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锦[1]2003年在《反倾销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使得国际贸易中各国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同时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国依靠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已不大可能,各国越来越多地转向使用WTO所允许的手段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其中反倾销就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以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然而,近几年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饱和及世界贸易组织对传统贸易保护政策的使用进行限制,很多国家出现了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现象,我国也深受其害。因此研究国际反倾销法,掌握其规则以应对或避免国外所提出的反倾销控诉,同时怎样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利用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的损害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这一设想,本文通过如下章节结构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第一章。首先对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作了介绍,接着通过分析倾销种类、反倾销的后果及对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反竞争法、保障措施的比较得出反倾销法应该存在的结论。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这是本文的重点。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正常价值的确定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国外反倾销法尤其是美国和欧盟在实践中的不公平做法,即对于非市场经济国的认定以及使用替代国来计算正常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第叁章对损害确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包括对同类产品、国内产业的界定问题,损害标准及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第四章讨论了反倾销措施的种类以及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应该注意的如公共利益及反规避措施等问题。 第叁部分------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及反倾销实践,指出了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几点建议。
付豫[2]2007年在《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文中提出倾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和17期世纪。由于工业化程度加剧和发展不平衡,垄断组织发展迅速以及工业国家之间的高关税保护盛行,倾销在国际贸易中达到空前程度,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国家便开始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制定针对倾销行为的反倾销法。自16世纪出现真正的现代国际贸易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存在保护贸易主义与自由贸易主义两种思想的交锋,倾销问题一直是自由贸易主义与保护贸易主义争论的焦点。当前国际法学界对于反倾销法是否正当尚存在争论。对公共利益原则,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只是对公共利益包括的内容形成了基本的共识。公共利益原则可理解为包括国内生产商、进口商、工业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方在内的国家(或地区)整体利益。1994年《反倾销协定》没有直接引入公共利益条款,但是在第6条6.12款与第9条9.1款中对公共利益原则做出了间接的有弹性的规定,为各成员中的用户和消费者行使涉案的陈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共利益原则是反倾销法中的重要内容,有存在的合理性。尽管目前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有待完善,但是这不能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反倾销措施包括很多种,反倾销税是最重要也最明显的一种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经济效应模型主要通过分析征收反倾销税将给该国进口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与政府税收带来的效用影响,从而计算出反倾销税对国家整体效应的影响。根据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比重的大小、其进出口数量的变化是否能够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建立模型一,将国家分为进口大国与进口国小国分别进行探讨。政府做出反倾销决定时应该考虑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以下将对讨论应考虑的其他利益集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模型二。通过理论探讨,证明加拿大和欧盟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适用符合模型二。鉴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在分析中国政府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时考虑的因素不同于西方国家,在模型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模型叁。近年来,中国逐渐完善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立案。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其中第33条第一款和第37条分别规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反倾销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尚存在缺陷:实体规定上不够具体、明确和全面,反倾销法程序规定不健全。建议对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实体法上,对公共利益条款进行更为具体、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具体规定商务部自行立案调查权、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的条件和申诉人资格。具体规定损害的比例及含义,防止倾销带来的损害,保护有关产业。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考虑到模型叁中的有关因素及其权重大小,更全面地反映国家的公共利益。程序上,健全完善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表述意见权。对《反倾销条例》条款进行更加详细规定,包括对《反倾销条例》第18条、第33条、第11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对合法“代表”做出明确规定。设置透明性和可预见性的运行机制,确立向有关利益集团征求意见的机制,完善中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
高凛[3]2003年在《中加反倾销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的对外贸易日益频繁,也屡屡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控诉。而加拿大是一个反倾销大国,具有完善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在80年代的反倾销案件中,加拿大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经常使用任意性很大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多采用第叁国作为替代国。而加拿大选择替代国的标准目前十分模糊。凡愿与加拿大政府合作,愿意提供资料的出口商的第叁国都可作为替代国。加拿大曾采用过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国作为替代国,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沈木珠[4]2004年在《中国反倾销立法评价及其完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当前面临着来自国外商品倾销的严重态势。然而 ,现行反倾销法存在的缺漏 ,使之不能很好承担起艰巨的反倾销任务。鉴于国内外反倾销的紧迫势态 ,由全国人大颁布反倾销法乃众望所归。在国家反倾销法孕育出台之际 ,客观、公允地评价反倾销立法现状 ,指出反倾销立法研究中的偏颇 ,廓清反倾销立法中的模糊认识 ,提出进一步完善与修订的意见 ,不仅显得重要 ,且具现实意义
周江洪[5]2000年在《反倾销法若干问题的经济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法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博弈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出发,分析了反倾销法形成和发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在经济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的反倾销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改革建议。
张萍[6]2007年在《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国际上有叁大贸易救济措施,即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其中最容易发起的是反倾销措施,也是被运用得最多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由于国际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地增长,作为反倾销调查辅助程序的反规避调查案件也正在逐渐地越来越多,而且已经逐步地演化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影响着我国许多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都开始非常关注和重视反倾销调查及其后续的反规避调查问题和有关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保障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说,我们对反规避调查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研究是比较少的,而且我国的反规避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存在着许多缺陷和漏洞。最近,我国商务部在新修订的法规中补充了有关反规避的内容,希望为我国的企业创造更好的环境,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其利益。我国的诸多专家学者也在不断地探讨和呼吁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和反规避调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就目前的国际贸易发展形势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环境来说,深入研究反规避调查及其法律制度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举例说明及联系我国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研究方法,针对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问题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讨论和研究。本文全文共讨论了与反规避有关的七个问题,依次就反倾销规避行为的理解和反规避合理性分析、规避行为的讨论、反规避调查程序、反规避措施的形式、反规避调查中的公共利益考虑和完善我国反规避调查法律法规的思考与建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地讨论与论述,最后是全文的总结内容。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对反倾销法中规避行为的理解及关于反规避合理性分析有关内容的讨论。对规避行为的理解包括对规避行为的概念和反规避程序作用与性质的理解,其中规避行为是指出口商为了逃避本应对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而采取的诸多改变贸易方式或将产品拆解或改头换面的行为,而反规避则是指针对规避行为所采取的反规避措施,反规避程序与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的性质类似,都是对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的再调整,通过与行政复审程序进行比较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反规避程序的性质与作用。虽然反规避还具有不合理的情形和观点,但是实施反规避措施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同样地具有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合理性。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国际国内立法情况的简要介绍。首先介绍了WTO反规避立法的历史发展和情况,在经过长期的关于反规避问题的讨论和谈判后,在WTO多哈回合香港部长会议达成的《多哈工作计划:部长宣言》中,将反规避调查程序明确列入反倾销调查的范畴之中,要求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反规避程序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去,这样反规避在国际上的合法性就得到正式明确。其次,简要介绍了在国际反规避立法上具有影响力的《邓克儿草案》,虽然它不是WTO的正式文件,但是对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反规避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在研究国际反规避立法问题时应当对其有所认识和了解。最后,就欧盟反规避立法和美国反规避立法的有关情况以及我国目前反规避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第叁个问题是关于规避行为的讨论。在这里根据欧盟的反规避法律法规、美国的反规避法律法规、《邓克儿草案》和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将有关规避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研究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并将规避行为划分为八类,就其行为特征和构成要素进行了讨论。这八类规避行为分别是:(1)通过进口国组装产品的规避行为;(2)通过第叁国组装产品的规避行为;(3)吸收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4)利用产品的细小变化和后续开发产品的规避行为;(5)利用下游产品的规避行为;(6)虚构正常价值的规避行为;(7)相当于销售的租赁的规避行为;(8)利用海外直接投资的规避行为。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调查程序的讨论。这里主要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反规避调查程序的有关内容,就反规避调查程序中的参与反规避调查程序的主体,反规避调查的期限要求、反规避调查的主要项目和内容,以及反规避调查程序中司法审查等有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与讨论。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措施形式的讨论。根据国际上反规避调查的实践情况,将反规避措施的形式分为:(1)不发生规避行为的承诺;(2)扩大征收反倾销税;(3)利用海关监管的其他反规避形式等。并分别就这叁种反规避的形式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讨论。第六个问题是关于反规避调查中公共利益考虑的论述。这里首先讨论了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其法律依据,由于反规避调查程序从属于反倾销调查,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法律依据也同样地适用于反规避调查程序。同时介绍了在反规避调查中公共利益考虑的特殊性,以及应采取的操作方式等内容。第七个问题是关于完善我国反规避法律法规的思考与建议。首先根据目前国际反规避调查事务的发展形势,我国需要尽快地完善反规避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其次,就如何理解与认识我国目前的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地讨论,从而可以了解我国的反规避立法现状和需求。再次,在论文前面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反规避法律法规的思考与建议进行讨论。在完善我国的反规避法律法规时,先要协调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将反倾销条例升级为反倾销法,以便制定相应的下位反规避条例。根据反规避调查事务的特点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现状,针对规避行为的认定,完善反规避调查程序内容、反规避措施和公共利益考虑的有关内容进行思考并针对如何完善反规避调查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最后,将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内容进行总结和陈述。
王丽丽[7]2003年在《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正常价值的认定是倾销认定的前提条件,是采取反倾销措施、乃至整个国际反倾销法的基础,同时,正常价值的认定还直接决定着倾销幅度的高低。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横向分析了《WTO反倾销协议》及欧美现行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有关规定,同时,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纵向评析了我国反倾销立法中有关正常价值认定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正常价值认定规定的建议,并针对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的相应对策。
曾艳军[8]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王兆健[9]2003年在《国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针对国际反倾销的立法动态,结合世贸组织和世界有代表性的美国、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对中国反倾销的立法与律师参加反倾销案件代理提出看法和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国际反倾销法的一般理论问题; 第二部分:对国际反倾销实体法中的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将世贸组织及美国、欧盟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论述; 第叁部分:对国际反倾销程序法中的世贸组织的调查程序及美国、欧盟的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论述: 第四部分:阐述了中国反倾销的立法,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五部分:就律师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从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参加应诉及律师在代理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
李楠[10]2007年在《WTO与中国反倾销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经济大潮,世界各国、各地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均欲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途径。其中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完善的反倾销立法。2001年底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这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入世后,配额及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将逐步取消,关税也要相应地降低,国内产业将面临进口产品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在进口产品中,必然会有一些外国企业为了占领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而进行低价倾销。因此,中国应尽早按照WTO的要求充实并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这不仅能够缩小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与WTO及国际上先进的反倾销规则的差距,积极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为国内产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使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以WTO的反倾销规则为参照,对比研究当前我国在反倾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以期今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能够在遵循WTO反倾销规则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全文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一是在对倾销和反倾销基本涵义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倾销的种类;二是对反倾销法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地说明。第二部分为WTO反倾销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概述,本部分分别介绍了WTO反倾销规则和我国反倾销法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并深入地分析了WTO《反倾销协定》实体规则及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第叁部分将WTO《反倾销协定》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应规定作了细致的比较,指出当前我国反倾销法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反倾销法若干问题研究[D]. 罗锦. 上海海事大学. 2003
[2]. 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D]. 付豫.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中加反倾销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J]. 高凛. 上海企业. 2003
[4]. 中国反倾销立法评价及其完善思考[J]. 沈木珠. 政法论坛. 2004
[5]. 反倾销法若干问题的经济分析[J]. 周江洪.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0
[6]. 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问题研究[D]. 张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问题研究[D]. 王丽丽. 山西大学. 2003
[8].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9]. 国际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王兆健.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10]. WTO与中国反倾销法比较研究[D]. 李楠.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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