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资产评估中的资产分类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谈资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界定、评定估算是资产评估操作中最基本的两个阶段。在实践中,评估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力求评估对象的合法完整性和评估结果的公正准确性,而对评估对象中涉及资产分类的问题则关注较少,从而导致因对资产类别划分不一,出现差异较大的评估结果,尤其是对某些具有交叉属性的资产,分类界线更为模糊。因此,笔者认为,在资产评估中资产分类问题已显得十分重要,很有探讨的必要。
一、资产分类问题的提出
案例:河南省某市一家钢铁公司新建一冶炼厂,属在建工程,即将竣工投产。拟以该新建厂的存量资产作价入股,同外方合作经营。所申报的资产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白云岩矿产资源等。在评估过程中,对前三类资产的分类方法较统一,评估进展亦较为顺利。评估人员分别采用成本逼近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得出了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而在对白云岩矿产资源的评估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和争论。
该矿产资源坐落于该新建厂邻县的某矿山上,距该新建厂约10公里。山体为南北走向,北低南高,山体相对高度约120米。 经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矿山为露天式,开采许可证上标明的开采范围为东西宽100 米,南北长2000米。地质部门探明白云岩矿石储量为2020万吨,而白云岩矿石是该新建冶炼厂主要的原材料。这家钢铁公司(乙方)与该县下属石料开发公司(甲方)签订有合作开发协议,合同中载明:甲方提供开采场地(长2000米、宽100米)和为乙方办理采矿所需的法定手续, 确保在开采许可证上划定的采矿范围内,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矿;为确保乙方冶炼厂供料的稳定性,甲方同意乙方有偿开采20年的权限,期满可以签订延长协议;乙方同意每年向甲方交纳山地占用及资源补偿等费用15万元。第一年度,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支付15万元,以后每年度的年底交纳。此外除正常开采及运输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经查证有关收款凭证,乙方已向甲方支付15万元,作为第一年度白云岩矿山地占用和资源补偿费用。
二、不同的分类方法造成评估方法和结果的差异
在该项资产的评估操作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得出三个差异较大的评估结果。
方法一:按存货类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思路是白云岩矿石为该新建冶炼厂的主要原材料,钢铁公司已按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支付了有关费用,从而构成了对白云岩矿产资源的拥有权。因此,在合同中划定的采矿范围内,白云岩矿石即为该企业存货。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的年产量,计算出冶炼厂所需白云岩矿石量,测算其开发成本。通过市场询价,获取当地品位含量相近的白云岩矿石市价。按评估时的市场价格,重置相同资产所需支付的货币额及合理的费用,确定其评估价值。
主要数据和计算过程如下:
1.白云岩矿石每年总需求量:45000吨。
2.每吨白云岩矿石的开采成本为10元,品位含量相近的该类矿石市价为50元/吨(自行开采)。
3.已向甲方支付山地占用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用15万元。
4.重置成本:45000×(10+50)+150000=2850000元,即得出白云岩矿石存货评估值为285万元。
方法二:按购销合同类无形资产评估。
评估思路是作为该新建厂投资主体的钢铁公司,与石料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该合同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权利存在的条件和时限及权利转移和补偿条款,钢铁公司已按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从而依法享有该项合同的权益。合同权益是从企业全部收益中扣除收益中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剩余额就是合同权益。评估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先计算每年开采白云岩矿产资源可实现的收益,并扣除合同条款规定的各项费用,最后把合同期内的合同权益折现汇总,得到合同权益的收益现值。
具体过程如下:
1.山地占用、资源补偿费用即租金的评估。合同中规定有关费用(租金)每期期末支付,金额相等,且租金支付不受利润变动的影响。折现率按被估企业平均筹资成本(长期资金成本)计算为18%,20年期年金现值系数为5.4256,故租金现值为:150000×5.4256=813840元。
2.白云岩矿产资源(相似于租赁资产)收益现值的评估。按该企业平均利润率计算,扣除应属于其他生产要素的利润。遵循贡献原则,白云岩矿产资源对企业利润的贡献按成本额分配为15%。该企业年均利润为386万元,则白云岩矿产资源所带来的利润为386×15%=57.90 万元,按适用本金化率(设为18%),对20年收益折现得白云岩矿产资源收益现值:57.90×5.4256=314.142万元。
3.合同权益的评估。白云岩矿产资源收益现值扣除租金现值:314.142-81.384=232.758万元, 即为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合同权益评估价值。
方法三:按矿产资源开采权即矿业权类无形资产评估。
评估思路是该企业签订了开发白云岩矿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即拥有了开采权,属对物产权类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年产量,计算出所需的白云岩矿石量,测算其开发成本,计算预期收益额,然后再根据适用本金化率和折现系数评估出白云岩矿产资源开采有效期内的收益现值。
具体过程如下:
1.每年白云岩矿石总需求量为45000吨,开采成本为10元/吨, 总费用为45万元。
2.收益现值法所用公式:
对该新建厂进行预测, 得知未来各年收益如下数据, 折现率选用10%。
第一段预期收益额(万元) 折现系数折现值(万元)
第一年45
0.909140.91
第二年47
0.826438.84
第三年50
0.751337.57
第四年45
0.688030.96
第五年44
0.620927.32
合计 231175.60
第二段收益现值:以第五年的收益额作为第六年的永续年金收益,其折现率为10%,44/0.1=440万元,即为第二段在第六年本金化值,乘以折现系数0.6209,得273.2万元,即为第二段本金现值。
3.白云岩矿产资源开采权评估值。 应用上述公式, 得收益现值:175.6+273.2=448.8万元。
三、分析与探讨
不难看出,对同一项资产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则直接对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笔者认为,第二种评估方法即按合同权益类资产进行评估较为科学合理。
首先,该企业对白云岩矿产资源所拥有的产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项权利存在的条件和时限,即每年支付15万元的山地占用和资源补偿费用,即可对该资源排他性占有;有偿开采期限为20年,该企业对白云岩矿产资源拥有开采权的依据只能是此项合同。
其二,按存货类资产进行评估,虽然表面上看该项矿产资源似乎是该企业的天然仓库,在投产的第一年,该企业支付了合同中所要求的费用,但由于其储量巨大,企业无法全部将其开发利用,仅能够开采很小的一部分。以一年内所使用的原材料重置价值,作为该项矿产资源评估值,显然是不完整的,亦是不准确的。
其三,按矿产资源开采权进行评估,仍存在不适宜之处。作为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其产权界定的依据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例,是被评估单位是否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获得上述产权证明文件的重要前提,是被评估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出让金或转让金。该企业持有开采合同,仅支付了一年的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并不能说明该企业能够长期(至少二十年内)拥有对该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费用停付,合同即无法生效,该企业就不再拥有开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