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后控制权的转移及其对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控制权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商业银行贷后控制权转移的基本认识
(一)贷后控制权转移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信贷风险
由于在实践中企业债务融资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存在着极高的贷款损失可能风险。一方面,企业债务融资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在资本市场上特别是在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即贷方作为委托人在与作为代理人的借方即企业签订信贷合同之前,通常对借方的风险状况的信息缺乏了解,只能根据所有借方的收益与风险的平均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其结果是,导致在商业银行提高利率或者严格贷款条件时低风险借方为高风险借方所累,低风险借方被逐出市场,整体信贷风险提高,进而伴随贷后控制权的转移,银行的信贷风险也随之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债务融资的信息不对称又会导致道德风险。因为,作为贷方的商业银行在同借方的企业签订信贷合同之后,随着信贷资产控制权向企业即借方的转移,银行同样难以获取借方信贷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充分信息,并且会因贷后控制权的转移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而借方则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贷方提高利率或者贷款条件时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由此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较高的信贷风险。所以,由于贷后控制权的转移,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也会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增加,贷款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也会不断加大。
(二)商业银行贷后控制权转移是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必然结果
公司要贷款,首先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程序的审核。贷款获得后,银行与借款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司就处在银行的日常监管视线中。但是,包括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公司名义所有者并不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长期管理策略实施实质上的控制。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在放贷以后其控制权就转移到了公司的专业管理者手中。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由于公司专业管理者的存在,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实质上是相互分离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为公司管理者提供了按照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股东或投资者的利益行动的能力,并因此而进一步导致了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即公司结构中各参与方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三方的利益冲突将对银行和公司的投资及融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从外部看,商业银行贷后控制权转移到企业管理者手中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和法律制度改革,特别是公司治理改革的必然结果。现代大公司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层内部治理结构,分散持股、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股份市场,将管理权集中在全日制管理者手上并减少外部董事参与管理的倾向。因为高度垂直集成,当企业变得足够复杂而要求职业管理者时,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这时,股东和任何投资者(雇员和债权人)既没有信息也没有必要的激励去制定圆满的企业运作策略及决策方案。基于公司的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公司的贷款上,其控制权就必然会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决策者手中,并且商业银行对企业运作策略和决策方案的制定参与,也就当然地会被排除在公司的少数管理决策群体之外。
(三)贷后控制权转移是银行监控激励的选择结果
根据当代行为金融学理论和相关的资本市场理论,如果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角度来看的话,贷后控制权的转移实质上就是商业银行自我选择和成本收益分析的一个必然结果。
根据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控制的程度不同,银行控制权可以划分为:参与决策和监控。而从大多数股东和投资者参与公司投资的主要目标来看,他们追求的是获得利润的最大化。作为理性投资者,他们绝不会从事成本超过收益的投资活动。投资者的投资时间水平从短期投机到长期购买与持有而不断变化,从而导致他们对有关公司策略所形成的观点不一致,有的注重公司的短期利益,有的则更加注重公司的长期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股东和投资者缺乏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激励动机。只有当期望收益大于成本时,一个理性的股东和投资者才会花费必要的努力制定拥有充分信息的决策。给定公司披露文件的长度和复杂性,制定由充分信息支持的决策所必须承担的机会成本既高且明显。同时,因为大多数股东和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份额太少以至于对投票结果没有显著影响,因此,拥有充分信息的期望收益是相当低的,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对于参与公司决策的理性缺乏兴趣。不满的股东和债权人不是实施他们的投票权,而是典型地采纳所谓的华尔街准则:转移比斗争和卖出更容易。
同时,银行也缺乏积极参与公司监控的激励动机,因为银行一般会发现这样的事实,即监控是高成本低收益的。银行不可能参与每天的公司事务,他们仅在公司可能涉及严重的长期问题时才采取相应措施。由于事前预测哪一公司可能经历这样的问题是不可能的,积极的银行被迫监控所有的投资组合企业。活跃的银行机构被迫密切地细察公司披露(暴露)出来的迫近危险的信号。公司披露文件的长度和复杂性使得这一行动在投入的时间和投入的特殊专家方面的成本支出昂贵。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公司披露很少能够给出有关一个公司前景的完整视图,必须有额外的和更加耗费成本的监控机制。
另外,即便是在对于投资者信息交流的障碍极少存在的情况下,协调的银行监控活动仍是一个不值得进行的博弈。一方面,银行具有保持被动的激励,许多银行偏好资金的流动性而不是行动(参与企业控制),因为对借款企业实施控制的能力是以牺牲资金的流动性为代价的,对许多银行而言,这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成本(Coffee,1991)。另一方面,对于完全多样化经营的银行机构,即使某一企业完全失败了,对银行的投资组合也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可以证明,这样的银行不太可能加入投资者监控联盟,而是使用活跃银行的行动呼叫作为遵循华尔街准则的信号,并在情况进一步恶化前转移投资。
二、贷后控制权转移以后银行对贷款企业实施监控的必要性
从被监控者的角度来看,企业家需要银行提供资金以承担和完成一个项目。在获得贷款后,企业家们自主决定是否投入努力并增加项目成功的概率。根据现代公司理论,可以将公司管理者的行为划分为“道德风险”和“努力工作”两类。如果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是公司管理者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选择,则其行为属于“努力工作”型。这类行为在促进个人利益增多的同时,也会促进公司整体价值的增大。如果公司管理者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途径是通过非法或非道德方式分配企业财富及相关权益,则其行为属于“道德风险”。这类行为在促进个人利益增大的同时,会对公司整体价值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从现代管理理论来看,公司管理者总是具有逃避责任的激励和动机。没有代理人的单独所有权人将内部化所有的逃避成本,因为公司所有者在劳动和休闲之间的最优均衡与公司的最优均衡是一样的,公司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不会发生。然而,当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后,公司的管理者(代理人)将不会内部化所有的逃避成本,因为公司投资者通过管理者仅能收获其艰苦工作的部分价值,但管理者却能获得所有的逃避价值,即他们并不承担偏好偷懒而不是工作的全部惩罚成本。结果,代理成本产生。在这样的情形下,获得一个团队成员的生产力信息和恰当地给每一团队成员付报酬(回报)是非常困难和耗费成本的。在缺乏信息情况下,因为个人的报酬不可能与尽责密切相连,无效劳动给每一团队成员逃避的激励。因此,管理的一个基本函数是监控投入团队的不同输入:公司管理者测量每一团队成员的生产力并采取措施减少逃避,公司必须监控他的代理人以防止责任逃避,而银行和其他投资者作为最后的剩余权力要求者监控公司管理者。
在现代公司中控制管理逃避的机制主要由能够最小化代理成本的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组成。相关的法律约束是股东衍生形式、托管披露、股票交易治理要求、抗欺诈法等。市场约束是外部董事、独立会计及审计、托管、代理内容和产品、资本和管理服务市场的竞争等。但债权人的监控仍是一个重要的附加控制。此外,通过建立可选择的追究责任结构惩罚和阻止企业代理人的不道德行为,公司法对股东和投资者监控的无效性做出反应,以保护处于劣势的股东和投资者。
上述分析表明,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监控行动是对公司管理者行为的最好附加控制,是市场和法律约束失败时参与控制的支撑物。尽管存在着许多阻碍银行监控行动的因素,银行和其他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增加了与非控制相关的监控活动。
三、贷后控制权转移下的银行监控权实施对策及其有效性分析
尽管银行缺乏对借款企业实施控制的激励,也缺乏实施监控的激励,但监控作为银行迫使企业家和公司管理者努力投入并增加项目成功概率、以控制企业家或公司管理者行为的一种方式,银行对借款公司和管理者的有效监督,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贷后控制权转移条件下银行监控权的实施对策
针对贷后控制权转移以后的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监控,在遵循相机控制原则的基础上,努力从两方面着手,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控。一方面,作为债权人的贷方,商业银行要努力致力于自身的贷款资产管理素质的提高,最大程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因为借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自然产生的必然结果。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公司管理者比市场或商业银行投资者更了解公司收益和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管理者比公共投资者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Myers,Majluf,1984)。对公司管理者来说,这种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的是已知的公司安排,而对于商业银行这种机构投资者来说则可能是无效率的公司安排。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贷前的走访调查、对借款人贷后跟踪、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对重大事件及时通报,以及参加借款人的重要决策会议甚至成为借款公司的股东进驻其董事会等方式,来减少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管理决策者要及时转变观念,全面认识贷后控制权转移给银行本身的金融资产管理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高额损失风险,并且要克服路径依赖给商业银行监控带来的制约和束缚。同时对贷款控制权转移以后形成的风险问题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在贷款合同中设立科学的保护性条款,如对借款人股利支付、再融资和重大投资等行为加以控制;当发现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违约风险提高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提高利率、增加还款的财产保证、不再续签新的贷款合同、强制重组、直至申请破产等,通过这些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在贷后控制权转移条件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行使自己的控制权,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相机控制。
一是以拥有股权的贷款人身份出现,参与对企业的监控。贷款银行拥有借款企业的股权,可以对企业实施股权和债权双重控制,特别地,由于商业银行能够获得内部信息,他们在监控公司方面拥有比较优势。如果相对于公司债所有者所获得的信息贷款银行能够获得质量较好的信息的话,就会大大减少债务资金的潜在代理成本(Fama,1985)。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利益将得到很好的保护。对日本银行和企业的这种密切关系进行的研究表明,这种情形下银行扮演的角色已不是监督,而是对企业实实在在的控制(Morck,Nakamura,1999)。不过,尽管双重控制减缓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却可能增加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股权份额越大,银行越有动机让企业接受风险大的项目。相反,如果企业通过交叉持股控制了银行时,企业将强迫银行为其风险大的项目提供融资。
二是充分利用贷款合约约定对借款人实施监控。贷款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常常体现在贷款合约的条款中。债务契约众多条款包括长期、短期,利率、保证、限制性条款等(Jensen,Meckling,1976)。研究表明,股东和债权人在决策权分配上存在差异,这一差异的存在和动态平衡是金融合约设计的关键(Hart,2001)。国外的贷款合约中常常还附有许多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有对借款人财务指标的要求,要求借款人定期交换信息;有对借款人再贷款、投资以及分配股利方面的限制;还有对借款人收购兼并、固定资产变卖以及管理层变更等方面的限制。合约中的一些条款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会方便重组和重新谈判(Gorton,Kahn,1993;Berlin,Mester,1990),这些条款包括银行贷款人具有的优先地位、各种抵押等。这些限制性条款的运用与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大小有关。
三是相机选择从多视角加强对贷款企业即借款人的监督。观察贷款人的监督作用有多个视角,如债权集中度。债权集中有利于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和降低重新谈判的成本(Esty,Megginson,2003)。新增贷款和贷款续新也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因为“新增”需要经过银行对新客户的审核,但还没有经过时间的检验,因此,企业长短期银行贷款的增量是银行监督行为的一种反映。但“续新”则是银行长期合作后的结果,包含了对以前借款人历史肯定的这样一种信息。对辛迪加贷款的研究发现,企业与银行重新谈判的能力和辛迪加贷款者数目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Preece,Mullineaux,1996)。由于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对借款企业来说意味着一种资源,因此市场会对这类贷款公告有反应,而且反应的程度与辛迪加贷款中的贷款银行家数呈反向关系。
四是转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理念,合理运用关系贷款渗透于借款企业的控制。关系贷款是银行减少贷款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方式(Diamond,1984;Boyd,Prescott,1986)。所谓关系贷款,指的是银行对借款人保持长期关注,彼此间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直接减少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有效监控,另一方面可以体现贷款的规模效益,因为银行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对企业多次贷款。一些研究发现,银行与借款人关系越长久,贷款利率越低,对贷款的抵押要求也越低(Petersen and Rajan,1993;Boot and Thakor,1994)。除了贷款定价和抵押之外,与银行关系密切的程度还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融资能力,进而影响到其流动性和投资(Hoshi,1991)。
五是努力实现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对借款人的间接监控。在西方发达国家,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之间还会努力实现信息的共享。通常,银行之间通过信用系统和公开信用登记来实现部分信息共享(Jappelli,Pagano,2002)。这种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共享有三种效果:提高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了解、提高银行对其还款可能性预测的准确度;降低信息提供过程中企业寻租行为;信用系统的存在对企业实质上就是一种约束机制,让借款人注意其在信贷市场上的行为和声誉,由此可以加大对借款人违约的阻吓作用,提高其违约成本,降低银行在贷后控制权转移条件下的信贷风险。
(二)贷后控制权转移条件下银行监控的有效性
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对公司的监控的激励和监控的有效性方面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有通过管理投票以帮助公司纠正管理弊端的倾向(Pound,1988)。机构投资者可划分为压力敏感型和压力不敏感型,并且由于压力敏感型机构可能和他们并不想得罪的企业有着密切或潜在的商务关系,因此更有可能顺从管理决策(Lease and Smith,1988)。持有更大企业股份压力的敏感型股东或者债权人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会将更多的代理投票权投向赞同管理者的建议。而对于压力不敏感型的股东如社会保障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在他们持有更大份额的企业中,会将更多的代理投票权投向反对管理者的建议(抗托管改正建议)(Park,2000)。所以,银行和保险公司比其他类型的投资者更支持管理者。
理论界的学者们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考察了市场对抗托管测量消息的反应,研究发现,当股东是个人或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公司或独立投资顾问)时,市场的反应和持有的股份或债权比例是正相关的。当股东或者债权人是压力敏感型机构的时候,如商业银行,市场的反应和持有股份或者债权的比例是负相关的(Borokhovich,et al.,2000)。理论和实证证据表明,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管理者补偿的监控影响取决于机构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目前或预期的商务关系(Almazan,et al.,2003)。而商业银行这种机构投资者的监控会更多地影响到企业的管理决策行为。所以,商业银行在贷后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实施相机控制是显著有效的。
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贷后控制权转移后,究竟是自己单方监控企业还是加入控制群体分享控制企业,哪一个策略最优,要取决于借款企业的特征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法律的相关规定。从借款企业的特征上看,对于投资机会难以评估的企业,银行机构采取分享控制策略应占主导地位。因为在这些企业中,享有控制权的银行将在评估项目时拥有信息优势,同时单方监控比破坏无效率的商务决策更有可能伤害企业价值。与此形成对比,如果投资机会产生的私人收益难以被内部管理者评估,由外部投资者实施监控是有效率的。从公司治理法角度来看,在法律体系对少数股东提供的是弱保护的情况下,分享控制比较有效。弱公司治理法意味着能够增强私人收益的重要投资机会的改变或转移。这一转移增加了享有控制权的银行采纳增加私人收益的无效率项目的激励,并使得银行监控者防止伤害少数股东和贷款人利益的公司决策更为困难。所以,当公司治理法弱化时,监控下的企业价值减少。因此,控制群体通过更大的净资产或债权份额来改善自己的激励能够减少弱公司治理法的无效率。
另外,信用关系的结构也影响商业银行的监控决策并影响贷款利率。商业银行的利润以及银行对监控的激励依赖于监控成本的大小,依赖于企业家的行为和贷款人的数量。监控和贷款利率的均衡水平依赖于企业选择哪一种银行关系结构。例如,从两个银行贷款总是意味着更低水平的约束和惩戒。两个银行承担双重努力,产生了双重成本,但却只能分享监控的利益,这降低了银行竭尽全力、连续和一致地密切监控全部批准贷款量以控制企业的激励。没有密切的监控,企业发现可以很容易不正确地使用其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然而,作为更低的偿还概率的贴水,两个银行并不必比单个银行要求更高的贷款利率。多个贷款人的贷款利率依赖于多重努力和收益的分享是与监控成本的特性发生相互作用的。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甚至会导致企业在获得两个贷款人时的贷款利率要比获得单个贷款人时的贷款利率更低。所以,这是商业银行在贷后控制权转移情况下制定对企业实施监控决策时,必须要予以考虑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也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监控的效率。
商业银行监控的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有效途径敦促企业家投入努力并增加项目成功概率以控制企业家的行为。然而,银行对借款人的监控力度又要受到外部法律环境的约束和影响,这涉及到法律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弱。对投资者保护的强弱差异不仅决定企业内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模式,还决定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乃至整个国家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
虽然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监控行动是对管理者行为的最好附加控制,是市场和法律约束失败时参与控制的支撑物,然而,无论商业银行采用哪一种相机控制方式或策略,其附加于企业的控制都是不可压缩并耗费成本的。对于给定的贷款条款,银行选择监控密切程度的根据是最大化自己的利润而不是项目的资金收益,这减少了监控作为控制工具的用途。
为成功使用银行和机构投资者行动作为附加控制,许多目标可能被提出。其中关键是创造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以及不同类型公司共同生存和竞争的制度环境,这样一个可行的制度具有识别不同企业的不同监控需要的优势。在我国,要想建立这样一个真正可行的制度环境,需要对现有法律系统进行巨大变革。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存在着实质的障碍,这些障碍防止商业银行模仿德国或日本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起控制作用。因此,商业银行要实施有效的贷后控制权转移下的相机监控,不仅需要废除或修正这些明显的障碍,而且还要修正那些对控制公司的人施加责任或义务的法律主体。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对控制性股东和破产的担保法律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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