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关键环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长方式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关键环节论文,外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现今已发展到了这样一个转折关头:传统的粗放型数量扩张受资源、环境和国际市场的制约增大,越来越难以为继,要继续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不得不寻求新的增长方式,即以技术创新和对稀缺性资源有效利用为特征的集约式增长。这一转变,对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来说是必要的,但由于各部门、产业之间的粗放式扩张程度不尽相同,各部门在国民经济总体中的地位不同,因而转变增长方式和压力亦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产业的改革进程不完全一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宜一哄而起,而应有部门的轻重缓急之分,转变途径、方法不应是一种模式,而应探索各种路子。
一、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虽然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但就国民经济各部门来比较分析,外贸部门增长方式的转变则更为必要,更为迫切,这里至少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外贸是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一部重要发动机,其增长方式的转变,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龙头作用及诱致作用。我国出口已突破1400亿美元大关,按人民币与美元现行市场汇率计算,就意味着我国每年至少有1.2万亿元人民币的商品和服务, 是为国际市场生产的,这占了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这1/5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意味着数千万人的就业,而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美元现值计算,则意味着我国至少有3亿人口的收入, 是通过出口贸易业创造和实现的。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数目,它表明今天的中国经济对外贸存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依赖性,离开了对外贸易,经济将陷入严重停滞乃至倒退之中。另一方面,过去17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外贸的超高速扩张联系在一起的,外贸对生产部门的推动是最明显不过的。在这种经济格局下,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任何变化,都无疑会传导给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不难设想,如果外贸企业注重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生产部门的“牛鼻子”便不得不跟着它的指挥捧转,从而转变重生产轻开发、重数量增长轻质量提高的传统方式。
第二个原因是,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的纽带,这个部门增长方式的转变,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更深地溶入世界经济之中,关系到国际大家庭能否容纳中国这样一个新崛起的经济大国的问题。过去17年以来,我国外贸和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了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代表的低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时至今日,在我国已跃升为全球第十一大贸易国和第十大出口国的情况下,如果再不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继续靠低价抛售低附加值的产品占领国际市场,则势必会引起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因为国际社会十分清楚,象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丰富廉价劳动资源的国家,若一味立足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则不用多少时间,会击垮大部分竞争对手,将全球这一层次的市场据为己有。这显然是国际社会所难以容忍的。近年来国外针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反倾销指控的一再增加,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因此,我国若想进一步提高在全球出口总额中的份额,并为国际大家庭所接受,必须改变以往的数量扩张型增长方式,转为以提高单位产品附加值为特征的质量型出口增长或集约型增长。这一转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刻不容缓的。
第三个原因是,对外贸易是参与国分配贸易利益的重要渠道,一国在全球贸易利益中所获份额的大小,从动态角度上来看是与其贸易条件的变化相联系的,一味出口低附加值的产品,无助于改善一国的贸易条件。中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车道上,要想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束不发达状态,挤进发达国家的行列,在致力于外贸总体扩张的同时,必须不断强调贸易条件的改善,力争从全球贸易净利润的大饼中,获得较多的份额。在这方面,外贸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则起主导作用。
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环节在于制度创新
外贸增长方式究竟应如何转变呢?目前外经贸实际部门和理论界议论最多的莫过于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提高外贸企业管理水平、提倡外贸规模经营等等。事实上,这些转变只能算作外贸具体发展方向和策略的转变,还不能算作根本的增长方式和转变,根本的增长方式和转变,应该是造就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去干预的情况下,会自发地给外贸企业以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促使其把质量型增长置于数量型增长目标之上。这样一种机制的造就,关键不在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的改弦易辙,而在于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近年理论界和决策部门一再提到的一个话题,但是关于制度及其创新本身的内涵,在国内经济界的理解并不一致。
我国经济学界传统上的“制度”,是从古典经济学那里接受来的,带有系统、体系等含义(英文作system),且与某种“主义”相联系。近年来广为中国学者所接受的“制度”概念,则来自新制度经济学,这里的制度则指由法律或道德形成的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或行为规范,“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1〕。 舒尔茨认为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它们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生。他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曾列举了四种制度: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安全计划等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财产、遗产法、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物品及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拉坦认为制度还包括组织的含义,他的理由是:“一个组织所接受的外界给定的行为规则是另一组织的决定或传统的产物。”〔2〕
古典经济学的制度概念更多地关注了宏观规则,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多地留意于微观规则,但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把制度当作“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都是可行的,因为离开了人的行为,制度就是空的。在制度分类上,我赞成按各种具体制度影响的范围,将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制度,如财产所有制、资源配置决策制等等;第二个层次是中观制度,如货币银行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微观制度,包括企业制度、合约制度、财产保险制度等等,还包括组织。
那么,制度创新又意味着什么呢?关于创新,舒尔茨认为管束人们行为的规则的改变就是制度创新,拉坦由于将制度与组织视为相通,因而特别强调说,“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一词……指:1.一种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2.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3.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3〕显然, 无论是舒尔茨还是拉坦,都主要是从微观方面来解释制度创新的。关于制度创新,我们也不妨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去理解。在宏观层次上,财产权利由公权向私权的制度变迁,资源配置形式由中央计划向自由市场的变革,就属于典型的宏观制度创新;在中观层次上,货币银行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国际收支管理制度或大或小的变化,就属于中观层次的制度创新;在微观层次上,国营企业向民营企业的转变,单个企业向集团企业的发展,期货市场的建立、仲裁制度的确立和调整等等,都属于微观层次的制度创新〔4〕。
具体就对外贸易部门来分析,宏观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超部门因素决定的,中观制度部分地是部门外因素设定的,部分地是由部分内因素设定的,前者包括财税、外汇管理、竞争政策等制度,后者包括进出口关税、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微观层次的制度,则包括企业制度、外贸合约制度、仲裁制度、货物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外贸的发展状况。不难推论的是,如果上述三个层次规则或制度的变革都朝着促成一种新机制的形成,这种新机制从内外两个方面同时激励外贸业主改变经营方式,则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就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一种由制度创新所促成的新机制的面貌尚难以描述,但其运作原理,应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激励外贸扩张的机制,没有太大的差异。
三、外贸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微观层次的制度变革
虽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外贸制度已发生了许多变化,但从制度创新角度客观地来分析,前述三个层次的制度,均未有根本性变化。比如在宏观层次上,虽然市场取向的改革举措不少,但外贸迄今仍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某些制度影响,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企业,仍将“创汇指标”而非利润最大化作为衡量企业优劣的头等指标,各级外贸管理部门仍然在继续给外贸企业提出创汇指标,并为完成指标而在金融和非金融方面插手企业活动。在中观层次上,虽然外汇、金融、财政税收、关税及非关税制度均已有大的改革,但尚未完全到位,其中外汇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等与外贸直接相关的中观制度创新,远未完成。而微观层次的制度创新,迄今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微观制度创新滞后的突出表现在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迄今仍未摆脱作为政府主管部门附属的地位,仍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生存目的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国有企业吃国家(包括国家银行)大锅饭,企业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局面也未有根本性改变。由于微观层次企业制度、组织创新的这种滞后,使其他层次制度创新的效果大打折扣。比如,我们已经出台了许多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法规,但这些法规到了国有企业那里,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要么不具多大的影响和约束力。其中,《经济合同法》面对的是企业的普遍毁约、《商业银行法》无法使国家银行摆脱国企贷款坏帐风险,而《破产法》则无法对国企实施。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近年以扩大外贸经营权的改革举措,虽然初步打破了国有外贸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外贸行业,但是如果对传统外贸微观制度尤其是企业制度不做突破性改革,则势必危及到整个国有外贸企业的生存。那种认为在外贸行业也可以走“体制外改革”之路的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外贸行业与生产部门及内贸行业的不同,这种不同突出表现在:外贸面对的是一个竞争激烈、跨国企业、集团企业林立的国际市场,这里如果没有一批可与国外大企业抗衡的“国家队”企业,是难以在国际竞争中立住脚的。不仅如此,由于目前我国近1500亿美元的出口主要是由国有外贸企业创造的,若在企业制度创新上不注意这支外贸重中之重的力量,一味致力于“体制外”创新,则可能引致国有外贸的普遍危机,并造成外贸出口的大滑坡。因此,外贸微观制度创新的前提应该是不损害国有外贸企业已取得的出口业绩,尤其是已开拓的国际市场。如若不是这样,国际市场一旦丢失,则要重新夺回就相当不易了。为此,在推进外贸制度改革中,必须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引起足够的注意。
四、外贸制度创新应注意交易成本和创新成本问题
一谈及利润最大化或创利率问题,不能不涉及到成本问题,因为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在总收益(既指企业收益又指社会收益)为既定时,利润则完全取决于成本(既指企业成本又指社会分摊成本)大小。传统上,无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我国经济界所谈成本,只指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不变成本及可变成本,或人、财、物的耗费。现代产权理论和创始人科斯在考察企业和市场相互替代问题时发现,除上述成本而外,市场经济实现资源配置途径中,还存在另外一项重要成本,这便是“交易成本”。这一发现,已得到中外经济学界的普遍认可,实证研究也已一再证明这一发现的价值。然而问题在于,究竟怎样界定交易成本的内涵呢?
有一种解释说,“交易成本就是除了生产成本以外的成本”,包括企业购买生产要素及出售产品过程中耗费的成本两部分〔5〕, 这显然是对科斯等人所说交易成本原意的误解。科斯在谈到这一概念时写道:“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6〕不难理解,科斯所谓的交易成本主要指三种意义上的成本:1.搜集交易信息并传播交易意愿的费用;2.与交易对手讨价还价并达成交易合约的费用;3.督促并保证合约得以履行的费用。这三种意义上的费用,任何一种费用的陡然上升,都可能导致整个交易过程的中止,而交易过程的中止同时也就意味着为此交易所付成本之收益为零。
如果将外贸改革的终极目标设定为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外贸运作效率得以提高,中间目标设定为外贸企业利润最大化,则外贸改革或制度创新就不能不着眼于交易成本的降低。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下政府行为取代了市场交易,不存在交易成本问题(外贸国际交易成本由国家承担),一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立刻会产生交易成本,并要企业来承受。而在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被推入市场之后,交易费用太高将会导致交易中止,使外贸陷入混乱之中。
按照科斯等人的研究,市场经济下降低交易成本的途径有二:其一,以企业行政代替市场交易,即外部交易的内在化,避开交易以免除某些交易费用。如果不考虑企业行政本身引致的成本,这一途径对交易成本之降低程度,大企业优于中小企业、集团企业优于单个企业,而跨国企业优于局限于一国的企业;其二,通过权力的重新界定和制度创新,消除引致交易成本上升的因素。这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
除了交易成本而外,在推动外贸制度创新过程中,还应注意另一种成本,即“创新成本”。创新成本是指“现行制度”“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成本的起因在于,“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和现行制度的变化与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因此科斯提出,“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中,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7〕最理想的创新应该是创新导致交易成本的降幅最大而创新本身引致的成本最小。
如果注意到创新成本和交易成本问题,则目前我们在推进外贸改革时必须防止三种偏向:
第一种偏向是,在推动外贸企业重组过程中,应防止企业的小型化和分散化。有些外贸公司在改革内部管理组织时,将不同业务部门承包或租赁给多个承租人,把某些本该由企业行政协调决断的企业内部行为外在化、市场化,增大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量,甚至彼此搞“价格战”、业务争夺战。这显然大大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前已述及,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大企业优于中小企业,集团企业优于单个企业。因此,在企业重组改革中,应鼓励企业集团化。事实上,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省、地、县三级外贸组织结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完全可以借助三级行政部门的引导,形成现代企业集团。
第二种偏向是,在将外贸经营权扩大给非外贸企业尤其是国有生产、内贸企业过程中,应防止企业重置外贸功能,而应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嫁接”非外贸企业,或形成工贸结合型企业。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从未涉足国际业务的生产性、内贸性企业,在交易的各个环节都须支付某种“学习成本”,因而会加大交易成本。
第三个偏向是,在进行外贸“体制外”改革尝试过程中,应防止“科斯定理”效应的恶化。我们已经知道,按照科斯定理,“将导致某些决策改善的现行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目前我国外贸体制外改革的成本事实上多半是由体制内企业来承受的,尤其是由国有外贸企业来承受的。体制外企业从体制内企业挖走人才、抢走业务、分走部分市场,体制外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由体制内企业提供,加之体制内外贸国有资产向体制外企业的“流失”,如此等等,都不能不视为制度创新的成本。如果考虑到这种成本,对体制外创新的前景,就得重新评估。要弄清这种创新的总收益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抵销上述创新成本并有剩余。
注释:
〔1〕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3页。
〔2〕〔3〕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同上,第329 页。
〔4〕这一观点, 我在《经济增长的双引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载《发展》1995年第12期)一文中有详细阐述。
〔5〕徐忠等:《交易成本与企业国际竞争力》, 《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年第4期。
〔6〕〔7〕R.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同①,第20、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