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责任”的西方应用伦理学——西方责任伦理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论文,伦理学论文,述评论文,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北美、欧洲诸国的伦理学界相继出版了相当数量的关于责任伦理的论著,例如美国著名哲学家范伯格(Joel Feinberg)的《责任理论》,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的《学术责任》,特里·L·库帕(Terry Cooper)的《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英国约翰·M·费舍尔和马克·拉威泽(John Martin Fischer and Mark Ravizza)的《责任与控制:关于道德责任的理论》;德国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之原理》,伦克(Hans Lenk)的《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汉斯·昆(Hans Küng,又译孔汉思)的《全球责任》等等。“责任”成为应用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之一,既是对伦理理论发展需要的反映,也是当今现实对伦理规范提出的新要求的一种回答。本文试图就责任伦理在应用伦理学的几个分支中的状况进行简要的综述并对“责任”问题的凸显展开初步的分析。
一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伦理学(Business Ethics)是应用伦理学中规模最大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分支之一。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近年来成为企业伦理学探讨的中心问题之一。
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自明的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这个问题就已经引起了伦理学界和企业界的关注。到了50~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对企业责任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天职是获取利润,企业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责任,那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注:密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第43~46页。)。在弗里德曼理论的影响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很长一段时期被当做所谓的仁慈的利他行为而被处理为“外部性”问题置于人们的视野之外。自70年代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失去了统治地位。源自于霍华德·R·鲍恩50年代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的观点,即企业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责任和义务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念重新复苏。企业应该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并在改善社会的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一种伦理共识。90年代的企业伦理学中,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明确为“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注:Robbins,P.Stephen,Management,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Inc.,1991,p.124.)。与此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两个概念:社会义务、社会责任。
进入21世纪,企业的社会责任被进一步视为包含着经济、法律和伦理责任等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它是一个多方位的概念,突出强凋企业的社会性。企业除了获取利润外,还有更重要、更合理、更高尚的社会责任与价值目标,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和形象。企业的社会责任被进一步具体化为几个方面的伦理责任:第一,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必须讲道德、讲诚信、透明,不能损人利己;第二,企业必须承担对多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对消费者、供应者、竞争者、所有者、员工,以及对政府和社区等承担责任;第三,企业必须对环境负责任;第四,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等。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被认为对所有类型的企业都是适用的,它甚至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性机构确认为国际标准。这些机构认为,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来改进对企业的基本预设,可能会对企业改善他们的环境和社会记录具有积极的价值;这样,企业社会责任就不应视为一种替代性的法律义务,而应当视为对法律义务的展开和补充,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更丰富和充实。”(注:欧盟“雇佣与社会事务委员会”2003年报告:《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mployment social)此外,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成为对企业进行的另一种独特的审计:社会审计。
二 学术责任
学术责任讨论的是学术界、尤其是大学的伦理责任问题。早在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曾经对学术教育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职责进行过专门的讨论。(注: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1998,第37~38页。)美国的著名教育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在20世纪30年代也提出了大学教授应当“承担完全客观的责任——一种对待学问的责任,对待其学科的责任”,即追求真理的责任。面对大学现代化出现的种种问题,弗莱克斯纳追问到:在这个动荡的世界里,除了大学,在哪里能够产生理论,在哪里能够分析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在哪里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哪里能够传授真理而不顾是否受到欢迎,在哪里能够培养探究和讲授真理的人,在哪里可以将根据我们的意愿改造世界的任务尽可能地赋予有意识、有目的和不考虑自身后果的思想者呢?(注: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第10页。)
20世纪后半叶,美国大学普遍受到社会“尖锐而刺耳”的批评,这导致了斯坦福大学前任校长唐纳德·肯尼迪的反思。在他看来,社会对大学这样的学术机构不满的根源在于“大学内部不能认真承担责任”(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第26页。)。大学的工作者只体认到学术自由的意义,却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另一面,即学术责任。
“在谈论职业时,责任和伦理两个词经常可以互换使用。”(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第23页。)“职业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职业道德。”(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第24页。)学术责任与伦理的关涉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关系。大学需要学术自由,重视学术自由,这无疑表现了学术的基本价值所在;然而,在学术自由受到广泛认同之时,大学中对“同等重要的学术责任却难以理解”(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第5页。)其次是学术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大学的学术责任与公众对大学的社会责任期待存在着分歧:大学工作者的注意力集中于知识的生产,他们希望自己的责任仅限于严格的纯学术领域,而且通过履行他们自己的学术责任来承担社会责任。而社会公众则普遍希望,大学的工作者是“以某种方式对提高下一代人的能力和潜力负责的人。这是相当大的责任,而且是学术责任的本质”(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第26页。)。因此,大学与公众之间的分歧、误解、冲突乃至敌视,实际上是对学术责任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的。最后,学术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责任。唐纳德·肯尼迪指出:这是大学教师的职业所要求的责任,“是对学校应尽的义务(duty)——首要的是对他的学生应尽的义务。这意味着他在授课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且保持较高的学术水平;这也意味着花时间帮助学生解决问题;这还意味着对那些可能对学生产生不公正影响的、带有党派意识的问题保持某种独立和超脱。”(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第23页。)对学生负责任,实质上就意味着全力支持学校的目标。
三 政府责任
在公共行政与管理伦理学中,责任是最为重要的概念,成为建构行政伦理学的轴心和关键。任何政体都存在着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现代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负责任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责任政治中的“责任”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可算帐性(accountability)和可解释性(explicabi Iity)。前者是指人民可以找政府行政人员“算帐”,后者有义务向人民“交帐”或“报帐”;而“算帐”的结果可以帮助人民判断“帐目”是否清楚,责任是否分明,从而决定政府行政人员去留。可解释性则是指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行为的动机、过程、结果及影响,都能得到相应的合理说明,否则就是不负责任,可以问责的。
美国行政伦理学专家特里·库帕在他的《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以“责任”为出发点和轴心对行政的伦理责任进行了探讨。这种“伦理责任”,着重研究行政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务时面临的伦理困境及其可供参考的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行政人员由于承担着多种角色,各种角色相关的责任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从而使任何履行责任的行为都成为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如在社会生活中,行政人员既是公民的雇员又是公民中的一员;不仅是“大众公仆”,而且又从属于某一特定组织。这种不寻常的角色使行政人员承担双重义务:既有责任为公民提供服务,同时作为公民的一员又有权接受服务。在道德约束力和激励机制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政府行政人员更容易受制于特定组织。在效忠组织的义务与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之间,经常出现某种张力。这种张力常常将当事人推进独特的伦理困境之中。库帕认为,行政责任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客观责任与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与那些我们自己认为应该为之负责的事物相关。客观责任具有两种形式:第一是职责,表现为对人,即对上级、下级、他人负责。第二是对事负责,表现为义务。在行政过程中,从相对重要性角度看,义务比职责更根本;职责是确保义务在等级制结构中得以实现的手段。职责包含上下级关系以及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威以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公共行政人员面临着三重职责:第一是最为直接的对上级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同时也对下级的行为负责。第二是对民选代表和选举的官员负责,把他们的意志当做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来贯彻。虽然这层关系不及对上级那么直接,但表现为更根本的义务。第三是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他们的需求和其他利益。这是最不直接的职责关系,但是最根本的义务关系。这三重职责有时是冲突的,行政人员在面对冲突时,会不由自主地坠入伦理困境之中。在这类困境中,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当它能够在伦理的基础上被合理地解释时,才是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伦理职责必须最终是占优势的。”(注:特里·库帕:《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62~79页。)
四 全球责任
全球责任或全球伦理的主要倡导者,是德国哲学家、神学家汉斯·昆。1989年和1990年,汉斯·昆分别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术研讨会和在瑞士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直接讨论了全球伦理问题。这两次会议上的讲座奠定了他的《全球责任:寻找新的世界伦理》(1990)的写作基础。由于这本书以及与之相关的讲座的缘故,汉斯·昆受邀起草了1993年在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会议的宣言——“走向全球伦理”。此后,他又起草了由世界多个国家的前领导人和政府首脑组成的世界互动委员会的“人类责任全球宣言”。
两份宣言提出了全球伦理的两项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容。第一项:必须人道地对待每一个人。第二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根据上述两项原则,有四条不容变更或者必须遵从的人道准则:(1)尊重所有的生命。(2)公平诚实地交易。(3)讲诚实,做诚实事。(4)彼此尊重,彼此爱护。每一条都体现着相应的尊重、公正、宽容、诚信、平等等伦理责任。汉斯·昆相信,如果以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和四条不可更改的准则为先决条件建立起全球人类价值观,那么这个新的世界秩序将会更加美好。
汉斯·昆在陈述全球伦理时特别注意到,近代以来对人的权利的肯定,虽然张扬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人的尊严,但是,却引发了人权价值理想的优先性考虑与人权现实实践的正当合理性考虑之间的紧张和失衡。人的权利被突出地个体化和理想化了,作为权利之对应的义务(责任)却被淡化了。于是便有了所谓现代人的权利要求膨胀,有了人类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恶性扩张。这是现代社会之所谓“现代性”道德的严重后果之一。权利与义务(责任)失衡的一个突出的例证,表现在1945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面对战争对人权的残暴蹂躏和践踏,该宣言再次肯定人权的重要性。然而,在整篇宣言中,仅有一句话提到责任。正是出于对当代社会过分强调权利的纠偏,汉斯·昆在“人类责任全球宣言”中逐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相对应,强调责任的重要性,突出人类伦理责任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不可替代性,以期弥补人权宣言在伦理方面的不足。
全球伦理突出关注的另一个维度是:生态或环境的危机。生态危机不仅仅是“生态的”危机,更是人类关于生态的“伦理价值”的危机。这一危机不仅仅是区域性的危机,而且是全球性的危机。汉斯·昆对德裔美国哲学家汉斯·约纳斯的主张深表赞赏:“汉斯·约纳斯在他的杰作《责任之原理》(1984)中,着眼于整个人类生存的危险,向我们展示,在这个以划时代性的方式改变着的世界形势中,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真正的全球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扩展到整个生物、地质、水和大气的领域:它是一个对围绕着我们的世界、环境和子孙后代的责任的问题,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前途和命运。”(注:Hans Kung,A Global Ethic for Global Politics and Economics,New York,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65;p.246.)由于人对自然界的其他生命体的关系是非对称的关系,因此人类在面对自然时,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人在自然界处于优势地位,人就要承担维护自然界的其他生命体的重大责任。
五 “责任”为什么成为应用伦理学的核心范畴
责任问题引发伦理学的广泛而深切的关注不是偶然的。它既是伦理理论发展的一种需要,也是对当今的现实对伦理规范提出的新要求的一种回答。
第一,“责任伦理”是对传统伦理学的一个突破。责任是应用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在传统的德性论伦理学中,无论中西方都没有“责任”(responsibility)这一范畴。近代以来,洛克等对权利的重视,边沁等功利主义者对效果的强调,康德义务论等对动机的突出,尽管已经蕴含有责任的意识在其中,但“责任”仍未凸显而受到伦理学家们的关注。马克斯·韦伯晚年对“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进行了区分,他强调在行动的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于信念伦理。(注: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1998,第116页。)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国际伦理学界,特别是在应用伦理学或职业伦理学中,责任问题引起哲学家或伦理学家们,以及来自社会生活实际工作部门的人们的普遍关心,成为研讨的主题或主线。从本质上讲,伦理行为应该是一种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由选择机制和责任能力共同决定的责任行为。然而,传统与近代社会的伦理实践尚未充分展示这一本质特性。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生活似静态的等级伦常为主要关系特征,主体的知识和技能限于相对不变的共识性常识和经验,传统伦理主要是建立在权威与信念基础上的道义性的纲常理念。近代以降,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西方社会在权利的实现、自由意志的表达、利益的公正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开放性的伦理反思和实践,从不同的角度,建构了道义论、目的论、德性论、自然律论等伦理标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伦理规范体系。但是,由于人类交往实践的复杂性和主体活动后果的深远性尚未显现,真正的自由意志基础上的责任意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责任伦理是对传统的德性论和近代的权利论(自然法)、道义论、目的论伦理学的反思和延伸。当代社会各种关系全面而充分地层开,才使得“责任”真正成为日益令人瞩目的问题。
第二,“责任”概念的内涵得到丰富。“责任”在18世纪时主要是个法律概念,现在已经拓展成为蕴含更丰富伦理内容的概念。这种变化可以从“责任”概念在英语的多种表达方式中得到某种解释。这些表达方式都有“责任”之义,然而,却从多个层面体现出人类对自己的生存处境、工作职业、行为活动及其结果和影响的伦理关怀。在通常的理解中,“责任”一般是指与职位或职务相关联的义务(注: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第317页。)。这种解释已经显得有些狭窄。在我们上述的简要介绍中,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与义务对应,强调的是一种对义务,特别是法律义务的伦理补充。也就是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的拓展和延伸,是企业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和影响的伦理担当。而学术责任中的“责任”(duty),则主要是与特定职业相关联的伦理职责。作为学术界的工作者,如科技工作者、研究人员、大学教师等,应当不辱自己职业的使命,承担起这种职业所要求的伦理责任。政府责任中的“责任”(accountability),则更多地强调作为公共行政与管理的机构以及在其中工作的当事人必须使其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计算性”、“可度量性”以及“可解释性”,这种行为必须是透明的,其后果是可以进行“问责”和追究的。全球伦理探讨的“责任”(responsibility),则突出的是一种对全球化事实和全球生态危机的回应(response),体现了对人类新的公共实践活动的深切伦理关怀。这种责任的焦点在于责任的公共性。
第三,“责任”解释度的拓展。责任伦理是关于行为过程整体的伦理,是含括事前、事中、事后,或者行为的决策、执行、后果的全过程伦理。责任之所以成为应用伦理学的核心范畴,还因为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富有弹性,具备更大的解释度。责任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只是外在的“必须”(注: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第317~318页。)。作为社会伦理,责任伦理是衔接个体道德与社会法律体系的环节。实际上,责任同样可以是一种个人内心的道德诉求或责任感,同时又可以是通过强硬手段进行追溯的刚性法律责任。责任伦理也是衔接道德形而上学与实践性规范的环节,既可以上溯到当事者的形上诉求,也可以追溯到行为者的社会责任。责任伦理还可以是道义论和目的论的环节。道义论过于突出道德行为的动机,而目的论又偏于行为的结果,二者对行为本身或行为过程都缺少伦理理论的关注;责任伦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新形态的伦理理论。通过与法律、道德的互动,责任可以呈现出双重特性:一方面通过外在的强化,社会责任转为内在的、个人的基本道德修养或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德意识;另一方面,又不失为一种社会的伦理规范,成为一个组织或一批人的行为指南。责任正是现代性社会的基本规范。
第四,“责任”凸显伦理学的“实践维度”。伦理理论在较长的时间里,远离人们的生活实践和人类的生存境况,成为纯粹书斋里的反思;无论是康德伦理学的形式化的模式,还是元伦理学对伦理语言的探讨,都使伦理学这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远离它的出发点。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应用伦理学迅速崛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从实践层面来说,责任伦理是对科技进步结果的哲学反思;经济发展后果的伦理回顾;社会变迁结构的道德追问;人类未来趋势的忧患求索。进入21世纪,责任不仅在理论上受到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着价值导向作用。欧美企业正在广泛开展“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教育和推行工作,欧盟已经于2002年启动“企业社会责任”计划。美国出现安然公司等一系列丑闻后,引发“企业社会责任”的新一轮行动,希望以负责任的行动营造诚信、透明、公正,同时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环境。在政治行政领域,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任务之一,就是进行公开、透明、负责任的行政改革。在科技与学术部门,基因、克隆、安乐死、网络、生态、环境、核利用等等问题,把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问题提到了首位。全球化时代把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牵扯其中,使得全球责任变成了每个人的公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