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分配方式中的“五不平等”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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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授“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这一知识点时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二)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各行业、各企业的劳动者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获得等量报酬,这实际上就是否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三)劳动收入就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四)非劳动收入就是剥削收入。(五)收入悬殊就是分配不公。为了拨开迷雾,走出误区,在教学中必须讲清“五个不等于”。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等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

马克思说:“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来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来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这就是说,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而是由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呈现多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实现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而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二、按劳分配不等于每个劳动者都能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经济中,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者不劳不得,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职工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等量的报酬。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按劳分配的理论是马克思在全面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和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以科学的预见对社会主义经济作了基本分析后提出来的。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生产高度社会化,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个人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社会可以按照个人所提供的劳动向个人分配消费品。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离马克思原先设想的相距甚远。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仍然起作用。这样,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现阶段就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个人劳动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只有转化为社会劳动的个人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目前,许多企业产品积压、工人下岗,不是这些企业的工人没有提供劳动,而是个人劳动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变成一种无效劳动。无效劳动是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

2.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是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个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 )个人劳动恰好等于社会劳动,这时等量劳动就能获得等量报酬。(2 )个人劳动不能全部甚至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这样等量劳动就不能获得等量报酬。(3)实现的社会劳动大于个人劳动, 这时劳动者就能获得一个超额的报酬。后两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并非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而是存在于许多场合的平均数中,使“不等量”围绕“等量”上下波动。这个原则作为一种趋势和客观要求对分配起导向作用。这样,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就有较大差别。

3.按劳分配在同一企业中是明显的,但在整个社会中就显得含糊不清。现阶段的按劳分配不同于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有独立的物质利益,职工不是直接向社会提供劳动,而是向企业提供劳动,从企业中获得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企业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由于各个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所以就整个社会看,按劳分配就显得含糊不清。

综上所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对按劳分配的“劳”已进行了“校正”和“过滤”,个人的劳动必须还原为社会的平均劳动,并以此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使得每个人的等量劳动未必能获得等量报酬。

三、劳动收入不等于按劳分配收入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有制经济中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劳分配的收入,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经营风险收入中经营者凭借复杂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收入。由于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非公有制基础上获得的劳动收入均不属于按劳分配的收入。

四、非劳动收入不等于剥削收入

剥削收入是指私营企业主和外商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收入毫无疑问是一种非劳动收入。在现阶段非劳动收入还有:①按资金分配的收入。如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分红,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等。因为这部分资金是我国居民过去劳动收入的积累,不能视为剥削收入。②风险收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股票交易、期货交易,企业承包者和经营者存在着巨大风险,他们有时不一定付出很多劳动,就能获得丰厚收入。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对经营者寻求机遇、果断决策、敢冒风险、勇于负责而付出巨大智力代价的报偿。另外,公有制生产单位之间由于生产条件差别形成的级差收益有一部分转化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这部分收入是按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也不能说是剥削收入。

五、收入悬殊不等于分配不公

分配不公是近几年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分配不公必然会造成收入悬殊甚至两极分化,但收入悬殊不一定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对此,我们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处理。

1.所谓公平分配,是指人们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劳动者和生产要素的投入者在收入分配中应遵循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的原则,并允许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但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因此,公平只能是竞争规则的公平,不是结果的平均。

2.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现阶段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区、各企业的劳动者实际收入必然会有所差别。我国现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异也必然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这种收入差距是合理的,符合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原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3.两种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一种是从统计学意义上讲的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①货币和实物收入的分配不公。如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的个人额外收入。这种收入属于不合理收入,必须予以规范。②非货币效用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如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购置超标住宅,等等。这种收入属于非法收入。另一种是属于心理感受上的分配不公,客观上的分配不公并没有人们主观认识上那么严重。心理上的不平衡会强化某些人对社会分配不公的感受。但这并不一定都是真正的分配不公。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人们各种利益关系会发生调整和变化。失去部分既得利益的群体,由于心理不平衡,往往会把一些解决分配不公的措施,误认为是产生新的分配不公的根源。因此,判断分配是否公平,不能只从局部利益、个人的得失去判断,而是应该从整体和全局利益来判断。

4.分配不公的根源。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依然是最大的分配不公。平均主义思想在我国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仍然是当前的主要障碍。

市场发育不健全、不完善,竞争机遇不平等,是造成当前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如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成熟,人才评估和认证的社会化体系尚未建立,高素质的劳动者常常不能获得丰厚的高报酬。

个人收入分配基金缺乏宏观调控。个人收入分配基金的国家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监督执行有关个人收入、分配基金形成和支配的法律规则,掌握个人收入分配在总体上的信息,决定个人分配在政策协调和计划指导上的总体框架。目前,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对分配基金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传统体制阶段的做法上,对市场色彩较浓的个人分配因素还缺乏有力的管理措施。对公有制部门的工资部分,国家可以实行宏观调控,但对企业自行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则缺乏有力的调控措施。对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收入分配的监督和控制更是缺乏必要的手段。这也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

5.对目前收入悬殊问题应区别对待。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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