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问题的法律研究
王祉懿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随着城市化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城市中高楼林立。但这些高楼之下,却隐藏着一个又一个死亡陷阱。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安全性认识,高空坠物成为了现代社会的隐形杀手,严重威胁高楼下行人的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坠物虽有相关规定,但并不能起到良好的规制和预防效果。今天,依然有很多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仿佛一颗定时的炸弹,不知什么时候就可以摧毁一个家庭的幸福。所以,预防高空坠物的发生,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来分析解决问题,是刻不容缓的。笔者将分析其原因并从国内外立法出发,寻找预防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办法。
关键词: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法;道德规范
一、我国高空坠物案件频发的原因
近几年,行人被高空坠落物砸中的新闻越来越多。而这些新闻往往伴随着令人伤痛的结果。每一次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令人心痛也令人感到遗憾。这一起起悲剧本可以避免,但是为何又降临在这些无辜的生命上呢?首先,我们要探究高空坠物到底是谁的责任: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定义有些出入:高空坠物多是指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而高空抛物多指可以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在高空坠物上有以下法条规定:当我们能确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时,侵权责任法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当我们不能确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时,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当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其余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以按份的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法律似乎对于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高空坠物案件有着较为严厉的规定。很多小区及建筑楼群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并不是偶然,此前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但都没有引起重视。为何在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的今天,还在不断发生惨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到底对此类事件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没有?这都是这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物业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可以看做造成惨剧的推动力,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人为因素占据了绝大比重。民众没有意识到自己一个行为可能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绝大多数人对于高空坠物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最近越来越多的高空坠物案件表明,从高空抛物,与杀人无异,高空抛物给人带来的危险是致命性的危险。加强民众道德观念的认识以及从立法上严格规定高空抛物带来的后果,这些行动,迫在眉睫。
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循环性经济主导型能够推动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循环主导型的农业生态建设,需要人们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基础理念,满足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指导我国农业发展打下基础,在保护我国生态农业的基础之上,再调整我国农业发展内部的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态的效益,提高生态园的经济,实现农业生态园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高空坠物案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责任的确定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如果能够确定侵权责任人的,适用侵权责任法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不能确认的,适用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众所周知,八十七条是连带责任,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但是就最近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我们可以得知,八十七条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八十七条在现实案件的责任认定中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有关部门如果在确定侵权责任人过程中有较多困难,不好确认相关责任人时,会不会为了避免复杂的程序,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这样一来,各部门不断推卸自己应该完成的任务,简化办案程序①,用八十七条来作为最后结案的手段。
(二)预防作用起不到效果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频发,其后果与伤人杀人无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八十七条表面上通过连带责任达到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但是在今天,对于建筑物里的住户来说,他们可能不知道高空抛物的危险,以及一旦出现高空抛物所带来的结果,找不到真正的侵权责任人②,八十七条不能起到相互监督的效果。大多数人还是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于真正的凶手来说,适用八十七条,会让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最小化,真正的责任人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掩饰自己所作所为。这样一来,调查程序复杂,又会陷入有关部门想尽快结案从而适用八十七条的死循环之中。
(三)举证责任难度大
在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责任人时,举证难度对于举证人太过困难。首先,在现代社会的小区,做不到监控无死角,更何况在靠着窗边和墙壁的监控更是少之又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举证人想证明此事与自己无关没有好的机会。我国人口基数大数量多,小区一栋楼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就需要进行整栋楼的调查举证,加大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到最后真正免责的人少之又少,这样就会让一人做事多人担责成为一种常态,真正的侵权责任人找不到,还会加大工作难度,使民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而且也根本起不到任何预防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作用。
三、思考高空坠物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小区应当完善基础设施
①陈伟斌.高空坠物立法失败的反思与改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
2.5 两组患儿并发症情况 对照组患儿并发症发生率25.0%(10/40),3例(7.5%)肺炎,2例(5.0%)肺不张,外心包积液、低心排血量综合征、败血症、瞳孔不等大、精神异常各1例(2.5%)。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4.8%(2/41),其中1例(2.4%)穿刺处血肿,1例(2.4%)封堵器脱落。
(二)建筑物所有人加大问责力度
发生在街道两旁的高空坠物事件,多半是发生在街道两旁的建筑物上。对于建筑物的高空坠物,我国现行的法律处罚收效甚微。对于建筑物的高空坠物,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的规定。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者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1386条把赔偿责任规于两种情况:一是因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不善所致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是能够确定侵权责任人时,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保管不善和建筑不善明确要求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很高的要求。建筑物所有人除了要负责建筑物的修筑义务,还要保证修筑成功后,定期的排查危险和修缮义务。在对建筑物的管理上,建筑物的所有人以及相关负责建筑维修工作人员,应该对建筑物修建时的安全和修建完成后的安全负责。一旦出现事故,要向相关者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高空坠物事件的频繁出现说到底是民众对于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很多人对高空抛物的概念仅停留在民事赔偿上,殊不知高空抛物对人身和财产的威胁有多大。
(三)高空抛物优先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坠物事件的频繁发生,破坏的不仅仅是每一个家庭的幸福,而是整个社会都会陷入高空坠物带来的恐慌感当中。我们应从多方面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高空坠物夺去了许多人的生命,令人感到心碎。但更让人感到吃惊和气愤的是,许多事发地点在前几个月就出现过类似高空坠物事件,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所以处理结果我们不得而知。高空坠物在造成严重后果应首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刑法的严厉手段来进行惩治③。高空坠物不能仅仅依靠民法手段,一旦确定不了当事人,就又要陷入适用八十七条的死循环中。在高空坠物类案件,能够确定当事人的,优先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侵权责任人适用过失杀人罪处罚。在确定不了侵权责任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尽全力查找侵权责任人,同时对相关建筑物负责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只有针对每一环节严厉处罚,才能真正减少高空坠物的发生。小区内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如果没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相关负责人也要内部通过张贴警示和公告的方式来督促每一户业主尽到责任。对别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 注 释 ]
很多发生在小区内的高空抛物,最后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人注意到伤人性命的物体到底从何而降。这就说明小区内的监管以及监控设施不到位。应该加大对楼层与楼层之间的监控拍摄范围,当高空抛物出现之后,有依据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每五层设立一个摄像头。如果出现高空坠物,可以根据掉落物是否出现在摄像头中来缩小侵权责任人的范围,从而减轻公安部门办案的压力。
根据《宋两浙路郡守年表》记载,张九成于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月去职后,同年十一月,王大宝(字元龟,湖州人)以直敷文阁知温州。至二十八年(1158)七月离任。同年七月底,黄仁荣(字释之,福建浦城人),以右朝请大夫知温州。假设陆游在绍兴二十七年(1157)“初仕瑞安”,王大宝也已经算不上新守的了。只有二十八年(1158)冬,陆游初仕宁德主簿,路过永嘉遇到刚上任不久的黄仁荣,才能称黄为新守。
②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
③潘程,王洁,李鑫,张宇昕.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J].法制与社会,2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3-0101-02
作者简介: 王祉懿(1998- ),女,汉族,辽宁大石桥人,本科,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标签:高空坠物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道德规范论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