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引进与管理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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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外资银行的现状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1995年上半年,在我国大陆设有各类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426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29 家, 其中外资银行120家,在这120家外资银行中,外国银行分行110家;外资独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银行5家。有113家外资银行正式营业,其总资产已达145.1 亿美元,放款余额98.1亿美元,存款余额25.7亿美元,上半年税后利润达到7975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351万美元,增长了1.2倍。 外资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为0.78%,资本收益率为6.65%。〔1〕

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银行通常有各自的考虑:一是需要引进外国资本进行经济建设;二是需要外援缓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困难;三是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使本国金融制度现代化、国际化;四是需要借助国外金融的力量提高自己或国内某一个地区的地位,形成经济、金融中心;五是为了壮大经济金融实力反控制。仅就我国来说,外资银行的引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引进外资银行的监管

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一般说来,其目标是为了:(1 )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稳定国内金融市场;(2)保护本国银行业的发展, 开展公平竞争;(3)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过程来说, 对它的监管可分做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一)事前监管。事前的监管主要是按条件注册登记开业。按现行的规定申请的条件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外国资本银行”,即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银行(简称外资银行),其条件是:(1 )申请者为金融机构;(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3)申请者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一百亿美元以上;(4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第二类是外资银行分行,其条件是:(1)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2)申请者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二百亿美元以上;(3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第三类是合资银行和合资财务公司,其条件是:(1)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2)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3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在一百亿美元以上;(4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尽管这三类不同的外资银行(广义的)的申请条件有所不同,但仍有其共同点:强调投资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这是为了防止非金融机构成为投资主体,因为如果有非金融机构介入,将产生“混业经营”增大风险;注重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的额度,这是为了考察它们的业绩,引进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是业绩卓著的金融机构;注重它们在中国境内已设有代表处而且要有相当长的时间,这是为了观察、考察它们的信誉、业务活动;强调母国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这是因为外国金融机构不仅要接受所在国的监管,而且要接受母国或地区的监管,并要相互配合。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应有专门的部门,一般是货币管理当局受理、审查、批准,在我国是中央银行,而在有些国家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还要征得财政部、外交部的同意,如日本、意大利。中央银行受理审查时,重点要审查资本是否到位和人员的素质高不高。资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没有规定最低限额,而有的国家(如美国)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外资、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与三亿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与二亿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此外为了保证正常运行,还要求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为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如果是外资银行分行,则运营资金不少于与一亿美元等值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其中30%应以生息资产的形式存在包括指定的银行存款。对从业人员的审查主要是看工作经历和学历。我国要求外资金融机构至少聘用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固定聘用一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事中监管。事中的监管主要是业务经营范围的规范和运作机制的规范。按我国现行的规定,外资银行可以部份或全部经营以下业务:(1)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汇款;(6)外汇担保;(7)进出口结算;( 8)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9)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10)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11)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2)资信调查和咨询;(13)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这些业务的服务对象多局限于“三资企业”和涉外企业。

按我国现行的规定,外资银行在运作中,(1 )必须交存款准备金;(2)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外汇存款,而且每笔外汇存款不得少于10 万美元,存款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3 )在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在中国境内总资产的40%;(4 )对一个企业及其相关联的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30%;(5 )总资产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二十倍。在运作机制上之所以要做这样一些规范,概括地说是为了防范风险,防范短期游资的冲击,防范内资外流。

(三)事后监管。事后的监管主要是财务状况的审查和照章纳税。外资银行必须向货币管理当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营项目报告书、储备资产报告及大股东、大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的情况。如果是外资银行分行,则必须要求在帐户设置上与其母行严格分开,相互往来必须有明细项目可查。对外资银行财务状况的审查重点应在资金的调度和利润的结算方面,也就是要审查其有没有向海外调出资金,审查有没有向总行和其他机构转移利润,如果有是出于什么原因、采取的什么途径。要防止将营运资金调往海外,因为这样会削弱对我国建设项目的支持;要防止虚亏实盈,因为这样实际上是避税逃税。一般说来外资银行都会照章纳税,在审查时要注重计税的额度和缴纳的时间。

三、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

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应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一)在发达国家中,要不要引进外资银行或者说准不准许外国银行到本国开设分支机构,大体上说有三种状况;一是完全禁止外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支机构,如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二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准许外国银行到本国开设分支机构,如西班牙、瑞士、丹麦、法国、意大利等;三是准许我国银行到本国开设分支机构,但其机构数目有一定的限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

在发达国家中,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内银行的业务范围大体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在证券买卖方面,如有的国家只准外国银行经营债券不准买卖股票;有的国家规定外国银行不得作为发行所在国货币债券的牵头银行;有的国家规定不允许外国银行经营与政治有关的贷款和投资,不允许外国银行跨地区吞并、收购企业,禁止外国银行持有所在国公司、企业的股票等。所有这些限制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

(二)在发展中国家,要不要引进外资银行,大体说来有松有紧,有宽有严。从严从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外国银行的竞争,减少外国资本对本国银行业的冲击和控制,有利于本国银行业的发展。而放松放宽的目的则是想利用外国银行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来形成金融中心和促使本国的经济发展、金融业的振兴。但在业务范围方面大多有所限制,如有的规定了外国银行不得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不得接收政府和半政府存款;有的规定了外资银行只能在一定的幅度内贷款(如对单个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30%,对房地产的贷款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40%等);有的规定了外资银行的业务对象和业务领域。

值得指出的是,对业务范围的限制集中到允不允许从事本币业务和允不允许开展证券业务上。允许从事本币业务的大体说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允许当地吸收本币存款,允许当地发放贷款,但吸收存款有一定范围或一定要求,如多大数额以上的存款,发放贷款有一定比例;另一种情况是允许从事本币业务但资金必须来自总行或来自国外其他银行。允许开展证券业务的总的说来要受买卖股票的数量和买卖股票的品种限制。

从邻近我国的几个国家和地区来看,香港允许外资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但不允许从事批发、零售业务;南朝鲜规定外资银行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得参与对国内其他机构的投资;新加破允许外资银行从事本币业务,但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发给不同的营业执照。有的发给全面性的商业银行执照,持有这种执照的外资银行可从事国内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有的发给限制性的商业银行执照,持有这种执照的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要受到限制,如吸收本地存款规定每笔最少25万新元,有的发给离岸银行执照,持有这种执照的外资银行可从事离岸业务。这些规定或限制总的说来都是为了限制外资银行过度竞争,保护本国金融业的发展。

四、外资银行引进和管理的完善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下面探讨在引进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怎样保持适度。有人认为引进外资银行必须与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从我国当前的水平看引进外资银行过热了,要冷静。他们认为我国引进的外资银行比日本多,1993年日本不足90家而我国已达120家,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探讨中值得思考:(1)怎样才算适度。我认为是否适度不能只看家数的多少,而要考察它们占领的金融市场的份额;(2)适度与需要是紧密联系的, 我国引进外资银行主要是为了利用外资;(3)需要有时间、空间界限, 可按时间把需要分做三个阶段,即强调利用外资阶段、促进国内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引进是为了走出阶段等。我国处于什么阶段呢?应当说仍处于前两个阶段。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简单地与发达国家的日本引进外资银行家数的多少相比较看,是否“过热”或是否适度,恐怕不具有说服力。再说我国现阶段引进的外资银行大多集中在沿海14个对外开放的城市,而内地基本上没有外资银行,这种分布的不平衡状态也是不适度的。近期国务院决定内地十个城市即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合肥、杭州、苏州、武汉、成都、重庆,为金融对外开放城市,为外资银行向内地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以什么方式引进外资银行。如前所述,我国引进外资银行有独资、合资、开设分支机构等方式,以哪一种方式更有利呢?从维护我国的利益出发,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引进外资银行更为有利, 因为:(1)中外合资银行通常是中方控股,重大经营决策有更多的发言权,有利于经济、金融宏观调控;(2 )共同参与经营管理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国际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3 )参与合资的外方银行通常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从事经营,合资共事有利于熟悉、掌握对方在国外业务的发展状况和金融创新状况。

(三)要不要让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如果按国际惯例奉行国民待遇原则,就要让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这只是时间的早迟、范围的大小问题。现阶段我国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是“三资企业”,三资企业不仅需要外汇资金也需要人民币资金,如果把“三资企业”纳入结汇、售汇制度,实行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它们不仅有外汇存款也有人民币存款,而且人民币存款与外汇存款会交替转换。为了让外汇资金与人民币资金配套,为了调剂三资企业人民币资金的余缺,让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要考虑:(1 )是否有利于金融宏观调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能以多种形式投放人民币资金如承兑、贴现、拆借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控制信贷规模、确定贷款对象也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由此产生的货币供给量;(2)是否有利于平等竞争。 外资银行在经营管理上相对说来有它的优势。如资金实力较强、机制相对灵活、服务项目较多、工作效率较高等,从这一方面说,由于我国银行还没有真正商业化,在竞争中难免处于相对弱势。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几大银行是国家银行,有国家作后盾,面对的是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有传统的业务往来关系,从这方面说,我国银行在竞争中又有相对优势。据大连市的调查,截至1995年6月, 在全市金融系统外汇贷款业务中由外资银行提供的占24%,在外汇存款业务中外资银行占18%,这一情况表明,虽然外资银行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但外汇存贷款业务的绝大部分仍在我国银行手里;(3 )银行利润是否会被别人瓜分。毫无疑问,外资银行进入我国是为了赚钱,我们不拿钱给它们赚也是不可能的,否则别人不会来,现在的问题是只能让它们赚取合理的利润,而不能让它们获取非法的利润,在这一方面除了要加强稽核外,还应调整税收政策。当前对外资银行采取优惠政策,只征收15%的所得税,而对国内银行则征收55%的所得税,这不仅不利于平等竞争,而且大部分利润也会被它们拿去;(4)是否减少国内银行的资金来源。 让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会使一部分本币资金(主要是三资企业人民币存款)流入外资银行,从而减少国内银行的资金来源是无疑的,但如果我们措施得当(如规定只能吸收大额存款,并要有一定期限),这种减少也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这种减少有利于减轻国内银行的利息负担,因为企业长期大额存款通常要作为定期存款“吃高息”的。基于以上的分析,要不要让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主要应从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着眼。权衡利弊后总的意见是可在一定范围内试验,在试验中可作以下限制,如只准吸收三资企业存款,不准吸收中资企业存款;只准吸收出售外币的存款,不准吸收其他途径的存款。此外,对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所得利润实行等级所得税率,赚钱越多,税率越高。

(四)怎样进一步发挥外资银行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外资银行的业务集中于外汇的存放汇及外汇、结算,而且服务的领域基本上是涉及企业。这种状况外资银行不满足,也没有进一步发挥外资银行的作用。如果暂时不让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也要从另外的渠道让它们的业务有所发展。在这一方面可以考虑:(1 )恢复外资银行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外汇调剂业务,这项业务原来是有的,外汇体制改革后停止了;(2)鼓励外资银行积极参与“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投资,这是一种集投资建设与运营移交为一体的投资方式,有利于建立权责利机制;(3)鼓励外资银行作为牵头银行进行银团贷款;(4)让外资银行作为我国政府、企业在国外发行债券的主要承销行;(5 )支持外资银行为中国B股、H股上市公司在海外的筹资活动;(6 )支持外资银行发展新兴业务。

注释:

〔1〕《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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