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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早春,吴邦国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由七个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①又,此前出版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也披露说,我国现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计600多件;另有大量行政规章。②
就我国“现行有效的”立法概况而言,以上可能是最晚近、最权威的官方报道。不过,这些数字还可以也有必要再详尽一些。
——现行宪法和法律。结合白皮书所附“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以下称“目录Ⅰ”)可知,《宪法》(1982)及其四个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系作为1件“法律”处理的。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际只是228件。又,新一届全国人大成立以来,已通过并公布4件法律,全新制定的2件,分别为《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和《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其中,只有1件生效,且为修订通过,无从计入现行行列。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仍维持在229件水平上。
时下,按照既定部署,新一轮法律清理工作已经启动。③2008年7月底,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京集会,就此作出部署。此项工作为期一年,估计次年会有明确结果。
——现行行政法规。行政立法情况比较复杂。2007年第一季度,国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相继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展开全面清理。④为此,法制办通知还公开了“现行行政法规目录”(“目录Ⅱ”),向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2008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2008/1/15)发布。到2008年4月底,行政规章清理工作也见到了结果。这次清理工作的成果,可整理如下:
由表1可知,截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合计655件。同样是清理之前,我国现行行政规章,合计12,695件,包括地方政府规章9,664部,部门规章3,031部。经过清理,有92件行政法规和1,898件行政规章,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在1,898行政规章当中,予以废止的,为1,734件,包括地方政府规章1,475件,部门规章259件;宣布失效的,为164件,包括地方政府规章140件,部门规章24件。⑤这样,行政法规降至563件,行政规章降至10,797件,包括地方政府规章8,049件,部门规章2,748件,合计11,360件。
但是,以上数字并不足以反映现状,而只是告诉我们:经“过滤”,原“现行有效”的行政立法,有多少得以幸存下来,得以继续维持有效?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动,稳定性如何?当然,对我们了解现行立法现状,仍不失为重要参考。
2008年9月,新版《立法统计》一书出版,书末收录“现行有效行政法规目录(截至2007年10月)”(“目录Ⅲ”),共计669件。相对来说,这一数字更具时效性。根据说明,“目录Ⅲ”基础数据,出自国务院法制办,且所附截止时间,正是国办通知要求的清理工作结束时间。⑥按理说,完全应该涵盖最新清理成果。
事实上,2007年头10个月,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计26件,包括修改决定7件,明文废止6件,经逐件核对,全数反映在“目录Ⅲ”当中。⑦推而广之,2007年全年为30件;2008年为26件,最新的是3件暂行条例,均未正式生效。⑧也就是说,从2007年元月算起,截至现在,在刚刚逝去的两年,共计56件。表2为全目细节。
按照表2统计,扣除修改和废止部分,2007年前10个月间,国务院行政法规净增13件。但“目录Ⅱ”和“目录Ⅲ”对照之下,差额却为14件。这一误差,现在,尚无法予以解释,除非表中统计有遗漏。但从国务院令文号的连续性来看,统计应该是完全的;惟一中断的1件,即国务院令第490号,经查对,系任命曾荫权为港府特首,与公布行政法规无关。⑨
从中,也可看到“目录Ⅲ”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有4件,序号分别为8,16,23,26,到2007年10月,并未正式生效,但却轻率收入,且名为“现行有效”,其实是非常不妥的,至少是名实难符。较为合理的解释是,“目录Ⅲ”取舍和遴选标准,实为公布时间,而非实施时间,即生效时间。另,该目录将《合伙企业登记办法》(1997/11/19)题记内容,误置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5/13)之下。⑩这些方面,应该引起注意。
这提醒我们,公布时间并不等于生效时间,因为,有些法律文件,公布了,但并不见得实时生效,这中间,常常经历或长或短一段时间,有时是满足某些条件。(11)既然是“现行有效”,那就必须仔细甄别这些“尚未生效”部分,与此同时,还必须仔细甄别那些“已经失效”部分,把它们统统排除在外。
具体到现行行政法规,还要更复杂些。“目录Ⅱ”给出的数字,是655件;“目录Ⅲ”给出的,是669件。它们都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至少在当时“已经公布”。今天看来,在“目录Ⅱ”655件当中,有563件得以继续有效,见表1。在“目录Ⅲ”669件当中,明令废止的90件,均包括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当中。这通过对比“目录Ⅲ”和《决定》两个附件可知,相互之间的序号对应关系,详见表3。(12)
在表3中,有2件,没有反映在“目录Ⅲ”中,它们是《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1963/9/28)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79/9/3),对应“附件1序号”为9,11,而且,同样没有反映在“目录Ⅱ”中。又,《兽药管理条例》(1987/5/21),在对应“附件1序号”为33,在“目录Ⅲ”中已为新公布的同名法规(2004/4/9)所取代。以上,或者发现之后再行排除,或者是单纯折抵,对现行行政法规总量而言,不会产生影响。
另,《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11/3)及第一次修改决定(1992/2/27),其“附件1序号”为31,以及第二次修改决定(1999/10/1),其“附件1序号”为48,二者均对应于“目录Ⅲ序号”115。这就是说,《决定》虽针对92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但表现在“附录Ⅲ”中,实际只有89件,从669件当中扣除之后,所余580件。质言之,“目录Ⅲ”中,有580件继续有效。
这一情形,在“目录Ⅱ”中同样存在。因为,上述两个文件,在“目录Ⅱ”中同样表现为1件,所以,到2008年1月15日,其中564件行政法规继续有效。两个目录,差额仍为14件,前文困惑仍旧。
现在,需要考察:2007年10月之后,到目前为止,行政法规净增多少?据表2,实际增加为30件,包括修改或修订的11件,废止旧的行政法规的5件,《决定》部分不再重复计算。可见,一年来,行政法规净增25件。由此,所谓“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应为605件。如果截止到2008年2月28日,以上述方法计算,则为585件,与吴邦国委员报告和白皮书所述相仿。(13)
——立法渊源构成。上述部分数据,可表示如下表4。
应当说明,在表4中,尽量采用新近的、准确的和具体的数字,包括分析得出的数字。但无论如何,总是个梗概,如果是全貌,则尚需补充其他方面重要数据,比如:第一,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第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三,港澳台地区立法;第四,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等。(14)按照现行体制,前述各项,以及表4首行所列各项,均为我国现行立法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表4所示,仅仅代表一个角度,即法律渊源角度,或者说,法律形式角度。我们称为立法“渊源构成”。此外,至少还有:第一,部门构成;第二,机关构成;第三,活动构成;第四,文件(体裁)构成;第五,年份构成,等等。(15)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不同的侧面,结合起来,才会更全面,更系统。
——立法部门构成。现阶段,我国官方所习用的,是“七部门说”,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16)这里,分别简作宪法类、民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程序法类等。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目前,只能就“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两个方面,做出一些概括和分析。具体结果,可列表如表5。
从表5可见,在我国现行中央立法中,行政法类立法、经济法类立法,确系重头戏,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占到34.50%和23.58%,合计一半以上;在行政法规中,分别占到37.52%和46.04%,比重高过宪法和法律。具体而言,总类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行政、人事以及行政程序等13个子类,合计116件,占到行政法类行政法规总量的46.22%,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和地震等7个子类,合计135件,占到53.78%。而后7个子类的行政立法,连同经济法类,合计443件,占到整个行政法规的66.22%。如果再加上社会类立法,这个比例还会更高。这充分表明,经济发展以与之息息相关的社会、环保等立法,在现行行政法规当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立法机关构成。立法机关,在我国,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分别制定和修改以及废止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解释法律,可以批准国际条约等。国务院可以从事行政法规立法。国务院55个有权部门,可以从事部门规章立法。中央军委可以从事军事法规立法。各总部、各军兵种、军区,可从事军事规章立法。
在地方层面上,31个省级地方、49个较大的市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从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立法。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等地方人大,可以从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立法权。国务院及个别省市,还曾从事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当中,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和最高地位。表6反映了五至十届以来二者立法的构成状况及其变动情况。(17)
从表6当中,不难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相对于全国人大立法,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而且总体趋势还在上升。到九届人大常委会时,达到顶点,共通过法律及相关解释、决定等,合计101件,其中,法律72件,相对于同届全国人大的13件法律,几乎超出5倍之多。十届人大虽有回落,但也在5倍以上。这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规模小、会议多、会期长、素质高等因素,不无关联。而且,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仍在不断强调其自主性,如果单纯针对其他机关,针对逐年膨胀的行政立法、司法解释等,倒也无可厚非。可是,另一方面,全国人大的立法数量,却在逐年下降,这与全人大常委会的情况,形成较大反差,似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反思。图1则反映了这一变动概况。
图1: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立法机构构成及变动状况(部分)
——立法活动构成。制定法律,是最重要立法活动类型之一。更广泛地说,立法活动涉及:第一,实体类活动,如制定(立)、修改(改)、废止(废)、解释(释)、补充(补)等;第二,监督类活动,如改变、撤销、核准、批准(批)、备案等;第三,程序类活动,如起草、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等;第四,辅助类活动,如登记、统计、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决策、清理以及汇编、编纂等。完整、全面、真实、生动地记录立法状况,这些角度,无疑都是必需的、必要的。但资料所限,这里,只考虑第一类活动。
前文表1、表2,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但基本重心在于现行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法规。在表1当中,经过清理,行政法规废、改,分别为92、88件,分别占到清理总工作量的14.05%和13.44%;行政规章分别为1,898、330件,占到14.95%和2.6%。可见,力度还是不小的。表2中,两年来,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共计56件,修改或修订通过18件,占32.14%;除集中废止或宣布失效92件外,还涉及12件,除开2008年12月,以23个月计算,月均4.5件。表7也能看出一些端倪。(18)
除五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总量方面,表6和表7有所出入外,其余均相符合。在六届人大,制定法律37件,修改法律5件,分别占通过法律的88.10%和11.90%。七至九届人大,分别占到89.80%和10.20%、79.49%和20.51%、46.67%和53.33%。到十届人大,制定31件,修改41件,分别占到43.06%和56.94%。可见,自六届以来的所有五届人大,制定法律的比例在不断缩小,而修改比例却在不断扩大,到九届人大,修改数量开始超过制定数量。而且,八至十届人大,开始更多关注“法律解释”问题,合计形成14件解释文件,以九届人大最多,共计8件,占到57.14%。
——立法文件(体裁)构成。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统计中,常采用“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法律解释”等分类办法,具体名目各异,如“法”、“决议”、“决定”、“条例”、“规则”、“规定”等。这些内容,可称作“文件构成”,相对而言,更强调文件类型,而更多带有公文处理性质,类似于党政公文当中的“意见”、“报告”、“通知”、“函”等。
结合表6和表7可知,五届全国人大以来(1978-2008),截至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法律307件,法律解释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0件,合计441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35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180件,法律解释14件,合计552件。计入“现行有效法律”的,包括宪法和法律22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7件,法律解释14件,合计330件。(19)
另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1978年底前通过、至今仍然有效的,为8件;其余221件,均为1979年初以来通过。在这221件当中,“条例”6件,“决议4件”,“决定”4件,“议事规则”2件,“若干规定”1件,“通则”1件,“办法”1件。(20)联系表6可知,在所有229件现行宪法和法律当中,来自全国人大的,为39件,占到17.03%;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为190件,占到82.97%。
——立法年份构成。前述情况,在表8中,同样有所反映。(21)表8不仅表示文件构成,而且还表示年份构成。当然,主要是3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年度分布,也涉及前一个30年的立法概况。另外,还收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国际公约等方面的情况。我国现有国际条约类文件,共计333件,改革开放以来的274件,占到82.28%。
根据表8,可制成图3。首先是分布状况。229件现行法律中,除去现行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近30年来通过的,为220件,年均7.6件。以初次通过年份论,1995年为最多,为15件,占到6.58%;1981年最少,只有1件,占到0.44%。以件数出现频率论,有18个年份,集中在6件至9件之间,共计135件,占到61.36%。
其次,是变动轨迹。在图3中,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通过的法律,在相邻年份之间,波动都不大。大体在1995至1996之前,基本呈上升趋势;此后,则呈下降趋势;到2004年后,又有所回升。而且,在2000年之前,两方面基本是同升降,同涨落;从1997年之后,反差开始加大,2004年达到极致。再次,是增长速度。表9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包括宪法、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等)、现行法律(包括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详细列明了它们在建国以来60年间的分布状况和变动状况。(22)
表9中,所谓法律制定环比增长,为某年份通过的法律,相对于上一年份的增速,由此,可以计算出特定时段内的平均增速。在前30年(1949-1978),平均增速为-3.29%,为负增长,不少年份为空白;在后30年(1979-2007),平均增速为13.06%,为正增长,高于同期GDP增速。60年平均增速7.2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活动频繁,立法进程加快,大大快于30年前,且明显快于建国后的平均增速。
最后,是有效率问题。所谓有效率,即现行法律在同期通过的法律当中所占的比重,由此,可以计算出平均有效率,并可或多或少体会到立法质量及其稳定程度。在前30年,平均有效率为12.94%;在后30年,平均有效率为41.36%。60年平均有效率为37.1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逐渐步入正轨,平均有效率比30年前高出许多,且高于建国后的平均有效率。(23)有个别年份较低,如1981年和2004年,均处在10%以下,这大致说明,这两年间,法律变动性显著加大。
前文围绕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借鉴部分官方文献及非官方研究成果,做了一些初步的收集、整理和辨析工作;围绕我国立法构成状况,特别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从渊源、部门、机关等七个方面,或者说,主要从技术构成角度,做了一些有限的汇总和分析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我国立法全貌及其最新进展,并且,力求做到既具体而又深入,既翔实而又宏观。
这是初衷,然而,真正做起来,却是比较困难的,效果也不尽如意,可谓感触良多。例如,在立法领域,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的、成体系的资料,是相对缺乏的,同司法行政领域相比,同经济社会领域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经过专门途径,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这方面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威数据、统计公报、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等,而且,应由专门单位负责,最终形成制度。
又如,既有法制工作部门的统计资料,方向较为单一,在范围、口径、指标体系等方面,并不完全一致,尤其在跨时代、跨地域、跨部门、跨系统时,就更为明显,这无形中削弱了相互之间的可比性,增加了宏观把握的难度。所以,有必要加强立法统计研究,为这方面的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具体而言,在建立和健全立法统计制度时,从时间方面,应把年度、季度、月份等包括在内;从地域方面,应把行政区划、地理区域等包括在内;从事项方面,应把各种综合情况和专门事项、常规事项和非常规事项等包括在内;从机关角度,应把具有立法权的各部门、各系统包括在内;从活动角度,应把各种实体性、程序性的、监督性以及和辅助性的活动包括在内;从文件(体裁)方面,应把各种中央文件和地方文件、正式文件和非正式文件等包括在内。总之,要能够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渠道地记录和反映我国立法的现实状况和历史进程。
数字是一面镜子,也是一扇窗口,客观、真实的情况透过数字折射出来,抽象、飘渺的规律和趋势依靠数字清晰起来,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借助数字变得更为实在,更为透明,更为顺畅,更为有效。我国业已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数目字管理”早已深入人心,遍布社会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角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更多地体现在立法活动当中。准确、及时、全面、集中地公开各类立法信息,既方便了了解和研究,又方便了评估和预测,还方便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更方便了相互之间的沟通、理解和信任。如此,何乐而不为?借用一句古话:“胡为遑遑”。
注释:
①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8年3月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第2次全体会议。
②《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
③这里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4/15)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2008/4/15),由11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其中,《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④这两个通知是:《国务院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2007/2/2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7]20号,2007/3/15)。
⑤“我国行政规章更趋规范”,《人民日报》,2008年7月23日,第14版。
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法工委规划室)编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2008年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490-570页。本文正文和图表当中的大部分数据,系直接采自该书,为表述明确或论述方便起见,个别数据、部分项目有所调整。特此注明。
⑦“目录Ⅲ”中对应序号,分别为60,76,77,125,165,200,260,279,288,297,311,361,452,466,486,523,538,543,608,619,639,640,659,660,661,662.。废止的6件,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6/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1991/2/2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9/13)、《火车与其他车辆踫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79/7/16)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8/13)。
⑧这三个条例为:《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11/10)、《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10)和《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10)。
⑨国务院令第49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7年1月1日就职。总理温家宝。2007年4月2日。”
⑩“目录Ⅲ”对应序号为608,61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2008年版)》,第563页。
(11)过去,有过几种做法,比如:第1、实时生效,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届时生效,即自公布之后一段时间起施行;第3、满足条件生效,即自公布之后满足条件起施行;第4、送达生效,即自公布之后文件送达起施行。现在,前两种做法更为常见。
(12)“附件1序号”42,在“附录Ⅲ”中对应序号为561,二者文字上略有出入,但参照公布时间、机关等,其对应关系基本可以确定。
(13)2008年2月28日,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闭幕,白皮书发表。《立法统计(2008年版)》统计数据,以此为截止日期。
(14)关于地方立法情况,以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情况,例如,朱景文主编2007:《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针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7-49、157-163页。
(15)有学者给出了5至10届全国人大立法的部门构成情况,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年份构成情况,这些数据颇具参考价值。同上,第121页。
(16)这种意见,可能与三篇文章有关:第1、“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体系的几个问题”(1999/4/23),王维澄,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第2、“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2003/4/25),杨景宇,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第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特征和内容”,乔晓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17)法工委规划室编2008:《立法统计(2008年版)》,第271-295页。
(18)同注(17),第270页。
(19)同注(17),第295页。
(20)同注(17),第3、92-93页。
(21)同注(17),第269-270页。
(22)同注(17),第1-2章。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秘书组)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总目(2003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2部分。
(23)类似分析,例如,朱景文主编2007:《中国法律发展报告》,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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