伦布,皮萨罗和阿尔马格罗也都是阿德兰塔多。实行这一制度使征服和殖民活动变成了“私人经营”性质的事业,鼓励了个人冒险和利己主义。在腓力二世时,这一制度被取消(注:罗德里格斯:《拉丁美洲的文明与文化》,69、78页。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1556-1598年在位。)。

委托监护制。源于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中奖赏军功的一种授地制度,1503年女王伊萨贝拉授意埃斯帕尼奥拉省督奥万多将这一制度略加修改后移植到新大陆。依照规定:国王为了奖赏有功的殖民者,将某一地区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委托”给他加以“监护”,受委托者称为“监护人”,他负有保护印第安人并使之皈依天主教的义务,同时拥有向印第安人征收贡赋和征用劳役的权利。但监护权本身不含有土地所有权、司法权,印第安人名义上仍是国王的自由臣民,土著村社拥有自己的土地,村社内部事务仍由卡西克(酋长)管理。监护主实行一种对印第安人的间接殖民统治。尽管如此,由于欧洲传统的庇护制和防御概念的影响,监护制又保留了监护主对印第安人进行宗教教化的义务和为保卫城市和殖民地而提供马匹、军队的义务,并且早期的监护主的确实施了对印第安人的统治权,因此,监护主在心理上仍感到自己就是欧洲式的领主,他们倾向于把受其监护的土著村庄看做一个采邑,经常非法地对它们行使管辖权。结果监护制成了变形的封建领主制,监护主也成了与国王分庭抗礼的封建主。1540年在新西班牙总督辖区和秘鲁总督辖区的监护主分别为600多人和500多人。1542年以后,国王逐渐剥夺了监护主无偿征用印第安人劳动的权利,并以地方长官(corregidor)取代了监护主对印第安人的间接行政统治(注:Lesler Byrd Sinpson,The Encomienda in New Spain,California,1950.)。

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是伊比利亚半岛封建制度后期的政治制度在新大陆的延伸。管理殖民地的官僚机构是由设在西班牙的代表国王处理美洲事务的“王家最高西印度事务委员会”和美洲的总督、检审庭、省长、市长、地方长官、卡西克(酋长)等组成的,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金字塔。这个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共有4个各自为政的总督辖区:新西班牙总督辖区(1535年设立),秘鲁总督辖区(1544年),新格拉纳达总督辖区(1718年),拉普拉塔总督辖区(1776年)。还有4个半自治的都督府,多设在边区,分别管辖危地马拉、委内瑞拉、古巴和智利。另外在重要的城市先后设立了17个检审庭,负责审理诉讼案件,并监督殖民政府,防止总督和都督有所谓叛逆行为。在施政方面,宗主国为了防止总督、都督相互勾结与国王为敌,规定他们各自为政,互不联系。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这种“纵向主义”的统治方法,无疑为以后西属美洲的政治统一设置了障碍。在殖民地,总督是西班牙君主的象征,其权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军事、经济、财政、司法。国王依靠以总督为首的官僚机构行使职权,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到“封建主”手中。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殖民地却又充满了无政府主义和分离主义倾向。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吏制腐败,行政效率低下。贪污腐化在拉美一向存在,尤其是17和18世纪卖官鬻爵之风盛行后,更为变本加厉。当时的官俸不到买官花费的1/10,凡买官者都想在任内捞回投资,结果等于王室授权贪污。表面上王室的权力至高无上,王室颁布的大量的法律和法令,条文精细,无所不包,但到地方上之后,由于不同利益集团都在图谋私利,因此,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我服从,但不执行”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并且合法的策略。另一方面,从16世纪后期到17世纪,殖民地形成了大庄园制,尽管大庄园的行政和司法权力从未被国王从法律上认可,但现实中,这种权力作为一种传统和习惯一直在增长着,它主要不是来自对土地的垄断,而是来自大庄园主在地方市政和司法部门的任职。例如,在新西班牙,从南方、经过中部、到近北部,直到远北部,这种实际存在的大庄园主的权力可用一条上升的数学曲线来表明,即在一定的区域内,人口密度越小,行政和司法权力竞争的对手(王室官吏、教会、卡西克)越少,大庄园主的统治权就越大。17世纪北方的特殊环境曾使大庄园成为融经济、军事、宗教、行政为一体的社会单位,大庄园主也成了拥有军政和司法大权的地方寡头(注:Eric Van Young,"Mexican Rural History Since Chevalidr",in Latin American Research Review,Vol.3,1983,p.20.)。市政会本来是殖民地的民主自治机构,是反封建的,但由于市政议员大多数都是任命或购买的,因此它很快就成为由大庄园主、矿业主、商人垄断的寡头统治集团(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291页。)。西班牙国王尽管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却无力阻止一个新大陆的封建主阶级在实际上而不是名义上的形成。这样,在西属美洲殖民地,由于实际上不能有效实行专制统治,就形成了专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并存的局面。

军队在殖民统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征服是在十字架协助下用剑完成的,由于远征美洲的最初50年间来到这里的主要是士兵和教士,因此,美洲后来的历史就带着军人和教会的双重标志。通常,总督在任职期间就担任了很高的军事职务,他们的军人经历增强了他们的统治权威。18世纪60年代卡洛斯三世改革,一方面向殖民地派遣军队,1771年西属美洲约有42995名西班牙官兵;另一方面,在殖民地建立了殖民地民团,民团由一部分西班牙军官担任领导职务,中下级军官主要由殖民地土生白人地主担任。1800年仅新西班牙总督辖区在美洲出生的殖民地民兵就达2.3万人(注:托马斯·E·基斯德莫尔和彼德·H·史密斯:《现代拉丁美洲》,32页。)。军队享有不受民事法庭管束的特权,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传统。独立战争期间又造就了一批新的革命的非正规军队。战争不可避免地突出了军人的地位,使军人成为占压倒优势的角色。军队的作用和地位对独立后的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葡属巴西,葡王1534年建立将军辖区,由于分封制度的失败,1549年决定在巴西设立总督,接管殖民地的一切事务,代表国王行使军政司法等一切权力。葡萄牙和西班牙合并期间(1580-1640年),里斯本的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统管巴西事务,到1642年该委员会的任务就被新成立的“海外事务委员会”所取代。巴西在殖民地早期也存在类似西属美洲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统治孱弱与大种植园主、大牧场主势力强大的现象,殖民地后期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

政治制度的遗产表现在:

一、独立后政治分裂和边界战争不断。西班牙帝国特有的“纵向主义”的行政管理,规定殖民地的每个殖民省份直接与西班牙联系,禁止(18世纪波旁王朝改革之前)殖民地之间的任何横向交往,未经宗主国允许,殖民地之间什么也干不了。这就建立了导致省与省之间分裂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总督辖区的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相距遥远,地理阻隔较多,地域差别显著则是客观原因。随着殖民统治的垮台,帝国权力的消除带来了权力真空,为此,许多人想填补这个真空,再加上殖民者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传统,最终促成了西属美洲的分裂,到1804年,4个总督辖区分裂为除古巴和巴拿马以外的18个讲西班牙语的共和国(注:D.博埃斯内尔:《拉丁美洲国际关系简史》,商务印书馆,1990年,17-18页。)。由于没有任何国家与其邻国有过明确的边疆划界,这就必须造成邻国间的战争和流血,如1825-1828年巴西、阿根廷、乌拉圭之间的战争(第一次乌拉圭战争);1836-1838年智利、玻利维亚、秘鲁之间的战争;1834-1851年的第二次乌拉圭战争;1864-1870年巴拉圭与阿根廷、巴西、乌拉圭之间的战争(巴拉圭战争);1879-1883年智利与玻利维亚、秘鲁的战争(太平洋战争);还有中美洲5国的战争;美国侵略墨西哥的战争。整个19世纪战争不断,破坏了经济发展。相比之下,巴西的殖民体制略为宽容,17世纪中叶英葡结盟后,允许殖民地之间一定程度上的横向联系,从1808年开始布拉干柴王朝坐镇巴西,对殖民地实行集权统治,使巴西在殖民地的最后年代统一起来。独立后,又保留了君主政体,比其他国家经历了更多行政和思想意识上的连续性,因此,巴西保持了国家的统一(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137-138页。)。

二、中央集权制与联邦制之间长期冲突。独立后,在大多数国家,由于受到美国联邦制的影响,有不少人支持国家政体的联邦制原则,并出现了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间的冲突,自由派是联邦主义者,而保守派则拥护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但在实践上,任何联邦主义的要求通常导致无政府主义,其拥护者得到权力后对联邦制原则只是嘴上说说而已。在阿根廷,两派经过20年的冲突,最后联邦主义者罗萨斯于1835年建立了绝对的独裁统治。在智利,1820年代联邦主义占据上风,但1830年在战场上以自由派的失败而告终。在哥伦比亚,联邦主义从1853年到1880年代初占据支配地位,之后,拉斐尔·努涅斯极大地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委内瑞拉在1864年采纳了联邦宪法,但这并不能阻止古斯曼·布兰科从1870-1888年以独裁者的身份进行统治。在墨西哥,1824年采纳了联邦宪法,1836年被保守派换掉,1846年重建,1857年又加以修改。这场冲突的最终结果是集权派占据优势。尽管在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的宪法中,采取了某些联邦制原则,但这些国家的中央政府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对地方当局行使更多的权力。联邦主义更多地是停留在理论上而不是实际中。进入20世纪后,在拉美33个独立国家中,有29个采用中央集权制,只有4个面积大、人口多的国家(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保存了联邦制。

三、独裁统治盛行。独立运动的领导人认为西班牙的体制和价值观念是造成西属美洲落后的原因,他们希望按照欧美模式改造他们的社会,因此,各国(巴西、墨西哥、海地一度例外)都建立了共和制度。但300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窒息了拉美人民的民主意识;长期的殖民压迫造成广大群众对民主生活的极端无知和对权威者的习惯性服从;同时由于殖民地时期是“半岛人”控制权利机构,当“半岛人”被赶走后,也缺少那么多合格的管理人才来担任各省所需要的职务;作为专制统治基础的家长制和大庄园制被保留下来;通过独立战争的培植使军人势力膨胀;传统的纵向管理和地区利益导致地方分离主义分子崛起;代表保守势力的教会反对改革;再加上欧洲列强势力的渗透和干涉,结果,共和政体、宪法、议会都成为摆设。在独立后的150年中,各国草拟了总计约180部至190部宪法,其中大部分是1850年以前采用的,委内瑞拉创最高纪录,自1811年以来颁布了22部宪法(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132页。)。玻利瓦尔曾经这样说:“宪法形同废纸,选举是格斗,自由即无政府状态”,“无论何处的宪法都没有这样精致——同时也没有这样不被遵守”(注:福斯特:《美洲政治史纲》,380页。)。在这些新共和国中,有15个国家出现了独裁统治,独裁统治几乎成为独立后拉美的一种普遍的统治形式。19世纪70年代以前,独裁统治表现为“考迪罗主义”(军事独裁制度)。最初的考迪罗是“马背上的考迪罗”,即由独立战争中的军事首领转变而来的独裁者,如阿根廷的罗萨斯、墨西哥的阿图尔维德、委内瑞拉的培兹、巴拉圭的弗朗西斯。1840年后,老的考迪罗逐渐被经过政变或“民选”上台的新一代考迪罗取代,如巴拉圭的罗贝兹父子、厄瓜多尔的加西亚·摩伦诺、哥伦比亚的莫斯奎拉。考迪罗是大地产主利益的忠实代言人。1870年后考迪罗逐渐被新的独裁者取代(考迪罗是独裁者,但独裁者不一定是考迪罗),如委内瑞拉的胡安·维森特·戈麦斯、多米尼加大地产主特鲁希略、古巴的马查多、墨西哥的迪亚斯,他们代表了大地产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19世纪的拉美政治披的是共和国的外衣,实行的却是专制独裁,西班牙的政治遗产非正式地在各种政治行为的模式中继续存在,乃至影响到整个20世纪。20世纪拉美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军人专政。70年代军人政权鼎盛时,有13个国家军政府掌权,几乎占拉美国家总数的一半。一位对拉美军人活动有研究的权威人士估计,从1930-1965年,军官们发动了44次政变(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314页。)。由于拉美未能创立与政治民主相容的经济和社会体制,民主往往徒有其表,仅有共和国政体,而没有民主的实质。正如诺思所言:拉美国家“分别于19世纪和20世纪逐渐恢复了具有拉美特征的官僚集中控制,西班牙和葡萄牙强加的制度模式继续在拉美政策与观念的演进中起着基本作用。”(注: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37页。)

六 宗教制度

天主教会不仅是殖民地人民的精神统治者,而且也是殖民地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501年,西班牙国王从教皇手里争取到了在新发现的地区征收什一税的权力,同时承担了传播天主教的义务。1508年又取得了推荐美洲殖民地神职人员的权力。1515年葡萄牙国王得到同样的权力。国王可以随意任命和撤换神职人员,征收什一税。这意味着国家控制了教会,反过来教会也可以渗入国家,教士通常在政府中也占有高级行政职务,教会人士往往成为大臣、总督、都督,结果形成政教合一的局面。教会组织和教阶制度也从欧洲移植到了美洲。在“王家最高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殖民地被划分为若干大主教区、主教区,教区和堂区,形成了一个教阶森严、组织严密的网状体系,并通过传教士将其触角上下左右地伸到了殖民地社会的每一个阶层、每一个角落,势力十分强大。在西属美洲,1511年建立第一批主教辖区,到殖民地末期,大主教辖区和主教辖区分别为10个和38个。巴西1551年建立主教辖区,到殖民地末期,有大主教辖区1个,主教辖区9个(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88页。陆国俊、郝名玮主编《新世界的震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页。)。

教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当精神征服和殖民的工具。西班牙管辖权一旦建立,传教团体就粉墨登场对土著传播福音,要他们改信天主教,并向他们灌输逆来顺受的思想,使他们相信,被征服和被奴役是上帝的旨意。移植到美洲的教会结构和思想是中世纪西班牙成长起来的独特的成果,不仅反对宗教改革,而且还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异端的渗入。它严格规定了有关的宗教仪式,按照西班牙的规则进行宗教活动,如祷告、弥撒、唱赞美歌等。1569年又设立了宗教裁判所,用以迫害犹太教和新教徒(以及“巫术”),并控制和检查一切印刷品和艺术作品,焚烧“邪书”,加强思想管制。教会还垄断了殖民地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各种“慈善”事业。同时没有忘记从事经济活动,他们征收什一税,控制信贷,兼并土地,经营大庄园。到1810年教会拥有了拉美1/3以上的土地(注:福斯特:《美洲政治史纲》,116页。),教会成了最大的地主,村社的印第安人被迫在教会的大庄园、种植园、作坊、建筑教堂的工地提供无偿劳役。教会内部的生产关系是封建的,政治关系是专制的。传教士享有民事裁判豁免的特权,在墨西哥南部、巴拉圭、阿根廷、巴西等地,耶稣会、方济各会建立的传教区内,拥有自己的武装,残酷剥削、奴役印第安人,甚至成了“国中之国”。天主教会既是精神上的控制者,同时又是经济上的剥削者和政治上的压迫者,实际上对殖民地民众从事着精神的、经济的、政治的多重奴役。葡属巴西的教会体制与西属拉美类似,对维护奴隶制和王权统治起到了同样的作用(注:18世纪40年代,仅在巴西北部的马拉尼昂州,生活在传教士统治下的印第安人约达50000人,他们被迫为教会提供各种劳役,教会在这里占据了大片的土地。参见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2卷,484-485页;巴西教会要求形成一致赞成奴隶制的风气,从神学角度论证奴隶制的合理性。参见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1卷,535页。)。

独立后,拉美各国的自由派对教会制度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教会控制大量财富,而国家迫切需要财政收入;教会有权向私人地产征收免役地租,从而使农业衰落;教会的司法特权既破坏了国家的权威,又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成为笑柄;教会鼓励教会内部的团结而不是同国家同心同德;教会不仅用纪律剥夺教士的思想自由,还通过对教育机关的控制和谴责那些所谓的“异端”学说及书籍,对普通百姓施加思想控制,妨碍科学知识的引进;教会反对宗教信仰自由,从而妨碍了不信天主教的欧洲移民的到来,而这些人的技术和资本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是迫切需要的。因此,教会是经济、社会和政治现代化的主要障碍(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39页。)。但保守派认为教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权威至关重要。教会作为有凝聚力的社会纽带或是作为政治动员的手段是一个有用的机构(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402页。)。结果,经过1845-1870年国家和教会之间的激烈冲突之后,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专门的法律和法令,实现了政教分离,教会以前享有的大多数权力和特权转归国家所有,教会法庭被取消,教会的大部分财产被没收。但各国政策分离的程度和特点不一,教会仍然对居民的精神生活以及对这些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教会制度的直接遗产是它成为19世纪拉美国家政治分裂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所述,由于教会与保守派联合对抗自由派,加剧了政治冲突的激烈程度。墨西哥甚至发生了长达三年的“改革战争”。德国学者沃尔夫·格雷贝道尔夫写道:“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前半期(除某些例外),教会一直是拉美社会的支柱之一。它在整个这段时期是所有现代化进程和精神解放的最大障碍,这是不言而喻的。”(注:沃尔夫·格雷贝道尔夫:《拉丁美洲向何处去》,时事出版社,1985年,105页。)

但教会制度影响更深远的遗产是在思想和社会价值观念方面。狭义的宗教是指一套专门的信条、仪式和修行系统,而作为构成文明的本体基础和制度基础的宗教则是一种广义宗教概念。从这一概念看,天主教是一种以等级观念为轴心的宗教,它强调的不是人人平等的思想,而是等级观念,不仅教会内部教阶森严,而且等级制原则还被推广至政治和社会领域。独立运动并没有对等级制原则有所损害,在现实中,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关系的”准则高于正式的法律准则。与北美的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相比,拉美天主教会所维护的等级制原则和专制主义(后来表现为政府的干预主义),显然不利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另外,各国长期形成的,由教会所维护的悬殊的阶级和部门差别,是造成强烈政治动荡的重要原因(注:S.N.艾森施塔特:《南北美洲各国文明中的文化、宗教和社会发展问题》,《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3年4期,149-161页。)。

美国学者劳伦斯·E·哈里森经过长期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拉美的天主教在三个方面妨碍了社会进步,一是助长了高度专制的世界观,这一世界观不仅在教堂中宣传,而且在家庭、学校、政府和工作地点中广为传播,它阻碍了独立思考、主动性、承担风险和提出异议的精神。二是维护家长制,将一个人与社会中的其他人的认同和信赖限定于家庭的圈子内,而家庭以外的一切是无关紧要的,甚至可能是敌对的。这种相互信赖的局限性和西班牙文化传统中的极端利己主义一起,影响了人们对待合作、妥协和异议的态度。三是维护等级制,造成许多的社会不公平(如土地、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均)和司法体系中缺少正当的程序,从而影响了人们对待公平合理和正义的态度。上述三方面的价值观和态度都有损于拉美人民创造性才能的发挥,而人类的创造力才是发展的真正源泉(注:劳伦斯·E·哈里森:《欠发达是一种精神状态:拉丁美洲的实例》,《加勒比评论》1987年春季号,转引自拉丁美洲研究所编《拉美资料》1988年5期。)。

美国学者皮埃尔·特鲁多认为,“天主教各国一向都不是民主制度的热心支持者,在精神问题上它们倾向于专制主义。”另一美国学者利普塞特也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拉丁美洲,天主教看来是同民主对立的。天主教早先“意味着同政治上的右翼或保守势力结盟”,而在天主教国家中,左翼势力以及温和派都是反对天主教会的(注:西摩·马丁·利普塞特等:《对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的比较分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4年2期,19页。)。

七 文化和文化遗产(注:文化是一种非正规制度,文化的积淀往往会促进社会内部形成共同的世界观和思想模式,从而影响新制度的建立。这不仅是历史上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现代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因素。)

西班牙、葡萄牙人在新大陆的文化和文明建设方面曾作出重要的贡献。殖民者带来了新的动物品种、植物品种、铁器和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印刷术、火药);引进了希腊—罗马的城市概念和建筑艺术;富于表达力的西班牙和葡萄牙语,用字母组成的文字;基督教(天主教);关于生与死的新的哲学体系;造型和视听艺术方面新的美学观念。这些奠定了现代拉丁美洲文化和文明的基础。特别是语言和宗教,成为拉丁美洲一致性的重要标志。

殖民者的文化在很长时期里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但遭到野蛮推残的印第安文化并没有消失,而是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它不仅保存下来,而且还对外来文化产生“反作用”。与此同时,欧洲文化也表现出自己的“弹性”和“宽容”。这两种文化再加上非洲黑奴的大量输入所带来的非洲黑人文化,经过不断的撞击、冲突、妥协和融合,到20世纪初,逐渐形成了一种崭新和独特的拉美文化,并且这种文化在不断走向现代化。

在殖民地时期的文化遗产中,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就后者来看,首先,天主教对殖民地文化教育的垄断使之陷入一种经院式模式的窠臼,妨碍了实验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出现。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征服时期,欧洲的教育方针是文学—艺术性的,偏重于神学和法学,而忽视工艺技术。宗教改革运动后,西欧出现了对科学研究的兴趣,但伊比利亚半岛是天主教的堡垒,宗教法庭和官方政策均反对自由思想的表达。无论在宗主国还是在殖民地,因反对宗教改革而使反科学的神学意志占据了统治地位。由于当时人们认为神的秩序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仅有的一点具有科学内容的东西,也被置于神学信念之下。教士们不允许有某种不同的经验对“天启学说”提出挑战(注:罗德里格斯:《拉丁美洲的文明与文化》,83页。)。这种学术思想环境无疑对拉美的科学技术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其次,殖民地时期完全由教会控制的教育事业,教育普及率低,教学内容充满了宗教色彩,无益于经济发展。学校的种类包括皇家学院,神学院、中小学、少数教化印第安人的学校。与北美相比,拉美的初等和中等教育落后,广大贫苦阶层的子弟被拒之于学校大门之外,居民中90%以上是文盲。为富有阶级服务的大学,到殖民地末期,在西属美洲已经发展到23所,但巴西没有大学(注:艾·巴·托马斯:《拉丁美洲史》,商务印书馆,1973年,1册,244页;2册,432页。)。当时大学教育的基础是经院哲学;教学内容注重神学、文学、法律、艺术,哥白尼、伽里略等人的学说受到严格禁止,在教会允许教授的医学中,也夹杂着占星学和宗教迷信的东西;教学方法是学院式的和教条主义的,推崇绝对论和演绎法,不重视科学实验;教学目的是为教会和少数精英阶层服务。与教育普及程度较高、世俗性和科学性教育内容较多的北美殖民地教育制度相比,拉美教育的状况自然就解释了19世纪拉美专制独裁横行,经济难以起飞的原因。

再次,由于殖民地时期的文化为少数僧侣和“贵族”阶层所垄断,并供其茶余饭后消遣所用,因此,形成了一种过分讲究修饰的风格,这种文化充满消息的堆积而缺乏综合概括和独到的见解,炫耀华美高雅但却言之无物。经院学派的演绎方法,使人无法透过那种矫揉造作、装腔作势却又杂乱无章、言不及义的连篇空话,去理解特定的和具体的内容。这种文化遗产是拉美人今天喜欢优雅谈吐,敬佩和欢迎能言善辩者的秉性的根源。在拉美,善于演说的人和健谈的人受到普遍的敬佩,谈吐中表现出机智幽默,善于玩弄词藻和妙语惊人,是最受赞赏的才干之一(注:罗德里格斯:《拉丁美洲的文明与文化》,31页。)。

第四,拉美殖民地城市建筑是巴罗克式的整齐和奢侈风格并存,特别是它的奢侈形式对拉美社会讲究奢侈排场的风气产生了长期影响。拉美城市世俗的和宗教的巨大巴罗克式建筑物集中在中央广场周围,其规模、华丽和堂皇显示了教会和国家的权力,它们使人们想起君主和上帝所享有的财富和权力,达到了加强等级制度的目的。在建筑物的正面,绘画和雕塑,以及在人们的行为模式和复杂的官方礼仪中都可以明显地看到巴罗克的奢侈形式。权贵们的言行彬彬有礼,衣着华丽整洁,喜欢社交活动和别出心裁的城市娱乐,有些节日欢庆持续数日甚至数周,狂饮狂欢,通宵达旦。广大群众则喜好斗鸡、斗牛、马上比武和游行。最常见的大众欢庆场面是化装游行,人们戴上各种各样的面具,穿上色彩缤纷、式样奇特的服装,与以寓言为题所做的彩车一道,从大街上通过(注: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93-94页。)。这种炫耀奢侈、夸张虚饰的社会风气不能不对拉美社会机体产生强烈的腐蚀作用,使这个社会安于享乐,不求上进,注重体面,讲究排场,顽固地维持一种超越其经济力量之上的生活水平,从而不利于资本积累和发展经济。

以上诸方面是我们对拉丁美洲殖民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制度及其遗产的简单归纳。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在他的“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出两个观点,其一是,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好的制度安排和确定具有激励性的产权可以产生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从而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其二是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规律,即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注: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23-139页;《历史经济绩效》,1993年12月9日诺思在瑞典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的讲演,参见《经济译文》1994年6期。)。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不独适用于经济制度,而且也可以扩大用于非经济制度,包括社会、政治和文化制度。非经济制度所起的作用有时比经济制度还要大。上述研究表明,殖民制度遗产是拉美不发达的根源。尽管独立以后拉丁美洲各国与殖民制度遗产进行了长期缓慢的斗争,但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拉美的不少殖民制度遗产仍在顽固地产生着负面影响。与北美相比,拉美制度变迁的失败多于成功。拉丁美洲的现代化实际上就是消除殖民制度遗产,进行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制度创新的过程,在历史进入21世纪之际,进行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仍将是拉丁美洲现代化面临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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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拉丁美洲殖民制度的遗产_西班牙美洲殖民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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