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业重组的方向与模式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产业重组的方向与模式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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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 (1999)06—0059—0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国有企业产业重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回顾一下国有经济原有布局形成的历史背景。国有经济的原有布局是在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形成的。这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而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只能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一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强弱同全民所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比重的大小直接联系起来。这种理论的一个直接的推论就是,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覆盖面越宽越好;虽然在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条件下还要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但在其它所有行业中,国有经济都应当居于绝对统治的地位。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掀起了一股又一股国有化的运动,使国有企业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如在50年代许多私营企业基本上变成了国有企业,在70年代许多集体企业变成了国有企业。而这些企业多数处在竞争性产业领域。其结果就是国有经济不断地、大规模地向所有行业扩张。从而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成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单一的所有制结构。根据1978年按经济类型分的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纯而又纯的国民经济的分布状况。1978年按经济类型分的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如下页表1所示。

从下页表1中可以看出,到1978年改革之初, 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几乎为零。这种纯而又纯的状态,不仅把非公有经济成分排除在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的行列之外,而且浪费了大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资源,使国有经济处于不堪重负的境地。

改革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违背经济规律的国有经济布局,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突破口之一。改革的方法,不是用减法,把国有经济改为非国有经济;而是用加法,在国有经济之外,发展个体、私营、乡镇、城镇集体等非国有经济,同时大力吸引港澳台和外国投资。这样,在没有减少国有经济总量和不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的条件下,使非国有经济大举进入原来由国有和集体经济占领的领域。而国有经济非但未因此停止发展,反而从绝对量上有了大幅度增长。政府一方面集中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克服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通讯等瓶颈障碍;另一方面,按市场原则建立起一批新型的国有企业。这些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中国迅速改变长达几十年的短缺经济状态,解除数以亿计的人民的贫困。而非国有经济就是实现这个目标的生力军。

表1 1978年按经济类型分的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1](p26)

全社会劳动

国家财政 工业总产 货运量 社会商品零

者人数比例

收入比例值比例

比例

售总额比例

全民所有制 18.6%86.8% 77.6%75.5%54.6%

集体所有制 81.4%12.7% 22.4%

24.5%45.3%

其中:城镇5.1%

乡村76.3%

个体经济 0.5%0.1%

在中国所有制结构变革过程中,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是互相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国有经济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扩大,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基本的外部条件;非国有经济的强大市场竞争力,对国有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联合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有企业进行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我国的经济结构从经济类型来看已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国有经济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到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236个门类的行业划分标准, 国有经济所参与的行业有217个,占所有行业数目的91.5%(根据1998 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而得),这个行业数目比例与国有经济的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

在许多竞争性行业中,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的特殊性和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在中国的特殊性致使在这些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的、持续的亏损,给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具体来说,第一,国有企业的产业参与度(包括产业分布的广度和产业参与的深度两方面,产业参与度是两者的乘积)仍然过高。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43.5%。在社会公益、自然垄断性产业中,如银行、邮电通讯、铁路、航空等产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仍在90%以上。这与市场经济对国有经济分布的要求有很大差异。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大致对应一种国有企业产业分布的状态。那么一个自然的推论就是,经济体制的变动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在产业分布上的变动。这种变动就是现在所指的国有企业的产业重组。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而引起了国有企业在产业分布上的剧烈振荡,客观上要求对国有企业的以前那种产业分布格局实施战略重组。即从广大的竞争性产业领域主动退出,又主动进入市场调节失灵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的产业。第二,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过于分散。几乎所有产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存在。虽然在一些竞争性产业如食品加工、纺织、服装产业,国有企业的比重已经降到10%以下,但就这些产业来说,这个比重应该说仍然偏高。第三,国有企业效率相对低下。国有企业的综合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的提高速度远远低于集体和其他类型工业的增长速度。如果国有企业效率长期相对落后,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在竞争上的劣势,甚至使国有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相对减少从而形成国有企业绝对和相对退出的局面。

可见“有限的国有资本难以支撑过于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等所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公司法、破产法等一系列经济法规的出台,房地产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就是为了使有限的国有资产更为有效地营运、更为有力地集中在一些关键性的领域,使国有企业的亏损状况有所好转。但是这些改革不能真正缩小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而某些国有企业应该集中存在的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份额反而显得不足。政府不仅对教育、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入严重不足,就是在工业领域的基础工业中,同样投入不足。

看来,对国有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是缩小“国有经济盘子”的必由之路了。

二、国有企业产业重组的方向

对国有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涉及到国有经济在哪些行业该进、哪些行业该退、哪些行业该加强、哪些行业该保持原有的发展状况等一系列问题。

国有企业的进退是由行业的产品特性所决定的。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可以将物品(服务)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如食品、服装、私人住宅等,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国防、空间研究、法律、邮政、气象预报等。按照经济学原理公共物品的生产应由政府或者说国家进行,而私人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就由私人部门进行。

(一)国有经济应该占领的行业

公共物品一般都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当然,也有较少一些私人物品也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但大部分私人物品是由一般性的竞争性行业所提供的。国有经济需要占领的领域主要就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如果我们依照控制力度进行分类,则可以划分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领域、特大型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领域和其它关键性领域等四类。

第一类:现阶段关系国家安全的极少数行业,比如造币工业、重要军事工业和涉及国防安全的关键领域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系统等。这类行业必须由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经营,不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经营这类企业的主要目的不是进入市场赚钱,而是完成某种社会责任,提供公共服务。国家不仅要注入足够的资本金,其发生的经营亏损也必须由财政补贴。当然,在保证完成社会目标的前提下,这类企业也需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类:具有较强社会效益、非国有资本目前尚无力或不愿进入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大江大河的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重点公益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有经济必须优先保障。

第三类:特大型不可再生资源,如油田、煤矿等的开发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目前民间资本没有力量投资,又不宜让外资控股,国有资本可能需要在这些行业居主导地位。

第四类: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的开发和研制等,国家应当给予这类研究开发以财政支持,并通过投资引导和行业政策等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

(二)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的竞争性行业

由于私人物品的生产一般应由私人部门进行,而提供私人物品的行业一般是竞争性行业,所以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应该退出的行业仅限于竞争性行业。

竞争性行业,指以追求最大限度利润为目的,主要依靠市场竞争而发展的行业。根据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竞争性经济行业包括战略性经济行业以外的其他一切经济领域。是各种非国有经济成分可能和允许进入的行业,是国有经济不需要占领和垄断的领域。竞争性行业主要包括:

第一类:城乡居民生存、发展、享受品生产行业。如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文体用品、高档消费品等。居民的需求是多样的,需求结构是经常变化的,而需求结构的变化又是推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基本动力。这一行业需要有较强的竞争性。

第二类:机械、电子、化工、建材、橡胶等制造业行业(其中少数属于当前国家需要控制或垄断的部门,如大型电站设备制造、大型化学肥料生产、汽车生产、大型船舶制造等)。这些领域,有些是为居民日用消费品生产提供中间产品,有些是为生产资料生产提供中间产品。

第三类:商业、服务行业。如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及其他生活服务、宾馆、进出口贸易、中介服务等。这些行业最适合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实施产业重组面临的障碍

对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实施重组已成为一件无需争辩的事情,现在所要做的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战略重组。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重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做些分析。

虽然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的障碍既有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退出的障碍,也有进入某一产业的障碍如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别优势、必要资本量、现有企业战略性阻止和政策性障碍等。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国有企业的进入障碍与退出障碍相比会小许多。首先,国有企业进入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是国有经济最集中的产业领域,也是外部性较强的领域,因此来自产业内部经济单位的排外性抵制就几乎没有。其次,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是我国相对落后的产业部门,而且政府对国有企业进入这些产业部门持积极态度,一般不会设置政策性障碍。由于目前经济高速发展对这些产业的过分需求,国有企业进入也不必以最低成本进行生产,也不大需要产品差别的优势等等。可见,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重组的障碍主要就是退出障碍了。就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国有企业从某些产业绝对退出必然要遇到以下三大类障碍:

(一)经济性障碍

1.专用性资产退出障碍。某些资产只能用于特定的生产和服务,在企业退出某一产业而进入另一产业时,这些资产很难随企业被带入所进产业继续发挥作用,因而企业面临处置这些资产的障碍。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相当分散,而且沉淀在各产业上的资产又有相当大的规模,这样就为国有企业退出某些产业带来很大困难。

2.劳动力安置障碍。企业退出后要给劳动力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培训,而这笔训练费用和转移费用往往很高。不仅如此,退出企业职工情绪下降会引起生产经营状况的恶化和企业收益减少。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在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数量庞大,在这些国有企业里工作的职工更是数以千万计,一旦这些企业退出,能否支付这笔巨额劳动力安置成本,将成为国有企业退出某些产业最突出的问题。而且它将成为国有企业从某些竞争性产业领域退出的关键所在。

3.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带来的障碍。目前处于竞争性产业领域的许多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国有工业企业1985年亏损额为32.4亿元,1990年增加到348.8亿元,1995 年进一步扩大到640亿元。在全部工业亏损额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达70%。 不仅如此,截止1995年,许多产业里的国有企业已出现了全行业净亏损。1995年,亏损额最大的是纺织业中的国有企业,亏损额达到60.28亿元, 亏损面为45.3%;亏损面最大的是煤气生产业,达到 52.8%,亏损额为4.75亿元;亏损面超过40%的有:食品制造(40.2%)、纺织(45.3 %)、皮革(44.5%)、木材加工(43.6%)和煤气生产(52.8%),前四个行业属于轻加工工业。亏损面在35%—40%之间的有:服装(35.1%)、家具制造(36.2%)、橡胶制品(35.8%)和塑料制品(35%),这些行业都属于轻加工工业。可见轻加工工业领域国有企业的生存已经十分困难;亏损面在30%—35%之间的有:黑色金属矿采掘(34.7%)、非金属矿采掘(33%)、食品加工(32.2%)、非金属矿物制品(32.7%)、金属制品(34.7%)、专用设备制造(31.7%)和仪器仪表(33.6%)(以上数据根据1995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而得),除了食品加工以外,基本都是重工业。所以,重工业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处境比轻加工工业领域的国有企业的处境相对好一些。但这只是暂时的,由于这些重工业产业也属于竞争性产业,所以这些产业中的国有企业会随着市场调节作用的增大,其处境将越来越艰难。

由于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导致国有企业的负债率过高。据第三次工业普查的资料显示,1995年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平均为65.8%。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自有资产和借入资产的比例应各占50%,显然我国国有企业的债务比例是太高了。而且这些债务主要是欠银行的。尽管国有企业亏损会成为从竞争性产业退出的最好理由,但亏损严重的企业是很难转移出去的。如果通过破产的方式退出,银行则不答应,因为这些企业破了产,银行的债务很难收回,这实际上等于破银行的产,银行宁愿维持国有企业的现有状态。政府也会为了保住银行不至于发生危机,而采取维持国有企业现有状态的政策。看来如果筹集不到解决国有企业债务的巨额资金,国有企业从竞争性产业退出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

(二)原有体制的障碍

1.来自主管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障碍。尽管假设中央政府在对待国有企业实施产业重组上态度是明确的,但主管政府和地方政府仍然会设法阻止所属企业的退出。因为这些主管政府和地方政府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让属内企业退出本行业,无异于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因为,属内企业尽管有亏损甚至全行业都是亏损的(如纺织行业等),但亏损企业会得到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自身的压力并不很大。再则属内企业毕竟不全是亏损的,赢利企业的存在就为他们提供了“寻租”的机会。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掌握着属内企业的人事任免权,如果这些企业退出本行业,主管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就丧失了这些利益和权力,所以他们会设置种种可能的退出障碍。况且,有时中央政府出于政府信誉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会推迟对国有企业实施产业重组的计划。

2.来自企业“内部人”的障碍。“内部人”是指由原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共同组成的利益集团。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来看,由于政府在同国有企业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往往拥有比私营企业经理人更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如果企业要退出,必然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因而肯定会遭到抵制。况且,那些国有大企业长期享受政府的特别关照,也有能力说服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从国有企业的职工来看,由于国有企业退出后,如果被辞退,就意味着失业。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也会制造退出障碍;如果不被辞退,在计划体制下职工的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非工资性福利就会化为泡影,他们自然也会出来抵制企业的退出。不仅如此,对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到私营企业工作,跟着“资本家”的指挥棒转,在心理上是难以一下子就接受的,所以国有企业的退出障碍还包括职工不愿退出国有企业的心理障碍。

(三)新体制不完善造成的障碍

1.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形成的障碍。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国有企业在从某些产业退出时,无法将原企业部分离退休职工转交给社会,而必须自行承担这部分职工的医疗、住房和养老等费用。

2.劳动力市场不发达造成的障碍。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缓慢,而且很不规范,国有企业在从某些产业退出时,借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实现大量退出企业职工的转移,看来其作用是有限的。退出企业不得不付出一笔巨资以解决职工的转移问题。

3.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发达造成的障碍。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发达,国有企业在从某些产业退出时,就不能很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原企业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化。退出企业为了实现其资产的变现,必然要付出巨大的市场搜寻、签约和履约等交易费用。

四、国有企业实施产业战略重组的对策

由于国有企业实施产业战略重组的障碍主要是退出障碍,所以对国有企业实施产业战略重组的对策研究主要就是研究国有企业如何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方式按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政府的意愿来划分可以分为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所谓主动退出主要指国有企业出于宏观经济效益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考虑,主动从某些产业退出而进入另一类产业的过程。被动退出是指由于市场环境的改变,导致国有企业在某些产业领域无法维持下去而不得不从该产业领域退出的状态。按经济相对量和总量的变化可分为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所谓相对退出是指国有企业的产品总值在某一产业领域所占份额相对下降的状态。所谓绝对退出是指国有企业的产品总值在某一产业领域所占份额绝对减少的状态。绝对退出又可分为两种,其一是“整体一次退出”,即国有企业一次全部从某一产业退出;其二是“边际退出”,即国有企业分若干次逐步从某一产业退出。整体一次退出只有理论意义,现实中唯有那些国有企业仅占微小比例的产业,才能谈得上整体一次退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国有企业所处的产业中,国有经济往往占相当高的比例,整体一次退出近乎于天方夜谈,最可行的是边际退出(逐渐退出)。

相对和绝对退出是从国有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的多少来考虑的,它不直接涉及所有者的退出意愿问题。但它们与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有一定的联系:在相对退出的状态下,由于众多同类企业的进入使企业间的竞争加剧,严重者会出现“过度竞争”,从而使市场环境越来越不利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不从这些产业领域退出,这样就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被动退出。而在市场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出于其他目的从某一产业领域主动退出,那么这样就构成了国有企业的绝对退出。

我国国有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退出呢?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产业重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障碍,现提出几条具体实施产业重组的对策。

(一)确立以“相对退出”为主的国有企业基本退出战略

由于相对退出实际上是因其他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造成的,所以,与绝对退出相比具有低成本性和退出的长期性的特点。因而这种退出方式几乎不会遇到退出障碍。

针对国有企业在竞争性产业领域具有分布广、所占比重大的特点,把“相对退出”作为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基本策略,是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理由是相对退出具有低成本性,政府只需要制定一些引导性产业政策,鼓励非国有经济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在竞争性产业中的发展,即可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从这些产业领域退出的目标。其二是由于相对退出并不与国有企业绝对规模的扩大相矛盾,因而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国有企业一定的增长速度,可以缓解当前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如果把“绝对退出”确定为基本退出战略的话,就我国目前民间拥有的财力来看,与国有企业马上绝对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所需巨额资金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导致这些国有企业的出卖与民间对这些企业的收购产生极大供需差额,即使按市场规则出卖也必将导致国有资产的超常流失。

(二)确立以“边际退出”为主的国有企业绝对退出策略

把“相对退出”确定为国有企业退出的基本退出战略,不等于国有企业完全放弃“绝对退出”方式的选择。事实上,如果在某些细小产业,国有企业所占比重也很小,且是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不妨可以考虑国有企业从这些产业实施“整体一次退出”的“绝对退出”方式,比如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兼并破产的方式等等。而在较大的竞争性产业领域,国有企业则可以实施“边际退出”的策略。具体做法是,首先对处于这些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使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然后再逐步将这些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出售给私人投资者,直至政府的股份完全售完为止。关于如何出售政府的股份,可以参考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的一些做法。比如英国模式是通过将民营化的公司股票上市,以出售公有股;法国模式是在股市容量有限的前提下,向其他大企业转让公有股,这一点对我国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市容量是有限的,不可能承担起如此庞大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任务。在证券市场容量有限的前提下,通过非证券的产权市场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是我们可以借鉴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德国模式是鼓励雇员持有本企业的股份,德国模式的启示在于对职工持股的做法应持积极态度。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从最终所有权来看,是全民所有,原来在企业中的职工对国家和企业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牺牲。所以直接按市场的均衡价格来出卖这些国有企业,对这些职工是不公平的,从本质上讲,也是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的。因而,无论以何种形式出售这些国有企业,必须对企业的每一个职工有一定的补偿。比如,可以给每一个职工一定限额内的股份购买权。所谓股份购买权就是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而这个优先购买权可以进行交易。出售国有企业还涉及到资产评估、出卖所得资金如何使用等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不可预知的危机。

(三)在基础设施产业领域,国有企业要实施有区别的退出政策

对于一些提供非公共物品的基础设施产业,国有企业也应进行适当退出。但国有企业在从这一领域退出时必须具体区别对待。由于某些特定的基础设施产业并非全都是自然垄断性的,也有一部分业务是非自然垄断性的。那么,对于自然垄断性的部分,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等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国有企业要实行垄断经营,但由于这些行业的产品并非公共物品,所以国有企业在对其进行垄断经营时也要引入竞争机制。而对非自然垄断业务,如发电、煤气和自来水的生产部分等,可考虑国有企业的部分退出。

国有企业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退出后,就要及时进入具有社会公益性、自然垄断性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部门和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等领域。虽然国有企业的进入障碍与退出障碍相比困难较小,但政府仍然要考虑国有企业的产业进入对策,一般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制度创新,即作出一种制度安排以使来自不同产业的退出资金能够有效汇集并及时注入到新的产业领域。可以成立一个国家级的大型投资公司,专门负责退出资金的注入和运营,而这样的公司应尽可能直接对所有者主体负责。在有利于国有资产营运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委托——代理”的层次。因为过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使激励相容机制设计的困难加剧,而且使代理成本成倍地增长。所以减少代理层次,寻找一个真正能代理最终所有者行使经营权的机构才是组织国有资产营运的正确选择。二是对于国有企业进入支柱产业应持慎重态度,因为支柱产业本质上也属于竞争性产业。如果说为了培育支柱产业的发展,国有企业可以进入的话,政府应当把握国有企业合适的参与度,给非国有企业让出经营的空间。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有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相信在中国人民的艰苦探索下,必将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康庄大道。

收稿日期:199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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