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情报论文,图书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文明古国,到本世纪90年代初终于颁布实施了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晚虽晚了些,但毕竟有了我们自己的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依据,有了加入世界版权组织的资格。这样,自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终于配套,在国内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到1992年10月,《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相继在我国生效,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我国开始全面地、较高水平地保护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法颁布之日起,我国图书情报界就有学者开始着手研究知识产权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在短短六、七年时间里,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研究园地上硕果累累。从整体上看,由于立法时间不长,研究起步较晚,因此,一开始就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如一些研究成果或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 或是国家教委社科“八五”课题的子课题〔2〕、或是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指定的研究课题〔3〕。在研究者们的辛勤耕耘下,大量的优秀之作从不同侧面对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的目的性加强了,其研究成果为我国当代图书情报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多的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也给图书情报工作研究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纵观这些研究成果,笔者拟从四个方面对9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研究状况作一次回顾总结。
1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才几年时间,即使实施较早的《商标法》(1982)、《专利法》(1984)到现在也只有十几年,因此,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也较欠缺。这样,很多文章都从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入手,以使读者对知识产权有个初步了解。
如宋承林、罗军〔4 〕在对比《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后,指出我国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认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互惠性的特点。吴永臻〔5 〕则在比较了知识产权与物质财产权之后,指出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等五个特点。 周六炎〔6〕从知识是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因而具有情报意义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与情报有关的财产权。张国海〔7 〕则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指出从根本上讲,知识产权是与文献、情报信息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王美兰〔8 〕等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指出新时期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李荫涛〔9〕则以图表形式列出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 使人一目了然。
这些文章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内容范围都作了详尽论述。总的看来,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是这些文章的共识。
2 知识产权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文献情报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利用”。〔10〕而图书情报机构一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馆藏资料的充分利用为活动宗旨,主要通过对文献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和传播来为社会提供服务,其传播知识具有无偿性和广泛性。这样,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偿性、限定性与图书情报机构传播知识的无偿性、广泛性必然产生明显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然对图书情报服务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因此,这一时期的文章多以研究知识产权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为主。总结这一时期的各篇文章,知识产权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知识产权对图书情报工作商品化的影响
周六炎〔11〕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意味着有价值的知识成为与动产和不动产一样受到严格保护的财产,知识产权制度因对知识的商品性的法律确认而促进并保护了情报服务商品化。张国海〔12〕则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角度认为,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文献收集、加工、服务过程中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将逐步被社会承认,他们创造的精神成果和物质产品将成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并通过有偿使用来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这样,知识产权制度为图书馆服务的有偿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里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图书馆的公益性社会教育机构的性质是否会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改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确认知识的商品性,强调使用者以有偿利用为前提,这将使图书馆服务有偿化,并将改变图书馆的性质,使经过几代图书馆人努力创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变成营利性企业。
其实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面。目前,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和社会日益信息化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确认知识的商品性确实会使图书情报服务有偿化,但并不能改变其性质,它只是提出了如何深化图书情报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问题。现在,我国图书情报事业改革的路向就是向信息产业化发展,这是几年来图书情报界同行已取得的共识。而要向信息产业化方向发展,情报服务职能就得加强。情报服务职能意味着服务人员在提供情报服务时凝聚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其情报服务产品已属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情报服务有偿化是对情报服务进行保护的法律手段之一。所以图书情报服务的深化,是图书情报工作内容的深化,它只会使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更充分地发挥,更好地为读者、用户服务,而不会改变其性质。
2.2 知识产权对文献资源的收集加工整理的影响
对文献资源的收集加工整理,李乔〔13〕认为,只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收集加工整理文献,当受法律保护。谢风余〔14〕专门指出了知识产权制度对图书馆外刊订购的影响,认为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后,图书馆外刊订购要么停止影印,全部订购原版外刊,要么继续影印,但得提高价格。而无论怎么做,图书馆的经费都将不堪重负。李宝华的《现代图书情报工作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5〕按加工程度与形式将图书情报分为一次、二次、三次文献、录音录像制品、缩微资料和机读资料,比较全面、深刻地论述了各种文献收集加工整理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是一篇极佳的代表作。他认为,一次文献——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在图书情报工作中尤其要重视,特别是对享有双重著作权的期刊论文更应尊重其知识产权;而目录、题录、文摘等二次文献涉及著作权中的演绎权;综述、述评、报告、手册、年鉴、百科全书等三次文献要注意在摘引原文时尊重原作者的权利;缩微资料因是对原作品的复制,是否侵权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问题则依复制的目的和数量来判断是否侵权;至于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信息,因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到今天人们仍在寻求最适合的法律保护等等。
文献资源是图书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对于“合理使用”范围内收集加工整理文献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这毫无疑问。但如何理清文献资源收集加工整理过程中非合理使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般来说,在收集加工整理文献时,大致会涉及到翻译权、编辑权和复制权等。而如何处理这些权利与收集加工整理文献的关系确实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2.3 知识产权对文献资源传播和使用的影响
图书情报机构传播使用文献资料,方式很多,主要有提供借阅、复制、咨询、代译和汇编专题资料、提供计算机检索服务等。这些服务方式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
2.3.1 文献借阅服务
文献借阅服务是图书情报机构传统的最基本的服务方式。近年来,由于图书价格涨幅较大,大量读者涌向图书馆,使得图书借阅对作品市场造成冲击。在欧美一些国家,公共借阅权已提了出来,并有国家已付诸实施。“所谓公共借阅权,就是作者从图书馆出借图书中索取版税的权利。”〔16〕针对这一权利,李宝华〔17〕认为,我国图书馆的借阅,虽然对作品市场造成的威胁微乎其微,但毕竟存在威胁,特别是对专业图书,另外从国际化图书情报交流的观点出发,实行公共借阅权是必然的。而吴建中、马远良〔18〕持相反观点,他们从公共借阅是一种文化活动、不是经济行为出发,认为给予作者某种补偿是可以的,但把公共借阅权纳入著作权法则不妥当。其实,图书情报机构的公益性社会教育职能决定了其外借服务是无偿的文化行为,不是出租、出售等经济行为。为普及文化知识,提高公民素质,充分发挥图书情报机构的社会教育职能,公共借阅在我国得到认可还有待时日,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2.3.2 复制服务
复制服务是文献得以广泛传播的重要手段,而复制又最容易对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构成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使文献复制变得十分容易、便捷,且价格便宜。图书情报机构提供的复制服务中,最常见的有文献复印、磁带翻录等。
在复制服务中,关键要明确合法复制和非法复制的范围,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黄晓斌在“文献复制的法律问题”〔19〕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合法复制和侵权复制的范围。他认为对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文献的复制、对保护期限已过的文献的复制、对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复制、对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复制、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的文献的复制属合法复制;除合法复制以外,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复制属侵权复制。李宝华〔20〕从合理使用原则出发,综合各国著作权法,提出为公共图书馆或档案馆自己存档而复制(只限一份),应其他公共图书馆的需求,提供本馆所藏绝版作品而复制(只限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一份)、为读者调研需要而复制属合法复制。
从本质上讲,合法复制与非法(侵权)复制的区别在于复制的目的和复制的数量。只有把握了法律规定的“度”和“量”,其复制才可能既保护知识产品所有者的利益又有利于文献的传播和使用。
2.3.3 代译服务和汇编资料服务
代译服务和汇编资料服务是不少图书情报机构利用馆藏资源丰富而有偿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方式。吴永臻认为“代译服务中涉及了作品的翻译权,而汇编专题资料服务中涉及作者的编辑权”。〔21〕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翻译权和编辑权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因此,翻译作品时,不论何人,都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这样,“图书情报机构在提供代译服务时应了解作品的著作权状况和读者使用作品的目的,以免和读者一道共同侵权”。〔22〕编辑作品时,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另外,翻译者的译作和编辑者编成的作品,因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也享有著作权。
2.3.4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图书馆提供一般信息咨询线索、指导读者查找检索相关信息源的服务方式。吴永臻〔23〕认为,这种服务一般是无偿的也很少涉及著作权,但应注意为用户提供特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时,图书情报机构应有清醒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了解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知识产权状况和合理使用界限。罗爱静〔24〕等在详细分析了科技查新咨询活动后,指出对科技项目查新咨询活动中科技信息运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科技项目的在项、鉴定、评奖流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且其查新报告是极重要的知识产权作品,应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
可见,从一般咨询到科技查新咨询,其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重视。
2.3.5 计算机检索服务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检索服务在当今已发展成为联机检索,检索的对象是经过有序化整理并固定在机器可读材料上的信息流产品——数据库。吴永臻〔25〕认为,数据库所存贮的信息一般享有著作权,而将有著作权的作品以数据库方式使用便涉及作品的使用权问题。周六炎〔26〕认为,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检索服务中侵权行为愈来愈简便,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为了非科学研究目的以联机形式套录数据库,然后用它为顾客检索,这样严重损害了联机数据库提供者的利益,侵犯了数据库专有权。
这里,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订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适应技术的发展。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又带来了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这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2.4 知识产权与文献资源共享
所谓“文献资源共享,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文献信息网络内,有关的文献资源均可供特定的图书情报机构、特定的用户或网络成员分享利用。”〔27〕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文献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利使用,它讲求“共享性”。而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这样,两者之间必然发生矛盾。如何理顺两者之间的相斥相容关系已成为图书馆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研究者们正在深入探讨。如周德明等〔28〕在分析了作品的传播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发行权穷尽”与文献流通、国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等问题之后,认为文献资源共享网络的大部分规定与做法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反文献资源共享在流通领域的所作所为不仅有助于作品更广泛的交流,提高文献的使用率,而且有助于张扬作者的人身权,对作者名誉有着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
其实,文献资源共享也是作品的利用,那么利用一件作品并不仅仅指这一件作品的充分流传,往往还指通过复制手段将这一件作品变成多件拷贝来流通,这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权利。所以,周德明等〔29〕也认为,文献资源共享要操作得当,要合理掌握共享的“度”,只有这样,知识产权在网络中才能得到升华。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为此,知识产权立法就是通过对知识所有者的经济和人身权益进行保护来达到保护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总目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三个法律的颁布实施,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宋承林、罗军〔30〕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改善对外文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图书外贸环境,可以享受版权公约给予发展中国家使用作品的优惠待遇,还为解决涉外版权贸易纠纷提供了一个国际标准。”刘进〔31〕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图书情报工作服务质量的提高,也可以拓展图书情报工作领域。李宝华〔32〕则较全面地概括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肖希明〔33〕从知识产权立法目的与文献资源共享目的一致的角度揭示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确实,知识产权法的施行,可以促进信息资源的产生,丰富图书情报工作的内容;并可以禁止假冒、抄袭、剽窃等不正当行为,保证作品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提高信息的质量;还可以使信息传播更为广泛迅速,并推动国际间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图书情报工作的发展。那么,我们要做的就是进一步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便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图书情报机构的职能,做好知识的传播工作。
4 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后的对策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较晚,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思想观念上跟不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因此,多篇文章鉴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白白地把自己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究出来的具有高度市场竞争力的精神成果作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去任人分享”,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图书情报机构应采取适当的对策,如黄晓斌〔34〕、宋承林、 罗军〔35〕、李乔〔36〕等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归纳起来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
4.1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的意义和作用
不能盲目认为知识产权法对图书情报机构的影响都是消极的,觉得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所有者的权利而对利用者进行限制。实质上知识产权法对图书情报机构仍有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如前所述)。因此,应充分认识到,以便主动开展工作。
4.2 宣传知识产权法,并自觉守法
作为传播使用有著作权作品的职能机构,应向广大读者宣传知识产权法的有关知识,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另外,图书情报机构在开展文献复制、开发利用等有偿服务时应自觉守法。
4.3 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或单位知识产品的权利不受侵犯。
因为图书情报机构生产出来的产品如二次文献、三次文献、情报资料等都享有著作权,那么,图书情报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产品的权利,并从中获得更多利益。
综上而论,90年代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研究领域取得了很大成果,人们的思想观念、知识产权意识都有了很大突破和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有待完善之处。如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因此,我们应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研究,以便为国家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也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我们深信,在全世界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将不断得到完善,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将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图书情报服务工作将在法制化环境下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收稿日期:199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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