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封建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_封建制度论文

英国封建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_封建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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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56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2)03-0035-06

近年来,我国历史学界十分注重对英国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研究,对英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政治条件、经济基础、社会因素等方面的问题尤为关注,而关于英国封建制度形成这类问题似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西欧各国的封建制度都有采邑制这个主要的特点,并不表明各国封建制度的形式及其内容完全相同,更不表明其形成的方式是相同的。正是各国各具特质的封建制度,才决定了其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社会制度转型所走的道路和方式。因此,在深入进行西欧制度转型的研究过程中,比较各国封建制度的特质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而封建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从表面上看,英国封建制度确立的方式与西欧大陆很相似,即外来者的入侵引起了社会制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似乎是“一个战役就解决了英国的命运”[1](P80);但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转型都不可能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必定有已经具备的社会历史条件。1066年诺曼人对英国的征服并不是社会形态完全不同的一个民族对另一民族的入侵,它没有像日耳曼人对西欧大陆的征服一样彻底地否定了原有的社会制度,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的大动荡,致使新的社会制度形成的过程持续了几个世纪;也不同于查理大帝对萨克森地区的武装占领,占领者以强制的军事手段改变当地的社会制度,引起强烈的反抗,迫使占领者所推行的政策使被征服民族有可能保存自己的习惯和传统。征服前的英国社会已经具有了封建化的因素,首先大地产已初具规模,土地所有制的变更必然要导致社会关系的演变,因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而产生出来的政治上的依附性越来越强于原有的血缘亲族性,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出现。但是,这种从占有土地而衍生出来的封建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还没有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王国的立法机构仍在延袭氏族公民会议的形式,这就阻碍了封建王国政治的发展,是诺曼人的征服彻底铲除了盎格鲁—撒克逊王国体制中氏族制度的残余。

诺曼人的征服之所以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没有受多大阻力地就在英国确立了封建制度,是因为在英国和诺曼底这两个封建化程度有极大差异的社会中又有极类似的因素,使诺曼人可以顺利地将其社会制度引入英国。首先,英国和诺曼底公国的封建制度都是在氏族制度瓦解过程中出现的农村公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早在公元1世纪时罗马帝国的军团就已经踏上了英伦三岛,将其列为帝国的一个行省,但是罗马帝国的奴隶制经济和政治对其的影响微乎甚微,帝国给予这个隔海相望的行省的政策是“自治”,因此氏族部落的社会形态得以长久持续下来。[2](P163—167)日耳曼人的武装大迁徙冲击了整个欧洲社会,导致了危机重重的罗马大帝国最终覆灭,欧洲的经济体系、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全面的变革。与大陆以海相隔的不列颠也受到日耳曼人大迁徙的波及,然而由于闯入的撒克逊人和当地民族的社会形态几乎在同一发展水平上,因而不可能导致社会形态的变更,所产生的结果仅仅是一个氏族部落迁入另一个氏族部落的所在地区,建立了多个盎格鲁—撒克逊部落王国。齐思和先生在分析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社会性质时,以当时的法典为依据指出:“早期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因具有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二重性,这就决定了它的过渡性。……它可以向奴隶制过渡,也可以向封建制度过渡。”[3](P69,76)向封建制度过渡的重要条件一是大地产制,二是土地用益者对土地占有者的依附性。根据英国历史学家H.R.Loyn的研究,7世纪盎格鲁—撒克逊各部落王国社会中这两种倾向已经有所发展,农村公社开始转化为庄园,村镇的小贵族成为庄园生产的组织者。[4](P163—167)

8世纪丹麦人的入侵对英国社会的转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首先,它加速了自由农民的分化。为赎买和平而征收的“丹麦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致使许多自由农破产,委身于那些可以给予他们维持最低生存条件的贵族。即使那些没有破产的自由农民也受战乱的威胁,迫切需要保护。能给予他们保护的是所在地区有军事实力的贵族,而提供给他们的保护都是有条件的,尽管这种条件还不是完全封建性质的,因为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还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被保护者对保护者的依附性已经很强,在政治上完全倾向或服从保护者。马克尧先生认为这种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关系就是封建人身关系的源头。[5](P17)

诺曼征服之前的英国社会是否已经封建化,这个问题一直是史学界探讨英国中世纪历史的一个焦点,而且把是否存在骑士制度看作是问题的关键。1891年,J.H.Round提出,是诺曼人的征服把骑士制度(Knight—Service)引入英国,这是英国封建制度的起点。4年后,他又著书进一步阐述了这个论点。[6]他的观点得到英国相当一批有影响的历史学家的赞同。F.M.Stenton认为,虽然征服前的英国社会已经有了大土地占有者,但是他们没有私人的城堡,没有为其服役的骑兵,因而没有产生采邑制的条件。[7](P215)M.Bloch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先为封建制度下了定义,即:隶属的农民;附带服役的地产;特定的军事贵族掌握权力;联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服从和保护的纽带;权力的分散——不可避免地造成的混乱。从这个定义来看,他认为征服前的英国尚没有完全具备这些因素。[8](P446)C.W.Hollister认为封建制度是以封地占有形式为基础的社会,在分封者和受封者之间存在着效忠和保护的关系,这是诺曼人征服前英国社会所缺少的。[9]R.A.Brown不否认征服前英国社会已经具有了封建因素,他把这些因素称之为前封建的(proto—feudal),同时他又强调英国还没有确立封建制度,因为它还缺少构成封建制度的4种要素:一是没有骑士制,这是由于英国人和丹麦人的战争主要是以海战的形式决定的;二是由于这种海战形式没有提供形成陪臣制的社会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在征战中形成特殊的军事贵族阶层;三是因为没有陪臣制也就没有给予这些军事贵族因服骑兵役而赐予的封地,没有实行采邑制;最后是缺少形成封建势力必需的城堡。[10](P34—37)这一派的观点以法兰克封建制度为模式分析英国封建制度的起源,过重地强调了政治统治形式和法律体系的社会因素,忽略了经济形态的社会因素。经济形态是政治统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后两者又是前者的体现,它们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抛开或忽略哪一个都是片面的。陪臣制是封建制度起源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它的形成和发展并不仅仅取决于进行战争的形式,而是在于在战争中统治权力的集中和加强。英国在同丹麦人的战争中实现了王国的统一,有了以国王为首的权力中心,以及以这个权力中心为中心的贵族统治集团,这个集权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统治集团成员的手中。

丹麦人的入侵打破了不列颠各部落王国不统一的僵持,反抗丹麦人这一共同利益所需的共同的军事行动,使各部落王国都服从当时最强大的韦塞克思的国王。[11](P259)以此为契机在全不列颠征收的“丹麦金”,是超越各部落王国界线的统一的税收制。税收是盎格鲁—撒克逊各部落王国主要的经济命脉之一,[12](P28)9世纪以后为赎买和平向丹麦人交纳的“丹麦金”逐渐成为各王国主要的税收之一。由于共同反抗丹麦人的需要,制定了在全不列颠范围内征收“丹麦金”的税额和时间,有了统一的税收制。统一的税收制为统一王国的形成奠定了最初的经济基础,[13](P42—42)同时在征收赋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地方行政机构,shire(郡)、hundreds(百户)和boroughs(镇)这些氏族性的社会单位逐渐地成为按地区划分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14](P236—262)这些地方管理机构不仅负责征税,而且还主持当地的法庭和军务、执行国王的命令和处理其它事务。通过这些地方行政机构,国王的权力越来越突出,国王成为王国权力的中心。[15](P89)

地方行政统治机构是盎格鲁—撒克逊地方贵族产生的基点,统一王国形成之前,盎格鲁—撒克逊各部落王国的统治政权还没有建立较完备的行政机构,国王的家族成员和其亲兵在地方代表国王行使权利,逐渐成为一地一方的国家官吏。这些地方官吏的权利范围不十分明确,而且又是家族式的、世袭的。王国统一后,与国王有亲属关系的官员成为国家的重臣,他们因服务于王国而得到赏赐,即book—land(书田)。“书田”是依据folk—law(公民法)由国王和贤人议会赐予的folk—land(民田)以外的土地。10世纪以前,“书田”大多数是赠给教会和修道院的,而这时则大部分赠给了世俗官吏和家臣,在和丹麦人的战争中,家臣的军事职能密切了他们和国王之间的个人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效忠和赏赐为基础的。虽然获得“书田”的家臣必须要履行服兵役、修城堡和架桥梁这三项基本义务,但是他们同时也获得了书田所附带的经济和司法特权,其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因之而提高。

“书田”加速了土地的集中,庄园越来越多地被国王和大贵族控制,在克怒特王朝时期,与国王有着姻亲关系的戈德温家族就控制着诺森伯里亚、东盎格里亚、赫里福德、肯特和埃塞克斯5个大郡。[16](P71—73)为巩固在各地的政治势力,这些大贵族把在各郡的庄园分给了自己的家臣。家臣还不完全同于封臣,因为在法律上他们还是自由人,但他们与土地的给予者之间的根本利益决定了他们必须服从大贵族,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是由土地衍生出来的封建依附关系了。这种关系增强了地方贵族的独立性,他们有经济实力,有政治特权,有实际的领地范围,从而形成了以他们为核心的地方统治集团,[17](P12—15;91—95)并且在贤人会议中的政治影响不断增强。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王国长期存留下来的立法机构,王国的重大事务,包括选立国王都要在贤人会议中裁决,国王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贤人会议的制约。这种立法体制显然仍然还是氏族性的,因此,以Round为代表的一派认为诺曼人征服前的英国不是封建的,至多是前封建的。但是,这种立法体制不再适应正在变化的经济形态,地方贵族在贤人会议中与国王争夺权势,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染指对主教的授职权。因为基督教会对英国政治统治以及英统一王国的形成都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

英伦三岛的基督教化与盎格鲁—撒克逊各部落王国的国王们有密切相关的联系。至今尚未发现记载基督教传入英伦三岛的时间和途径的文字史料。2世纪末期,罗马史料中出现了有关英国基督教的记载,表明那个时期的基督教化并不很广泛。[18](P3—4)基督教对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是在圣奥古斯丁的传教之后。尽管在此之前爱尔兰的修士科伦班已经在英国进行了广泛的传教,但他的影响比较有限。受命于教皇格里高利一世的奥古斯丁传教的中心是“圣彼得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强调“国王中的国王,君主中的君主”,[19](P358)基督教的国王是上帝在世间的代理人,信奉上帝就要服从基督教国王。因信仰产生的对国王的忠诚有利于王国的统治,因此,奥古斯丁的传教首先被各部落的国王们接受。[20](P202—216)可以说,在英国没有哪一个王国的基督教化不是因其国王最先接受基督教,并且积极推行而实现的。[21](P26)国民的信仰完全是以国王的意志为转移,是原始部落宗教的特征之一,盎格鲁—撒克逊的基督教教会长久地保留了这一特征。克怒特国王在其颁布的法律中的第一条就宣布:“我们的所有臣民必须永远热爱和崇拜唯一的上帝,奉行对基督的信仰,完全忠诚国王克怒特。”为了进一步加强信仰的政治功用,国王强调王室与上帝的亲缘关系,曾经有5位国王和其他的王室成员被封为圣徒,这在西欧大陆基督教会史中是从未有过的。[22](P77—82)

征服前的英国,宗教事务是王国政治事务的一部分,国王和贤人会议控制和主持教会的各项事务,由国王任命的主教,特别是被称为英国教会之首的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或是王室家族的成员,或是与王室家族有密切关系的家族成员担任。教会即受控于国王同时又因此而有一定的社会地位。10世纪以前,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依然是根据所获得的罚金额来确定。在肯特王国威里德统治晚期的法典中规定,赔偿主教的罚金与国王的相等,为50先令。韦塞克斯王国的伊尼国王的法典中规定,破坏国王的建筑要交纳120先令的罚金,破坏大主教的建筑要交纳90先令,破坏郡守的建筑则为60先令。在西撒克逊王国的法典中规定,破坏国王和主教的建筑的罚金同为120先令。[23](P102—107)在政治方面,主教同样承担地方行政管理和收税的职责,参加贤人会议,参与王国的政务。

10世纪以前,盎格鲁—撒克逊尚没有统一的王国,但是却有了统一的教会。圣奥古斯丁传教之后,英伦三岛的基督教会中出现了罗马派和爱尔兰派,两派教会经常在教义和礼仪方面发生争执。664年,诺森伯里亚部落王国的首领企图借助教会的力量吞并其它的部落王国,积极支持坎特伯雷的大主教在他王国境内的惠特比召开宗教会议,解决了罗马派教会和爱尔兰派教会在宗教问题上的分歧,承认罗马教会的绝对权威,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是罗马教会在英伦三岛的代理人。这次宗教会议之后,英国的教士和修士经常前往罗马朝圣,在那里接受教皇的授职礼,英国教会也承认罗马教会任命的外籍教士在英国的圣职。[24](P22—23)669年5月,教皇维塔利安任命希腊修士狄奥多尔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他上任后按照地区划分和设立主教区,教会首先打破了各部落王国的界限统一起来。狄奥多尔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得到全境承认和服从的大主教。[25](P107)从那时起,英国教会就不排斥外籍教士担任高级教职。统一的教会为王国的统一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这是众多历史学家苟同的观点。

10世纪以后,教会的政治作用进一步突出,在贤人会议中有众多的席位:9~11位主教,3位修道院长,和6位以上的教士,几乎与世俗贵族的席位相等,郡守只有5位,贵族2~5位,亲兵则在12位以上。[26](P116—117)可见,牢牢地控制对主教和修道院长的任命权,是增强国王在贤人会议中政治实力的重要措施。国王扩大了教会和修道院的各种权利,授予他们教区所在地区的百户司法权和征税权。伍斯特的大主教渥斯沃尔德所得到的对承租人的司法权的范围,相当于半个英国的土地,被后人称为Oswald law(渥斯沃尔德法)。梅德海姆斯特德修道院重建时,国王给予它诺森安茨地区8个百户的司法权,该修道院控制了那里一半以上的地区。[25](P319—320)国王忏悔者爱德华给予了贝里圣埃德蒙兹修道院8个半百户范围的司法权,而且还免除了它的各种赋税,给予其铸币权。圣阿尔班斯和巴特勒修道院不仅有大量的庄园,还有不少于22个百户的司法权和征税权。[27](P196—197)教会和修道院的财富、权势都有了很大的增长,另一方面,国王又加强了对教会和修道院的控制,引入了西欧各地普遍开展的修道院改革的措施。艾特尔雷德国王颁布的35条法令中,有25条是关于教士和修士的,严格规定他们必须遵守教令教规。克怒特国王的法令中也一再重申这一点。[24](P114—126)最关键的是,对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任命权只掌握在国王的手中,国王随时可以撤换不符合王室利益的主教,因此在英国时常出现教区主教空缺的现象,教区的税收权和司法权则归王权所有。1052~1066年间,除了坎特伯雷、温切斯特、埃勒姆汉姆、伦敦、拉美斯伯、雷舍伯恩和埃克塞特以外,所有其它的主教区的主教职务都空缺。而在这几个为数不多的大主教中,包括诺曼人在内的外籍教士占了多数。[26](P43)英国众多的学者认为,英国教会的封建化是先于世俗的。其一,因为教会首先实行了大地产制;其二,教会授职权受控于国王;其三,诺曼教士采用大陆的采邑制来管理教会的财产。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应忽视的是,教会从来不是脱离现实社会的独立社团,它的性质是和社会形态密切相关的,地方贵族与王权争夺对主教的授职权就是这种表现。

11世纪初,随着大地产的发展,地方大贵族与王权争夺社会公共权力的斗争越来越公开化,有势力的大贵族寄希望通过由他们任命的主教占据的席位,增强在贤人会议中的政治力度。为此,国王忏悔者爱德华以修道院改革为契机,于1044~1047年间任命了一批与地方贵族没有任何亲缘关系的外国教士,特别是那些来自诺曼底的教士为英格兰的大主教和主教,在教会中组成了很强的诺曼派势力。1051年爱德华国王因任命诺曼籍的教士朱梅热的罗伯特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与戈德温家族发生激烈的冲突,以至兵刃相见。[28](P86:104—105)为抑制戈德温家族在贤人会议中的势力,国王忏悔者爱德华欲借助英境外的政治势力,派大主教罗伯特前往诺曼底,以许诺王位为条件换取威廉的支持[29](P535—543),为威廉的征服提供了最好的理由。

英格兰与西欧大陆建立外交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政治联姻,它与法国、德意志、勃艮第都有姻亲关系,[30](P54—61)特别是11世纪初英王埃塞尔里德二世与诺曼底公爵理查德二世的胞妹埃玛的婚姻,使英王室内有了诺曼血统的贵族,诺曼公爵由此有了英国王位继承权。1066年威廉以王位合法继承人自居(英王忏悔者爱德华无子嗣),废黜了由贤人会议推举的戈德温家族的哈罗德国王,并被贤人会议选举为英国国王,由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为其举行了加冕礼。英国已有的大地产制、从土地中产生出来的政治权利以及基督教教会的政治功用,这些社会条件与诺曼封建制度的因素极为相似,这就大大地减小了威廉征服后在英国推行诺曼封建制度的阻力,从而完善了英国正在逐渐确立的封建制度。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征服前的英国在社会经济形态方面已经封建化,政治统治形式正顺应着这种经济形态发生变化,只是在法律体制上还没有明确地表现出来,诺曼人的征服加速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步伐。诺曼人的征服之所以能起到这样的社会效应,是因为在这两个封建制度发展差异很大的社会中有很多相似的社会因素,减少了外族入侵必然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英国和诺曼底同是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过渡到封建制度这种共性,使英国和诺曼底的贵族集团中都长期保留了血缘亲族关系。虽然在整个社会中血缘关系已经完全地淡化了,但是统治集团内部的血缘亲族关系依然很强,它适应于当时的封建王国的政治体制。英国社会在经济方面诸多的封建因素,使威廉能够在保留原有地方行政机构的基础上全面地实施采邑制,以少数的诺曼大贵族取代了盎格鲁—撒克逊的氏族大贵族,没有造成社会阶层更大的再分化。另一方面,统治集团与基督教教会的关系,以及教会的政治功用也都起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诺曼人征服之后,被取代的盎格鲁—撒克逊的旧贵族的反抗引起的社会性的回响,仅是地方性的、小规模的、短时性的。这些社会因素为征服者威廉在黑斯廷战役之后,顺利地把诺曼底的采邑制引入,英国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英国封建制度确立的这个过程,决定了其封建制度在此之后发展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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