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良[1]2003年在《中国航运法之研究》文中提出围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这一主题,以在系统理论研究基础上为建立科学的航运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一套理性的和可操作的法律规则为目标,本课题以微观经济学、法理学、法律经济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立足于我国航运市场经济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航运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需求,充分运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借鉴欧盟和美国航运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先进的立法例,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为指导,遵循整体性原则、互联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的系统研究方法,以及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航运法的系统基础理论和航运法的主要制度作了系统、全面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各种制度下《航运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论文共由七章构成,其中: 第1章为引言,内容包括课题的主题与范围,课题范围内已有文献的评述,课题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以及课题研究的支持。 第2章为航运法基础理论,介绍和分析了我国航运市场概况,运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针对航运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分析和论述了航运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地位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价值、基本原则,《航运法》制定的必要性、目的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并提出了《航运法》的框架结构建议。 第3章为政府航运市场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制,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府经济职能的理论为指导,介绍和分析了我国政府航运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论述了《航运法》应对政府航运市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出的规定,包括指导思想与原则、航运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以及航运中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第4章为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分析和论述了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彭阳[2]2016年在《论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设立之初始目的主要在于为班轮运输企业间就稳定市场的协议、决定以及协同一致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解决特定航线上的恶性竞争问题。然而,随着豁免政策的推进,班轮公会垄断行为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逐渐超过其带来的稳定海运市场的积极作用。同时,随着航运竞争形态的转变,航运联营组织通过经营合作、舱位共用以及分配挂靠港口等非运价协同的形式对竞争的限制更小,同时也能起到稳定航运市场的作用,由此班轮公会的协同行动并非航运服务稳定所必需,前述替代性选择更受追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世界主要的海运大国纷纷展开对本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重新评估并积极推行航运立法的改革政策。欧盟通过召开听证会,进行市场调研等方式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进行考察之后,作出了废除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决定,改革进程较为激进;美国现行有效的《1998年航运改革法》虽然保留了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但受欧盟立法改革的影响,也展开了对航运反垄断豁免的评估,其尚待表决的航运法决议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取消多少预示了其立法走向,但其改革进程仍呈平稳过渡之态势。尽管欧美在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立法改革进程上有所差别,但两者均给予了航运联营组织以反垄断豁免权。受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改革与豁免实践发展的影响,我国航运法学界也展开了是否、如何构建海运竞争规则,尤其是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讨论,但尚未能达成共识。事实上,此争议亦是导致我国《航运法》迟迟未能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对于我国航运市场中有关联营合作之豁免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没有完备的规定,导致法律依据有所缺失。例如《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规定极为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国际海运条例》中的部分条文虽然对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有所体现,但其一方面未禁止有关垄断行为,一方面又不明确给予航运企业反垄断豁免权,规定过于模糊,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由此,未来出台的《航运法》是否以及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如何协调与《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等问题亟待确定与落实。基于此,本文从如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则主要对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简略的介绍,包括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主体以及支撑航运业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即航运经济的固有特点,“空核市场”理论以及航运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论。此外,本部分还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航运业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利弊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基于我国航运市场的现状,探讨了对我国航运业予以适度豁免的益处,同时以P3联盟案以及中国远洋和中海集运重组案为基础,梳理、分析了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实践及其法律依据,并进一步研究了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第三部分以欧美为例,详细论述了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改革脉络与豁免实践的新发展,并针对欧美国家的改革与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本部分分别以班轮公会、航运联营组织、欧美针对P3联盟开展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实践为线索,以比较法的视角,阐述了废除、严格限制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以及赋予航运联营组织反垄断豁免权,并辅助相应监管手段的立法改革与豁免实践趋势;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就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怎样构建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本部分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立法改革进程与豁免实践的经验,基于目前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得出我国有必要建立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结论。并基于对我国航运法制的考察,阐述了我国应于未来出台的《航运法》中设立限定主体的、仅针对航运联营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同时就细节规范的拟制提出了建议。
王子健[3]2015年在《论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系统的分析了产生航运不正当竞争的原因,指出航运市场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供需之间很难达到一致,会使航运经营者不断加大运力,采取各种手段抢占航运需求份额,很容易导致航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而且航运业还是一种典型的规模经济,规模增大,成本反而会减低,常常是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高,航运船队规模的扩大会降低平均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应促使航运企业不断扩大船舶的吨位,扩大船队的规模,会加剧航运市场供大于求,使航运企业面临激烈竞争的外部压力。然而航运市场的进入门槛比较高,航运业进入非常困难,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因素很多,难度较大。规模经济大和进入市场难加剧了航运企业的竞争,白热化的过度竞争就会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文界定了航运不正当竞争的涵义认为航运不正当竞争是指航运经营者或其他非经营组织在航运市场竞争中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或者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且不仅非显著地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并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应采取德国200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的不正当竞争概念的界定方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采用一般条款加详细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可以适用于航运业,但是有些航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标准不同。本文介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和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特别的法律法规,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我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当然包括航运经济领域,然而由于航运业是具有特殊性的行业,难以完全适用,对航运经济领域首先要由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特别法律予以调整。航运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层次效力较低,不完备,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本文对美国、欧盟、日本的航运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做了详细的介绍,并总结出其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几点建议。
郑花敏[4]2012年在《欧盟航运竞争法中相关市场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关市场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而特定的概念,在整个竞争法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研究是反垄断法理论的基石。在我国《航运法(草案)》起草阶段,笔者选择欧盟海运业相关市场界定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阐释欧盟竞争法中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规则和海运指南列明的航运相关市场的考察因素,以及欧盟对界定海运业市场的实践做法,解决航运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并为我国航运立法与实践提供借鉴。本文写作方法是,一般规则与海运业特征相结合,理论学说与立法、司法实践相结合,一定程度上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论文涉及到的欧盟竞争法的渊源包括欧盟立法、判例法、委员会裁决和学理评论,其中法院对竞争案件的判决与委员会针对竞争案件作出的裁决,使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生动起来。海运服务业相关市场的界定缺少判例法,针对这一难题,笔者解决过程如下:首先,查找与选定主要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一般规则的判例;其次,选定关于运输行业特别是海运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判例;第三,针对该判例,补充来自其他法律渊源的评述与结论,并且加上笔者自己的观点与总结。论文由六部分构成:第一章概述欧盟航运竞争法的法律渊源及其经济学理论基础。第二章阐述相关市场的基础理论,主要内容是界定相关市场的概念、作用及方法。第三章述评欧委会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阐明欧盟竞争法关于相关市场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针对欧盟海运指南对相关市场问题的规定,通过分析相关市场界定的考察因素,明确如何界定海运服务业的相关市场。第五章集中阐释两个关于海运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判例与裁决,从而为读者呈现欧盟界定海运业相关市场的实践做法。最后一章总结欧盟航运竞争法中相关市场问题,并为我国航运立法与实践提出借鉴建议。
章博[5]2005年在《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说明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历来重视航运竞争法的研究,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航运竞争法,为促进本国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然而,我国长期未能建立航运竞争法,相关的研究也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从2002年开始,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国际海上运输服务领域,一系列有关航运竞争的争议接连爆发出来。这些争议涉及面广,影响巨大,造成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由于我国在航运竞争立法上仍然存在空白,这些争议无法在我国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航运竞争法的研究,是当前我国公海商法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紧紧围绕6个方面的内容,对美国和欧盟的航运竞争法进行了实证的和比较的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具体的和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航运竞争法的概念问题,这是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探讨的结论是,航运竞争法是调整航运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应当包括海运合作协议制度和航运反倾销制度等一系列航运竞争保护和航运交易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章是对欧美航运竞争法的微观比较。通过精确到具体条文的对比,本文发现了欧美航运竞争法在法律技术层面的各种异同。总结和归纳之后,形成了2份表格,详细列明了微观比较的结果。 第三章则是对欧美航运竞争法异同的具体分析。通过分析影响欧美航运竞争立法的各种因素,本文揭示了造成欧美航运竞争法异同的几个重要原因。欧美航运竞争法存在相同之处,与海运合作协议本身的合理性和人们对自由竞争的理性认识有关;欧美航运竞争法存在不同之处,是因为欧美的航运利益不同,美国代表托运人的利益,欧盟代表承运人的利益。第三章的一个最重要的结论是,航运竞争法由本国航运利益决定,保护并促进本国的航运利益。 第四章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把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结论,具体应用到我国航运竞争立法的过程中来。本文研究了当前我国国际海运市场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实证的研究,指出了我国法律存在的重大不足,论
金婷婷[6]2007年在《对欧盟取消班轮公会豁免权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2006年欧盟宣布取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从而揭开了航运业反垄断豁免立法的新篇章。本文拟就此次欧盟的决议为契机,同时鉴于我国相关立法的长期缺位以及现实中航运市场的纷乱复杂的局面,欲就相关问题发表个人的观点。本文先说明我国航运反垄断及其豁免权立法所面临的挑战,表明建立相关制度的紧迫性和难度。以航运业的经济基础分析为基础,为本文的其他观点建立基础。市场经济有许多共同点,航运业又是一个国际性极强的行业,因此借鉴和移植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有了可能性和必要性。考虑到欧美两个地区在相关领域内的先进立法经验,深入研究其反垄断豁免制度,有助于加快构建我国合理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协调我国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从而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欧美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深入解析和对两者的比较,可为我国建立反垄断豁免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紧紧围绕5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第一章简要概述了垄断以及反垄断豁免的一般的理论,介绍欧盟反垄断豁免的新动态并探讨中国在该领域立法面临的新挑战。第二章深入论述航运业的经济特点,结论是航运业的规模经济效应显著,需求弹性小,供给刚性大,该特点是各国长久以来给予航运业反垄断豁免权的根本原因,并为本文其他观点理论提供依据。第三章鉴于欧美在航运反垄断及其豁免制度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拟对欧美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并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欧盟取消航运业豁免权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制定相关规则提供宝贵的参考。第四章在上述几章内容的基础之上,详细归纳、论述航运业的垄断及其豁免制度,重点论述航运业中存在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是航运反垄断法及其断豁免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分析哪些行为可以得到豁免。单有豁免而无豁免限制将偏离豁免的原有的立法精神,所以紧接着又探讨了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限制条件。第五章首先列举了我国航运市场中各种垄断组织损害了托运人的利益的事件,说明我国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心;应用反垄断豁免适用的原则以及结合国际上有关立法的趋势,探讨我国有关制度的建立立场:最后对我固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提出个人建议。
沈晓平[7]2000年在《我国航运竞争法之研究》文中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之一,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和要求。但竞争在促进经济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而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了特殊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鉴于航运经济的特点和国家航运政策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对航运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不能一味追求竞争制度的完善,要充分考虑航运业的特殊性。本文首先对航运竞争法作一简要概述,在系统分析航运经济的特点和借鉴欧盟和美国航运管理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市场垄断的成因和一般规制方法入手,分反航运垄断、反航运垄断的豁免和对豁免的限制三个层次论述了航运竞争法对航运垄断的规制。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现阶段尚存的行政垄断进行探讨。最后,简要论述了航运市场上表现较为突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期为我国起草中的“航运法”中“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相关内容的确定提供理论参考。
汪顺静[8]2009年在《欧盟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法律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文中认为欧盟内河航运在世界范围内的领先地位,所取得的瞩目成绩与其有关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法律、政策息息相关。本文旨在研究欧盟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法律、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借鉴,以对加强、完善我国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并促进我国内河航运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共包括三章内容。第一章对欧盟及其主要内河航运国家——德国和荷兰的内河航运发展概况,相关的内河航运市场管理主体及法律、政策进行简要了介绍。第二章是对欧盟由欧共体发展之初时对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方面所做的各项政策和相关法令的研究。本文将欧盟对内河航运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分为市场准入、开发、培育、监管几方面进行研究。具体介绍了其在内河航运市场准入方面为统一欧盟内部运输市场而颁布的一系列规定、指令。对于市场开发,主要介绍欧盟对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及主要成员国一德国和荷兰的具体做法,以及欧洲各国将货物运输引向内河航运,以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的措施。在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培育中具体介绍了欧盟有关统一内河运输市场建立的步骤和政策。市场监管中针对欧盟对内河航运市场制定的统一竞争规则进行介绍。第三章通过对我国内河航运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现行内河航运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政策的介绍,指出我国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方面的不足。我国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着体系不完整、相关规定法律效力太低等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内河航运市场管理主体的设置和功能,指出首先在管理主体上便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在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开发、培育和监管各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其次,具体分析了我国在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开发、培育和监管方面的立法和政策现状及不足之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欧盟成功经验背后的精髓提出完善我国内河航运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政策的建议,为我国主管机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龙丽丽[9]2008年在《我国航运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科学、完善的航运市场法律体系是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而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该体系中又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研究也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法律的缺失导致航运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危害到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航运业的特点出发,以中日航线上出现的“零运价”、“负运价”现象为重点作了实证分析。通过对美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研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建议。全文分为5个部分:第一章是航运不正当竞争基本理论的研究。本章明确了航运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具体行为类型,分析了航运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成因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以“零运价”、“负运价”现象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航运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对“零运价”、“负运价”现象的产生背景、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第三章通过对美国有关航运反不正当竞争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研究,分析其先进之处,以期对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完善有所借鉴。第四章分析了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我国目前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相对滞后,层次不高,并且缺乏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督机制,具体制度操作性欠佳,影响了对航运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构想,从航运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改进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设想和具体建议。
刘爽[10]2008年在《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各国海运贸易的深入,国际班轮运输地位逐渐加强,竞争也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一系列价格战。班轮运输经营人为摆脱毁灭性竞争压力,纷纷通过协议组成多种形式的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其中以固定或维持运价为目的的协议组织是班轮公会和协商协议组织,也正是两者存在的基础协议——班轮公会运价协议和协商协议在限制正常航运市场竞争上效果最为明显,一直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航运立法的关注,即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是否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目前该制度也遭受了众多反对,甚至面临取消的处境。当前我国尚无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的专门性法律,在处理班轮运输运价协议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问题的立法态度和具体规则予以相关分析和研究,从而为规范我国航运垄断行为的立法提供一些可用性建议。本文第一章以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的概念界定为基础,分析了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的性质、效力及产生原因,同时对班轮运输市场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影响做了具体分析,从而指出了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的性质。本文第二章列举分析了国际公约和主要航运大国对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的立法态度,其核心内容在于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目的、模式、对象及豁免条件四方面的比较分析,最后总结并展望了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问题的发展趋势。本文第三章的重点主要放在我国对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的立法和实践之上。本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航运竞争方面的主要立法,并结合2001年全面爆发的THC问题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航运垄断立法的两处不足,特别是在国际航运发展的整体发展趋势之下,我国立法存在着一定难度。本文第四章针对建立和完善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的控制机制提出了两方面的立法建议,其中包括航运垄断规则的体系构建和反垄断豁免的具体规则,以期对我国未来航运法的出台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航运法之研究[D]. 胡正良.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2]. 论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D]. 彭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论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完善[D]. 王子健.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4]. 欧盟航运竞争法中相关市场问题研究[D]. 郑花敏.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5]. 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D]. 章博.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6]. 对欧盟取消班轮公会豁免权之思考[D]. 金婷婷.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7]. 我国航运竞争法之研究[D]. 沈晓平.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8].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管理法律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D]. 汪顺静.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9]. 我国航运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 龙丽丽.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10]. 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刘爽.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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