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王梓璇 段博宁
【摘 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于汽车的需求也日益提升,人们为了方便自己,减轻驾驶所带来的疲劳感,进而研发出了自动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是在人工智能大背景下兴起的新兴产物,其正在为许多世界知名的汽车公司所研制并投入市场,其中不乏有美国以Model X为主的特斯拉公司,以及谷歌公司的产品也逐步趋于成熟。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与使用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缓解交通压力等,但更需要我们关注的是,自动驾驶汽车走入我们生活的同时其势必会对现行交通法规带来一定的挑战,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是无需驾驶者驾驶的汽车,其自身也不具有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侵权主体的认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侵权主体 归责
一、引言
我们惊讶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同时也享受着科技发展在生活中给我们带来的诸多便利,如:家教机器人,扫地机器人等在我们生活中的普及。随着云计算的引进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智能机器人的成长之快令人叹为观止,其中就有自动驾驶汽车的身影,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交通领域的科技前沿,有着传统汽车无法比拟的优势。麦肯锡在报告中称:自动驾驶汽车若能全面普及,将减少90%的交通事故。除此之外,自动驾驶的实现意味着人们将由驾驶人转变为乘客,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驾驶者因为驾驶所带来的疲劳感。由此可见自动驾驶汽车在未来替代传统汽车或已成必然趋势。
“我被关在监狱里快一年的时候,秋天到了。”入秋之后渐渐变得越来越冷,这对于酢浆草来说,严酷的环境也开始了,最后酢浆草的叶和茎都消失了,只剩下霜柱。“就这样到了十一月七日⑤。”这一天,酢浆草已经消失,主人公正在痛苦的时候,主人公的母亲把作为探监慰问品的菊花送来了。这件事在主人公心中就像十月革命给俄国带来了光明一样。
尽管自动驾驶汽车会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但其仍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因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不同于传统汽车的特殊性,如果其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法律上的责任认定与归属将变得极其困难。因此对自动驾驶汽车在民事侵权法律问题方面的规制研究就变得非常必要。
二、自动驾驶汽车主体研究
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在不久的将来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将脱离传统的束缚,在制造商完成系统的编辑后,它们即可以利用大数据中的数据进行自主独立学习,进而实现真正的无人驾驶。但是对自动驾驶汽车标准的认定将成为首要任务。
(一)自动驾驶汽车在国际上的定义
自动驾驶汽车又名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它通过电脑系统从而实现无人驾驶。自动驾驶汽车并非只有完全自动驾驶一个等级,而是分为多个等级。目前国内外采用最多的标准是分为6个等级:无自动化(L0)、驾驶支援(L1)、部分自动化(L2)、有条件自动化(L3)、高度自动化(L4)、完全自动化(L5)。在未来,实现全面完全自动化只是时间问题,但下文只对驾驶人不需参与驾驶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讨论。
(二)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区别
互动混合式教学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将MOOC、微课、翻转课堂等热议的网络教学模式与传统课堂面对面教学的优势相结合,弥补传统教学中存在的不足[3]。现代职教课程可概括为“线上、线下、职场化”。基本做法是将在线教学与面对面课堂教学进行一体化设计,教师提前录制教学微视频等课程资源上传到教学平台,学生课前登录教学平台观看课件、视频,在线测试、讨论或作业。教师根据学生在线学习情况,完善课堂教学设计。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主,开展分组讨论、项目实战、任务学习、展示交流、作业及评价等活动,教师主要负责解疑答惑、组织活动。
(三)其特殊性会造成什么影响
电力通信设备自动巡检起到了串联事前、事中和事后巡检,实现闭环管理的作用。通信运维人员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以及对承载重要业务的网络保障,不仅需要网络实时监视这一种支撑手段,还需要结合设备状态巡检对网络进行更精细化的监管。针对通信设备运行状态可以进行定期、自动、智能巡检,并能够自动生成巡检报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维工作成本。通信管理系统的设备巡检现阶段主要实现对设备告警情况的巡检,包括巡检任务管理、巡检记录查询和巡检报告查看等基本功能。
第一、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时能够自主做出选择,但却不能独立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这使得某些情况下的民事侵权责任归属在法律上难以得到解释。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使中做出的选择是基于其从大数据中学习而获得的,这意味在编写系统后自动驾驶汽车会做出何种选择不能够为其设计者所预测,而其他人就更加不能获知它做出该选择的原因。排除汽车中零件的缺陷以及驾驶人的不当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单纯就自动驾驶汽车因其所做出的选择导致的事故发生,我们将很难合理的解释侵权责任主体这一问题。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已经脱离了制造商的掌控或者说设计者在编程时也无法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无论是将制造商还是设计者定为侵权责任主体都不是十分恰当。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某些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在当下的环境就变得难以解释。
第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得益于时代科技的进步,同时也被科学技术所限制发展。当自动驾驶汽车上出现的缺陷以现有的技术无法解决或者说以现有的技术不能检测出来时,还能否将矛头对准制造商也将成为一个问题。
三、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行为
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依旧是车,因其在道路上所引发的侵权行为也依旧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同样的要研究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就要分析该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若要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我们要先了解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然后将两者进行类推适用,进而得出相关结论。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对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一)传统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传统的交通事故中,因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而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则无需负事故责任。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事实。造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当事人即便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事实的,也没有侵权损害民事责任。
许多研究表明加入生物表面活性剂能促进石油烃的降解,主要是由于生物表面活性剂降低难溶的石油烃与水之间的界面张力, 有利于石油烃的分散、乳化和溶解,增大相界面面积, 便于石油降解菌和油滴之间直接接触, 加速石油烃向细胞中的扩散和被同化分解。[23]
第三,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过失有疏忽大意过失和过分自信过失,即当事人应当预见事故的发生而没有遇见的或者当事人已经预见事故可能发生却轻信可以避免的。
(二)类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依照普通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的违章行为、损害事实、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为过失这四个方面,我们会在自动驾驶汽车上类推时进行一一阐述。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的独立性及自动性,应注意的是传统汽车上汽车的行为等同于驾驶人的行为这种观点不能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上,在自动驾驶汽车上汽车的行为可能并不完全代表着驾驶人的行为,驾驶人也可能成为因自动驾驶汽车的错误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受害者。
首先,驾驶人的过错导致自动驾驶汽车在正常行使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传统汽车的行使过程中,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种常见形态,但是在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使中,却是完全相反的。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是无需驾驶人为一定行为的,只有当驾驶人为一些行为导致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正常行使出现判断失误等情形导致交通事故发时,才应当认定为是驾驶人的过错。
(2)鄱阳湖丰水期悬浮颗粒物中值粒径在3.63~62.77 μm之间,北部湖区的悬浮颗粒物粒径最大,并向中部主湖区扩散,南部湖区的粒径值最小。都昌老爷庙为粗颗粒密集区,松门山岛附近水域是另一个悬浮体粒径垂直均匀分布的粗粒径值区域。
第二个方面,具有损害事实。在此要件中,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性并不影响成立条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失是民事侵权的重要事实。因此无论是在传统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还是自动驾驶汽车引起的新型交通事故,具备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事实都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第三个方面,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违章行为的发生是驾驶人或是自动驾驶汽车所导致,都必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个方面,主观上存在过失。这一点较为复杂,传统的交通事故中普遍的按照机动车有无过错将情况分为机动车有过错与机动车无过错两种行为,其中机动车与驾驶人被看做一个整体,机动车的过错就是驾驶人的过错。然而当普通的交通事故中加入了自动驾驶汽车这一比较特殊的元素时,有时机动车与驾驶人不能被看做一个整体而需要将两者分开看待,因此便不能简单的进行划分。
自动驾驶汽车明显区别于传统汽车的一个特点就是高度的甚至是完全的自主性。当前主流的算法与以往传统的对计算机一步一步编程的算法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其不同之处在于当前主流的算法脱离了传统的束缚,它使计算机自主的从大数据当中进行学习,而不再需要程序员对它做出新的分部指令。一方面,这种算法大大的减少了人们的工作量,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它的自主性使得程序员也不能预料到其到底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当自动驾驶汽车参与进来时,在机动车有过错的情况中出现了一种例外的情况,机动车有“过错”但是驾驶人无过错。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特有的自动性,其特殊的学习能力与独立的判断使得驾驶人即使在车中也不必去操控机动车的行使,同时也使得机动车的行为与驾驶人的意志不能完全等同。机动车与驾驶人不能当然的认为是一个整体,即使机动车有“过错”驾驶人也未必有过错。
驾驶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这一要件不能简单的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之中,自动驾驶汽车并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也不会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同时驾驶人主观上若也不存在过失,那么似乎这一要件理论上并不成立,这显然与事实不符,由此看来,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制急需完善。
四、自动驾驶汽车民事侵权的责任归属问题
(一)传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的地方在于驾驶方式上的自动性和独立性,完全自动化的自动驾驶汽车不需要驾驶人人为的参与,因此对驾驶人的要求大大降低,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性能要求却是极大的提高。对此,我们进行合理的推测得出机动车一方出现过错的概率降低了,但是出现过错的种类增加了,在传统交通事故中发生变化的有三个方面。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侵权依旧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故大体上的责任认定与传统汽车无异,在此不再做重复论述,仅对因自动驾驶汽车而出现的新情形进行分析陈述。
总的分为三种情况: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国家文物局确定并报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我国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2006年和2013年先后正式向社会公布了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累计达4295处,其中四川省有229处,约占全国的5.3%,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丰富的省份之一[2].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物旅游资源,对于继承和弘扬地方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个方面,驾驶人的违章行为。若将汽与人看作一个整体,车的行为即代表着人的行为,此时车的违章行为就意味着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动性,故须将车与人分开看待,车的行为并不一定代表着人的行为,当车的行为与人的意志不一致时,驾驶人与违章行为无必然联系,此时虽是车所导致甚至“实施”的违章行为,但由于在现行立法上自动驾驶汽车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应当认为存在违章行为即成立本要件,无论起因是驾驶人还是自动驾驶汽车。
由于信息安全专业的交叉学科的特点,要求的基础知识面较宽,对于基础课程的设置必须慎重斟酌。应用型高校比较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应注重系统性和发展性,秉承“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既能快速适应企业岗位,也能保证足够的发展后劲,以案例教学、任务驱动式教学为主,培养问题的创新解决者,实现学生到职业人的渐进式蜕变,课程设置体系如图3所示。
其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而言也有可能出现“过错”,例如: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不能发现、检测或避免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使得某些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不完善甚至完全丧失的存在缺陷的自动驾驶汽车流入市场,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二种情况可以归结为产品的质量问题,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的出现究竟归责于车的所有人还是车的生产者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最后,第三方的重大过错也有所变化。例如:若自动驾驶汽车以正常速度行驶时检测到行人并采取措施的标准距离是50米,此时一路人甲在距车30米的距离冲入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路径,自动驾驶汽车避让不及发生事故。此情况下应认定为第三方的过错。
(三)现有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归属问题之所以复杂于传统汽车,在于其能否被划归为产品。
在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框架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当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或者错误能够归因于生产者、所有人、使用者等特定法律主体,同时这些主体应该遇见或可以避免的自动驾驶汽车的错误行为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归为产品。此时,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具有同等地位,一切可以适用于传统汽车的法律均可以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
现有法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对因其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不能够归因于生产者、所有人、使用者等特定法律主体,或者这些主体不能遇见且不可避免自动驾驶汽车做出某种错误行为时,谁来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在法律层面将变得难以解释。
五、新规则的构建刻不容缓
自动驾驶汽车特有的自动性和智能性使得现有的法律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越来越多的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不只是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智能性的所有智能机器人都因其特有的学习功能使其所做出的行为在法律上变得难以解释。在不久的将来,全球都必将面临着必须补足智能机器人在法律上的漏洞的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就是其中的典型。
(一)现有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归属问题之所以复杂于传统汽车,在于其能否被划归为产品。
在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框架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当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或者错误能够归因于生产者、所有人、使用者等特定法律主体,同时这些主体应该遇见或可以避免的自动驾驶汽车的错误行为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归为产品。此时,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具有同等地位,一切可以适用于传统汽车的法律均可以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
现有法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对因其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不能够归因于生产者、所有人、使用者等特定法律主体,或者这些主体不能遇见且不可避免自动驾驶汽车做出某种错误行为时,谁来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在法律层面将变得难以解释。
原有的法律体系当中,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的学习能力越强,智能性越高,其原有的主体制造者、所有人、使用者的责任就越低。反之,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的学习能力越低,越依赖于人,其原有的主体制造者、所有人、使用者的责任就越高。
反转教学优势集中体现于几点:第一,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得到了提高,能够结合自身学习习惯科学规范学习进度,管理性强。第二,经过网络服务平台,学生针对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提问,教师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并及时进行反馈;第三,课堂上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学生可以积极发言,通过发展性讨论,从而解决问题,有效了提升了学习效果;第四,学生通过网络学习平台能够互相交流、讨论,扩散思维。
(二)构建新规则的立法建议
首先,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问题有损伤必然有责任,就目前法律规定,责任应当由自动驾驶汽车的原有法律主体承担,即由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或制造商承担。
是否可以收获农作物与选择播期有联系,因为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农业生产采取一年两熟制,应控制好作物播期,方可实现前作和后座的有效衔接,从而实现小麦的高量和高产。因此选择合适的播期,方可实现有效利用土地,防止出现长期闲置现象。在选择播期时,应根据气候和品种选择,便于实现充分利用农业资源。
参照我国现状以及他国建议,可以采取在自动驾驶汽车上设置强制性保险以便将产品责任包含进来,保险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而汽车保险人有权依据现有法律向负有产品责任的主体进行追偿。
现欧盟已经就智能机器人民事立法方面做出行动,2016年5月法律事务委员会发布《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Draf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2016年10月发布《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European Civil Law Rules in Robotics),对智能机器人方面立法提出的多条建议可以参考。
第二,房产税。房产税主要以抵债时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而房产抵债后,债权人在持有期间可以行使出租或使用的权利,但是需要缴纳对应的税款,按照抵债房产租金收入的12%申报纳税,如果不出租的,则应按照抵债房产余值的1.2%申报纳税。
(二)文化氛围不浓。重庆人饮茶之风俗,历史悠久,自古重庆城就有“城门多,寺庙乡、茶馆多”之说。今天,永川大街小巷却鲜见地道的茶馆,所谓的茶楼只沦为打牌娱乐的低档场所,茶文化没有融入市民日常生活,茶元素也没有与城市形象有机融合。城市重要节点,如高速路口、商圈、广场、公园、酒店、建筑围挡、社会媒介等看不到有关茶文化的标志标识和形象宣传,街头巷尾听不到有关茶文化的故事,感受不到有关茶文化的传承。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基金项目: 2018年 省级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法律规制(201811084)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
指导教师: 佟金玲,1980.11,汉,辽宁沈阳,博士研究生,讲师,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方向。
作者简介: 王梓璇,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999—),女,汉族,辽宁省营口市,本科,法学;段博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999—),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本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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