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困境中寻找:对改制企业党建的思考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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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困境

在全国国有企业普遍改制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都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改制企业党建工作陷入一系列的困境。

(一)思想情绪的困境。企业改制前,企业不光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组织、政治组织。故企业中设置生产经营人员外,还安排了大量政工人员完成企业的社会职能,政治职能。但企业改制后,经济职能强化而社会、政治职能则急剧弱化,从而使得许多改制企业纷纷将原来分设的党务工作部门合并办公,党务工作干部减少且倡行兼职化,政工干部原先规定的待遇在改制后不能落实。由此导致改制后的政工队伍思想混乱、情感低落,困惑于“党务工作企业还需不需要我们干”、“在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怎么干”等问题。

(二)条件保障的困境。在改制前国有股权单一的情况下,企业党建工作被视作当然的份内之事,为企业党建提供时间、场地、经费,无论是国有股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会有丝毫疑义。故而改制前的企业,党建工作正常开展所需要的条件是有保证的。但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股选择了或全部,或部分退出,股权多元化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新加入的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给予党建工作的时间、经费等支持不理解,认为自己入股于企业只是一种投资行为,并无支持企业党建之义务,如果企业党建需投入、支持,那也只能算是国有股的责任,理应由国有股份负担,而不该由整个企业的股份分担。由于这种企业内的推诿、牵制,使得改制企业中党建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时间、经费等条件得不到保障。

(三)地位作用困境。企业改制前,尽管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但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总的来说是明确的,党组织在上级党委的支持下,对所在企业的决策、用人等事项都有自己的一份权利。但在企业改制后确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规定了在改制企业中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掌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至于企业党委则笼统地说是政治核心,却又没有给予体制上相应的保证。加上主管局的纷纷裁撤,企业党组织又丧失了来自上级的支持。由此,企业党组织普遍对改制后“政治核心的含义是指什么”、“其地位通过什么来实现”、“政治核心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权配置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等问题十分困惑,不知所解。

(四)党管干部的困境。企业改制前,尽管厂长(经理)在用人上有决定权,但一般来说在程序上都要经过党组织的讨论与推荐,在最后决定时会充分考虑党组织的意见,如果与党组织的意见相左,企业党组织会把意见向上级党委反映,请求裁决。至于党群系统干部的任命则基本上由党委自定,厂长(经理)一般不过问。但改制后,现代企业自主用人制度对以往这种“党管干部”模式发生了冲突,改制企业中中层以上干部的使用一般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专职党委书记有的根本不被邀请参加,有的虽然参加,但基本上难以发挥作用,由此,如何保证企业用人上的政治要求,以及如何继续进行“党管干部”陷入了困境。

(五)保证监督的困境。企业改制前,企业党组织被赋予保证监督的职责和要求,同时这种保证监督上有主管局支持,下有工人拥护,中有必要的体制安排,故总的来说保证监督尚能落到实处。但企业改制后,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改制企业内部并没有为党组织的保证监督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得改制企业党组织平添了思想烦恼:想保证监督,却又不明白通过何种手段,何种途径进行保证监督;听之任之,似乎又感到自己未尽职责,左右为难。

(六)党员管理的困境。在以往中国,有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单位制”,改制前的企业也患有“单位制”弊端,企业的党组织只依条,不依块,从来没有想过离开了企业这个单位怎么办?好在那时企业极少有破产、歇业,总算没有发生大麻烦,但企业一改制,破产、歇业纷纷出现,精简、下岗人员剧增,由于以往对这一问题缺乏考虑,事情发展后,对这类企业与人员又只顾作经济安排,而对党建工作缺少关心,故对破产、歇业企业党建工作怎样继续,精简与下岗人员党组织关系归向何处、整体拍卖企业党组织和党建工作怎样移交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大量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出现了“自游”乃至“盲点”现象。

二、探索困境时所陷入的思维困境

改制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困境引起了全党的重视,许多党务工作者和学者纷纷投入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创新研究。但是从近几年的研究结果来看,这种研究普遍出现了一种制度学中所谓“路径依赖”的现象,即不是依据现实的基础进行超越式探索,而是局限在以往的经验,思路和体制中苦思对策。具体表现在:

(一)有感于改制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得不到保证,希望上级党组织对党在改制企业中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意见,以便指导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在以往党建工作中,党的地位规定是通过上级文件以体制的形式赋予的,但改制企业是“四自”组织。上级党组织不应也无权对改制企业为了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制度的约束和安排,纵然真的作这种安排,由于上级党组织和改制企业不再是直接的隶属关系,企业也没有遵从的义务。事实上,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实现再不能借助外部的制度安排,而必须转变观念依靠自身努力,即通过自身的有所作为方能实现自身的有地位。否则,不管上级多么强调企业党组织的核心地位,自身不努力也是枉然。

(二)有感于企业党组织自身作用难以发挥,故而希望通过呼吁,给自己增加一些必要的权限。比如要求上级硬性规定党委成员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控制体系,尤其是在用人问题上希望硬性规定企业用人应先获得党委部门的推荐和考察。即他们坚信作用的发挥是以权力为前提的,不赋予改制企业党组织相应的权力,则任何作用都无从谈起。但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实已成为了一种“非权力领导”。无论哪一级党政部门都无权要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党组织让渡决策权、执行权、用人权等,纵然企业真的接纳企业党组织成员进入权力体系,比如参与决策,参与用人讨论等,那也只能取决于企业法人的自愿而决不能强迫。

(三)有感于企业党组织工作难以开展,普遍希望党委会采用与董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加强党委会参与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实现权力渗透,共同决策。这种作法现已有普遍推广的趋势,并纷纷提出希望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加以维持。固然,通过交叉任职,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党委书记,党的工作由于借助了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力,开展工作当然如虎添翼。但是,交叉任职实际上取代了“权力制衡”的分立原则。使各个权力的界限模糊不清,而且也使一人“大权在握”,监督成为无地之柱。更何况一旦交叉任职后,个人的角色也变模糊了,是把党委书记的角色更彰显一些,还是让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角色特征明朗一些呢?结果,一般都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角色特征击败党委书记的角色特征。

(四)有感于企业党组织活动条件的缺乏,希望在人员设置上多配一些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时间安排上开绿灯,在经费问题上希望或者仍按照原来一些地方由组织部、财政局、税务局规定的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一般是5%~8%之间)掌握使用,或者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纳入财务计划,实际使用时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这些办法在改制前企业中自然可行,因为改制前的企业把党建工作理解为企业工作中的当然组成部分,为其作经费、人员安排是情理中事。但改制后的企业能否为企业党建负担费用、安排专门人员则完全取决于股东们的态度,除非股东们真切感受到党建工作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否则很难让他们乐意为企业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因为对他们来说,每一分钱、每一个人都要实现“利益最大化”的。

探索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思路,必须弄清几个现实的基础前提。第一,改制企业是一个自主的实体,任何曾经的上级已经失去了对它的约束,业已变成相互平等的关系,无权再去命令它做这做那。第二,改制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故它考虑任何事情最关键的是对其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而不会站在党建工作如何更好开展的立场上进行考虑。第三,改制企业已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因此,企业党组织的任何活动必须在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绝不能为了党组织自身工作的开展想当然地希望修改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以求适合自己。根据这两个基本前提,当前党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提出的那些改制企业党建思路显然是陷入了思维上的困境,即那些想法从根本上是想改变这三个基本前提,通过改变这些前提,回复或部分回复以前状况而后求得党建工作出路。一句话,就是这样一个逻辑:“如果能让这些基本前提有所改变,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方能正常开展”。而不愿也不会思索“如果必须坚持这些基本前提,改制企业党建工作应怎样开展?”从中国改革的进程上看,改制企业实现的这几个前提乃是历史的进步。尽管在这些前提下,党建工作难度会加大。但党组织考虑问题的目光从来都必须放在企业发展的整体利益上,而不能简单出于自身工作是否容易开展的狭隘考虑,更不能为了自身考虑而借着“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名头去阻碍业已接近完成的企业改制,即不管党建工作者多么留恋以往的地位、作用、条件,都只能无疑义地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思索自己的工作思路,因为只有这样的思路才是真正切实可行的思路。

三、改制企业党建工作走出困境的创新思路

(一)必须科学理解改制企业中的“党的领导”。在进行关于“改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研讨时,大多数人总是简单地认为只有把党的组织或党组织的第一、二把手置于改制企业的领导岗位上,党组织只有拥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对企业高层经营者、中层管理人等的任免权才算是加强了党的领导。事实上,这是对“党的领导”一词的曲解。首先,“党的领导”所指的绝不是指在生产经营组织系统中为党委会安排一个相应的领导位置。那样的话就又回到过去“以党代企”的老路上,至少也是党委领导下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一个现代翻版。真实的含义应是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保证在改制企业中得到贯彻。故判断党有否实现对改制企业的领导关键看改制企业在实践中是否遵循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不是看某一具体的改制企业中党组织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其次,党在改制企业中的领导指的应是党作为整个组织对改制企业的领导。如果党能保证改制企业在党的路线和国家政策、法律下从事合法经营,这就是实现了党对改制企业的领导,而绝不仅仅是指具体某一改制企业党组织对其所在企业的“一一对应”式领导。最后,加强党的领导所指的绝不是局限于维持自身狭隘的地位。党时常说“党的领导应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那么,党对改制企业的领导也应理解为支持改制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故目前大部分改制企业能正常运作恰恰是党对改制企业领导实现的表现。

(二)要探索新的方式和途径,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保证监督作用。企业改制后,党组织如何发挥在企业中的监督保证作用呢?首先,党对改制企业的“保证监督”不要简单地理解为是“硬性”管理。事实上“服务、引导、帮助、促进、协调”也是保证监督的体现,而且更能达到保证监督之效。党组织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尽管在管理权限上受着束缚,但是在“服务、引导、帮助、促进、协调”等方面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其次,党组织对改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证监督虽不能通过直接的手段进行,但通过种种间接手段同样可以实现保证监督作用,比如,党组织可以通过领导企业内的广大党员、群众;通过自己领导的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对改制企业董事会间接表达观点、看法施加影响。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把党组织发现收集到的线索、问题向有关执法、行政权力机构反映,借助执法、行政部门等权力机构实现对改制企业的保证监督。最后,改制企业党组织也可以运用“党内途径”对企业进行保证监督。由于在现代改制企业中不少董事(经理)以及一大批中层干部就是党员,有些董事长、总经理本身也是党员,故改制企业党组织可以运用党内纪律约束、指挥这些党员董事、党员监事和党员管理干部,而后通过这些人把党的声音带进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三)要把“新三会”配合支持企业党建工作的外在强求改为自愿。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企业“新三会”的配合和支持,改制企业的党建目标也应与“新三会”的目标相一致,即都是为了经济建设。为此,改制企业党组织对以往党建工作内容应有三个转变。其一,应从空洞的理论宣传转而发挥自己在群众中的组织作用,为企业发展集思广益,出谋划策。其二,应从形式主义的党建工作转变为发挥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职工积极发展企业。其三,应从过去那种纯粹党建工作转变为善于发挥自身组织、人才优势,为企业协调各方关系,排忧解难。诚如是,则改制企业“新三会”必会切身感受到企业党组织的作用,进而会主动吸纳企业党组织成员参与企业决策,参与干部管理选拔,并会自愿提供相应的人、财、物以助党建工作之开展。

(四)要根据新的情况,适时改变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活动方式。企业改制后,随着企业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企业再也不会象以往那样为党建工作花充足的时间、人力、财力。为此,改制企业党建活动应适应情况变化对自己的党建活动作必要调整。其一,坚持分散的原则,即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尽管少搞一些集中活动,而是根据各部门生产经营允可状况分期分批,分散开展党的活动。其二,坚持业余的原则,即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并避免非党员股东,董事对党组织的非议,党的活动应在保证自己作为职工角色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后,方以一个党员身份在非生产时间开展党的活动。其三,坚持务实的原则,即党的活动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以促进企业经济发展。这三个原则实际上是旨在改变过去长时间内党建活动贵族化的趋向,其目标指向不是在削弱党的建设,而是在精炼党的建设。企业党建工作的好坏,本不该重在形式,而应看其实效,如果真能如此调整,那么,曾一度十分困挠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财力、物力等条件问题将会大大缓解。因为根据这些原则进行党建活动,实在是费不了改制企业多少时间、财力、物力的。

(五)要适时逐步实现改制企业党组织的属地管理。随着对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决策的贯彻,国有股权纷纷从竞争领域退出来,由此产生了改制过程中大批的无主管企业。但企业可以无主管,而党的组织不能无主管。所以改制企业党组织的属地管理乃是大势所趋。而一旦解除了企业党组织与上级主管局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固然会使大批改制企业党建工作者茫然失措,但这种纵向组织关系割裂从根本上说对改制企业党组织发展是有利的,其一,一旦企业以后发生某种变故,企业党组织及其党员仍有一个固定的娘家——所在社区党组织,并不再会出现以往那种因企业变动导致党员、党组织无人管理的现象。其二,把以往“条状”党组织关系改变为“块状”党组织关系,将会进一步廓清党企关系,使党组织、企业的各自作用、职能更加明确化。当前,由于根深蒂固的级别观念和对社区党建的偏见正阻碍着改制企业党组织属地化的进程。企业党组织一会儿提出担心与属地党组织工作内容、习惯难以适应,一会儿又提出担心党和政府扔包袱,以种种理由拒绝企业党组织属地化;或希望归属企业党工委,或希望组织体系“属资”管理等等。但是,改制企业组织的属地管理毕竟已在实际推进中。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在推进过程中,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分批分期,逐步到位;在隶属划定时,可以开始采有多种级织管理类型而后最终走向属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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