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学的财务报告标准化必要性的理论基础_财务报告论文

基于经济学的财务报告标准化必要性的理论基础_财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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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报告的外部环境

按照国际惯例,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上市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亦即公司在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时,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必须符合“公允和充分的披露”(The fair andfull disclosure)。财务报告必须及时且有效率地散布给予投资人,使全体投资者均可有效且充分地了解公司募集资金的目的及其潜在绩效。

如果投资者拟投资资本市场中的某一特定金融工具,例如普通股、公司债等,这等于投资者放弃目前获利的其他机会换取在这些金融工具上未来不确定性的现金流量。投资者为了优化自己的财富配置,对“信息”有着特别的需求;“信息”,特别是财务报告信息处理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未来现金流量的评估,亦即投资决策的评估工作。这些财务报告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定期财务报表、公司公告财务预测,及其他外在环境信息。当投资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相关决策或未来现金流量评估时,他们不会处于孤立状况,而会与其他投资者互动,所以投资者事实上处于一个广义的外在环境中。这个广义的外在环境具备如下特征:

1、 市场存在专业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可以协助投资者处理投资决策信息。公司价值或承销价其实是专业机构(证券公司或经批准的某些公司的证券承销部)经评估,并经参与投资者的评估加上与同类型公司类比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投资者的知识及经验背景很好,可以自己搜集信息并根据所搜集的信息决定是否参与该项承销方法的投资;有些投资者的背景(知识与经验)可能不够充分了解该承销方法的承销价,但可以通过专业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例如投资顾问公司)来搜集、整理、分析与解释“信息”,因此这些投资者也可以产生与有知识有经验的投资者相同等级的决策能力。

2、 市场存在也拥有投资决策专家的中介机构可以协助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决策。有别于投资者使用专业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市场上存在专业投资决策机构(例如代客操作的证券商、共同基金等),可以协助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决策。若投资者具有足够的能力自行决定某一承销证券承销价的合理性,则该投资者可以自己进行投资决策;若投资者因为本身条件的关系(时间不足或知识与经验不足),就希望完全委托专业机构直接进行投资决策(例如代客操作),因此受委托的专业投资决策机构可以协助该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决策。

3、 投资者可以通过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它们共同构成资本市场)或不同证券间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的非系统化风险。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可以利用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只要支付成本,便可享受到专业信息或投资决策服务。相反,投资者也可以自行进行投资决策,这样就不必支付决策成本。因此,投资者在市场上可以选择不同的承销方法及不同证券发行行为进行投资组合,如此可以消除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化风险。

4、专业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在市场上不是单一的。 这些专业(信息)中介机构彼此间互相竞争,提供其所搜集、分析、解释的信息。因此投资者可以依其偏好及成本与效益原则,选择专业信息服务中介机构。

5、专业投资决策中介机构也不是唯一的。 投资者同样可以依其偏好及所拟支付的成本选择适当的投资决策中介机构。

6、资本市场往往具有较高程度信息不对称的特征。 与二级市场中交易的上市公司不同,如果在一级市场中的是新上市公司,则外界投资者对该公司的了解程度总是低于已经上市一段期间的上市公司,所以公司发行人或原始股东与外界投资者间具有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公司发行人或原始股东对本公司的了解比外界投资者要高得多)。其次,如果该承销证券是属于现金增资、发行公司债等,则由于公司已在市场上挂牌一段时间,投资者对公司具有一段时间的了解,但是由于新发行的现金增资、公司债计划对投资者还是具有某种程度的生疏,所以投资者往往只能依照公司的声誉来判断该计划成功的可能性。这样,发行市场对投资者而言,仍具有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

7、 承销价通常代表公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投资者信念的评估结果。不论是新上市,或现金增资、发行公司债等,其承销价的决定大致经过承销商(或投资银行)依照历史性的财务报表、未来产业及经济环境的预估;预估挂牌时点的股市环境;与其他类似公司与类似案件的比价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承销价格。在决定承销价时,公司发行人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承销价与承销商及发行人态度的关系密切,这种承销价格水准其实可代表潜在参与投资者的平均信念。

由于上述的环境特性,凡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均须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强制性规范,让投资者可以取得真实、公允和充分披露的财务信息;如果证券监管机关不对上市公司应予披露信息内容与格式加以规范,而市场机制是无法让公司自愿提供投资者所需的信息的,这对投资人将很不公正,也损害他们的投资利益。只有对财务报告进行强制性规范,才可以保证投资人得到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基本对称的信息。这对于提高投资人的信心,帮助他们作出较为相关决策,从而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二、财务报告规范必要性理论

财务报告规范必要性理论提供了一些建议,其中包括在规范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时,应考虑公司管理当局试图隐藏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财务报告的内容应以基本未加工的原始信息为主,并应尽可能地完整披露,以便使用者在使用财务报告信息时,不会有遗漏的现象;财务报告公开之后,如果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则财务报告的信息加工功能会产生“过度信息”,如何引导财务报告的信息加工市场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政府对进入资本市场中的财务报告予以充分规范,则既有可能会防止和更正“市场失灵”,又有可能使市场失灵加剧。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市场机制一般会自动更正市场发生的所有问题。可是在某些情况下,市场却无法自动更正市场失败的情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在市场失灵时,政府的干预可能是最好的更正方式。当政府部门在干预时,应同时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及创新性,不能由于政府干预而使市场变成死水一潭。

不论是在市场失灵或正常的市场机制运作下,都会产生“滥用”或“操纵”市场机制的现象。所以规范或管制“财务报告”格式与内容的目的,应在于防止市场失灵。如果主管机关未管制财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则资本市场就可能会产生许多“市场失灵”的现象。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含若干编制者的弹性及选择空间。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规范的目标,要从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中寻找一个最恰当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每一个市场的参与者均能得到最大的信息需求的满足,而又不致影响市场募集资金功能、市场流动性、市场创新性等最基本功能的发挥。

财务报告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为效率性(efficiency),另一为公平性(equity)。前者代表为达到财务报告目标而进行的最有效率的披露。所谓最有效率,是所有信息获得和使用者均处在最满意(至少较满意)的结果,没有任何人处在较不满意的状况(此为帕累托优化Pareto Optimal)。所谓公平,是指在所有最有效率解中选择对所有报告的使用者均有“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结果;在每一个选择中,均会产生“某些人受益,另一些人受损”的情况。信息提供与披露的选择往往会涉及“成本效益的评估”。而成本效益评估则与具体情况有关,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下,财务报告准则制定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的理解,从而形成对效率性与公平性的不同较量。

一般而言,政府部门会利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来达到管制财务信息的目的,如证券法就可利用两种方法来管制信息从公司流向投资大众。其中一种方法是一般性的反欺诈条款;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正式法规和会计与报告准则,要求公司一定要将相关的财务信息,通过向证监会申报及年报的方式(包括财务报告)向投资者公开。所以,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利用财务报告向投资大众说明自己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现金流量,是吸引投资所必不可少的步骤。很明显,类似财务报告等公开财务信息的披露不得违反欺诈条款,亦即不允许虚伪不实,进行数字游戏,特别是不允许操纵对投资人决策最为敏感、最为相关的盈利信息。

各国各地区的证券法规莫不规定:凡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得有虚伪不实,或遗漏重大事实的行为。其实这种规定不但存在于与证券有关的交易中,也存在其他商品的交易中。只要用于交易的商品质量存在任何程度的不确定性(这里,主要指交易双方可能掌握商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卖方对商品质量的了解程度高于买方),则为了降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即上述市场失灵现象之一),利用法律的方式来禁止欺诈或不实在的行为就是必要的。对于商品(财务信息也是商品)的质量,买卖双方总是有一方属于信息优越的一方。这信息优越一方通常是属于卖方。在反欺诈条款中,只要信息优越一方利用其信息优越的地位,欺骗另一方,产生不公平的交易,这时,“操纵交易”或“滥用信息”的一方便被判定为具有欺诈的事实。

在与证券相关法规中,利用信息或公开披露的信息可判断信息优越一方是否利用其信息优越的地位来造成不公平的证券交易,亦即信息优越性一方是否有反欺诈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信息的公平性及效率性是证券法规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考核因素。因为除了证券买卖以外,很少有其他商品是利用信息来判定交易双方的可能欺诈行为。

就财务报告的作用而言,单纯利用反欺诈条款来规范证券市场尚有不足与不适当之处。这是因为:

1、财务报告的外部性。 当一个人或团体的行为会影响到别人或团体,且被影响的人或团体在价格机制中并未支付相应的价格(或不要求予以补偿)时,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影响的行为便会产生外部性。一个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其未分开时,它是私人产品,不存在外部性。一旦作为财务报告公开发布,私人产品就转化为公共产品(公共物品)。其特点是:第一,公开后的信息无法排除他人使用;第二,增加一个外部使用者,其边际成本为零。信息外部性会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

信息的外部性有这样的特点要考虑:一个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必须从私人产品转化为公共产品是制度的安排,即政府或权威机构进行干预的结果。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公司——最典型地表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它造成了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信息的不对称。公开并公允而充分的披露产生财务信息的外部性。外部性既可能是积极的,又可能是消极的。很明显,公开的财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非排他的,但是竞争的。说它是非排他的,是指一旦财务信息公开,你不能把非投资人、非债权人排除在使用者之外,投资人为取得信息是付出成本的,却不能对其他人使用信息收费。而且信息若被竞争对手所使用,还可能对企业不利,因而是竞争的。

但是如果市场不存在某种程度的集体行为,则决策者不会或无动机将对第三者影响的决策或行为内部化,从而使第三者所作的决策或行为造成无效率的结果。例如在古典公共产品分析中,有关对第三者具正面意义的外部效应分析中往往提及,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个独立第三者,他可从公共产品的生产中受益不支付任何成本。公共产品的生产中,上述第三者被称“搭便车者(free rider)”。“搭便车者”主要指潜在的投资人。他们不需要付费,却可以利用公司的报告作出有利的投资决策,搭便车者也包括竞争对手。

就证券市场的财务报告而言,学术者常常研究财务报告外部性的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公开财务报告时所提到的本公司生产机会可能会作为信息,传递给另一个公司,使另一公司能进行同类产品的生产,或能学到改善经营管理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编制或公开财务报告的投资人支付了信息披露成本;相反,另一公司从财务报告的公开中受益,并未支付任何与公开财务报告有关的成本。例如,某家新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说明,公司如何利用某项产品开发而产生目前公司的成功经验,这项公开信息却被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地免费取得。假定该竞争对手苦于对相类似的产品无法有效的开发,结果该对手因获得财务报告的信息而开发成功。其最极端的结果是,公司因为从财务报告中免费取得竞争对手有关产品开发的信息,公司因而不必付费就取得产品开发的效益。所以非排他性、但有竞争性(且使信息披露公司处于不利地位)是财务报告披露的第一个信息外部性问题。信息的这种外部性,往往迫使公司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中产生披露不足、掩饰某些商业机密的动机,因为这种“搭便车”的信息取得者,不仅不劳而获,还会损人利己。

二是财务报告会对未来潜在投资者产生外部性。潜在投资人会因为财务报告的信息而受益,可是这些潜在投资人不像目前的投资者,他们不必支付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信息成本,因而也是“搭便车者”,不过他们对现有投资人来说,不具有竞争性。潜在的投资者之所以对财务报告感兴趣或产生需求,主要因为财务报告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新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市场事件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包括该案件的风险与报酬),以致于投资者可以有效评估该上市证券的价格是否合理。投资者在对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决策时,不管所考虑的对象是否是他最终会进行投资的证券,在选择的过程中,投资者总要使用资本市场中所有提供的投资信息。最终选择某些证券进行实际投资,且放弃了另一些证券投资。在这种情况下,等于投资者在选择过程中被选择的发行证券的那些公司的股东承担了所有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信息成本,而“在选择的投资者”(即潜在的投资人)不但未参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决策,也未分摊任何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信息成本,却得到了财务报告的信息好处。从财务报告的外部性而言,这也是另一搭便车的例子,某些上市公司股东承担财务报告的所有信息披露成本,可是潜在股东可以从财务报告的公开受益,却不必支付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告的披露程度可能会偏低。所以,现存和潜在投资者最终均会有意愿,支付更高的成本来取得额外信息,使自己可以处在信息较优越的地位。这样做,将更有效率。

股价是整体信息的集合。投资者愿意支付额外成本来取得信息,也就是,投资者愿意购买专业信息中介机构所提供其搜集、分析、解释、散布等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信息。当专业信息中介机构具有足够的竞争性时,则投资者便可用较低的成本来取得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信息,同时所取得信息的质量亦较高,股价所反应的信息集合的质量亦会较高。因此资本市场就需要专业信息中介机构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质量,并用来作为外部的监督力量进一步促进公司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我们在考虑财务报告的外部性时,还需进一步考虑以下的问题:

(1)财务报告的外部性到底有多重要, 并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可以证实这点,也没有实证研究可以提出外部性的程度。

(2)应考虑财务报告外部性的成本。 如果可以进一步考虑财务报告外部性的成本,则就不会有“市场失灵”的现象,因为可以通过外部性成本的降低来防止市场失灵的可能性。财务报告外部性成本包括披露信息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及准则、制度等的管制成本等。

(3 )主管机关需要一些相关信息来制定(包括修订)和监督执行与此有关的法规。例如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证监会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规用来规定财务报告披露的范围及特性,以避免从外部性产生的无效率性。例如非潜在投资者即搭便车事例便涉及到信息需求的无效率性。由于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会受到投资者的财富、风险偏好及信念的影响,因此主管机关(指证券发行监督机关,有时也指准则制定机构)所拟了解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而言,如果要通过规范体系来解决问题或提出更具效率性的解,通常假设主管机关对问题的掌握是完全、充分的。可是这项假设对潜在投资者作为搭便车是不切实际的假设,因为主管机关根本无法充分了解潜在投资者搭便车时所需的信息,不能肯定主管机关将如何正确地进行管制。实际上,主管机关更可能因为对问题不够了解而产生错误的管制决策。

进一步说,信息使用者个人可能并没有对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提供诚实看法的动机。每个人可能因为个人机会成本与效益的缘故,会高估或低估额外披露的需求。例如某潜在投资者受邀参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程度与品质的决策,而却不必参与披露成本的分摊,如此所规范出的财务报告内容与品质便会超出通用水准(它可能含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该潜在投资者特殊要求的信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对“效率性”及“公平性”作深入的检视。

(4)财务报告的外部性与主管机关的动机有关。 管制经济学对管制行为提供两个主要观点。第一个观点“公共利益说”,其间管制行为主要在引导经济行为更朝向公共利益。在这个理论上,公共利益必须加以清楚的定义。第二个观点是“获益说”。在这个理论中,管制行为中受益者并非公共大众(如在证券法中为投资者),而是被规范者。所以证券法规的最大受益者是专业投资机构并非投资者(参见Cohenandstigler,1971)

(5)财务报告外部性的另外一种观点是, 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对于财务报告等公共利益信息可以采取“使用者付费”的方式来消除搭便车的机会成本。可是,到底采用公共利益方式或“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取决于主管机关的决策,而这项决策与不同方案的机会成本有关。如果搭便车的机会成本不高,抑或会带来另一种效益,则财务报告以公共利益的方式披露可能是最好的方式。

2、财务报告与信息不对称。 如果主管机关不对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予以规范,则会对资本市场产生比不规范的情况下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为公司很可能实行有选择的披露。这样,对某一种上市证券,投资者之间就可能包括非常知情和非常不知情两种。从证券法的角度而言,信息的这种严重不对称所产生的结果显然很不公平。所以证券监管机构通告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者充分保护在获取信息上处于弱势的不知情投资者。

在上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投资者可能愿意支付信息寻觅成本,以提高知情的程度,只要这种寻觅成本足以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效益。当然,如果市场存在足够程度的竞争性寻觅机制,则上述因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可适当地消除。

一般地说,专业信息机构含有直接或间接协助投资者进行上述的寻觅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因为,直接或间接支付于专业信息分析机构而变得更为知情,对上市证券的价格了解得也更清楚。所以这种专业信息服务在“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情况下自然形成市场。市场越活跃或越竞争,则上述的寻觅机制越完整,证券承销商在制定发行价格时越会考虑承销商的声誉,于是上市后的“上市价差”就会越小。新上市的证券发行价的公平性也会越高。

在上述这种新上市专业服务的寻觅机制下,投资者所愿意支付成本的上限是:所有投资者均成为相同程度的“知情”者,其间没有任何一个投资者愿意再支付额外成本,因为此时已没有任何一位投资者可以支付额外专业信息服务能获得任何边际效益了。这时,即处在经济的均衡状态,边际专业信息服务收益等于边际专业信息服务成本。

会有怀疑,在资本市场中,专业信息服务机构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回答这个问题很简单,股市中客观地存在这种市场或这种服务。当然,专业承销信息服务并非使不知情投资者变成知情投资者的唯一途径。不知情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新上市专业投资决策机构”来达到目的。专业投资者还可以从未上市估价或未上市估价的移动来了解公司是否为一个值得投资者接受的投资对象。

从信息均衡理论(signaling equilibrium)看, 投资者花费成本去购买专业信息服务等于在市场上购买较高质量的产品(或较优越的信息)。其实,任何商品均有质量的差异,信息作为一种商品也不例外。有些消费者或投资者购买高质量的商品;有些消费者或投资者购买低质量的商品,其间并未涉及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只表明消费者或投资者愿意支付额外成本以取得额外的质量或效益而已。

上述讨论均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对信息效率性的研究。 Hirshleifer( 1971 )对私有信息或专业信息服务提供一个很好的证明,Hirshleifer认为, 在交易市场中私有信息的取得或形成似乎并无社会价值。若一个人因为耗费额外成本取得私有信息,这项成本必定为同一社会群体中另一成员的效益;该成员因为支付成本取得某项边际效益,这项收益势必也会成为同一社会群体中另一成员的成本。这样,某一投资者因为私有优越信息而取得收益,在所有投资者间一定会变成零和游戏,其超额收益会被另一个投资者的负面收益所抵销。由此可以说,私有信息的产生仅是财富重新分配的一个过程。实际上私有信息的成本又系实际成本,这种实际成本的发生对所有投资者而言则是一项无可抵销的实际损失,而不会是零和游戏。因此,按Hirshleifer的看法, 投资者间应尽量集体地达成协议,尽量避免私有信息成本的发生,否则它将是社会损失或负担。

显然,要集体达成这种发生社会成本的协议,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不但不大可能,即使可能,其成本也很高。这可比喻为:我们在无法有效防范群体中一位成员“偷跑”的情况下,等于“鼓励”其中任何一位成员进行欺骗,因为欺骗可以偷跑,从而为该个人造成偷跑后的利益。偷跑者的这项利益来自何处?归根到底,是其他未离群体成员的相等程度的损失。在资本市场中,为了降低这种社会损失,证监部门在这方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证监部门或再会同准则制定部门通过规范的方式来帮社会达成上述的集体协议,其中一种有效的方式就是政府干预。通过规范的财务报告的方式来保证证券市场中具有一共同性的基础信息;另一种方式则是除规范财务报告外还利用足够法律责任的方式并借助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或审阅,强制公司在财务报告遵守会计准则和其他规范,达到信息的公开、公正、真实、公允和充分的透明度。

上述理论说明了为什么要为财务报告等信息规范提供机制:在资本市场中会产生“过多信息”的私有信息或专业服务信息之趋势,以致社会要承担过多信息所造成的过量成本。公开的财务报告是“公共产品”。由于存在着“搭便车”的情况,于是产生“信息不足”。但是证监会等政府行为可以设法——即实行规范——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倘若缺乏管制,由于信息不对称,过多的信息中包括由专业服务机关开发的信息,其中甚至具有许多共同性的基本信息;一旦实行管制,基本信息将得到合理的存在与开发。当然,这会减少专业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寻觅服务,从而也降低会计信息的社会平均成本。

3、管理当局披露的意愿。从财务报告的披露角度看, 公司管理当局通常会压抑负面信息(对公司不利的那些信息和下滑的盈利指标,不利的现金流量等等)的披露。一般投资者也均了解公司管理当局在证券市场中会有这种动机,可是投资者仍然无法精确地获悉到底公司管理当局掩饰了财务报告中的哪些信息及多少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像在完全披露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区别上市证券的真实价值。高发行价的证券的质量不见得比低发行价证券的质量高,低质量的证券会倾向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而高质量的证券反而无法用较高的发行价发行。这种现象就是“逆向选择”。在“逆向选择”中,质量较低的股票会倾向于发行较高的数量。在这种条件下,公司会利用下列各种方法来达到利己行为:

(1)较高质量的公司会发出较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但这家公司实质上如不具有较高的质量,那么,公司所发出的信息行为就会有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这利信息不实的发布行为会被低质量公司所模仿。而且公司的这种信息发布行为可能是无效的行为,因为,公司发布不实信息也会发生成本,但未得到任何效益。

(2)为了让外界确认公司的质量, 财务报告的内容会延请独立第三者即外部审计机构来作审计或审阅工作,其中所包括的财务报表应由注册会计师独立鉴证,整个财务报告内容的可信度将与独立审计机构的声誉成正比。

(3)上市公司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公允质量提供保证, 如果最后的结果与财务报告所提供内容不符,该公司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惩处。

在上述的行为中,公司之所以愿意让独立第三者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供报告的质量保证,主要与公司的信息质量有关。财务报告的验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验证,加上财务报告信息保证功能,其相关成本均不是零。如果公司未仔细确认财务报告的内容与质量的关系,则公司的保证可能会造成过高的保证风险。

上市公司采取上述行为后,当财务报告中所陈述的事情得到审计的证实,到底如何解决最后的结果是最大的问题。若审计的结果比原始所陈述者为佳,则投资者不会进行任何对抗的行动;若审计的结果比原始所陈述者为劣,则投资者可能会利用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保证进行对抗或对注册会计师采取行动。由于未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无论是上市公司承销商或会计师,均会采取趋避风险的行为。

在有关证券法规体系中,反欺诈条款可以视为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信息的保证。一般地说,法律责任可以强制上市公司不得隐匿财务报告中有关负面的信息。从上述的讨论中可知,如果没有这种强制性行为,将会产生虚假信息或过多的信息。这种强制的行为有明显的必要性。证监会和有关准则制定机构是代表国家和社会进行强制与规范的重要力量。可能有一个问题是:既然反欺诈条款就可强制上市公司提供真实的信息,为何证监会还必须强制再规定财务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其实,两者不矛盾。这两者的结合将更有力地引导公司提供更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

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证监会和准则制定机构代表政府或公正权力强制公司提供规定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是对社会最为有利的形式。这种强制行为所产生的公司信息的集体提供行为,在有效的市场机制下,将会产生对社会最有效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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