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逻辑论文

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逻辑论文

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逻辑

刘 灵

[摘 要] 与西方社会资本主义民主模式下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逻辑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不是简单与以公民为中心相对立,而是对它的扬弃、包容与超越。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对道德逻辑演进规律的理论自觉,它体现在三个方面:“人民主体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道德理由;“人民的统治”,即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追求“人类解放”,即实现人民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

[关键词] 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民为中心;民主;道德逻辑

民主是现代政治实现的主要方式,且“已经成为当今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标准”[1](P4)。单纯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它具有“普世价值”的地位,达到了“历史的终结”(福山语)状态,因为当代政治共同体无不宣称自己是“民主”政府。“不过,依据经验材料论证,‘民主是个好东西’就不那么简单了”[2](P2)。综观全球过往历史中的民主政治实践,其现实效用并非都是“善治”。追根溯源,症结在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并非来自过往的历史经验,而是人类社会道德逻辑“现代化”的产物,是政治伦理范式转换的结果。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维护人的自由、自主、自决,是一项道德要求与伦理原则,无关其他的外在功用。因此,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现代国家的社会治理形式,更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道德原则、伦理秩序与价值基础。人们对民主的兴趣源于自身道德理性的追求,反过来,道德原则成为了维持现代民主运行的先决条件与价值基础,道德价值也成为了民主政治追求的目的。现代民主诞生于道德主体的历史性转换——确立“人”的社会主体性地位——过程中。然而,直至目前,对何谓道德主体的“人”,何谓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以及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到底是什么等问题,理论界却充满分歧,有时甚至锋戈相见。民主体制、模式之争,其根源在于民主的道德逻辑之争。简而言之,现代西方民主模式即资本主义民主模式,是建立在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基础之上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模式,是建立在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基础之上,二者在道德主体“民”的本质、道德尺度“主”的原则、道德价值的追求等方面,都截然有别。以下试对此作一深入分析,并着重指明:“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扬弃、包容、超越了“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

一、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道德理由

民主是经济范畴,也是政治范畴,更是道德范畴。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3](P4),人的本性是向“善”的,这使得人必然要不断追求道德生活,因此,人归根结底是道德“动物”。而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道德的前提与基础,道德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集中体现。就道德与民主的关系而言,道德诉求是现代民主存在的根本理由与价值基础。现代民主的缘起恰恰是人们道德理性的逻辑使然,它是人们自觉追求善的必然产物。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哲学家,通过撰述一系列经典著作,完成了由神治社会转到人治社会的道德性论证,奠定了民主在现代社会中的合法性。以民主为表征的现代文明扬弃了基督教宗教文明,奠定人在世界、历史中的主体地位,形塑出一个新的价值体系,从而为民主自身奠定了道德逻辑的基础。“民主”时代的现代文明,是人类社会道德范式的一次重大历史嬗变,相比于过往的文明形态,它至少完成了以下三方面的价值转换。

其一,现代文明将人从“神的世界”中解放出来,确定人在世界、历史中的主体地位。从文艺复兴在感性上肯定人,到启蒙运动中张扬人的主体性,再到康德对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梳理与“批判”,其以先验哲学为理论武器,通过发起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为世界确定起新的中心与主体,并贯彻到道德领域,从而彻底完成了由神—人社会价值结构向人—神社会价值结构的历史转换。康德哲学认为,人是世界的缘起,世界皆为人“造”,世界亦以人为目的。总之,以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哲学家,通过确立人在道德领域的主体性地位,延绎出人的经济自立、政治自决等民主特性。

其中,γ代表公共服务提供的均等化指数,如果它的值为0,意味着公共服务完全均等化提供,如果γ介于0到1之间,意味着公共服务提供较为均等,如果γ大于1,意味着地区公共服务提供越不均等。

其二,现代文明把人的存在意义从天国中的精神救赎转向世俗间的经济救赎,从而使人的物欲获得了正当性与合道德性,由此建立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原则,进而奠定了资产阶级民主的道德基础。马克斯·韦伯甚至直接指出,人们创造经济财富不仅仅是一种经济需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宗教要求。霍布斯更是将人的生命过程视为一种机械的运动,认为趋利避害、自我保存是人的生命即人性的根本原则。因此,创造经济财富、满足现实物质需要才是社会第一伦理原则。

其三,监督的人民性。资本主义民主监督有三种方式:一是权力机构的相互监督——三权分立;二是定期选举式的信任监督;三是司法监督。三种监督方式都源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本质上都是程序、形式监督。如上所述,程序正义只是资本主义民主合道德性的外在体现,着眼于程序正义的民主监督注定走向形式化、抽象化、虚伪化。相比封建社会的专制政治体制,资本主义民主的“形式”监督具有历史的合理性、进步性,但囿于监督的程序化、专业化,三种方式都在具体运行中走向了自身的反面。首先,三权分立的本意是实现各种政治权力的互相制衡,防止权力专制,但在现实中,各种政治权力却互相推诿、各自为政,甚至利用自身独立性进行政治交易,严重损害人民“整体”利益。其次,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中,定期选举监督早已发生了异化,选举已经沦为一场场“金钱”游戏,“民主”这部机器的关键部件要靠金钱的“润滑剂”来维持运转,“民主”已变成了“钱主”,选举政治也已变成了“选主”政治,不仅容易造成多数暴政,而且通常不能选择最优,只能选择最不坏的。第三,司法独立是西式资本主义民主的主要标志,而司法独立有两个天生的软肋:一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前提错位,司法异化,维护公民(实质的)权利无从谈起;二是司法具有专业化、技术化等特点,容易被资本利用,沦为资本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

通过完成上述三方面的价值转换,人类开进入了第一个现代历史阶段,诞生出“民主”的第一种现代形式,即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模式。这种民主模式是以公民为道德主体,以私有财产保护为道德目的,以程序正义为道德原则而构建出来的一种民主范式,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以公民为中心的民主模式。

人民当家作主,即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民主的道德尺度,主要表现在决策的人民性、行政的人民性与监督的人民性,它以党的领导为主线,以协商民主为方法,统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全过程,彰显了道德尺度的科学性。

与资本主义民主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是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并非对程序正义简单、机械地否定,而是继承与发展。实质正义是内容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辩证统一。从监督的方式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监督方式不限于选举、司法,而是总括在体现了监督的人民性的政治体制之中。这种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体制,实行议行合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领一府两院,以直接(人事)或间接方式监督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确保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始终维护人民利益,贯彻人民意志。总之,人民当家作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也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是衡量政治决策、行政执行与司法运行是否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道德标准。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人的把握,不再停留在自然存在层面,对人作自然属性式的理解,而把人理解为一种有机整体的存在、现实的存在,且人的社会性存在,即共同体存在,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近代一些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等人也承认共同体存在,“承认君主与国家的法权”,但这种人的整体即共同体意志建立在私意基础之上,“这种法权基于每个个体的同意”[5]。这是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的根基。但也有社会契约论者,如卢梭,把共同体意志从私意中剥离出来,指出“公意”不是个体私意之和:“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是有很大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之和”[6](P35)。卢梭还进一步肯定“公意”即共同体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强调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6](P20)。尽管卢梭的“公意”大体上属于“文学”概念,缺乏充分的理性逻辑支撑,但他至少承认共同体意志相对于私意的独立性。黑格尔首先肯定了卢梭的“公意”学说的突出贡献,同时也指出其公意学说“就其层次来说似乎还不足以达到成为国家原则的高度”[5]。黑格尔在批判卢梭时,继续推进了对共同体独立性、客观性的论证。黑格尔认为,卢梭“所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的意志(后来费希特亦同),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作为意志中自在自为地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作为共同的东西,是从这种单个人的意志中作为被意识到的东西产生出来的”[7](P384)。显然,在黑格尔看来,以往社会契约论者所提出的共同体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偏爱所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的”[7](P384),并不真实,他们没有从内在逻辑、“普遍意志”去把握真正的共同体。相比于个体而言,共同体更具存在的客观性,并且具有绝对逻辑上的优先性。黑格尔所说的共同体形式,主要指国家,国家在逻辑上绝对优先于个人:“人的理性规定就是要在国家中生活,并且当国家还不存在时,理性对国家的要求就现成地存在了”[8](P83);“自由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的整体”,“不论人是否知道,这个本质都在作为独立的力量而实现着自己”[8](P258-259)。因此,黑格尔就从理论上确立了共同体的客观存在,凸显了人的整体存在与社会存在在逻辑上的绝对优先性。黑格尔对人的整体存在的把握虽然深刻,但其论证逻辑的总依据却是“虚幻”的绝对精神,实质上不过是一种变相的神学,不具备现实性,因而不具有真正的科学性。而马克思以其实践哲学展开对黑格尔思辨神学的批判,从根本上确定了人“类”的共同体的客观存在。在马克思看来,旧哲学的出发点是市民社会,而新哲学的出发点则是人类化的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人类化的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一概念最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对人的社会存在这一类本质的理解[9]。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中才有可能有个人自由”[10](P119)。作为科学、现实把握人的本质的结果,一方面,马克思的人“类”社会继承了黑格尔共同体即国家的独立性,又超越了国家的抽象性、狭隘性;另一方面,马克思的人“类”社会,真正实现了个人与他人、社会根本利益的内在统一。这就决定了,建立在马克思的人的“类”存在基础之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其道德主体必然不再是纯粹的、抽象的“公民”,而是现实的、整体的“人民”。

由此,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唯物史观即群众史观,真正确定了人民的历史主体性地位,为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理由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其构建的逻辑起点真实“可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民主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的根本力量”[11](P17)。民主是人民在历史实践中自我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民为了自身发展与自由而创设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形态。“公民”是抽象的、形式的社会存在,并未反映出或把握到人存在的本真状态,这也就注定资本主义民主构建的逻辑起点的抽象性、“虚假性”。与之相比,人民作为人的社会存在,是具体的、本质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以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逻辑起点,具有真实性与科学性。其二,其建构的方法论“科学”。方法论不仅是理论研究的方法,更关涉到理论构建的内容,是认识方法、认识对象与认识内容的有机统一。一般来讲,认识的方法决定认识的对象,并决定了认识的内容。以公民为中心的资本主义民主建构方法论处于形式逻辑的阶段,属于一般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尚未达到马克思“历史科学”的理论高度,从方法论上就决定了其民主主体上的抽象性、民主内容上的“虚伪”性。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方法论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它从实践出发,坚持逻辑论、认识论与本体论的有机统一,以人民统领了民主构建的主体、方法与内容,从方法论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人民性、具体性。其三,其构建的价值正义。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价值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实现实质正义。民主缘起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真正的社会正义要服膺于人民利益,而非纯粹的“个体”利益。“个体正义”与“公民自由”必须建立在“人类解放”与“人民利益”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沦为“外物”诸如权力、资本等奴役人的工具。脱离“人民利益”去讨论个体正义的方法与路径,是徒劳的,且在这种情势之下,正义还会陷入“二律背反”的境地,个体正义越深入,人民利益损害越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正义的实质或结果是实现了资本的“正义”,人民的利益被“合法”的掩盖、遮蔽与消解,这恰恰是不正义或正义的异化。

二、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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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的道德理由,决定了其运行的道德尺度不仅仅在于其程序正义,更在于其实质正义。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运行的道德尺度,是一项彻底的、全面的道德原则,是对以公民为中心的程序正义的扬弃与超越,它不仅要对程序进行道德检视,更要从内容上进行道德规范,它是逻辑论、方法论与本体论的有机统一,是科学的、全面的道德尺度。

资本主义民主的道德逻辑及其支撑的民主模式虽体现了历史的一种巨大进步,但囿于其自身理论的局限,其民主道德逻辑具有内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主道德主体的个体化、抽象化,道德目的的单向度、经济化,道德原则的形式化。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决定了资本主义民主将流于“形式”,陷入虚幻自由的窠臼之中,沦为资本奴役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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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决策的人民性。决策权是整个民主模式的核心。“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其要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人民的自我决策。是否掌握决策权,是判断民主是否彻底实现了的根本标准,也是民主的根本道德尺度。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基本采取代议制,主要理由是:从经济上考量,社会规模过大、民主运行成本高;从理性能力考量,“公民”不具备民主政治所需的足够的理性能力,难以有效作出自我决策。然而,这些只是代议制存在的外在理由。而其内在理由是其标榜的“程序正义”。资本主义民主贯彻程序正义,所造成的现实后果是“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什么都不是了”[6](P106)。因此,这种民主其实并不民主,而是一种“选主”。人的主体性地位与自我抉择的权力,在其中被程序正义与代议制所异化、消解。程序正义的道德尺度也只能贯彻到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外在、形式或工具层面,无法通达个人真正的主体性与自由。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尺度,彻底贯彻了民主制度运行的人民主体性,突出强调了人民自我统治的能力与自决意志。在此模式下,民主不是一个政治可行性与经济成本的问题,而是当作一种伦理要求来处理。具体而言,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是从民主运行成本与操作可行性方面来论证代议制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其道德尺度内在缺陷与维护阶级统治的托辞。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人民当家作主不能局限于经济成本与政治功用等外在因素,而要作为伦理原则贯彻在民主制度运行全过程之中。人民必须自我抉择、自我统治,不能被人代议。卢梭早就指出:“同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道理一样,主权也是不能由他人代表”[6](P106)。因此,卢梭主张人民自我统治、自我决策,反对代议制。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政治经验时也明确阐明了人民自我统治原则,特别指出:(政治权力中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3](P358)。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尺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伦理原则,这集中体现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过程上。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作为单独的立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构,而是高于行政、司法机构,议行合一,这与资本主义民主模式下的“三权分立”体制判然有别。“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重在分割与平衡权力,初衷是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然而,在“三权分立”模式之下,权力机构之间有可能相互推诿,人民意志即使得到表达,也可能被行政、司法等执行机构消解,这一问题只有通过议行合一才能得到根本性的应对。

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运行的基本结构是立法与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其道德尺度实质是程序正义。一般而言,程序正义是民主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历史环节,也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秉承程序正义,推崇法治,维护社会的法律平等,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大文明成果。近现代社会契约论者与政治思想家对此都有所论述。但程序正义作为民主的道德尺度是不彻底、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只是在形式上表达了民主的合道德性,而无法在实质上表达民主的合道德性,它是民主的工具、方法与手段,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有其历史局限性。民主政治模式坚持程序正义的道德尺度,只是民主的道德逻辑发展的第一个历史阶段。民主的道德终极尺度要达到并落实为实质正义,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自我规定”。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的产物”[12](P39)。显然,程序正义只是人民统治的外在规定,非自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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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行政的人民性。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其目的是防止权力集中与政治专制。经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理论阐述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已成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特质和有机构成。但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的逻辑基础与方法论原则决定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的行政权力,其专业化、职业化的特点必然会消解、异化民主的本质。在孟德斯鸠等分权理论家看来,行政本身是一种纯粹执行国家意志或人民意志的权力,无关国家意志本身的表达,行政的专业化、职业化也是符合民主程序正义的道德尺度。但后世的实践经验不断证明,行政权力不仅仅单纯承担执行任务的角色,它同时也要履行着表达国家意志的职责。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古德诺即认为:“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功能的政府机关,经常地,事实上又是通常地,又被赋予表达国家意志的具体细节的职责”,逐渐地,“被称为执行机构的机构,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大量的制定法令权和立法权”[14](P9)。如此一来,行政权力在逐渐吞噬政治权力、引领政治决策、异化国家意志的过程中,将逐步走向官僚政治。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即使民主制度已经被行政权力所消解、异化,通常也不会被认为是道德的不正当。因此,马克思在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模式运行形式的基础之上,“明确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民主特性,强调无产阶级民主形式特点是直接参与、廉洁与自治”[15],认为行政的人民性才是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真正的民主必须坚持和贯彻行政人民性的伦理原则。坚持行政的人民性,并非出自考虑行政成本和政治后果。当然,行政的人民性不能被机械理解为让大众直接参与行政的。“大众”与“人民”有本质区别,作为整体存在的人民,不是大众及其利益的简单叠加。大众直接参与行政,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既不合乎政治规律,也不符合民主的道德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运行的道德尺度,行政的人民性要求实行议行合一,即政治与行政的有机统一,而不是西式民主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政治与行政机械二分、相互制衡,即使能够防止权力集中与专制,在“客观”上依然有可能造就行政官僚的“寡头统治铁律”(罗伯特·米歇尔斯语)。行政的人民性要求行政过程——即执行政策——要贯彻人民意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模式下,行政过程就是人民贯彻、服从自身意志的过程,是人民自我统治的过程。人民意志最终要依靠人民自己去贯彻,而且只能让人民自身去贯彻,人民也只有在贯彻自身意志的过程中才能使自己成为人民。因此,行政的人民性是关涉到人之所以为人、人民之所以为人民的核心伦理原则与道德尺度。

其三,现代文明否定了传统“集体”的存在,而肯定“个体”的真实存在,坚决捍卫个体自由、个体利益。近代哲学完成了历史主体从上帝向人的转换,同时不再把社会存在理解为原来抽象的“集体”,而是理解为具体的、纯粹的“个体”。真实的存在,不在个人之外,而是切身的个人、个体生命。这样,道德主体就不再是诸如上帝、社会、“人民”等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整体,而是孤立、纯粹的个体,即使是所谓的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也只不过是个人利益机械的叠加而已。因此在它们看来,只有具体的“公民”存在,而没有真实的“人民”存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是对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的扬弃、包容与超越。两者的基点虽都在于肯定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其政治体制的合法性与道德理由,都是以人为中心,但是,在对人本质的把握、民主政治的道德目的及道德原则的理解上,二者却截然不同。在理解、把握“人”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一条明显的分界线。总体来说,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一方面凸显了人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又对人作了抽象化、形式化、个体化的理解,从而产生了资本主义民主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理由无疑也是以人为中心,也要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因此,要实现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道德逻辑的批判与“颠覆”,必须对“人”进行重新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主体是“人民”而非“公民”。“人民”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科学地把握人的本质后所形成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中国近代以来民族解放、阶级解放与经济建设等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形塑了中国现代化的政治结构、社会形态与文明模式,正是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引,让中国进入了人类解放的历史进程,嵌入现代世界体系之中。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4]。包括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批判地继承包括黑格尔哲学在内的近代西方哲学确立人的主体地位的主旨之上,科学、现实地为以人民为中心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

以公民为中心的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其道德价值最终落实为保护私有财产,实现公民的个性解放和个体的形式自由,而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则在批判、深化与超越个人解放的道德价值基础上,以人类解放、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为其道德价值,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宗旨与终极目标。人类解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价值,其基本内容涵盖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华民族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三个有机联系、辩证统一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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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个体层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的全面性、多元性、社会性。人不是单纯的经济动物,仅要求满足自身物欲,实现经济自由。人的全面自由包含了经济自由在内的一切社会自由。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在时间上将先后经历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最后迈向全面自由。以公民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其道德价值追求的极限是政治自由,其目的是实现经济自由,但囿于自身内在的道德逻辑困境,无法超越形式的政治自由,也无法真正实现人的经济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历史发展所带来的经济自由,不但没有为人的物欲或感性解放创造契机,反而落入了资本的窠臼之中,“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16](P163),使人成为经济、无限物欲即资本的奴隶,遭受更大的奴役与压迫。这是资本主义民主片面追求保护私有财产的道德价值所带来的致命问题。更严重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社会整体遵循了以公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人即便身陷于资本的奴役之中,却往往会不自知,反而继续以公民自由为价值原则对此异化状态进行赋魅,把“人”的现实痛苦叙述为“励志”的故事。对此,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按照资本逻辑构建起来的“民主道德观念体系”,是一种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它“只求解释世界”,不求“改变世界”。资本主义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一方面在实现人的“经济自由”的同时,让人忘却社会自由、全面自由;另一方面,在实现人的“经济自由”的同时,又让人被经济自由异化,陷入更大的经济奴役。总之,在资本主义民主模式下人被抽象化与片面化,这极大地阻碍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由于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价值,致力于现实地“改变世界”,从根本上使人从资本异化的窠臼中解放出来,从而间接地促使人从偏执于形式上的政治自由中超越出来。“人民”概念包容了“公民”概念,是对“公民”内涵的深化。如前所述,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是个人全面自由重要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政治上的形式自由和资本家的经济自由,真正自由的主体不是(劳动)人民,而是作为无限物的资本。马克思主义对个人自由作了深刻的揭示与本质的把握,在肯定资本主义民主政治进步性的同时,也指明了其在道德价值上“伪民主”、为资本服务的实质。有鉴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并未受限于政治自由或经济自由,而是以人民为中心,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还有一种是组合的方法,很多学者尝试将基于字符串匹配和基于统计的方法结合起来,保留了匹配的快速和高效,有兼有全文统计识别生词和消除歧义的优势。

在国家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其追求的道德价值所在是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既是民族梦,同时也是人民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17],民族是基于共同的自然关系、文化信仰与生活方式而生成的社会共同体,它是人或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之一,主要以情感、习惯为纽带。实现民族自由、民族解放、民族复兴是对人的自然存在、情感存在的肯定,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公民为中心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民族自由被忽略、忽视与遮蔽。近代以来,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中华民族(还有世界上其他诸多民族)沦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压迫的对象,民族文化、民族利益被坚船利炮所践踏与蹂躏。资本主义的崛起,同时也是许多民族的灾难。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对“民族”也没有给予道德上的肯定,“大工业到处造成了社会各阶级间相同的关系,从而消灭了各民族的特殊性”[10](P276)。以公民为中心,要求不分民族,而把民族价值、民族自由排斥在民主的道德理由之外。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在阶级解放的前提之下,重获民族解放、民族自由,最终实现民族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结构设计、运行原则,都把民族解放、民族自由作为基本的道德价值追求。民族解放是人类解放与人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标志与主要内容之一。马克思认为,民族解放与无产阶级解放,是人类解放的一体两面,“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同时就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信号”[10](P309)。只有民族解放才意味着无产阶级取得了真正胜利,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是人类解放或无产阶级解放的一个重大事件,它是一个中国梦,更是一个世界梦。

在世界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道德价值,主要是致力人类解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公民为中心的资本主义民主,其道德价值局限于个体自由与资本自由,而非人类整体的自由与解放。以个体自由为价值目标的资本主义民主缺乏应对“共同体缺位”“社会正义与公平缺失”等问题的有力措施,即使在西方社会内部,也饱受一些社群主义者、共和主义者的非议,为此他们还提出了许多新的民主理论,试图用它们来取代传统的民主理论。当前,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模式还面临着诸如全球化、媒体控制、生态环境恶化等现实问题的挑战,且对这些问题常常束手无策,其症结在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本身没有把作为整体存在的人“类”解放纳入其追求的道德价值范围之内。虽然资本主义民主社会喜谈“普世价值”,但其逻辑起点却是个体自由,在这种逻辑境域中所实现的人的自由必定是抽象的形式的、虚幻的,从整体来看,至多形塑成一个人类“经济”共同体,而非“命运”共同体。这种人类“经济”共同体在价值追求上,预设了个体优先于“人类”整体,个体在先,共同体在后,在构建逻辑上,它遵循的是一般的形式逻辑,“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10](P137)。按照马克思的实践辩证逻辑,本应是人类共同体在先,个体在后。因为,“与个人相比,共同体是真正自给自足的实体,而个人则是依附于这一实体的‘偶性’的附属品;共同体是真正的目的和意义,个人只有在这一整体中通过‘分享’整体所分配的角色和地位才能获得存在的价值和意义”[9]。因此,人首先是人类的成员,其后才能是个体的“人”,人类共处一个命运共同体之内,只有实现人类整体的解放,人才能真正解放自身。人以“类”的方式存在,是一种人之为人的道德要求。以公民为中心的资本主义民主所追求的道德价值,并不包含实现人类解放。在应对涉及人类命运的全球化、信息化挑战时的乏力,证明了这种民主模式存在内在的价值缺陷,也提出变革民主方式与治理结构的现实需求。尽管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与资本的强大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仍坚定追求人类解放的道德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捍卫这一伦理原则的集中体现。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逻辑出发点、价值归属点,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了道德理由、道德尺度与道德价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人的自由的整体性、现实性与全面性,贯彻决策的人民性、行政的人民性与监督的人民性,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终实现人类解放、民族自由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为中心的道德逻辑,具有科学性、辩证性,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时代现实,对传统民主政治理论及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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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吴家庆,卢爱国.论“中国梦”的人权意蕴[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3).

[作者简介] 刘 灵,湖南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

[基金项目]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毛泽东的民主话语研究”(XSP17YBZC036);湖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中国建设强国的政治伦理基础研究”(18WCT07);教育部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重点选题“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认同的影响因素研究”(16JDSZK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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