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政府公共权力腐败的根源及其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根源论文,腐败论文,权力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消极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通常表现为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规定、纪律及道德规范,背离既定的管理目标而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腐败”。认真研究这一特定时期权力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是当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亟需探索、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历史上的剥削制度、剥削阶级是产生权力腐败的社会历史根源
首先,公共权力腐败是私有制的伴生物。任何社会意识只有在一定社会存在的基础上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权力腐败的存在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原始社会,没有权力腐败,也不知权力腐败为何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公共权力腐败现象便产生了。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生产资料私有社会,生产资料为少数剥削者所占有,由此形成了私有观念,并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在私有制社会里,有钱就能花天酒地,纵情享乐,为所欲为;无钱就任人宰割,受苦受难,寸步难行。因此,私有制不仅促使人们为了生活而追逐个人私利而且诱发许多人对财富的占有欲。富有者可以凭借其拥有大量生产资料剥削他人,大量占有财富。在这种社会里,大大小小的官吏对财富占有的欲望表现得十分强烈,他们既想占有财富,又苦于没有合法渠道,只有采取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一些不满足合法利润的商人也会采取行贿手段收买官吏,谋取非法利润。所以,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的剥削制度是权力腐败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公共权力腐败“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
其次,公共权力腐败是剥削阶级思想的“遗产”。剥削阶级思想的形成,特别是经过自觉的加工成为各种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意识形态之后,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不仅凝结在各种精神产品之中,而且存在于人们的头脑里并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得以延续。因此,尽管社会存在的改变终究会引起社会意识的变化,却不能不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变化是一条普遍规律。毛泽东以简单朴素的语言阐明了这条规律:“反映旧制度的旧思想的残余,总是长期地留在人们的头脑里,不愿意轻易地退走的。”列宁讲得更加生动、形象:“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尸体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导致现实社会中权力腐败行为的剥削阶级思想,有许多不是它自身的产物,而是以往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旧社会的转折点相去还不远,因此遗留在新社会地基之上的反映旧制度的旧思想、旧文化还相当浓重厚实。这其中包括封建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历史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因此,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封建主义思想以及封建专制下形成的封建文化的影响不可低估。如官贵民贱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官僚作风等,至今在我们国家公职人员中有着不同的反映。有的奉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旦掌权,就大搞裙带关系,任人唯亲、封妻荫子;有的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搞家长制,搞特殊化;有的认为“民不可靠官,仆不能告主”,肆意欺压百姓,侵犯群众利益;有的信奉“人不得横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的信条,大肆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所有这些表现,都明显地打下了等级观念、特权观念等封建思想和封建文化的烙印。所以,我国现实存在的权力腐败是资产阶级思想同封建主义思想结合在一起,成为留给新中国的一份沉重“遗产”。
二、新旧经济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的真空地带是产生权力腐败的经济根源
(一)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引发腐败。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特别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转变为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宏观调控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突出的表现是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完全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过来,对一些物资还在采取配额管理、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及价格管制、外汇管理、贷款项目审核等措施。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政府对某些重要稀缺资源实地管制与计划配给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必要的,但这种管制由于限制市场竞争会形成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一度普遍实行“双轨制”,由此产生了巨额租金。显然,谁离权力越近谁就能得到好处;谁能够从政府的管制资源中获取平价的商品,或计划内的贷款与外汇,就意味着高额利润的实现。于是,政府管制形成的租金成为社会经济实体竞相争夺的对象。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双轨制”的经济状况逐渐消失。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新的历史条件下就不存在着租金。事实上,政府发放有限的经营许可证、生活配额等等供不应求的特许,在创造大量的租金。此外,各级政府是我国最大的投资主体,每年都要安排大量的投资项目。一般来说,得到投资的地方或部门会带来相应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在地方利益与部门利益的驱使下,会千方百计地争夺投资。因此,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贿赂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蔓延原因的一个重要方面。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扮演相互矛盾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对本级政府以及下级政府强调廉洁自律,打击贪污贿赂行为;另一方面,又扮演行贿者的角色,对上级政府的公职人员进行贿赂,有的不惜用金钱、美色来贿赂、拉拢管理人员,谋取更多的项目投资和政策倾斜。同时,各级政府又是我国最大的消费者,是商品市场的头号买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赢得顾客,才能赢得利润。对于激烈竞争中的企业,政府无疑是重要的营销争夺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由于公共权力运作的不规范,缺少程序化,尤其是缺少公开化的规定,有些虽然制定了规定,但执行不严格、不规范,出现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以致权力腐败现象发生。
(二)多种经济成份竞争的不规则性诱发腐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从调整所有制关系入手,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局面。特别是改革开放过程中脱颖而出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任何经济成份的存在,都是以取得一定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存在与竞争,说到底都是为谋取自身利益的竞争。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实体来说,对利润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贿赂,实际上是企业经济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企业经营者的心目中,公共权力意味着物质资源与市场。因此,争取公共权力的支持是各种经济实体的普遍愿望和经营活动。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各种经济实体为此必然展开竞争。在无规则的竞争中,就可以出现以钱买权、权钱交易的行为,从而导致权力腐败。
(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过低驱动腐败。如果按照合理的物质利益分配原则,国家公职人员应该享有较高的工资收入。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其它部门相比,就是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上。由于人的需要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在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富足就是相对的感受。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前,尽管许多国家公职人员物质生活条件与现在相比并不好,但他们普遍感到满足。然而,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许多企业与事业单位逐渐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实体,它们通过挖掘潜力,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经济收入状况普遍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国家公啊人员的工资是从国家财政收入中支出的。而我国的财政收入状况尽管在总量上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但在国民经济收入中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国家财政长期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尽管政府也进行了数次工资调整,但终究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那些迅速发展起来的特别是沿海一带的经济实体相比,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显然偏低。偏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必然带来消费心理的挫折。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商品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紧密,琳琅满目的高档商品,舒适豪华的娱乐场所,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而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依靠有限的工资收入显然难以承受日益提高的生活消费。于是,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带来的只是日益沉重的心理压力。正如有人所说,“财富创造贫困”,财富对于无力购买它、享用它的人们,只有使他们深深地感受贫困的拮据。在这种生活与心理状态下,国家公职人员对物质利益的渴求必然会愈益强化。然而,由于公职的特殊性,他们除了拿工资外几乎没有其它合法的途径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增加经济收入,也就是说,他们无法克服需要与满足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现实,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没有理想的支撑,不甘清贫,追逐享乐,不愿降低需求欲望,往往就会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通过受贿、索贿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可见,需要与满足之间的矛盾构成了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索贿的一个方面的内在动因。对利益的追逐驱使着这些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的违法犯罪道路。
三、政治体制改革孱弱、监督制约机制乏力是产生权力腐败的政治根源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道德、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基础发生了空前的变革,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局面。在社会经济生机勃勃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向前推进,但这种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体制转型上的这种差异,本身就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一)机构臃肿。我国虽然经历了三次机构改革,但目前仍是部门林立、机构重叠,政企不分,由于机构臃肿,部门和公职人员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工作相互扯皮,效率低下,本来一个官员就能解决的问题,却需要几个人来共同解决。由于公职人员过多,在公款消费上必然相互攀比,造成财政连年增资,既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又迫使党政机关“创收”,使权力进入市场。
(二)权力过分集中。许多事实证明,如果把权力过多地授予一个人,必然发生掌权人的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制权威和组织权威之上的后果。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权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泥坑。
(三)监督制约机制乏力。一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公职人员主要是依靠公共权力,而人民群众则主要是运用法定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是为实现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为了保证权力的正当合理的行使,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对权力的监控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在我国,虽然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负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但这种监督的实效性不够,有时往往处于虚化状态。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属党政内部监督体制,不但规格偏低,而且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难实施对实权部位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由于上述原因,权力的运用就很容易离开人民群众权利的监控,导致权力被滥用。二是监督体制不顺。现在违法违纪问题查不胜查,防不胜防;明的好查、暗的难查,查小案容易查大案难,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督体制不顺。现在的监督部门不少。但由于受利益再分配的影响,都自成一体。虽然以块块成立协调小组,由于小组成员各管一行,大都忙于各自的事务,很难形成协调的核心,即使经过协商,你抽我的人,我调你的人,形成了一定的合力,但整体效力仍然不够。三是监督手段不硬。党政监督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各有优势,同时各自的手段又明显不足。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司法手段,司法机关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此相反,腐败分子高智商犯罪的含量增加,反调查能力增强,有些腐败分子不是因他们不怕监督而去违法违纪的,而正是因为他们善于利用监督的盲点而实施犯罪的。因此,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弱化,为权力腐败提供了自如的空间。
四、思想道德领域中的价值取向错位是产生权力腐败的现实思想根源
(一)世界观的错位导致权力观出现偏差。国家公职人员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权力的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权力主体的世界观、价值观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宗旨决定了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本质内涵: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共和国的基石,没有人民便没有一切。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党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根本价值取向,这个价值取向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全心全意人民服务。因此,国家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公仆。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和执行政务的过程中,必须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先人民之忧而忧,后群众之乐而乐。综上所述,国家权力的本质内涵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具备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保持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人民性本色的重要因素。一个具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公职人员,就会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内涵,从思维和存在的对立统一中把握其手中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责任这样一个事实,就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重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价值选择,就会把人民群众的舆论评价作为自己用权的重要价值取向,自觉地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己任。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权力腐败产生的现实思想根源之一,在于极少数国家公职人员的世界观错位。
(二)权力观的错位导致权力异变。在体制转型期,应该说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的价值取向是正确的,但也应该看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利益格局出现多样性,不同国家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政治观点不断地影响着我国公职人员的道德观,尤其是对外开放中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入侵,对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强烈的冲击,这种冲击使得一些权力主体的权力观错位,这种错位突出地表现在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权力作为个人价值实现的体现,把权力当作个人奋斗的目的。这种权力观一切从利己出发,把获取金钱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目的和人生价值的取向,而且把个人私利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把手中的权力异变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和工具,千方百计地摆脱制约,千方百计地滥用权力。这几年反腐败斗争的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极少数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往往是从道德防线的崩溃开始的。忽视思想道德建设,就难以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就经受不住改革开放的考验,在糖衣裹着的炮弹面前就会打败仗。
公共权力腐败是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背离,是对国家权力的渎职。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如何铲除权力腐败,我们必须从公共权力运作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中寻找对策。通过抓源头、治根本,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为实现廉洁政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加大改革治本力度,铲除权力腐败滋生的土壤
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和文明。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目标。这一目标告诉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绝不等于经济现代化的价值压倒一切。如果政治现代化如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就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饱食的美餐或被其挥霍浪费。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个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的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因此,邓小平同志强调:“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
第一,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是实行权力分解,强化权力间的制约。实践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受到相应的制约。在横向上,一个部门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制约,形成一种循环监督制约的体系。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比较广泛,如监察、审计、税务、公安、计划、财政、银行、工商、土地管理等部门,它们既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分别行使各自承担的行政权力,又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相互起着监督制约作用。强化各个政府部门的制约功能,对消除权力腐败现象是非常重要的。在纵向上,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若干程序、步骤和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各司其职,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权力制约的重要措施是实行权力分解。公共权力腐败正是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下发生的。要通过对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分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比如在金融系统实行审、贷分离,税务系统实行征、管、查分离,工商部门实行审核、发证、收费分离,审计部门实行查账、罚款、缴款分离,公安交警部门实行罚、缴分离,等等。与此同时,对每项权力要进行严格的界定,避免形成大权独揽和越权、擅权、专权。这样,就能够形成内外、纵横交错的权力约束管理体制。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增强用权行为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让社会了解并监督政务活动对于遏制权力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政务公开包括事务、财务公开等。即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管理事务、公共服务事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体管理事务,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违反国家《保密法》的,其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上述公开事项要逐步立法,使之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在这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程序法》等,把各个行政机关办理公务的权责、范围及程序对外公开,既规范了行政行为,又增强了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所以,实行政务公开,既可以抑制权力腐败,又可以稳定政治、稳定社会。三是实行简政放权,尽量减少权力腐败的主体和机会。许多事实说明,机构臃肿、层次过多,“关系”和婆婆就多,公共权力可能腐败的主体和机会就会增多。因此,要决持果断地实行简政放权政策,简政,一方面应大刀阔斧地精简机构,该拆的“庙”要坚决地拆掉。另一方面,就是尽量减少审批层次。实践证明,多一层审批环节,就多一层产生腐败的可能性。特别是碰到那些需要批指标、批许可证等带有“
含金量”的事情时,最容易出问题。放权,就是要取消那些不必要的管理权、审批权、分配权等,把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机会控制到最低限度。同时,对于那些必要管制权也要严格限制范围,并从制度上保障行政管制下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这种制度的关键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和比较确定优先配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改革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加大对权力主体的约束。
为政主要在于用人,怎样用人,用什么样素质的人,对于保证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清正廉洁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干部任用制度主要方式是任命制,并且是至上而下的任命,权力的行使者只需要对委任他的上级负责,有的甚至只对一、两个掌有干部管理的实权人物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对群众负责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以致买官卖官等权力腐败现象出现。因此,解决用人方面的腐败问题,必须推进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一要引入竞争机制。就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人事管理中,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让群众民主选举干部。从理论上讲,干部的民主选举应优于上级委任制,但也应该看到,我们目前的选举制度和选举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选举往往是竞争者选竞争者,身边人选身边人。这种选举感情因素、利益因素对选举结果的影响非常大,加上缺乏监督措施,也很难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因此,引入竞争机制还必须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完整的民主选举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公开、公开、公平竞争制度的建立,才能使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才能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二要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在某个地方、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越长,人事关系就越熟,社会关系就越多,各种非正常关系对其权力运行的干扰因素就越多,滋生腐败现象的客观条件就越多。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通过经常调整领导干部工作地域或工作单位和部门,就可减少各种非正常关系对权力运行的影响,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实行领导任职回避制度,就可以避免“家天下”、“夫妻店”、“父子兵”等现象的出现,防止亲属对权力运行的干扰和对权力运行失去监督的弊病,从客观上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三要建立合理的工资收入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不能长时间以低于市场经济标准的价格向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几千万公职人员购买劳动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吃“皇粮”,同时也必须建立合理的工资收入制度。这是因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是长期教育和训练的结果,并且是一种有较大责任的管理活动,加上不能在社会上兼职而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建立合理的工资收入制度,使之与其资格和工作职责相适应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使公职人员获得心理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职人员产生社会责任感。公职人员合理的工资收入制度即公职人员的收入接近市场价格,并与物价水平上涨同步。同时,也要让目前悄悄运行的隐性收入逐步透明化、货币化。
第三,改革现行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我国现行监督职能机构一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派出组织;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的行政监察机关;三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腐败机构。从理论上讲是三家并存,而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后,实际上只有两家。合署办公的纪检监察机关属党政内部监督机构,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则是隶属各级人大的司法机关,在监督方面专司反贪污贿赂职责。由于隶属关系和机关性质不同,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同时,在监督的对象上分工也不够规范,既存在着“交叉带”,又存在着“空白带”,加上“三机关”自身的一些弊端以及受制于监督客体等,使监督的整体性、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现行监督体制势在必行。一是让监督机构保持相对独立。如果监督机关能实行垂直领导最好。垂直领导可以使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充分发挥,不再因自身的人权、财权受制于监督客体,而出现“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好、不监督好”的情况。如果监督主体能独立行使监督权,必然形成一个被监督者害怕监督者的监督机制,使被监督者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更加慎重,避免和减少滥用权力行为。监督机构相对独立,便于集中统一领导,使整个监督机制充满活力,有利于消除监督过程中的推诿扯皮,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二是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廉政机构。就是把现有的监督机关合并,成立一个廉政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反腐败案件的侦办和其它廉政事宜。廉政监察机构直接向国家最高领导人负责,至上而下实施垂直领导和官员委派制。当今世界廉政建设抓得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廉政机构设置均采用了这一模式。采用这一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较大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第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减少“寻租”空间。一是培育健全的市场体系。要继续拓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流通体制,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实行政企分开,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行政干预,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和企业之间权钱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三是切实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针对腐败现象多发的一些部位和环节,如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扭转以往建筑市场有市无形、私下交易的混乱局面,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建立税务征管新体制,防止以税谋私。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堵塞公款乱开支的漏洞。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减少产生乱收费、乱摊派的条件。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实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总之,要通过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和平等竞争来进行;使企业摆脱依附于政府的状况,消除行政权力所依托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建立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从而减少和削弱产生权力腐败现象的土壤。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992年,在南巡谈话中他又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近几年来,我们党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使我国在短短的几年内进入了世界法制大国的行列。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法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特别是制约权力方面法规制度还比较少,不少行政管理行为不规范,缺少程序化、公开化的规定,致使权力府败行为滋生和蔓延。因此,抓紧建立健全完备的法规制度,运用法律武器惩治权力腐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国的基本之策。
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1993年以来,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定了《廉政准则》、《财产申报规定》、《报告重大事项规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和颁布,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规制度与市场经济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还甚远。搞廉洁政治,必须有一套完备法规体系,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程序。因此,还应抓紧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公民举报法》、《新闻舆论监督法》,以及《公务员制度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离任审计法》、《行政程序法》和《政务公开法》等。有了一套完备的廉政法规制度,我们就能够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力就能够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特别是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以来,全国上下加大了查处和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处理了许多有影响的案件,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重处的轻处,以罚代刑,有的违纪违法人员在政治上虽然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分,但在经济上却捞到了实惠,出现所谓“坐上几年牢,换个金元宝,抓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现象。这就从一个侧面形象地反映了打击不力、惩治不严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权力腐败现象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腐败分子从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分折。他们之所以铤而走险,就是因为他们预期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是高效益的行为。因此,要加大腐败的成本,使其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这就很有必要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建立和推行廉洁保证金和社会保险制度。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两手不干净”,因为腐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公职时,除了追缴赃款、丧失任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外,还要将一笔可观的廉政保证金和社会保险金,诸如住房公积金、退休金等全部上缴国库,这将使违法违纪者在经济上付出极大的代价。这就要求各级执法机关一方面要不断改善办案条件,强化办案手段,提高案件侦破率;另一方面必须认真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加大打击力度。严格遵循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是谁,只要违法违纪,都依法依纪予以惩处,以维护法纪的尊严。
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小平同志的这些论断充分地表明了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因此,在体制转型期,要保持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必须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下气力、花功夫抓紧抓好。
第一,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至关重要,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立身之本,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公共权力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讲,就是极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畸变,理想动摇、信念滑坡的外在表现。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能不能在金钱面前把握住自己,这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最直接、最现实的考验。所以,必须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广泛开展“三讲”教育,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但改造他们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使之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辩别善恶,分清美丑,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严守思想道德防线,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利益,永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远保持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
第二,进行公仆意识教育。进行公仆意识教育,首先必须明确“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本位;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是人民的“仆人”,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变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因此,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领导就是服务”,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力,而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以权谋私,为人民服务是每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的“天职”。其次,要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的精神。只有无私奉献,才能勤奋工作,勇挑重担,才能把自己的一切乃至毕生献给人民的事业,才能像毛泽东同志要求那样“做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因此,要大力宣扬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一心为民的模范团长李国安等人民好公仆的先进事迹,在国家公职人员中树立起一面面鲜艳夺目的旗帜,使之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总之,要通过具体、生动、形象的公仆意识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牢记党和国家的宗旨,始终不渝为人民用好权、掌握好权,甘当人民的“孺子牛”。
第三,进行法纪教育。要通过法纪的教育,让国家公职人员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知道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用法律和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还要利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教育,从中分析干部蜕化变质的原因,吸取教训,起到警示作用,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创造清正廉洁的政治局面,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顺利发展。
(本文参考资料:中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参考资料》)
标签:公共权力论文; 公职人员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个人管理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