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标准与价值的关系——纪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表2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周年论文,价值论文,关系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我们纪念一个伟大的节日时,讲透它的伟大历史意义,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纪念过去,终究是为了现在,为了激励现在的人们。因此纪念伟大节日的最好方式,应是把这个节日所开创的事业推向前进。在纪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讨论20周年时,作为一个理论工作者,就要把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推向更深的理论层次,探索这个真理标准问题上还没有弄得很清楚的方方面面。在我看来,真理标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就是有助于把真理标准讨论推向深入的一个方面。
一、“唯一”标准与逻辑验证
很明显,1978年那场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其功绩不在于纯理论的发现。因为早在100多年前, 马克思已经提出过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实践的命题了。这场讨论的目的在于重新肯定马克思关于真理标准的思想,反对“两个凡是”,以端正党的思想路线。因此它实质上是一场政治争论、政治斗争。在讨论中,人们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唯一”的提法,是针对党内某些人提出的“两个凡是”的标准而言的。
从学术的视角看,逻辑论证也可以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一种手段。严肃的科学家可以依据自然科学上已有的公理、定律来否定不断有人提出的“永动机”的设计。他无须直接求助于实践检验就能判别这些“永动机”设计方案是否是真理性。当然,逻辑的东西则归根到底要由实践检验。逻辑论证之所以能够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尺度,也是由以往千百万次实践所确证了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真理标准的实践方可以说是“唯一”的。
那场讨论提出实践是“唯一”标准,当然不是针对逻辑验证而来的。它针对的是当时政治领域中的“两个凡是”标准。“两个凡是”的提出者并没有公开、直接宣布任何场合下实践都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他们只是宣布:凡是毛主席讲过的话和作过的批示,都必须坚持,都不能改变。领袖的言和行无须经实践检验就自然是真理。这等于说,有两个标准。据当年引起这场大讨论的文章执笔人回忆说,在文章发表之前,某中央单位在研究“三次路线斗争”时,便有人认为,判断路线斗争的是非,一要看毛主席的指示,二要看实践。针对这一误解,执笔人明确提出“唯一标准”。他说,该文是路线斗争、政治斗争的产物,而不是纯理论的产物,其核心在于“唯一”。“唯一”是排他的,除了实践,其他任何(个人)权威都不是标准。可见,“唯一”针对的就是“两个凡是”。任何人,包括党的领袖毛主席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无例外地要由实践来检验。实践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是唯一的。如果不允许冲破“两个凡是”,不允许人们用实践来检验毛主席晚年的失误,我们就不能摆脱旧的传统、旧的体制的束缚,走向现代化。
因此不可以用逻辑论证、逻辑检验来为“两个凡是”作辩护。逻辑论证是科学发展所需要的理性工具。而“两个凡是”则是背离实事求是的错误思想路线。
二、从理性与非理性的关系看“两个凡是”的社会根源
1978年的那场真理标准讨论不仅有理论工作者参加,而且也把党内不少高、中级干部卷进去了。这本身就说明,真理标准讨论不是一场纯理论的研讨,更不是纯粹认识问题。应当承认,“两个凡是”出笼时,确实迷惑了一些同志,尽管它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哲学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在中国共产党内,“两个凡是”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
我们知道,毛主席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是有过丰功伟绩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经验在于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人们公认,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关于这一结合有过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主要归功于毛主席。毛主席之所以有如此成就,因为他比当时党内其他人都更为准确、真实地把握到中国革命的规律。众所周知,社会发展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它是人的活动规律,是要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的。比如说,中国革命活动的规律体现在毛主席和他的战友的路线中,只有通过这条路线同党内错误路线的反复较量、冲突,进而战胜后者,把全党和党内外的革命力量团结起来,按照正确路线所规定的目标去奋斗,中国革命规律才能实现其逻辑力量。因此,从延安的“七大”开始,我们党认为有必要做意识形态的工作,提出并宣传毛泽东思想。树立这一思想的权威,扩大其影响,这些活动是革命规律实现的必要条件,从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来看,是必需的。之所以说是“必要”和“必需”的,因为规律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实现,而从事这一活动的人,除了少数理论家懂得规律如何通过利益的中介而转化为激励人们行动起来的动机的道理,绝大多数的普通人是直接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而投入斗争的。这种切身利益还使他们直觉地体验到革命政党及其领袖所坚持的路线同他们的翻身解放直接相关。由此产生出对领袖人物的崇敬、信任或信仰,而作为非理性的信仰本身也构成一种推动历史的力量。总之,规律虽然是理性的因素,但它的实现又需要通过一种非理性的因素来保证。
然而一切事物都有两重效应。这个朴素的真理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上也体现出来。当人们不能正确处理革命规律实现进程中的理性与非理性的辩证关系,有意或无意地把对指导这一革命的领袖、伟人的推崇、敬仰盲目夸大,使之从革命事业所需的非理性因素的保证作用转变为对个人的神化时,“两个凡是”之类背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倾向就必然产生出来。许多人不能从对“两个凡是”的反思中得出正确的结论,往往就是因为没有从理性与非理性的相互关系上去思考,反而把二者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文化大革命”演化成为一场为期十年的动乱,不能说同人们丧失了理性,并使本来有其存在理由的对领袖个人的非理性崇敬发展成为一种反理性的狂热无关。当人们总结十年动乱的教训时,有些人仍然没有从这种理性与非理性的形而上学对立中摆脱出来。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80年代以来,有人把与革命事业有关的两首著名歌曲加以对比,然后肯定其中一首(《国际歌》),贬低(或否定)另一首(《东方红》)。从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辩证关系来考察一下这种对比,是很耐人寻味的。
对比者说,《国际歌》唱的是: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没有神仙和皇帝,只有自己救自己。然而《东方红》的主旋律却把毛泽东看作大救星。没有“救世主”对呢,还是人民靠某个“大救星”才能得解放呢?理性的回答自然是前者,非后者。“没有救世主”的理性回答,正确体现出历史发展的合规律性。然而光有合规律性是不全面的。因为不承认有救世主,不等于人民群众不需要宣传或推崇体现正确路线的领袖个人(当然,这种推崇和宣传必须是适度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和特定阶段上,这样做有助于正确路线获胜,因而是促使革命规律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国际歌》没有表达的那一面,恰好是《东方红》的特色。《东方红》歌词的合理的一面是它用富于感情色彩的歌词来歌颂给陕北农民带来翻身解放的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歌颂领袖个人加上“七大”前后提出的“毛泽东思想”的概括,是中国革命在由30年代中期的低潮(以红军长征为标志)走向新的高涨的关节点上,对于推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在全党取得支配地位客观上起了积极作用的。没有这些,正确路线就不能深入人心,就不能有力地促进革命规律的实现。可见,这两首歌曲分别开来看,似乎是对立的。但从革命进程中的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相关性来看,它们有互补的一面。
如果我们对这两首歌曲作进一步分析,还可以看出,《国际歌》所体现的是欧洲产业无产阶级的理性自觉性,而《东方红》所体现的是一个东方大国的农民小生产者对于共产党领袖的一种感恩情怀。二者不可同日而语。而与“两个凡是”有关的正是后者。农民小生产者对共产党领袖个人的感恩、崇拜在特定历史阶段可以起一种促使千百万农民团结在共产党周围的积极效应。如果在另一种条件下——即当个人崇拜风气盛行起来时,又会产生一种负效应。不要忘记,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民小生产者汪洋大海的国度。在民主革命胜利后,在小生产者占绝大多数的土壤上,加上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对领袖人物的宣传上确有突出个人的偏向,特别是在“文革”十年期间,对领袖的歌颂达到了疯狂神化的程度。这一切必然在一部分人头脑中播下了“两个凡是”的种子。无怪一旦有人提出“两个凡是”,便会找到拥护者。一个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居然公开宣布以反理性的原则(两个凡是)作为自己的行动纲领。有同志说得好,“两个凡是”虽然自称捍卫毛泽东思想,实质上是亵渎毛泽东思想。因为它的实质是三不许:不许检验(而科学是必须经过检验的);不许分析(一切事物都可以一分为二,不准分析就是反科学);不许发展(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不断发展,理论也必须发展)。“两个凡是”事实上已经不再是一种对革命产生过积极效应的非理性因素,而是蜕变为一种反理论的宗教信条了。
由此可见,“两个凡是”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学会正确处理革命与建设进程中的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之间的辩证互补关系,是我们从剖析“两个凡是”的社会根源中可以汲取的一条经验教训。
三、在实践基础上把握真理与价值的统一
1978年那场关于真理标准讨论可以说是以哲学词句展开的一场政治论争,是在关系到中国社会走向的问题上,实践标准与长官意志的冲突,也是人们要求把一向由政治权威来垄断的现实政治路线评判权交回给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因此人们的视野过多集中于政治方面,而未来得及在学理上深入下去。经过20年的理论进展和实践深入,我们今天已经找到了把当年的真理标准问题在学理上进一步深化的途径。这就是从历史观的高度把握真理、价值与实践的统一。真理与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相统一的。所以首先要从重新认识或界定“实践”这个概念入手。
过去,当人们阐释实践检验真理时,常常把实践简单理解为一种经验层面上的感性活动。这样的实践界定仍然停留在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水平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这意味着,社会化了的人类为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力求摆脱自然的局限,构建超越现实的理想,并使之对象化。人不像其他动物那样只能凭本能来适应环境,而是通过劳动实践来改变自然物的形态,让环境发生合目的性的改变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这样理解的实践,蕴涵着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的统一于自身之中。所谓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高度把握实践,就应当把实践论看作在实践自身基础上的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
马克思从来不把实践局限在纯认识论的狭隘视野之中。在他看来,实践与认识都不是价值中立的。认识来源于实践,而实践者从一开始就因其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而与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处于特定的关系(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之中。就价值关系来说,人作为有意识的生命存在,总是不满足于现存世界,不满足于现有的价值,要求超越它们。这种需要驱使他构建某种超越现实的价值理想,并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工具构成的中介系统(如现有的生产资料、劳动手段、既定的思维图式、已有的人关于外部世界的规律性知识,等等)把理想对象化为新的现实。人类前进运动就是通过无数次价值理想之不断转化为现实而得到实现的。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哲学笔记》)。由理想转化而来的新的现实满足了主体的长久盼望,于是在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就形成一种的价值关系——直到新一轮理想与现实的转化(和更新的价值关系)到来为止。
实践,如果如实地被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就必须把上述价值论的内容包括进去。
与上述实践过程的价值关系形成交织在一起的,是实践者获得新的认识并对这种认识的真理性进行检验的过程。
当实践主体(人类)一次次把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时候,他所做的就是列宁《哲学笔记》中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创造客观世界。当然,这里所说的意识创造客观世界,是以意识反映客观世界为前提。所以《哲学笔记》又说:体现在理想中的人和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客观世界)为前提的。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表现在,当人同外部客观世界打交道时,他不仅懂得处处把内在尺度(人的超越现实的主观欲求、主体愿望)运用到对象上去,而且能够按照客体(外部世界)的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这里的“尺度”指规定性、规律)来进行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例如蜜蜂永远只能凭其本能“建造”同一种蜂巢,酿出同一种蜂蜜。所谓凭本能“建造”,意味着在蜂的头脑中不存在建造蜂巢的规律意识。人则不然。每一代人都通过社会传承获得了人类世代进化积淀下来的关于自身与外部世界的规律性知识,并借助同样是以往文化产物的思维框架(图式)来运用这些规律性知识于构建价值理想。因此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建筑师比蜜蜂高明,他能建造前人从未有过的宏伟建筑物以满足人类永无止境的需求。为此,他进行的建筑设计(蓝图)中,既体现了他要求满足人性需要的主体内在尺度,又体现了客体的外在尺度——这包括建筑学上的各种计算、地质勘探的数据、建筑材料的预应力……等等。这一建筑蓝图的构建和最后见诸现实的全过程,既是实践者的价值理想见诸客观的过程,同时即是设计者的认识真理性得到(实践结果)检验的过程。
明确实践过程本身包含有两种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关系(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社会生活实际。比如说,1978年的真理标准讨论中,如果光从认识关系上看,有些现象是难以理解的。大家知道,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是实践——这个命题在每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都写得明明白白。对于某些负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来说,这是他们应当熟知的马克思主义的“ABC”。 然而当“两个凡是”推出来时,他们却拒绝站在马克思的真理标准这一边。这种咄咄怪事显然不能归结为“认识问题”。作为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工作的负责干部,他们不可能不知道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标准。然而理论上知道是一回事,有无勇气在尖锐政治斗争中坚持这个真理标准,又是另一回事。当坚持与否同个人的某种政治、经济利益纠缠在一起,一旦公开表明自己的理论立场,就会使这些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又怎么能不“三缄其口”呢?不要忘记,当时掌握党中央最高权力的那个人就是“两个凡是”的倡导者,也是“两个凡是”的最大得益者。这件事虽已过去,但下述理论教训不可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命题是认识论领域里的真理,但它能否被真正应用于社会生活,却超出了纯粹认识论范围,涉及到价值关系领域了。在这里,没有价值中立的真理。哥白尼的“日心说”是自然科学的真理,是可以经由实践检验的。这个真理在西欧中世纪受到过罗马天主教的扼杀,就是因为这个真理的社会应用同“圣经”教义有冲突,触犯了教会的利益。自然科学尚且如此,哲学社会科学的真理与人们的需要、利益和价值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如果它们的社会应用触犯到掌权者的利益,又怎么能不受到阻挠呢?再如,社会生活实际中许多不良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根源,也有利益根源。在消除这些现象时,既要靠认明道理,弄清是非,又要靠对互相矛盾的利益进行整合、调适。只强调一个方面(认识方面)是不够的。我们常常看到,有人在同一性质的问题上屡犯错误而不改,对所造成的损失总是以“交学费”来为自己辩解。其实,错误屡犯的根源并不在于认识问题难解决,而在于其中有利益的驱动。
四、怎样检验实践结果
学术界一度有过这样的争论:认识的真理性由实践来判断,那么实践活动本身的优劣、成败又由什么来判断?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对社会的进步进行评价,而不是对单个人的实践结果给予评估的问题。在现实中,个人只有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员,才能参与社会实践,现实的个人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他的个人目的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这样一来,个人就要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进入角色,而社会历史活动的结果也只能是无数个体意志相互矛盾、冲突和交互作用的产物。其中,每一个人的目的、意志又是由许多各自特殊的生活条件、许多互不相同的利益所形成的。当然,个人能够作为某一群体中的一员进入社会,也是因为他与该群体的其他个人有某种共同的东西。总之,这些事实预先决定了:衡量作为人的实践结果的社会历史进步是相当复杂的。对于如何衡量实践活动本身,我们只能从历史上作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尽管现实历史的结果表现为:从无数互相交错的个人意志的力量中产生出来的一个总的合力,而且这一结果很可能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但其中仍然有合乎规律的趋向。这就是:参加决定总的历史结果的全部因素中,总是矢量最大的力在决定合力的方向上起主导作用。而经济因素便是这样的力。它相对起着更为强大的作用。
第二,马克思的历史观强调实践的普遍性、历史性和革命性,认为与上述历史发展客观趋势内在一致的人民大众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应成为评价社会历史实践活动本身的价值尺度。
第三,在每一个具体历史阶段上,在无数个人——阶级的意志和愿望中,经济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哪些意志和愿望以何种角度融合到合力中,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取得成功。古代的奴隶主、封建主和近现代的资产阶级都曾经一度因其实践活动的结果在客观上与人的族类发展利益相吻合而获得马克思所说的“特殊个体”的身份。马克思认为这些特殊个体的力量,及优越性,也就在他们这个“群”(特殊个体)的利益因经济运动的作用而在特定历史阶段上同“种族的利益”(即人类整体发展的利益)相一致。这样的“特殊个体”的身份在未来必将属于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
第四,在评价社会进步时,要注意强调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实践观的区别,坚持真理观与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近年来,把价值观同真理观割裂开来的趋向已见端倪。许多人把对个人眼前有效果(合乎个人利益)的东西当作检验实践活动结果的合理尺度。诚然,促使个人行动起来的总是与他个人的利益有关。但是历史发展有其客观趋势,是不以单个人的意愿为转移的。这种趋势之一就是:为了达到群体(族类)的目的,在目的实现过程的特定阶段上,有时不得不牺牲某些个体的志趣、利益等等。个体的利益的牺牲是群体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这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社会发展(进步)的代价。因此用来检验群体实践结果的尺度对群体来说是合目的的,但对被牺牲的个体来说,未必是直接合目的的(从个体的长远利益,或者说是几个世代之后的个体的利益来看,则是合目的的)。
在评价社会进步问题上,真理观与价值观的割裂也表现在:近年来,价值尺度日益淡化、缺失,从而体现真理观的客观尺度(生产力尺度)亦被扭曲。这表现在:有人把这个标准简单化和庸俗化,似乎这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生产力中的人的因素淡化了。在一些人那里,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不仅归结为生产力, 而且生产力又单一化为年人均的GNP值。生产力标准干脆化为金钱拜物教的追求了。针对这种扭曲, 应当强调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是综合的,即用人文发展和人的生活质量等一系列数据来构成一个反映社会全面进步的综合尺度体系。
第五,在理论原则上反对以个人目的的是否实现来检验或评价实践结果,当然是对的。但这不等于社会管理者在制定政策时可以不考虑下述这一点:除了一部分先进人物外,事实上许多社会成员总是在不同程度上从个人价值和个人目的的实现与否和实现的程度来对社会发展、社会进步作出评估的。社会领导者一方面要用科学的社会发展理论来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社会进步的评估,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尽可能估及这一点,即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许可的范围内,都能在个人价值和个人目的的实现上,有不同程度的满意感。这样,就不难做到社会稳定,而且还能形成一种社会向心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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