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权力、自由及其代价——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视角论文,权力论文,代价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权利、权力和自由是几个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长期以来,对权利、权力和自由的研究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任务。近几年,对权利的研究和讨论成为热点,讨论者大多是政治学者;经济学者很少有人讨论相关问题。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权利要确保得到履行离不开政府有效地行使权力,而政府行使权力又可能干涉个人的自由;同时,政府行使权力需要财政支持,而财政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纳税人通过向政府缴税,使政府具有权力保护选民(纳税人)的权利得以履行,从而在选民(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交易关系①。从选民的角度,要获得权利、保护权利需要缴纳税收,即权利的成本;政府要获得权力、维持权力需要财政支出,即权力的代价;要获得自由则会牺牲财富,即自由的代价。
一、权利、权力和自由:概念及关系辨析
(一)权利、权力和自由的含义
无论在汉语还是英语中,“权利”(rights)、“权力”(power)和“自由”(liberty或者freedom)都是不同的概念。从字面上,它们的差别很容易看出,是完全不同的三个词语或单词;但三者之间的真正含义及相互关系却并不像字面意义那样容易理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权力是指“(1)政治上的强制力量;(2)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自由是指“(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的意志活动的权利;(2)哲学上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叫做自由;(3)不受拘束,不受限制”②。从这三个词语的解释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三者有某种或隐或明的关系。
在政治科学中,对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多种多样。从政治学史的角度看,每种解释都可以看作一种学说。我们借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这三个概念的解释③,分析其含义。
(1)对“权利”的解释。“在政治哲学中,权利这一术语主要有三种使用方式:其一,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其二,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应该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其三,表现这个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正当理由,即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该原则赋予诸如平等、自主或道德力等某些基本的个人价值以重要意义。”
(2)对“权力”的解释。“权力概念在政治著述和政治分析中普遍存在。但是,就像政治著述中所包含的许多概念一样,不同的分析家对它有不同的界定和使用方式。的确,一些当代学者已经指出,权力是一个‘在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对它的含义和适用标准始终存在着争议,尽管对如何界定这个概念存在分歧,大多数分析家们还是承认,‘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从词源上看,“英语中‘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的pouvoir,后者源自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tia,意指‘能力’(两者都源自动词potere,即‘能够’)。在罗马人看来,potentia是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potestas还有一个更狭隘的政治含义,是指人们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
(3)对“自由”的解释。“自由”也是一个没有达成一致的概念,从柏拉图、霍布斯到康德、卢梭、穆勒、伯林等人都曾经对“自由”作出过解释,提出过不同学说。一直到现在,学者们也并未就“自由”达成基本一致的概念。在英语中,有两个不同的单词表示“自由”的含义,即freedom和liberty④。这是两个有时可以通用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单词。Freedom强调不受限制的自由;而liberty则表示在一定约束下的自由,即自由是有条件的。在严复于1926年翻译出版的19世纪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穆勒的“On Liberty”中,liberty的这种含义有很好的体现,严复将这本书翻译成了“群己权界论”,而今天则通译为“论自由”⑤。相比较而言,“群己权界”可能比“自由”更好地体现了“liberty”的真实含义。
从上面对权利、权力和自由的定义可以看出,权利是某个主体做某件或某种事情的能力,是一个主动行使或享有的概念,是个体(包括个人、企业、社团等)所具有的,比如某人有权利做某事或没有权利做某事等;权力则是具有较强能力(包括武力、思想影响力等)的主体控制其他主体,更经常地体现为政府所具有的能力,比如政府有权力没收某人的财产;自由则体现为某个主体有能力做某事,特别是在个体权利的规定和限制内能够做成某事,这里强调自由的限度,即自由并非不受限制,任何自由都在权利的限定或权力的约束之下。
(二)权利、权力与自由的关系
权力、权利与自由是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从三者之间的相关关系看,权力是最根本的,是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权力是权利享受和实施的保证;权力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前提;同时,现代社会中权利是权力形成的基础,即社会各个主体都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给政府,使政府具有权力,从而保证人们享受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是人们在特定权力之下做某事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和自由是相同的。
第一,权力是权利和自由的保证。在无政府状态下,权利和自由得以履行和保障的基础是武力。武力本身也是一种权力,也形成对其他主体行为的控制。在不同部落之间,人数较多、武力强大的部落能够战胜人数较少、武力较弱的部落;在同一部落内部,体力最强壮者,能够控制部落其他成员,从而成为部落首领。越是强大的部落群体、越是强壮的人,就具有越多的自由和权利。当然,实力强大的部落或者体力强大的首领,获得的权利和自由总是具有暂时性,并且很容易被另一个更加强大的部落或个人剥夺。在这个意义上讲,无政府状态下的部落和个体相当于没有权利和自由,因为偶尔得到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任何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通过建立国家、组建政府,并使其成为最有权力者,当任何单个个体都无法与其抗衡时,它也就既可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也可以剥夺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政府权力是一种公共产品,对所有主体都有约束和限制作用,同时也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人们放弃部分权利和自由给政府是为了更充分地享受权利和自由。在无政府状态下,我们可以认为不同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无限的,任何人或部落都可以剥夺任何人或部落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任何人或部落的权利和自由也可以被任何人和部落剥夺。从被剥夺者一方看相当于无权利、无自由;而从剥夺者一方看相当于具有无限权利和自由。既然如此,从主体具有无限权利和自由的角度讲,放弃部分权利和自由给一个特定组织,让它来保护自己的其他权利和自由,这就形成了政府和权力。比如,某个人每天可以从河里捞100条鱼,如果不会面临着其他人的掠夺等,他所有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对这100条鱼的消费和处置;如果他随时面临着其他人的掠夺和争斗,那么他可能会愿意每天交20条给某个组织,让该组织保护他对另外80条鱼的占有和消费。我们如果将这个人对100条鱼的占有和消费看作无限的权利和自由,那么放弃对20条鱼的权利和自由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对其他80条鱼的权利和自由,这显然是划算的,因为确定地拥有80条鱼比大多数情况下虽然捞到100条鱼却1条鱼也不能消费和占有更有利。
第三,权力的形成和维持依赖于社会不同主体放弃部分权利和自由,这决定了权力是有限度的。国家、政府并非凭空产生的。从契约论和暴力论的观点看,国家的产生在于人们之间的利益一致和冲突。按照契约论,人们之间的利益一致,形成国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共同的利益;按照暴力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国家是阶级利益不可调和的产物,它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维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实际上解释了国家本质的两面,因为人们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冲突,也并非总是一致,而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同主体才会放弃部分权利和自由,赋予国家和政府,接受其统治,并期待它保护自身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和政府建立之后,具有了任何个体无法超越的权力,无论是武力、财力还是思想意识形态方面。但是,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毕竟来自社会不同主体对权利和自由的部分放弃,它必须要保障和维护这些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否则就有可能被推翻。因此,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
第四,既然存在权力,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有限度的。既然出现了国家或政府,任何个体就不能再像无政府状态下那样任意剥夺其他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同时,这些个体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不被其他个体完全剥夺,就需要向国家或政府提供资源,接受国家或政府的统治,从而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就不再是无限的,而成为有限的。
第五,从经济绩效的角度看,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如果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就会有更大的激励、拿出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活动。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不可能储存太多财产,也不可能有很大激励从事生产活动,因为自己的财产时刻都面临着被他人掠夺的可能性;同时,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已有财产也需要拿出一部分时间和精力。相反,如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就可能有动力储存财产、生产更多的物品,同时也不需要单独拿出时间和精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从而生产性活动增加,社会财富增加。
个体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需要建立国家、组织政府,这需要他们缴纳税收,可以看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付出的代价;国家权力或者权威建立起来并得到维持的基础在于为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提供公共产品,这需要支付大量的成本,可以看作权力建立和维持的代价;任何自由也都是有成本、有代价的,这就决定了自由是有限度的。
二、权利与纳税
权利的代价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为了获得权利或捍卫权利,个体需要缴纳税收,购买政府的公共产品;二是为了让政府捍卫自己的权利,所有个体都必须放弃一部分权利,即权利是有限度的。笔者主要从第一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无政府状态下,任何人具有无限权利或自由相当于都没有权利或自由。于是,人们组建了国家或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捍卫权利或自由。国家或政府的建立、维持并非没有成本,这就需要每个主体缴纳税收,让国家或政府捍卫权利和自由。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多种多样,即便行将死亡的人的权利也难以一一尽数,如赡养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生育权、房产权、不被污染权、不受干扰权等等。这些权利需要多个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捍卫,如警察局、法院、检察院等。面对如此多的机构和部门,每个公民不可能一一付款,通过缴纳税收,由政府统一分配,然后由相关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规模经济,消费的数量越多,单位成本越低。这就使得人们只需要缴纳很少的税收,就可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这实际上就是国家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人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事情还大量存在、时有发生,如盗窃、抢劫等,但至少相对于无政府状态下已经好得多了,警察、法院等的存在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了一种威慑,使他们不能够随意侵犯别人的权利。
为获得权利而纳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在收入中直接扣除,有的需要到税务机关缴纳,有的在购买商品时包含在商品价格中或单独计算。例如,中国和美国在购买商品时的税收支付方式不同。在中国,商品的价格中包含着税收;在美国,消费者除了需要支付商品价格外,税收单独计算。这些税收都是个体为获得权利、保障权利必须支付的代价。因此,“没有税收也就没有私产”。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税与费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征税,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个别部门或单位收费,提供的是私人物品。在英语中,费用与成本是相同的,都是cost。例如,transaction cost既可以翻译成“交易费用”,也可以翻译成“交易成本”。我们缴纳各种费用,意味着征收费用的单位或部门需要提供不具有外部性的私人物品,这与在市场上购买蔬菜是一样的。我付钱相当于缴纳费用,我得到蔬菜,除非经过我允许,否则任何人不得从消费我购买的蔬菜中受益。
每个个体可以自己花钱雇佣保安、保镖等,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一个国家之内,任何个体所雇佣的保安、保镖的力量都不会超过该国警察等暴力机关的武装力量,而且他雇佣保安、保镖捍卫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契约也必须受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该个体花钱雇佣保安、保镖支付的是费用,得到的是私人物品;而捍卫他与保安、保镖签订的契约得以执行的权利,需要支付的是税收,得到的是公共物品。
按照中世纪欧洲许多思想家的观点,“天赋人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从这些话语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每个人的权利是天生俱来的”。既然权利天生俱来,那么为什么不同国家的国民得到的权利不同、权利受保护的程度不同呢?最主要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国家和政府对国民权利的界定不同、保护程度不同,也反映了人们对自身权利来自何处、如何保护的认识不同。笔者认为,权利来自自己,只有个人重视自身权利、保护自身权利,自己才能享受权利;否则权利即便摆在自己面前,也毫无作用。同时,权利的捍卫需要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要捍卫每个人的权利,需要支付成本,这就要求每个人缴纳税收。政府支出占整个GDP的比重过高可能会阻碍经济发展,但比例过低也会有同样的负面影响,政府可能会因为没有钱而无法保护国民的权利,使国民没有动力和精力发展经济。
三、权力与财政
在现代社会,权力既是人民大众赋予的,也是人民大众权利的基础。每个主体通过缴纳税收建立国家、组建政府,使国家、政府成为唯一合法的暴力机关,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实实在在的。从实力上讲,一个稳定的国家或政府具有最强大的实力,无论是在财力上、武力上都如此。在一个国家内部,本国公司或个人的财力无论多么大,都不可能超过该国的财力,因为这些公司或个人毕竟只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垄断暴力机器,至少可以通过武力剥夺或征收本国任何主体的财产。当一个国家无法维持这些暴力机器或者不能够控制某些国内主体时,该国家就会面临不稳定状态。在思想上,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教育、意识形态宣传等,达到控制该国人民的目的。由于一个国家不同阶层人民的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存在差别,对许多问题的认识程度不同,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思想教育,总能够让许多人接受统治。我们不否认有些跨国公司在财力等方面已经超出许多国家,比如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的前100位实体中,只有50个是民族国家,另外50个是跨国公司;甚至有些跨国公司组建有自己的武装力量。但这些跨国公司最终还要依靠母国的保护,其财产的保护、武装力量的维持都来自母国,没有了母国的保护,其任何的财产权利等都将化为乌有。
正是国家拥有了最高权力,才可以成为人民权利的维护者。权力是一种公共产品,维持和执行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即财政开支。抛开国家或政府追求私利、腐败等因素,国家或政府的正常运转就需要巨大的开支,例如宪法及其他法律是界定和保护人民群众权利的依据,仅此就需要数千万计的财政支出;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花费的代价就更大了。警察维持社会秩序、疏导交通等就是在保护公众权利,其工资、武器设备等都需要财政支出。在许多情况下,权力机关可能会侵害某些人的权利,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正当权利的侵犯,比如冤案等;另一种是为维护正当权利的“侵犯”,这是对侵害公众正当权利的不当权利的制止。即使执法者没有任何个人动机,第一种侵害也可能发生,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以及虚假都可能存在;第二种“侵害”表面上是侵害,实质上却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正当利益。
以美国为例,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为执行公共权力支出的巨大成本。1992年美国联邦用于治安和犯罪矫正的直接开支大约为730亿美元,司法部门花费了大约940亿美元用于执行、诉讼、判决和改判等;1996年美国用于国防的经费高达2650亿美元,另外还有200亿美元用于退伍军人的补助和服务费用,用于提高美国农民私有财产权价值的农业补助高达100亿美元,工兵部队用于泛洪区治理和其他形式防洪工作的费用高达15亿美元,海岸警卫用于搜寻和营救任务、帮助导航和海运安全、破冰等的费用高达12.6亿美元,1997年美国为一般财产管理和登记事务花费了2.03亿美元⑥。
道路、公园、路灯等通常被看作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通常认为,它们的提供并非政府行使权力的结果,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不出政府的强制力量。但从公众的角度看,一般公共产品的提供被看作是他们赋予政府的权力的一部分。由于这些产品具有外部性,个人无法或不愿提供,而是通过缴纳税收、组建政府的方式将提供的义务或责任转嫁给政府。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至少从两个方面保护公众权利:第一,公共产品可能会提高公众生存的机会和可能性⑦;第二,政府还要保证——至少不能够排除——全体公众从这些公共产品受益的权利。同时,政府获得为这些产品筹资而征税的权力。
国家或政府不作为,也许可以不需要财政开支,但其存在也就没有必要了。一个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可能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屈服、赞同和忠诚。在第一个阶段,不论臣民内心真实感受如何,都要屈服于统治者,在适当的机会可能还会发起反攻,重新“革命”;在第二个阶段,人民基本上已经认可统治者,至少不再表示反对;在第三个阶段,人民不仅已经认可了统治者,而且已经非常忠诚,并成为统治力量的捍卫者。要完成这样一个演变的过程,就需要让全部或绝大多数国民从接受权力统治中受益、至少是不受损。一个受损的利益主体,在短期内可能屈服,但在长期中未必总能忍受。如果长期受损的利益主体比例过高,就有可能推翻当权政府或当权者,改变长期受损的被动局面。因此,国家或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公众的正当权利,保证他们受益。
财政支出的规模是反映一个国家公共权力执行能力水平的指标。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越高,该国政府的汲取能力越高,执行公共权力的能力也就越高。虽然政府支出占GDP的比例过高可能会成为阻碍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但比例过低也可能造成政府的执政能力不足,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不力,阻碍经济增长和发展。
总之,国家或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是公众权利的保护者和执行者,巨额财政开支是其权力执行的成本。
四、自由的限度
公众享受权利和政府或国家执行权力之间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导致权利和权力并非无限扩展,而是有一定限度,即自由都受到约束、都有限度。
公众缴纳税收、建立国家或政府,保护自己的权利。国家或政府一旦建立起来,在征税方面就具有了强制力量,因为权利保护是公共产品,如果不通过强制力量征税,“搭便车”倾向可能导致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而难以运行。强制征税就形成了对公众个人自由的约束,即任何人都不能够支配自己的全部税收和财产,而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给国家或政府。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都受到国家或政府的保护,不受他人侵犯,也不得侵犯他人,否则会受到国家或政府的保护或惩罚。这样,任何人的权利就都不是无限制的。如果为了自己的自由而随便侵犯他人的权利,最终可能造成自己没有任何权利。盗窃、杀人等犯罪行为可以看作是个人过度地行使了自由,最终造成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在人与人之间共同组成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
国家的财政收入来自公众,其维持和执行是公众支持的结果。执政者实际上是公众选举出来维护自身权利、并接受其领导的一个代理人。投票过程是公众在候选人能否保护自己权利、最大化自己利益上进行反复博弈的结果;选举竞争是候选人通过信息传递改变投票人预期的过程。在公众可以选择执政党或当权者的国家,执政党或当权者之间的竞争可以使公众获得的收益最大化或受到的侵害最小化。布坎南曾明确指出,“宪政经济学”研究的是政府如何行使权力以及怎样和应当如何约束这项权力⑧。
就每个主体而言,最大化生存机会是基本的利益所在。为了实现该目标,有两个相互补充的手段,即财富和自由。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并非完全替代。仅有财富而没有任何自由,则随时可能被剥夺生存的机会;仅有自由而没有财富,则随时面临生存的危机,如乞丐。如图1所示。
图1
在图1中,自由与财富可以看作提高人类生存机会的两个要素,二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但并非完全替代,仅有自由或者权利都不能够确保生存。当财富越来越多的时候,自由对生存机会的边际效用将大大提高;反之亦然。不过,随着一个人财富占有量的增加,享受自由的程度也会不断提高。在有些情况下,财富可以成为获取自由的手段,财富将提高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提高生存的机会;不过,财富增加并非总能够带来个人自由程度的提高,如果是非法获取的财富不仅不会提高,反而可能会降低自由程度。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无论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每个主体的自由都是有限的。只有每个人都接受特定规则或制度的约束,规则或制度才能够约束每一个人,才能够发挥作用。
五、确保权利、良好治理与经济繁荣
在一个权利良好界定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激励结构既定,在特定活动中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产权能够有效实施,有动力从事生产活动,尽可能多地创造财富,从而带来社会经济繁荣。
许多国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实际上已经假定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有效率。但是,市场经济并非总能够带来经济繁荣,世界上许多贫穷落后的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市场经济。这就涉及到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能够带来经济繁荣的问题。美国学者奥尔森认为,这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良好的产权界定,任何人的财产不会受到他人侵犯;二是政府也不强取豪夺,而是有效地保护产权⑨。他将这样的政府命名为“扩展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他认为,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中,即使不采用民主制,独裁制也能够带来经济繁荣。一个独裁的国王,如果能够长期统治的话,也不会横征暴敛、强取豪夺,而是征收适当的税率,有效地保护产权,让更多的人成为自己的臣民,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占有更多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税率高达90%,也比没有政府有效界定和保护产权下的零税率更能够促进经济繁荣。这是因为税率再高,人们也能够占有其中的一个确定比例,其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虽然不需要交税,但财产权得不到任何保护,人们既没有动力多生产财富,也没有动力储存财富。
有研究表明,政府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最低的国家,也是经济增长最慢的国家⑩。因为政府能够控制的GDP比重如此低,根本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有效治理所必需的行政能力和政治连续性。这就造成政府不但不能够有效保护公众产权,反而还可能掠夺公众财产,使公众从事生产活动的激励下降,阻碍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俄罗斯的财政收入仅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而在美国这个比例高达30%,在多数西欧、北欧国家,这个比例高达40%以上。由于财政收入过低,俄罗斯政府无力负担规范的国防、行政、司法、执法、监察体系,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包括生存权(11)。
但是,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过高,也可能阻碍经济发展,因为政府不切实际地过度投资于公共产品或者在非生产性活动上花费过高,会挤占生产性投资,至少在短期内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试想,在一个到处都是警察的社会,公众的产权虽然得到了有效保护,但交税过高可能造成资金不足,无法进行大规模投资,或者使大规模投资所需资本的积累时间延长。
因此,公众缴纳适当的税收,建立国家或政府,有效地保护公众权利,是市场经济带来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
六、结语
权利、权力和自由是三个不完全相同但紧密联系的概念。人民放弃部分权利建立国家并接受统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国家通过政府行使权力,界定并保护公众权利。由于权利和权力之间的这种相互制衡,使得任何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国家或政府——的权利和权力都是有限度的。同时,任何主体为了获得自己的权利、权力或自由,都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纳税人需要缴纳税收,放弃部分权利和自由,是为了获得政府的良好治理;政府行使权力,界定和保护权利,需要公共支出。这就在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交易关系。因此,权利、权力和自由都有代价。
市场经济并非一定带来经济繁荣,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并得到充分保护的市场经济才能够带来经济繁荣。政府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否则都不利于经济增长,这表明了纳税人、政府之间要建立起良好的交易关系,政府要能够进行有效治理。如果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不足,政府不能够履行权力、进行治理,那么经济难以稳定增长;但是,如果政府税收过重,对纳税人的权利界定不明和保护不够,经济也难以稳定增长。
注释:
①李增刚:《新政治经济学导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2-43页。
②关于“权利”、“权力”和“自由”等词语的解释,分别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048、1048、1669页。
③[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分别见第661-663、594-596、271-273页。
④同样译为“自由”,《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和《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的英文用词是不同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使用的是freedom,而《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使用的是liberty。从辞条内容看,两本书基本相同。
⑤在中国大陆,约翰·穆勒的这本书至少有三个译本:严复译《群己权界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26年;程崇华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张友谊等译《论自由》,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年。
⑥以上数字来自Budget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这里转引自[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章。
⑦公众之所以需要公共产品,是因为能够从中受益。所谓受益,从本源上讲,就是提高生存的可能性和机会。与此相关,每个国家都有救助贫困人口、孤寡儿童或有智力缺陷者的法律或规章制度。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些法律或规章制度可能是政府或公众出于人道主义的结果。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因为世界存在不确定性,一个富裕、健全的人也时刻面临着未来遭受贫困、危险等可能性。比如海啸、地震、恐怖主义等天灾人祸随时可能使一个人的地位、身份发生改变。公众之所以愿意交税、通过政府扶持贫困人口等,也许是为了自己面临这些问题时也同样能够从其他人和政府那里获得帮助。当然,没有人希望出现这种情况,但“不确定性永存”的事实却是任何人无法改变的。
⑧布伦南和布坎南在《征税权》一书的开头就明确提出了他所研究的主题与公共财政学的差别。他说,“本书讨论的主题是政府征税的权力,怎样行使这项权力,可以怎样约束和应当如何约束这项权力”,而公共财政经济学家“关心的是告诉政府应当怎样征税,应当怎样利用征税权”。见[美]布伦南、布坎南:《征税权》,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⑨Mancur Olson,Power and Prosperity: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New York:Basic books,2000.
⑩Olson,Mancur,Naveen Sarna,and Anand V.Swamy,2000,"Governance and Growth:A simple hypothesis explaining cross-country difference in productive growth",Public Choice 102:341~364.
(11)相关数字参考了王绍光“评《权利的代价——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对于俄罗斯政府由于财政收入过低而无法维护公民生存权的一个例证是:苏联崩溃之后,俄国的人均寿命大幅下降。这也许有很多种可能性,比如收入过低不足以维持生计、抢劫等意外伤害致死等。收入过低不足以维持生计需要政府资助;抢劫等意外伤害需要政府治理。政府在财政收入过低时,根本无法充分保障公众的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