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领域质量评价方法可专利性分析
熊 健1,谢江芳2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广东 广州 510028;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广东 广州 510028)
[摘要] 作者从交通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复审环节的复审判例出发,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中一些关于交通领域经常涉及的质量评价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探讨,通过案例分析给予后续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交通领域;质量评价;复审;可专利性
1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众所周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发明内容的实质审查,即审查申请方案实质内容的可专利性,第一步需要判断的就是该申请的客体问题,即发明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25条的相关规定。而交通领域中的质量评价类的专利申请经常被实审审查员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否定。中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
审查员在进行可专利性客体否定时其理由大致如下:该方法/系统/装置是对某一行为/现象进行评分/评价/评估,但是对该行为/现象的评分/评价/评估没有给设备/装置带来任何内部性能上的改进,也没有给其结构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评分/评价/评估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因人而异,并不受自然科学规律约束,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不属于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系统/装置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当然,申请人对于所申请的方案被专利法第2条否定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接受的,其争辩的焦点一般在于其申请的方案存在实实在在的效果或者说益处,或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或提高生产安全性等,并且大部分在于强调该评价给予后续的管理决策等提供参考。对于该抗辩的意见,审查员一般坚持原审查意见并在满足听证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驳回,后续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再议。作者查找了最近五年进入复审合议环节的此类案件,共计3件,其中1件维持驳回决定,2件撤销驳回决定。
这个表格里说明的是孕妈妈的体重每10周的平均增重量,而且清楚地说明了增重的量是由哪些组成的。比如在20周时孕妈妈可增重约4000克,其中胎儿发育到了300克,胎盘发育到170克,羊水增重了250克,子宫增重了585克,乳房增重了180克,血容量增重了600克,还有就是间质增重了1900克,其中除了间质外其他都是必需的增重。也就是说到20周,孕妈妈体重平均增重约4000克,其中至少要增重3000克,还有1900克是可机动的。
2 案例介绍
案例1,复审决定号1F221682,申请号为201410718605.4,名称为“基于北斗导航驾驶行为评分方法”,申请日为20141201,申请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权利要求1为“1.一种基于北斗导航驾驶行为评分方法”,其特征包括:
云端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采集车载导航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车辆状态信息包括:车辆高速行驶次数、车辆急加速行驶次数、车辆急减速行驶次数、深夜驾驶时长、疲劳驾驶次数、怠速时长;
云端服务器对采集的车载导航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处理获得车辆状态信息;
根据行程中速度变化分别构造拥堵感增加曲线与拥堵感缓解曲线,所述拥堵感增加曲线为速度低于拥堵阈值时拥堵感强度随速度由快到慢逐渐增加的关系曲线,所述拥堵感缓解曲线为速度不高于拥堵阈值时拥堵感强度随速度由慢到快逐渐减小的关系曲线;
此外,不能由于权利要求中包含了人为规定的非技术内容,就得出其不是技术方案的结论。权利要求1中的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单项车辆状态得分以及每项车辆状态得分的权重占比是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规律和经验所作出的,并非完全主观设定的,对最终评判驾驶行为是否规范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发挥着技术性的作用,并非人为的任意选择。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为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首先应当将要求保护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其是否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不能由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人为规定的非技术内容就简单地认为其并非技术方案,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客观规律,利用车载导航设备来采集状态信息并通过云服务器进行处理等技术手段解决了传统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系统复杂、数据处理量大的技术问题,具有数据采集简单,处理数据简单的技术效果,因此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方案利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构成了技术问题,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北斗导航驾驶行为评分方法,该方法是通过云服务器采集车载导航设备状态,并处理得到车辆状态信息,依据车辆状态信息对驾驶行为进行评分,但是对驾驶行为的评分实际上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因人而异,并不遵循自然科学规律,所获得的评分结果也是人为规定的结论,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云端服务器采集车载导航设备的状态信息,对采集的状态信息进行处理获得车辆状态信息,再对车辆状态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给出驾驶行为评分,通过云端服务器自动完成,属于数据采集处理领域,使用了自然力,属于技术手段;本申请采用的该技术方案,使得本申请的方案在进行驾驶评分时只需采集车载导航设备的状态信息,通过云端服务器进行数据处理解决了现有技术在进行驾驶评分时数据采集复杂、需要结合复杂的模型进行运算评估的技术问题,具有数据采集简单、数据处理简单的技术效果。其次,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如果驾驶者在各个方面的驾驶行为规范,即每一个车辆状态得分高,综合得分就高;如果驾驶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的驾驶行为不规范,那么综合得分就低,通过本申请的评分方法可以客观地反映出驾驶者的驾驶行为是否规范,符合自然规律,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再次,虽然不同的人因为不同的想法可能选取的车辆状态信息不同,可能对每项车辆状态得分的计算方法不同,选取的权重比不同,但无论怎样选取,最终的评分结果都能唯一反映出驾驶行为是否规范。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无论是交通数据的获取还是交通数据的处理均遵从交通运行状况的内在自然规律,将交通拥堵数值化的体现,解决了现有技术不能真实客观反应交通拥堵的问题,真实体现车辆行驶变化带来的拥堵感差异。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认为其方案不符合技术三要素原则,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由此,本案进入复审合议阶段,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北斗导航驾驶行为评分方法,其步骤包括:云端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采集车载导航设备的状态信息,云端服务器对采集的车载导航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处理获得车辆状态信息,然后云端服务器对车辆状态信息进行综合处理按照给定公式给出驾驶行为评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经过分析可知,云端服务器采集车载导航设备的状态信息,对该状态信息进行处理获得车辆状态信息、对车辆状态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给出驾驶行为评分实际上包括两大步骤,即采集数据的步骤和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的步骤。首先,采集数据的步骤毫无疑问属于技术的特征。其次,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的步骤是通过云端服务器进行的,这也属于技术特征;处理方式是通过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等处理获得多项车辆状态信息,对车辆状态信息进行综合处理,通过对单项车辆状态得分加权相加得到的驾驶行为评分。其中所获得车辆状态信息包括车辆高速行驶次数、车辆急加速行驶次数、车辆急减速行驶次数、深夜驾驶时长、疲劳驾驶次数、怠速时长,这些均是能够客观体现驾驶行为不规范的状态信息,将其作为评分的考虑因素并非人为规定,而是依据这些车辆状态信息能够客观反映驾驶行为不当这样的客观规律,可见本申请具备技术特征,采用了技术手段。
结句既要收束主旨,又要留有余味,即言有尽而意无穷是也。从格律看,上下阕均以仄韵收尾,短促峭劲,景物描写或情感宣泄也在此戛然而止,劲健之美令人回味无穷。同时,上下阙的句式、用韵全部相同,在章法上又形成了回环往复的特点。从句式看,五言句与“三三”式的六言句并存。容量饱满,内容丰富。从方式看,结句同起句相似:以情结句,以景结句,以叙事结句。以下结合作品做简单论述:
进行专家访谈的目的是:检验理论框架建构的合理性,并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由此编制的量表具备“专家效度”[11].书面访谈了中美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参与研究的专家共有20人,其中7名中国数学教育领域专家,6名中国职业教育领域专家,两名中国高职院校数学教师,一名美国数学教育领域专家,两名美国职业教育领域专家以及两名美国社区学院数学教师.访谈提纲采用开放式问题的设计,旨在探究专家对高职院校数学教师所应具备的核心知识、能力和品性的观点,补充研究建立的假设性理论架构的完整性.访谈提纲详见附录1.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17年5月—2017年8月期间所收治的40例老年患者为临床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实施社区护理干预的诊断标准,按照随机的方式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与对照组各20例。40例患者中接受优质护理的20例为观察组,该组患者男性10例,女性10例;年龄范围为56—66岁,平均年龄(62.3±1.3)岁;接受常规护理的20例为对照组,该组患者男性9例,女性11例;年龄范围为57—67岁,平均年龄(62.7±1.2)岁;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可以进行比较,P>0.05,无显著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可作下一步研究。另外,本次研究的所有研究对象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皆为主动参与。
案例2,委内编号1F200210,申请号为201310688009.1,名称为“一种基于Hadoop的车辆拥挤度获取方法”。申请人电子科技大学, 申请日为20131216。审查流程与案例1基本类似,驳回后进行复审合议,最终撤销实审的驳回决定。
至此,该案取得阶段性胜利,后续再审将不得以客体问题进行否定。
案例3,委内编号1F196231,申请号为201310195341.4,名称为“交通拥堵评价方法”,申请日为20130523,申请人为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案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交通拥堵评价方法。其特征包括如下步骤:
云端服务器对车辆状态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给出驾驶行为评分。
根据速度的变化将行驶过程分为若干个拥堵状态;
对所有状态的拥堵感时间累积量求和获得整个行驶过程的拥堵感评价值。
每个拥堵状态的拥堵感强度乘以其持续时间得到该拥堵状态的拥堵感时间累积量;
构造拥堵状态转移图,所述拥堵状态转移图为不同拥堵状态对应的拥堵感强度的前后衔接关系图,其中每一拥堵状态的拥堵感强度由其与前一个状态的速度变化按照拥堵感增加曲线或拥堵感缓解曲线获得,速度降低选择拥堵感增加曲线,速度提高选择拥堵感缓解曲线;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交通拥堵评价方法,其解决方案是根据人的心理忍受程度来划分交通速度与拥堵感强度之间的关系曲线,然后根据拥堵感时间积累量求和的方式获取拥堵感评价值。该方案虽然能够计算出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拥堵感评价值,但是该评价方法都是人为设定的参数,并没有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对交通拥堵进行评价,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的心理忍受能力与速度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拥堵感评价值,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人为的对拥堵感评价值的划分,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通过对分析灵敏度盘每个浓度的HBV/HCV/HIV样本进行单人份检测,高浓度和中浓度样本的检出率应均为100%,而低浓度HBV-DNA分析样本的检出率为55.56%,重复检出率稍低,可见低浓度样本检出可能出现假阴性。在实际工作中,低检测限浓度的质控品检测的稳定性也较差[5],可见在无偿献血者标本检测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SOP操作。而自行配制的室内质控品随保存时间延长,其病毒载量降低,建议低浓度分析灵敏度盘解冻后最好在72 h内使用,或能在48 h内上机检测[6],从而保证标本的稳定性。
例6:在一次后期剪辑过程中,发现临近傍晚补拍的镜头光线不足、色彩暗淡,造成相邻两个镜头之间的光线、色彩反差较大,视觉效果不连贯。剪辑时可以在时间轴上选择需要调整的片段,打开“选项”窗口中的“色彩校正”,调整色调、饱和度、亮度、对比度、Gamma等各参数的值,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白平衡,边调整边观察画面的变化情况,直到相邻镜头的色调、光线协调统一,完美流畅的展现作品。
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原审查部门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交通拥堵评价方法,其解决的问题为提供一种能够定量给出车辆行驶变化带来的拥堵感差异的交通拥堵评价方法,该评价方法主要是基于人的认识,根据人为规定的参数和算法对个体在行车中拥堵感受进行描述得到拥堵感评价值,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是:首先根据人为规定的方程构造拥堵感强度与速度变化曲线,然后将行驶过程按速度变化划分为若干段表示若干状态,由上述曲线得到各状态的拥堵感强度来构造拥堵状态转移图,将拥堵感强度乘以时间得到的拥堵感时间累积量作为拥堵感评价参数,算出每个状态的拥堵感时间累积量并进行求和得到全过程拥堵感评价值,在该评价方法中,拥堵感的曲线方程、拥堵评价参数的设定及其计算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然而上述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内容均为申请人自行设定,其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意识,因人而异,并不遵循自然科学规律,不属于技术手段;同时本申请的方案也未取得任何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 分析探讨
通过上述3个案例的复审结果可以看出,前二个案例其复审撤驳的主要原因在于,无论是案例1的驾驶行为评价还是案例2的拥堵度评价,其可以反映出一定的客观事实,如案例1驾驶行为通过数据采集上传和服务器计算反馈,当客观上驾驶行为确实存在不规范时,其通过该方案的手段是可以检测和发现这样的客观事实,交管部门根据驾驶行为评分,有针对性的对评分较低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对驾驶行为评分较低的车辆出现多的地区重点布防,提高公共安全等级。虽涉及到一些人为规定的公式计算和参数权重设置,但均是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规律和经验所作出的,并非完全主观设定,对最终评判驾驶行为是否规范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发挥着技术性的作用,并非人为的任意选择。而案例2,其根据相应位置的车辆的最大速度、最小速度和平均速度计算统计获取道路的拥挤程度,为人们及时、准确的描绘道路的拥挤情况,这属于技术问题,即便通过人为算法进行拥堵度的计算,但均用于反映该客观事实,标准一旦确定,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虽然通过不同的算法计算的值会略有不同,但拥堵本身是客观的,获取了拥堵信息,可以及时、有效的指导车辆避免拥堵,进一步地也可以为驾驶员规划行驶路径。因此,计算拥挤度的方法利用了自然规律,采用了技术手段,所取得的效果是及时、准确、高效的获取拥挤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因为获取拥挤度,可以利用车联网技术提供驾驶员参考,也可以提供给交通管理者进行管理,这是信息技术重要的应用,这也说明其具有技术效果。
而对于最后一个案例,其通过人为设定的拥堵感曲线来判断拥堵感受评价,拥堵感增加曲线与拥堵感缓解曲线客观反映的是个人对行驶速度的心理承受程度,将交通拥堵感数值化,然而交通拥堵感是人对于交通拥堵状况的感受,不涉及交通状况本身,拥堵感受是因人而异的心理承受程度,这样的心理承受程度以及基于该承受程度的拥堵感评价均不受自然规律约束。
据悉,新飞电器的产能恢复情况良好,预计在2020年,新飞电器冰箱、冷柜产品的年产能将突破400万台,重回一线品牌阵营,销售渠道也在稳步开拓。深康佳预计,2019年至2021年内,新飞电器冰箱产品计划销售数分别是80万台、150万台和220万台;而冷柜产品计划销售数则分别是40万台、60万台以及80万台,并将力争在空调、洗衣机市场实现突破。
4 结语
综上可知,对于交通领域的质量评价方法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得知,在申请相关方案时,其方案本身应当反映一个客观事实,过程中可以存在一定算法和公式来计算反映这个事实,但是核心的是这个事实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比如案例1中的驾驶不规范,案例2中的道路拥堵,而案例3中的拥堵感,其核心在于心理承受曲线,很难说是客观事实,因此,其不受自然规律约束,不属于专利法可以授权的客体。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13-14.
[中图分类号] U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1995(2019)22-0006-03
作者简介: 熊健(1985.11-),男,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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