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虚荣”现象及其对策_民主集中制论文

论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虚荣”现象及其对策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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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1-0016-0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充分说明,社会和谐,首先要求党内和谐。而党内和谐的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取决于公共权力执掌者能否规范运用手中权力。这是因为,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统率全体党员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处理党内关系的根本原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真正确保党内和谐。因此,要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注重理顺关系,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运转有序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集体领导。

当前,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与过去相比,更加注重充分发扬民主,更加注重正确意见的集中。原来“民主不充分、意见难集中”的“一言堂”、“家长制”作风有所缓和。但现在,随着党内民主的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另一种苗头性的现象,把情况反了过来,出现了“民主虚泛,民主了反而不民主;意见集中了,难集中正确意见”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实质,也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虚假民主的表现。这一“民主虚泛”现象,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

一是“程序型民主”。就是指一味地就程序而程序,对一些重大决策,因由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制度,而纯粹把这一制度当一种程序来看待,追求形式上的民主。从表面看,有些地方和单位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该走的程序都走了,而且在讨论问题时也允许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但是,最后还是按照“一把手”的意见“拍板”,变成了“大家纷纷发言是民主,最后书记个人意见为集中”。这是表面上让人讲话的“程序民主”,实质是“借集体集中之名,行个人集中之实。”程序上的漏洞太多,缺乏切实而有效的制约,使其利用制度和程序漏洞达到了形式上的民主化和合法化。

二是“利益型民主”。就是指一些“一把手”或班子集体,在个人利欲熏心的情况下,利用集体决定来壮胆,或追求个人利益,或共同腐败。如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就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党课》,2006年第6期)这一事件说明,一些“一把手”为了一己私利,信奉“法不责众”,利用集体决定来逃避法律制裁。其他班子成员因为利益所使,或有“出了事领导顶着”的心理,一旦“一把手”表态,其他集体成员往往都随声附和,举手通过,共同腐败。这种变了味的民主,不过是个障眼法而已,往往是集体腐败的先兆,其实质是“腐败民主”。从中纪委、中组部公开通报的各种信息来看,这一现象呈现蔓延之势。

三是“无能型民主”。就是指在讨论决策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时,或由于班子成员缺乏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多,把握不住,无法也无能表达意见;或由于议题时间紧,无法精心准备,说不出什么所以然。这时候,那些决策者既没有能力去发扬民主,表达正确意见,又要按照正常程序民主讨论,却无法吸收到正确的意见,只好依据主要领导的意见作出集体决定,这必然会影响到决策的效果。如湖北省宜昌县政府在三峡大坝前兴建大型人造缩微景观“三峡集锦”景区,因吸引不了游人和建筑质量问题,停业4年之后于前不久拆除,地方政府投资的4000万元打了水漂。(《党建文汇》,2006年第9期)对于短命的“假三峡”,就是“决策无能”的典型表现。

四是“代言型民主”。就是指利用“专家论证”这一幌子和招牌,表达某些集团的观点或某人的一家之言,达到所谓的民主决策的效果。那些违背科学与良知的某些专家,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民主代言人。如海南一个号称“环保酒精厂”的企业,开工3年多时间,因严重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导致驻地附近3个自然村人口死亡率增长1.3倍,癌症死亡率增长3.5倍。也许有人会说,这混账项目大概又是少数人拍脑袋拍胸脯的产物。错了!事后调查发现,这个本不该“出生”的项目,却是经过专家三次论证、有关部门严格批准立项的。(据2005年人民时评:不能让专家论证沦为“无责论证”)专家善于随波逐流,依据主人想法,做出一些违反科学的“专家论证”,以致误国误民。这样的民主方式,其实质是借“专家论证”来压制民主。

这些种种表现,就是一种“民主虚泛”现象,其实质是“借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要防止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虚泛”现象,增进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内和谐,重点是要把民主集中制建设好、执行好。要治理“民主虚泛”现象,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核心在于加强“一把手”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在现有体制下,班子成员中多多少少都有崇权心理。因此,要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加强“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成为关键。一方面,要谋划和制定有利于班子成员发扬民主、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适度分权、合理分权,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以班子成员行使权力来制约“一把手”权力。规范党政“一把手”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纪检等工作,防止滥用权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限制“一把手”干部提名、推荐等用人权限,打破班子成员对于主要领导的人身依附关系。健全党政“一把手”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实行委员质询制度,接受班子成员和群众的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关键在人。要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把经过民主推荐的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不断加大党内直接选举,逐步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拔更为合格和更具权威的领导人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以增进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民主集中制的程序规范。程序民主将逐步成为一种新的党内民主模式,成为制约“一把手”权力的关键制度。目前,党内已经颁布实施的制度性规范,大都是“应该”、“不应该”、“准许”、“不准许”之类的实体性规范,对通过哪些程序来保证这些实体性规范的贯彻执行,则规定得很少,特别是缺乏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具有刚性的程序性制度。当然,民主集中制的运行程序,已散见于《党章》和其他文件之中,但还没有系统、规范的明确表述。因此,要整合这些程序性规范,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使民主集中制的每个步骤均应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要通过构建以程序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保障载体,探索与程序相适应的规范制度,促进程序民主的建立,从而使民主集中制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二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关键在于扩大党内民主,以民主平衡权力。一方面,要扩大班子成员内部的民主。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强班子成员,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领导集体;要努力提高班子成员的能力素质,提升班子成员维护民主的能力。要健全议事决策权限、议事决策程序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全委会、党委会的权力,规定对重大政策主张、重要干部任免、大型工程项目等均须在全委会集体民主讨论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建立涉及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党委提出意见、人大作出决定、政府组织实施、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纠错改正机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度,提高各级党委和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要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各级党组织和普通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切实提高上级党组织的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探索建立党员提案制和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回复机制,落实党员的合理建议权,重视对党员群众所提意见建议及时做出反馈,特别要注重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说明。要努力扩大党员在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增强决策的权威性和党员对决策的认同感,确保广大党员意志在党内的最高权威。要合理利用“外脑”,建立健全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增强各类专家学者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并也要选择党外的思想库、咨询机构、研究所及专门委员会作为决策的参谋助手;特别要建立规范的专家论证制度,不能让专家论证成为变相“压制民主”的手段和“无责论证”。

三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基础在于推进党务公开,以透明规范权力。要把注意力放在建立有效而又保证正确使用权力的开放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上,让领导干部行使的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让党员群众了解内情,更好地参与和监督党内事务。除涉及党的秘密外,凡是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都要在党内外公开。党政执政行为、过程、结果要公开;立法活动、政策制定和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政治信息要公开;党政执政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要公开。积极探索建立党情发言人制度,严格落实党政重大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党务信息。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其事件缘由、发生过程、工作手段、处理结果等,都要最大限度地在第一时间告知群众,公布真相,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开放的领导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明确应向人民公开的事项、应由人民直接参与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做到“人民知晓、人民讨论、人民动手、人民检查”。运用信息网络等先进科技手段,构建群众参与的开放的对话交流平台。要给舆论监督营造广阔空间,切实加强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利用民意调查等手段,适时地、制度化对党政活动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做出评估,及时预警、及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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