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在比较政治学中的应用及其意义_政治论文

案例研究在比较政治学中的应用及其意义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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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4)05-0170-09

       比较政治学是对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和政治制度所进行的系统研究,其最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当时各城邦制度的比较分析,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政治学的各分支学科中,比较政治学是“根据方法论而不是根据所研究主题进行定义的唯一分支”①,亦即它以对比较方法的运用而不以所探讨的领域为基本特征。正因如此,在一些人的眼里,典型的比较政治研究是像《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这样两三个国家的集中比较,或者是像《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这样多个国家的统计分析。不过,把比较政治的范围局限于少数国家的集中比较和大量国家样本的统计分析,会遗漏掉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带有比较视野的个案研究,而高水平的个案研究同样是衡量比较政治学发展状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指标。

       一、个案研究的含义及其主要类型

       个案研究是社会科学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偏重于定性研究的方法,也被称为案例研究,它是“探索难以从所处情景中分离出来的现象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②,是“为揭开一种特殊的政治事件或现象的详细信息而进行的研究”③。从上述两种界定可以看出,个案研究中的个案大致包含两层意思:一来它可能是“众”中之“个”,与其他的“个”有别且附着于具体的场景,故而对它进行细致刻画是必要的,舍此无以把握其独特的个性;二来它可能是某个普遍类型的“案”,与其他同类型的“案”有共性且更具代表性,故而对它进行深入阐释是有益的,借此可推导出带启发性的通则、定律和理论。

       在比较政治学中,个案研究是大量存在的,有时甚至若干个案的研究被精心择取和汇编之后就构成了一部比较政治学的著作。④比较政治的研究需以个案为基础,是因为要对世界上数量极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作全面分析和把握,就必须先建构专有的概念和进行类型的梳理,并聚焦于有限的少数国家和地区进行个案的说明。换言之,“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任务在于揭示个案国家政治事件内部的共相和个相,找出异同,这是比较研究的前提”⑤。当然,科学的归类也是建立在前期所开展的大量分散的研究工作基础上的,没有丰富的各国政治的画面和素材,就无法找到可比的因素和归纳异同。就此而言,对单个国家政治、单个政治事件和单个政治机构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即便没有多少理论上的贡献,也可促进概泛的政治知识的累积性增长。

       要说明的是,对单个国家、单个事件和单个机构⑥的研究并非只因为其研究对象具有单一性就自然而然地算作个案研究了,除非研究者已经明确意识到它是指涉什么的个案。事实上,仅满足于对单一对象本身作简单勾勒只能产生教科书式的通论性著作,而很难被看作有意义的个案研究。换言之,没有问题意识和理论预设,一项所谓的个案研究的价值就会小很多,毕竟“比较政治的研究者考察一个案例,是为了显示它在一个更大集合的政治现象方面能告诉我们什么,或者他们将政治的特殊方面与更一般的政治理论性思考联系起来”⑦。故此,个案研究者在开始他们的研究工作之前通常都会慎重地思考其所选取的对象是否恰当,特别是会想想它为何重要、有何意义及为何要专门研究它。

       当然,选择某个对象来研究的初衷有时也可能纯粹出于其他考虑,比如想利用研究者本人的语言技能(所掌握的语言只能研究它),得到了某个基金项目的资助(所申请到的款项需要研究它),抑或是拥有近距离观察的便利(所移居的国家正好就是它)。不过,为了避免太过功利化的研究及提升自己所从事的研究的学术底蕴,立意高远的研究者往往会在选择了单一对象之后仍尽力凸显比较的视角和贯彻理论的关怀。于是,尽管从资金和时间的有限性出发决定了对象的选择只能是单一的,但很多影响深远的概念和综合性的理论却正是从对单一对象的研究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出现的。

       学术实践中的个案研究包含着一些不同的类型,对此已有不少学者进行过详细的论述,例如斯泰克划分了本质性个案研究、工具性个案研究和集合性个案研究;⑧埃弗拉划分了检测理论的案例研究、构建理论的案例研究、阐明前提条件的案例研究、解释案例内涵的案例研究;埃克斯坦划分了构建特定规律的案例研究、构建知识领域的案例研究、启发性的案例研究、探究可信度的案例研究和关键性的案例研究;⑨王绍光划分了纯描述性专题研究、包含有内部比较的个案研究和带有比较意识的个案研究;⑩等等。在这里,我们将依据美国学者利普哈特的观点,谈谈比较政治学中个案研究的主要类型。

       在利普哈特看来,个案研究可分为非理论型个案研究、解释型个案研究、产生假说型个案研究、理论证实型个案研究、理论证伪型个案研究和异常型个案研究六种。(11)非理论型个案研究和解释型个案研究都受对某一对象本身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所驱动,且两者都不以理论建构为目的。不同之处在于,非理论型个案研究是纯粹描述性的研究,它只回答个案是什么的问题,而解释型个案研究在说明个案为什么是这样的时候往往要依赖于既有的理论命题。非理论型个案研究是比较政治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毕竟当某一值得注意的新政治形式确立时,最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得了解它。所以,金、基欧汉和维巴曾指出过:“好的描述永远胜过差的解释。”(12)更何况对于大多数比较政治研究者来说,他们事实上也往往是从对本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政治和政治制度的描述起步的。相较而言,解释型个案研究对研究者的要求更高,因为解释意味着要找到影响某一政治事件、某国政治的关键因素,或者与之共变的相关变量,且得围绕这种影响或共变关系作出清晰的说明。虽然说与被解释国的本土研究者相比,从事解释型个案研究的学者的工作会因国情熟悉程度低及文化移情能力弱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病,但却也能够注意到本土研究者所习以为常、不觉为奇和易于忽略的东西。

       产生假说型个案研究也需要对特定的个案进行描述和解释,但它更注重的是从此个案中概括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前人未曾注意到的某种假说。假说的提出常常带有一定猜测性,也就是说它不能从个案材料中自然而然地得出,而必须借助于研究者对个案材料的主观解读和逻辑推导。尽管如此,严谨的个案研究者只会在有充分根据时才会提出某个假说,而且就比较政治学科的发展来看,产生假说型个案研究通过为之后的学术交流和探讨提供争议性的假说基础,也的确对前沿理论的发展贡献巨大。不过,假说的产生既有可能是理论的萌芽,也有可能随后就被其提出者所摒弃,亦即它的效力尚待进一步检验。“对于检验任何一个假说而言,两个至关重要的任务就是确定假说适用的案例的普遍性,以及找到或发现变量的测量方法。”(13)这就得依赖理论证实型个案研究与理论证伪型个案研究了。理论证实型个案研究与理论证伪型个案研究都涉及对既有理论、定律(亦即被广泛接受的先前的某个假说)的检验,但两者遵循的方法论却大相径庭。根据传统科学研究的逻辑,某个定律是通过科学家的细致观察和归纳而概括总结出来的,当它不断地被各种特殊情况所证实,就成了有效的定律——好的理论证实型案例还要能够说明定律是为何及如何起作用的。然而,科学哲学家波普尔却反对证实型的研究逻辑,他强调,单是观察和归纳(无论有多少个肯定的案例)不足以推导出一种科学的理论,也不足以证明某一定律是成立的。例如,你不能够单靠对英国、瑞典、西班牙等国政治的了解就得出结论说“当今世界上所有君主制国家的君主都扮演的只是礼仪性角色”,甚至当考察的范围扩大而包括了日本等少数亚洲国家亦是如此。毕竟,要证明某种理论或定律不成立,仅仅一个案例就够了。所以,科学的进步正是体现在不断修正既有知识的过程。只有当证伪案例出现后,才会通过限定既有理论和定律的适用条件而使之更加准确,也使之包含更加有用的信息。因此,“衡量一种理论的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14)。也就是说,理论和定律的科学性是通过证伪的过程来确认的,而根本无法对其进行证伪检验的理论和定律(诸如“民主国家必定是上帝眷顾的国家”)从根本上说就是非科学的。

       异常型(也有译作偏离型的)个案研究指对这样的单个案例的研究,“这些个案背离了已建立的归纳。选择它们是为了揭示这些案例为什么会异常——即,揭示以前没有考虑到的其他有关变量,或提炼部分或所有变量的(操作性)定义”(15)。比方说,选择印度的民主来进行深入解剖或许就是出于这样的动机,即想要知道为什么某些经济不发达和族群冲突严重的社会也能保持民主制的稳定。异常型个案非常重要,从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对异常型个案的分析在比较方法中处于核心地位”(16),因为它常常使那些注意到个案之异常的研究者产生要对其加以解释的冲动,故而对新的理论的出现来说可谓是一种催化剂。

       二、个案研究在比较政治学中的具体应用

       如前所述,个案研究既是跨国比较研究的基础,又是其重要补充,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它已构成比较政治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里,笔者将从比较政治研究的三个主要流派中分别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个案研究来做简要评述,以阐明个案研究在比较政治学中是如何具体运用的。

       1.结构主义

       结构主义是政治学研究中最为传统的一种路径,它强调政治行动者是在制度背景下展开互动的,因此研究政治现象时要有明确的制度意识(故此也被称为制度主义)。虽然结构主义在20世纪50、60年代曾受到过行为主义的某些观点的冲击,但之后伴随着80年代学者们对“回归国家”的呼吁,它又得以复兴。总体而言,结构主义者既关注国家的基本政治架构亦即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及相互关系等,也重视社会的政治组织如政党和利益集团,还对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有着特别的兴趣。

       较早的一项为人所称道的可划为结构主义这一流派的个案研究是美国学者埃克斯坦发表于1966年的《民主制度中的分化和聚合:对挪威的一项研究》(17)。虽然诚如作者所说,决定挪威这一个案被选取的“部分是外在因素(语言、人际联系、该国社会研究的高度发展)”(18),但其中也包含着深刻的用意。首先,挪威在某些方面属于理论证伪型个案,(19)即与流行的观点“只有相对同质化的社会或其成员存在多重集团身份的社会才是稳定的”不同,它虽存在典型的、非重叠的地理特征和较为明显的经济、社会分化,却仍属于稳定的民主国家。为了解开这个异常之谜,埃克斯坦考察了挪威,然后指出如果某个社会的分化是与对更高层次的聚合规范的接受(20)相伴的话,那么竞争性的政治活动并不一定会妨碍它的稳定。其次,对埃克斯坦教授来说,挪威更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个案,因为它很好地证实了他先前提出的有关民主稳定的相合性(congruence)理论。埃克斯坦发现,“挪威自19世纪末期以后政府结构中从没有真正重要的变化,但在社会结构中则很多”,不过“选来作重点的社会结构”的“一个特殊面向”却“长久维持不变”(21)——指学校、工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中的权威模式一直都是民主的和强调参与的。于是结论就很清楚了:本来似乎倾向于不稳定的一个国家之所以能够在长时间里始终保持着民主制度的稳定,是由于政府结构与非政府的社会结构一样都是高度民主的。换言之,正是这样的相合性确保了稳定。

       对于后来的一些新制度主义者(主要指新历史制度主义者)来说,传统的结构主义研究方法没有把时间维度考虑进来以解释制度本身的形成,故此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他们相信,历史发展是“南行动者在历史不明朗的关键时刻所做的选择偶然形成的,这些选择涉及的是那些将国家、经济和社会联系起来的制度联结点的内容”(22),而先前形成的制度作为过去的遗产会极大地影响其后国家的政策和人们的政治行为。充分贯彻了上述思想的一部出色的著作就是卡岑斯坦所主编的《权力与财富之间》。收录在该书内的一组文章最先发表于《国际组织》杂志,它们分别对1973年石油危机后美、英、日、西德、意、法六个发达工业国家的不同对外经济政策进行了细致的个案研究。这些文章的作者们认为,每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对外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内政治结构,亦即界定政策目标的统治联盟,以及制约政策工具的联结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政策网络,而国内政治结构“根植于过去的某种主要的历史转变:封建制的消除、工业革命的开展及现代国家的创建”(23)。仅以日本为例,该国集中的企业共同体与官僚机构、自民党领导人一道建立了强大的保守派联盟,以持续实施一种能最大限度推进该联盟利益的政策,而官僚机构和政党领导人之所以能成为企业共同体的有力同盟,是因为历史上强有力的官僚封建制很晚才被废除,于是就带来了这样的遗产:“贵族的和解以及日本行政结构的巩固。”(24)虽然与埃克斯坦对挪威的研究相比,这些国别个案研究的篇幅要小得多,但作为一个整体它们展现出来的制度结构性分析的力量却同样使人印象深刻。

       2.文化主义

       与结构主义者不同,文化主义者觉得文化亦即人的意义系统才是破解政治之谜的钥匙,他们相信人的行为是由社会的价值观以及特定民族的信仰、思维、态度和生活方式等内容塑造的。虽然大多数文化主义者不否认制度约束和规范着人的行为,但他们坚称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可能脱离其所置身于其中的文化场景,亦即“文化是制度之母”。在比较政治学的三大流派中,文化主义者最常与个案研究相连,尤其是持有诠释主义倾向的研究者。这些研究者从根本上否认比较的价值,认为要真正理解每个国家独特的政治,就需要结合其文化基因和遗传密码来从事吉尔茨所说“深描”工作,力争做到让个案“讲述它自己的故事”。很显然,诠释主义倾向指导下的个案研究基本上都属于非理论型或解释型的个案研究。与其相反,“更富社会科学主义倾向的研究者”“努力识别将文化与行动联系起来的机制,识别跨场景文化行为的规律性”(25),因而或多或少都带有某些理论上的外溢效应。

       在文化主义的个案研究中,最负盛名的无疑是罗伯特·帕特南的《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而它之所以能成为个案研究的代表作,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来,它显示出在个案研究中运用比较方法也是可能的;二来,它产生的假说激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推动了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在这部经典著作中,意大利于20世纪70年代所启动的地区政治改革,得到了详尽的考察。作者设计了一些指标来衡量新的各地区政府的绩效,然后通过比较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成功的地区政府几乎都位于意大利的北方,而南方的地区政府却普遍无法使其公民满意呢?难道这种绩效的高低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造成的吗?帕特南认为不是这样的,因为无论在南方还是在北方都有一些更落后的地区比一些更发达的地区更有效率。于是,他把目光转向了公民共同体,而且的确发现了诚实、信任、守法的习惯与政府绩效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同时,他还通过历史的考证,指出南北方公共精神上的明显差异由来已久且未发生过什么变化:自中世纪起北方一直就以丰富的组织生活网络、横向联合、合作互助信任、公民承担义务为特征,而南方则拥有的是等级化、垂直的依附剥削关系、猜疑、冲突和互不信任的文化传统。不过,帕特南没有止步于只做解释,在该书的第六章“社会资本与制度成功”里,他提出“信任、规范以及网络”“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以及“建立社会资本并非易事,然而,它却是使民主得以运转的关键因素”。(26)在此之后,他又在自己的著作中继续拓展和深化了这一理论观点,从而给了人们极大的启迪。

       与帕特南的著作一样,詹姆斯·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也超越单纯的诠释而提出了非常独特的关于农民日常反抗的理论假说。这部充满真知灼见的作品细致入微地呈现了马来西亚穆达地区塞达卡村的生活全景,其主要观点是:农民的反抗行动一般都与精心策划的、有组织的、受意识形态指导的、大规模的公开叛乱无缘,而体现为日常生活中的怠工、装糊涂、偷盗、诽谤、搞破坏等非正式的、隐蔽的、自卫式的、属于弱者的武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农民“创造的象征、规范和意识形态形式构成了他们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背景。然而由于他们对于情境的理解的局部性和缺陷,他们被限定的意图、价值观和目的性又制约了他们的行动”(27)。为了解农民日常反抗行为的动机,以及他们围绕“占有象征符号”而展开的斗争,斯科特在塞达卡村进行了长达14个月的参与式观察和访谈,搜集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他在书中讲述了许多故事,如涉及村庄大门的意识形态冲突,以及抵制联合收割机的努力等。不过,虽然这部著作对塞达卡村农民的生活着墨颇多,但误以为它只是在让事实自己说话那就错了。斯科特曾明确地表示,这个案例的选取本身是精心考虑过的,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其优势恰恰在于它是一个难得的案例。假设有这样一个地区,绝大多数农村人口都比十年前生活得好,如果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大量的阶级对抗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合情合理地推测,在东南亚其他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农业地区,也会存在大量的阶级对抗。”(28)

       3.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即理性选择理论,有时也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或新政治经济学。这一流派的学者采纳了经济学的理性人假定和演绎的方法来研究政治现象,指出集体行为都是个体行为的加总,而个体行为的动机总是自利的——即要力争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尽管这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社会后果)。同时,他们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认为政治其实就是理性人之间的博弈,而“制度被界定为规则和动机的集合,它们为有限理性设定了条件,因此,形成了一个‘政治空间’,一些相互依存的政治行动者能够在其中发挥作用”(29)。理性选择理论承诺要提供普遍化的、严谨的、简约的、可验证的经验社会科学,但由于“理性主义者几乎总是愿意牺牲微妙的差别以求概括、牺牲细节以求逻辑”(30),且无视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因此也遭受了很多批评。考虑到理性主义的特点,因此不足为奇,这一流派所产生的众多个案研究几乎皆为理论证实型个案研究,(31)其结果就是唐斯、赖克、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等理论先驱就选民投票行为、政党结盟、利益集团活动和公共事务治理等而提出的命题和观点在一大批个案中不断得到证明。更令人略感遗憾的是,这些个案基本都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因此对比较政治研究而言具有视阈过狭的弊病。所幸其中也有少数的例外,如罗伯特·H.贝茨对肯尼亚所作的相当精辟的解释型个案研究就是如此。

       作为理性主义流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贝茨在其代表作《超越市场奇迹:肯尼亚农业发展的政治经济学》中综合运用了政治分析和经济分析来探讨这样的问题:与非洲大多数国家相比肯尼亚何以能“例外地”持续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答案会是有效的市场吗?作者认为并非如此。经研究他发现,非市场的制度对肯尼亚农业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观点,贝茨通过对肯尼亚的当代政治史进行梳理而对各种制度的经济起源和政治起源展开了详尽的分析。与制度经济学的主流看法不同,他认为制度得以形成,不只是为了防范机会主义行为、避免集体不理性和促进效率,其背后事实上有政治的故事,用他的话说就是,在肯尼亚,“那些得以创造的制度部是偏袒了所谓的‘特殊利益’的制度”(32)。另一方面,贝茨也指出,制度还为政治家创造了政治激励,推动其采取一定的战略来最大化其核心选民的利益及获得政治回报,因此政治行为是有其经济根源的,比如该书“对莫伊时代的分析”就“揭示出政治激励如何导致莫伊总统动用这些制度的权力来进行财富再分配,主要是从相对富裕的中央省向不发达的西部省转移资源,前者是肯雅塔政权的基础,而后者则聚焦了支持莫伊的核心选民”(33)。不过,与典型的结构主义者不同,贝茨眼里的制度只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因为制度毕竟是行动者基于利益的考虑而理性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肯尼亚的情况却揭示出,在其他环境中人们清楚地知道他们的利益所在。他们在制度创造中付出精力是为了确定经济与政治生活的结构,以此来更好地保护自己在这个结构中的地位”(34)。可见,贝茨的制度主义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亦即他的政治科学是以微观经济学为其内核的。毋庸置疑,这样一种既强调政治因素又强调经济因素、既以理性为假定又突出制度作用的分析方法从逻辑上看是非常有力的。

       三、个案研究对比较政治而言所具有的意义

       在比较政治学发展初期,考虑到语言的障碍、资料收集的不易及对某个国家政治较为了解的专家学者本来就为数不多,故个案研究是相对经济和可行的一种研究方法,像阿尔蒙德、科尔曼和派伊主编的“比较政治学丛书”(20世纪60年代起先后由利特尔一布朗公司出版)就收录了苏联政治、西德政治、法国政治、英国政治和中国政治等多部国别政治研究的著作。随着比较政治知识的逐渐增长及分析方法的不断创新,开始有学者越来越多地选择跨国比较和统计分析。尽管如此,个案研究始终未被比较政治研究者抛弃,而且还更强调要结合经济、社会、文化的背景进行全面的、整体的分析,即如彼得·梅尔所言,“比较政治学在发展中羞答答地远离了普遍化模型,重新强调对具体案例或国家进行深度分析”(35)。对个案研究的这种更高层次的回归在事实上正好说明了它的价值,概略言之,个案研究对比较政治而言具有下述重要意义:

       第一,个案研究可以提供对他国政治和政治制度的更为细致入微和有血有肉的认识。举例来说,如果想弄清楚美国国会中的委员会制度究竟是怎样运作的,那么与其大费笔墨地去介绍众议院或参议院中委员会的构成、权力、管辖范围及和其有关的程序规则,或许还不如选择某个具体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为个案,然后再去考察它一段时间里的实际活动。当然,这不等于说对制度的描述不重要,而只是说以个案为线索的说明能够更为生动地呈现出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致力于概括和归纳的比较政治研究者应当牢记,综括性的理论命题获得的愈多,分散的个案所特有的东西必定就被遗漏和忽略的愈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科特指出,“一个实例不仅是将一般概括具体化的最成功途径,而且它具有比归纳出的原则更为丰富和复杂的优势”(36)。对于某些政治问题来说,由于牵涉的因素太多或各变量间的相关性太复杂,以至于学者们仍然不得不较多地诉诸个案研究,就像对民主化转型的研究表明的那样,“从1985年到1995年,《美国政治科学评论》评论了56本论述转型的著作,其中有31本研究的是单个国家”(37)。还需要指出的是,当特定的政治现象或类型只存在于某个国家时,个案研究也是唯一的选择,譬如说要研究神权政治,很难想象除伊朗之外还会有更合适的备选项。

       第二,个案研究可以使先前提出的某个政治分析框架或理论观点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检验。以阿尔蒙德等人合著的《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视野》为例,该书所收录的由第一流专家撰写的对12个国家的研究都运用了阿尔蒙德“体系、过程与政策”的分析框架,从当前政策遇到的挑战、历史的限制、政府结构、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录用、利益集团、政党和选举、政策过程、政策绩效等方面对各国政治进行系统探讨。(38)这些国别个案研究从总体上证明了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分析框架能够很好地应用于对实行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的比较研究,而且既适用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前文提到的埃克斯坦对挪威的研究也旨在检验他更早的时候于《民主稳定的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相合性观点。对挪威这一个案的选取还告诉了我们:要证明某种理论是有效的,选择明显与其相符的个案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相反,如果所选择的个案初看上去或在人们的印象中与该理论存在冲突,但经过缜密的研究却发现它可以很好地通过该理论来解释,那么该理论成功的希望必将大增。不过,就像约翰·吉尔林指出的那样,个案研究常常会遭到对其代表性的质疑,故此它的强项不是理论证实,而是形成描述性的推断和探究性地去发现因果机制的存在。(39)

       第三,个案研究可以激发有潜力和有价值的新政治概念、新政治观点及新政治理论的出现。在比较政治研究的发展历程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就连托克维尔那开创性的对美国式民主的考察也包含着不少极具洞察力的观点,如平等化的一般趋势,自由和平等之间蕴含的内在矛盾,以及习性和民情对于支撑民主所起的作用,等等。同时,如若把比较政治中的重要术语系统地梳理一下,也会发现有很多来自对具体案例的观察和总结,如寡头统治铁律、左右共治、考迪罗制、庇隆主义、可控民主。当然,从比较异同和建构理论的角度来看,能够提供新的分类方法的个案研究最有帮助,这方面的例子如胡安·林茨在描述西班牙的佛朗哥政权时辨别出的一种既不同于个人独裁又不同于极权主义国家的新威权主义形式,(40)以及奥唐奈在考察阿根廷政治的过程中提出的“官僚威权主义”的概念——后来被广泛应用于拉美和东南亚的其他威权主义国家,(41)而利普哈特对协合民主思想的阐发也是建立在这样的观察基础上的:荷兰等低地国家的政治体系在某些方面难以归人阿尔蒙德之前所划分的欧陆型政治体系和英美型政治体系。除此之外,某些个案研究所开发出来的分析技巧和方法对大规模的跨国比较来说也是极为有益的。

       第四,个案研究可以用于批驳既有的命题、定律或通则并促使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这样的个案研究亦即上面所谈到的理论证伪型个案研究和异常型个案研究,而它们之间的区别部分地可归于目的的不同:前者仅意在证伪,后者则往往还要说明异常的原因。相比较而言,只找出能证伪的个案要更容易一点,不过异常型个案研究的理论价值显然要大于理论证伪型个案研究。异常型个案研究是比较政治中经常能够见到的一种类型,像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詹姆斯·马奥尼就曾在他的文章中列举过利普塞特、塔罗和科尔曼的《工会民主》、约翰逊的《通产省与日本奇迹》及斯考切波的《保卫士兵和母亲》等异常型个案研究。(42)这些异常型个案研究之所以重要,源于它能够帮助学者们认清和纠正之前提炼理论时所犯下的过于化约的毛病。不过,“异常型个案研究既可能削弱既有理论,也可能进一步修正原先的比较分析中运用的概念和方法”(43)。也就是说,异常型个案的存在并不表明先前所提出的命题、定律或通则就是无效的或无价值的,有时通过对适用的范围作出限定,它们的效度可能反而增加。同时应当说明的是,鉴于社会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常常无法像自然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那样精确,因而有时留出异常的个案作为例外或许本身也是在对政治现实进行理论抽象时所必需的。

       在今天的比较政治学者当中,仍然有人自始至终地偏爱着个案研究,或者交替地运用着个案研究和跨国比较。另一方面,比较政治方面的权威期刊如《比较政治》和《比较政治研究》等也仍然不时刊登属于个案研究的专论。这说明研究对象N=1的个案研究从未远离过比较政治。然而不可否认,断言比较政治只能是N≥2的跨国比较研究的人同样不在少数,甚至有人认为N越大比较研究的价值才越大。这种注重比较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不管怎样我们都不能低估国别政治研究的重要性,更不应该在对各国的具体制度架构还不了然时就盲目搭建宏大的比较模型。

       当然,这里笔者不是要说比较政治学等同于个案研究的集合,而是想再次强调跨国比较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必要性。这种结合不仅仅是指彼此承认对方作为一种方法的价值,也是指在研究政治现象时能够有效地相互配合。事实上,正如帕特南对意大利的研究表明个案研究中可以运用比较的方法一样,在跨国比较研究中也同样可以穿插个案性的说明来阐述或支持某个命题,例如达尔在探讨民主发展和稳定的条件时就曾以阿根廷为个案说明政治积极分子的信念所具有的重要性。(44)虽然个案研究的确可能存在代表性缺乏和选择性偏见的问题,但它也能使研究者避免大样本的统计数据库中常见的编码错误,以及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复杂性。(45)

       对于当代中国的比较政治研究来说,整体发展的滞后或许可归因于基础的不牢,亦即有深度的个案研究其实是缺乏的——尽管很多人不愿意承认这一点。随着研究方法的日益革新,相信会有越来越多原本只适合于作个案分析的问题成为跨国比较的主题,但正如一位哈佛大学教授所说的那样,无论是“国家的比较还是先进的统计手段”都“没有使从单一国家研究中产生重要的、综合性的发现的这种可能性过时”。(46)或许我们还可以再补充一句,即它不仅不会过时,也永远不可能被完全取代。

       注释:

       ①劳伦斯·迈耶等:《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罗飞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3页。

       ②Robert K.Yin:《案例研究方法的应用》,周海涛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③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辞典》,胡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6页。

       ④此类著作如David Samuels,Case Studie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Prentice Hall,2012,以及Patrick H.O'Neil,et al.,Case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W.W.Norton & Company,2012。

       ⑤彭兴业:《比较政治学研究中的个案方法探析》,《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⑥虽然为了便于叙述,本文所列举的个案研究都属国别个案研究,但对单个政治事件和单个政治机构的研究也同样可能贡献极大,对此最恰当的例子就是艾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解释型个案研究和塞尔兹尼克对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非理论型个案研究。

       ⑦马克·I.利希巴赫、阿兰·S.朱克曼编:《比较政治:理性、文化和结构》,储建国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页。

       ⑧罗伯特·E.斯泰克:《个案研究》,载诺曼·K.邓津、伊冯娜·S.林肯主编《定性研究:策略与艺术(第2卷)》,凤笑天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67-468页。

       ⑨均转引自李路曲:《从单一国家研究到多国比较研究》,《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6期。

       ⑩转引自王敬尧、周风华:《政治学研究中的个案方法》,《社会主义研究》2003年第2期。

       (11)参见阿伦德·利普哈特:《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该文中的case study被译作“案例研究”,这里为行文一致而改为“个案研究”。

       (12)转引自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张小劲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9页。

       (13)Barbara Geddes,"How the Cases You Choose Affect the Answers You Get:Selection Bia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Political Analysis,Vol.2,1990,p.134.

       (14)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52页。

       (15)参见阿伦德·利普哈特:《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

       (16)Mattei Dogan and Dominique Pelassy,How to Compare Nations:Strategie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New Jersey:Chatham House Publishers,1984,p.110.

       (17)Harry Eckstein,Division and Cohesion in Democracy:A Study of Norwa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6.该书尚无中文版,对其的简要介绍,可参见布莱恩·巴利《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民主》,舒小昀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1-62页。

       (18)Harry Eckstein:《政治学中的个案研究和理论》,载Fred I.Greenstein,Nelson W.Polsby主编《政治科学大全》第7卷《策略研究》,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4年,第149页。

       (19)利普哈特认为埃克斯坦没有借助于异常发现来提炼原有的命题,故只属理论证伪型而不属异常型。参见阿伦德·利普哈特《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

       (20)对聚合规范的强调隐含着埃克斯坦后期研究中所带有的文化主义因素,而下面所介绍的理性主义者贝茨则非常强调制度的作用,这说明比较政治学三大流派之间的界限不是绝对泾渭分明的。

       (21)Harry Eckstein:《政治学中的个案研究和理论》,载Fred I.Greenstein,Nelson W.Polsby主编《政治科学大全》第7卷《策略研究》,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4年,第149页。

       (22)马克·I.利希巴赫和阿兰·S.朱克曼编:《比较政治:理性、文化和结构》,储建国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4页。

       (23)彼得·J.卡岑斯坦编:《权力与财富之间》,陈刚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396页。

       (24)彼得·J.卡岑斯坦编:《权力与财富之间》,陈刚译,长存: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399页。

       (25)马克·I.利希巴赫和阿兰·S.朱克曼编:《比较政治:理性、文化和结构》,储建国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5页。

       (26)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共传统》,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5、217页。

       (27)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45页。

       (28)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77页。

       (29)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7页。

       (30)马克·I.利希巴赫和阿兰·S.朱克曼编:《比较政治:理性、文化和结构》,储建国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7页。

       (31)事实上彼得斯还曾指出,“理性选择理论成为‘科学’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无法证伪。即使个人的行动在外界看来是极其非理性的,也总能被宣称根据他们自己的‘计算’,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参见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4页注19。

       (32)罗伯特·H.贝茨:《超越市场奇迹——肯尼亚农业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刘骥、高飞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133页。

       (33)罗伯特·H.贝茨:《超越市场奇迹——肯尼亚农业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刘骥、高飞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书新版前言第4页。

       (34)罗伯特·H.贝茨:《超越市场奇迹——肯尼亚农业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刘骥、高飞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213页。

       (35)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斯曼主编:《政治科学新手册》上,钟开斌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467页。

       (36)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前言第6页。

       (37)芭芭拉·格迪斯:《范式与沙堡:比较政治学中的理论建构与研究设计》,陈子恪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页。

       (38)参见阿尔蒙德等:《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视野(第八版)》,杨红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39)John Gerring,"What Is a Case Study and What Is It Good For?"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8,2004,pp.348-350.

       (40)即苏丹制政体。对此概念的界定可参见胡安·J.林茨和阿尔弗莱德·斯泰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孙龙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58页。

       (41)Todd Landman,"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Quarterly,Vol.24,2002,p.913.

       (42)James Mahoney,"Qualitative Methodology and Comparative Politie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40,No.2,2007,p.125.

       (43)Todd Landman,"Comparative Polities and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Quarterly,Vol.24,2002,p.914.

       (44)参见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刘惠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47-155页。

       (45)James Mahoney,"Qualitative Methodology and Comparative Politie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40,No.2,2007,pp.128-130.

       (46)Pepper D.Culpepper,"Single Country Studies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 Italian Politics & Society,No.60,Spring,2005,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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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在比较政治学中的应用及其意义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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