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应率先与WTO规则接轨_经济特区论文

中国经济特区应率先与WTO规则接轨_经济特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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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经济特区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经济特区是一种超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生产力水平的世界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包括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现在世贸组织成员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开辟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开辟经济特区的既有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有巴西、墨西哥、哥伦比亚、利比里亚、印度、伊朗等发展中国家。从社会制度来看,既有美、日、欧盟等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也有越南、古巴和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还有俄罗斯、波兰、哈萨克斯坦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可见,开辟经济特区是一种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经济惯例,中国经济特区并没有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这是对经济特区这一普遍性世界经济现象观察后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首先,包括中国经济特区在内的世界经济特区并不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相悖,其主要理论依据是:

1.任何一个地区都具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性,因而在一个特定地区实施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开辟经济特区是合乎逻辑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如果在一个国家内,不顾自然、地理、经济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在不同地区实施完全相同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那倒是不符合逻辑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当然,经济特区的开辟要经过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绝不可轻率设置。

2.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要求一个国家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实行平等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与这一要求是一致的。但竞争政策的平等不可能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竞争政策必须着眼于客观结果的平等,即促进各地区向着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方向迈进,而不是鼓励区域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给予落后地区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帮助落后地区尽快脱贫致富,赶上经济发达地区。这也是英国、法国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衰退和落后地区开辟经济特区的基本依据所在。中国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之初只是一个边陲小镇,珠海经济特区更是从一个边陲小渔村起步。厦门和汕头经济特区也是从一个未经开发的地理范围很小的出口加工区起步的。海南经济特区则是全岛340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一下子被辟为综合性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的巨大成功,特别是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引起全世界的惊叹。中国经济特区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并没有违反世贸组织的哪项条款。

3.世贸组织并不扼杀其成员的政策创新行为。世贸组织只要求其成员在对外经贸往来方面实行基本平等的竞争规则,但世贸组织从未规定一个国家内部究竟要实施什么样的区域发展政策,更不对主权国家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其成员内部区域经济发展平衡负责的只能是主权国家的政府及有关地区的政府。一个主权国家某些地区的衰落破败只能归咎于自己,而不能归咎于世贸组织。同样,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地区的经济繁荣也只能是自身的内部政策得当、体制健全等各种内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只能是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进行政策创新,制定出适合新情况的新政策的结果。如果认为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各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实行政策创新,那无疑是大错特错的。事实上,世贸组织除了规定其成员不得违背其若干基本原则这外,并未规定其成员不能实施创新的政策措施。

4.世贸组织并不禁止其成员在特定地区先行试验某些政策和利用某些特殊优势发展经济的举措。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开辟经济特区的另一条基本依据。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海外华人和华侨多达20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各地,其中东南亚海外华人、华侨的资本实力雄厚。而东南亚海外华人、华侨企业家的祖籍地大都分布在广东、福建两省,如何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资本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成为摆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其次,中国深圳与当时尚未回归祖国的香港这一国际贸易、金融、信息和航运中心仅一河之隔;珠海与当时尚未回归的澳门更是只隔陆上拱北海关;厦门与台湾同操闽南方言,在历史上具有深厚的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且厦门与台湾占领下的金门近在眼前。引进这些地区的资金、技术,发展与这些地区的经济技术贸易往来,既是深圳、珠海和厦门利用自身特殊有利条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实现自身经济先行发展的需要,也是以“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战略的一个现实可行的步骤。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选择开辟经济特区,是一项能产生长远积极影响的战略抉择。中国经济特区的飞快发展和巨大成功表明了这一经济战略的成功。而香港和澳门先后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顺利回归祖国,表明了中国选择特定地区开辟经济特区具有远大的政治战略眼光,为中国的和平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设置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经济特区的时候,尚未提出复关和后来的加入世贸组织的事情,因而也不存在是否违背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问题。即便从现在的眼光来看,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着眼,中国经济特区都不与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二、中国经济特区应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

在中国经济特区成功运作了20年之后,在中国即将入世之际,我们提出经济特区应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这是由中国对外开放的客观环境与中国经济特区自身战略地位决定的。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客观环境来看,当前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不断增加,这既给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国际贸易和投资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有序地进行。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贸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而成为世界政府间的贸易组织,据统计,目前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量占全球贸易量的90%以上。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世贸组织,其条款的权威性大大高于关贸总协定。任何一个成员都应严格遵守其基本规则,既承担相应的义务,又享有应有的权利。中国入世在即,必须主动学习、适应和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而这一过程无疑又是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一场深刻变革。中国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排头兵,因此,在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这一变革过程中,中国经济特区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头。

三、经济特区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有利条件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特区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有一系列的有利条件。

1.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经济特区率先引进外资,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无论是特区的政界领导,还是企业界人士都具有较强的对外开放和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意识。这就为经济特区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作为中国对开开放的排头兵,经济特区在以往20年的建设历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国际经贸经验,在自身的具体实践中逐步接触了国际经贸惯例,而这些惯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这就为中国经济特区经贸运行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3.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场,经济特区已率先建立起了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自然使得中国经济特区的经贸运行可以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因为世贸组织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以平等为基本原则来规范国际经贸活动的。

4.作为一个整体,经济特区与内地其他地区相比其经贸运行较易于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这是由于经济特区具有较高的现代化建设水平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水平,区内人员文化水平也较高,比较容易接受世贸组织的规则,并按规则办事。

经济特区在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先行原则。经济特区在中国经贸运行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方面应起先行作用,这是在经济特区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过程中所必须着力强调的。只有确实起到先行作用,经济特区才能在21世纪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进程中为其他地区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

2.主权原则。经济特区在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主权原则,确保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强调主权原则并不意味着经济特区经贸运行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必然会损害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而是要求经济特区在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具体实践中必须以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为根本前提,否则在实践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偏差。

3.发展原则。经济特区在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方面必须坚持发展原则,因为如果这种接轨不能有力地促进自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那么这一率先接轨就是毫无意义的。事实将证明,率先接轨是有利于经济特区的进一步发展的。

4.规范原则。经济特区在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中要遵循规范原则,要严格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来开展对外经贸活动。这样,经济特区才能为全国起到示范作用。

5.创新原则。经济特区在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过程中还应遵循创新原则。首先,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更好、更严格地遵守世贸组织规则需要体制和政策上的创新。其次,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作为从法律上规范国际经贸活动的世贸组织也不例外,其规则也需要逐步修改和完善。因而中国经济特区在遵循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的前提下,要有所创新,能提出使世贸组织更加完善的政策建议。

四、经济特区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对策措施

1.经济特区应主动学习、适应和遵守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尽管经济特区在中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贸合作方面走在了前头,在学习、适应和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方面具有自身有利条件,但毕竟中国还未加入世贸组织,在按世贸组织规则运行方面还未进入正式全面实施阶段,因而中国经济特区政、企、学三界要深入学习和全面了解世贸组织的运行规则,并要主动以世贸组织规则来开展国际经贸活动。这是经济特区率先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首要步骤。

2.经济特区经贸运行应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经济特区在设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享有国家多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其飞跃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中国入世的临近,已达到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特区已不能再向国家要求更多的优惠政策,其经贸运行应更多地依靠自身的力量。但经济特区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必匆忙取消,因为原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是补贴,这一政策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3.经济特区必须率先依法开展经贸活动。中国是一个具有2000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法治观念一向十分薄弱。即使是在建设法制国家的今天,以权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这也是整个国家投资环境未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之一。经济特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依法开展经贸活动方面依然任重道远。经济特区应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在全国率先依法开展经贸活动,建立起完备的法治环境,在此基础上与世贸组织运行规则相接轨,从根本上改善投资环境。

4.经济特区应率先按国际化市场经济机制办事。在以往20年的建设进程中,中国经济特区一直是在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宏伟目标迈进的,尽管这一过程曲折而艰难,其间也经历过许多理论上的争论。在中国即将入世之际,经济特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避免地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兼容,主动以世贸组织规则来规范自身的经贸活动,平等地与贸易伙伴开展合作与竞争,推动特区经济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

5.特区政府的经贸行为要规范。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能否严格遵守世贸规则,国外是有疑虑的。消除这一疑虑需要全国政企和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特区政府要率先按世贸组织规则办事,建立起以间接调控为主的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国际间的协议,并要促使企业遵守国际间的协议,按世贸组织规则办事。

6.特区企业应率先按世贸组织规则行事。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企业,没有企业的参与,经贸运行的变革就成为一句空谈。对中国经济特区企业而言,当前首要的任务还是要强调在经贸运行中要按世贸组织规则办事,从规范运行中提高自身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迎接入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7.特区企业应率先以世贸组织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入世贸组织后,既有义务,又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总是平衡的,否则就会造成不公平。加入世贸组织,经济特区企业在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同时,还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如果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是毫无意义的。从中国对外经贸的实践来看,反倾销应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入世后,特区企业应在全国率先进行“倾销”应诉,以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经济特区应率先对中国入世正负两方面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对实践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加入世贸组织总的来看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积极的,但不可能不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至于全面影响究竟如何,现在只能从理论上进行预测,具体的还要看今后的实践。经济特区开放最早,开放度最高,因而能够最先感受到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利弊得失。对此,经济特区应组织政、企、学三界力量对此进行研究评估,以做出客观全面的估计,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在新形势下发挥先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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