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下的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_流动人口论文

和谐社会构建下的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_流动人口论文

构建和谐社会下我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稳定器”,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失,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我国解决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一)我国流动人口的特征分析

流动人口是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流动人口指的是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行政辖区,因故前往他地滞留暂住并不时回返的人口。对中国所有流动人口来说,务工经商、学习培训、婚姻迁移和随家迁移是人口迁流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规模扩大趋势日趋明显。

2.流入地高度集中。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北京、福建等发达省份以及新疆等地广人稀的地区是主要流入地,流出地则以农业人口大省四川、湖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等省份为主。

3.流动人口年龄构成年轻化。

4.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行业主要是建筑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而这些行业正是很多城市户籍人口所不愿意从事的。

5.流动人口的回流性强。

(二)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有两部分构成: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是,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民工因流动性较强而成为社会保障的一大难题。

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乐观,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而目前来看,企业和政府又缺乏这方面的政策和规定来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保障,导致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给其生活和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

二、影响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几个因素

(一)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

第一,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整体层次水平不高,很多流动人口对社会保障没有清楚的基本认识,更谈不上怎么改善和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了。第二,流动人口以低收入为主,其不仅在收入分布上存在收入较低的特点,而且收入分布的区域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三,流动人口以年轻劳动力为主,缺乏参保的意识。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既可以归为城镇社会保障又可以归为农村社会保障,但两者的可行性都不大。而政府部门强调的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以此来减少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负面影响。从流动人口的角度看,他们更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权利的维护,以便更好的生存和生活,并使部分流动人口可以在城市立足,直接转化为城市人口,从而既解决流动人口的问题,又解决城市化的问题。

1.城乡收入差别显著。我国由于农民多,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缺乏社会保障,这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造成严重障碍。加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呈现出极不均衡状态,农村医疗保险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应该指出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尤其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差别的影响而造成的不合理结果。

2.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

3.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从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与城镇职工相比普遍都低很多,而目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城镇职工年人均工资,结果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工根本没能力购买养老保险。其次,农民工失业频率高,很难符合现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要求的就业稳定性和缴费连续性的要求。

最后,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大最跨省区流动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如果农民工要异地转移保险金,则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企业和社会统筹部分大都不能转移,这些规定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完全不合理的。

(三)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重视

目前,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民工大都没有与企业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而且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也对企业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纵容。有些地方虽然对违规企业进行了处罚,但由于处罚力度太轻或者处罚不严,导致企业仍然漠视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保障。

(四)户籍制度方面

流动人口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是分不开的,户籍制度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城乡分离的“二元制”户口管理制度到城乡一体的“一元制”户口管理,使得一大批农村人口从农村流入到城市,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又凸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与现有的户籍制度密切相关,为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逐步消除户籍管理制度中仍存在的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配套进行农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公民的平等的劳动就业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

(五)社会文化心理因素

传统户籍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和城市固定户籍人口的利益分歧,使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流动人口遭受到来自城市的社会歧视,阻碍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进程。这种歧视通过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体现出来。如广东省各地都已对使用外来工实行严格控制,按照“先省内、后省外”以及按比例就业等。

(六)城市公共服务方面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每年大约有1500万人左右进入各级各类城市,但是城市公共产品的提供严重滞后,多数城市没有考虑大量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没有提供公平的基础教育和各项社会保障,没有考虑流动人口对公共住宅的需求,甚至水、电、交通都很少考虑。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几点思考

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民工因流动性较强而成为社会保障的一大难题,积极探索适用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从长远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需要,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成员各尽所能,人民的聪明才智得到全面发挥,人的基本权利和需求得到满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人与自然协调共处,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的正确协调,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一)改革现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要改革现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从流动人口的角度建立适合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为流动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

首先,社会保障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按需分配的社会制度。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不应该按制定政策的人的主观愿望来设计,而是要根据客观需要。从流动人口的需要看,他们要求更为迫切的社会保障待遇可能依次是:工伤、医疗、失业,最后才是养老。但是,有关部门排列的顺序却是先养老、后医疗,然后才是工伤、失业、女工生育。所以有关部门对各种社会保险的排序似乎并不合理。其次,现行的各类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门槛太高,对于流动人口很不利。只有降低门槛,同时也降低对保障待遇的期望值,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具有可持续性。

(二)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

首先,让土地使用权与农户的集体“归属权”脱离关系。不论农民就业和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也不论农民保留农业户籍还是转为非农业户籍,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只跟法律规定的年限挂钩。这一点是给予农户土地转让权的前提,因为没有明确界定的使用权,也就没有明确界定的转让权。同时,给予农户土地转让过程中的自主谈判权。自主谈判权是转让权的实质,也是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城乡土地资源的关键。具体来说,要适当放松对土地用途的管制,尤其是对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管制。应允许宅基地直接转让给城镇居民,允许农户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

其次,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提高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理论上讲,要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维护农民捆绑在土地上的利益,应该完全放开对农户私人土地产权的限制,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形成。但是,在完全放开农村土地产权和市场后,由于会出现大最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局面,结果是仍然达不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目标。因此,可行的途径是以市县政府为主导,建立农村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从而提高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增强城镇公共设施为流动人口服务的功能

构建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这就需要城市的规划建设不仅要面对本城市的户籍人口,还要面向外来人口;不仅要考虑流动人口的物质需求,还要考虑他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子女受教育的需求,同时还要建立一个公平的劳动力的流动市场,保证流动人口就业的需求。另外,还要将他们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应有的福利。这些都需要通过政府的努力、规划以及制度的创新才能做到,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相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建立“流动人口之家”,使外来人员可以享有权益保障、劳动就业、卫生防疫、计生保健等各项服务,激励外来人口参与社区建设,安心创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真正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

(四)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

从长远来说,使流动人口定居下来,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对于解决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协调利益关系和缓解社会矛盾,甚至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都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目前,已有部分流动人口在城市拥有住房,子女通过赞助在城市就学,他们的生活水平往往高于一般的市民,而且在城市中有他们的社交圈子,他们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市民。但即便如此,他们并没有完全融入所在的城市,他们对所在城市的认同并不高,甚至具有一定的被歧视感。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就要解决他们名实相符的市民身份。

(五)正确舆论引导与提高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

在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舆论引导,使全社会明确社会保障覆盖对象应是所有工资收入者,使人们在思想意识上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的社会角色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城镇社会保障应将其逐步纳入到体系中来。国家财政应加大农村地区的预算内教育投入,巩固和扩大九年义务教育覆盖面,进一步发展农村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以培育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增强其就业能力,同时应打破城市教育的封闭格局,消除歧视性教育政策,拓宽农民工获得教育资源和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渠道。让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能够得到与城镇人口子女一样公平的教育权利,使流动人口的下一代能够获得公平的教育权是消除对流动人口歧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让流动人口的下一代能够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将来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一个条件。

总之,我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城市化的进程,是一个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快社会保障改革的步伐,使流动人口能够真正从社会保障中得到好处。

收稿日期: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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