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原则上国有工程投资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为客观、合理评审报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清单计价
一、引言
“招标控制价”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中新增术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对其重新进行了规定,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为了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用于确定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2013《计价规范》取消了标底,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标底”,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底必须保密,而2013《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其次,标底是一个预算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预计价格;而招标控制价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体现,其编制依据是2013《计价规范》、各种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
二、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清单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能够有效避免“暗箱操作”。设置招标控制价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陪标带来的投资风险;同时淡化标底,在无标底的环境下,招标控制价提高了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对招标活动中摸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活动从根本上予以遏制;招标人通过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投标方串标、围标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各投标方恶意压低中标价的现象。真正体现了公平交易,从根本上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发生。2013《计价规范》5.1.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避免哄抬标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利益。
2、规范了市场秩序,符合市场规律。较以往的定额计价模式不同,工程量清单招标遵循市场确定价格的原则,招标控制价的设立避免了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起着引导报价,良性竞争的有利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针对投标方而言,改变了以往受“标底”左右的情况,可以凭借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和技术优势,采取多种报价策略自主报价,如果投标方认为招标方的招标控制价设置不合理,完全可以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或可以申请要求复核,符合交易双方的公平原则。
3、促使投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快技术创新。清单计价提倡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对某一投标人来说,要想在建筑市场中立足,必须要比其他的投标人少追求一些利润或者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方面占有优势,这样才能在报价较低的情况下有机会中标,且还有利可图,因此会促使企业努力降低内部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否则就要被市场淘汰,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综上所述,随着建筑市场环境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招标控制价在未来的实践中作用会越来越大,使用会逐渐趋于合理,应充分发挥招标控制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使招标投标过程更为公正、合理,但招标控制价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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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招标控制价后须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2013《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如实公布,如果招标方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投标方会在一定中标成功率的前提下尽量上靠招标控制价,以确保利润的最大化。所以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怎样才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既起到控制投标人哄抬报价的作用,又能让潜在投标人接受招标控制价,这个度并不好把握。有时候在投标过程中,业主的招标控制价直接决定了投标者的命运,这就为招标投标过程的不良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从而使项目产生了质量、安全、不合理的成本等问题。
国家推行清单计价模式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同国际市场接轨,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地合理与公平,另一方面也与工程招标投标改革中的“统一量、市场价、竞争费”的精神相适应;工程造价应较好地反映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费用竞争主要是指企业的管理费,有些措施费用和规费、税金国家规定是不可竞争的。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表面上遵循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实则不然,其实违背了国家推行清单计价模式的初衷,各投标方还是受到招标控制价的影响,没有真正地做到自主报价、公平竞争。
2、招标控制价对投标企业的影响。采用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方要考虑项目特点和自身条件,根据企业个别水平报价,投标报价时至少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盈利水平,一个是中标机会。报价高了,盈利增加,中标机会减低;报价低了,盈利减少,中标机会增加。投标方必须在两者之间权衡,得出最终的合理报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 条第2 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因此,投标方为了最大限度增加中标机会,必须降低报价,缩减利润空间,提高中标率。
由于以招标控制价为依据确定的合理最低价不一定为真正的合理最低价,招标投标过程实质上并没有遵循合理低价中标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有了招标控制价这个“靶子”,投标方的报价都是参照“靶子”去设置各自的报价,并没有为了提高中标率而努力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技术优势,也没有让建筑企业最大限度地去降低经营成本,阻碍了企业真正走上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要利润之路,对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很不利,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企业“走出去”的道路。
3、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合理性。目前我国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最主要的评标办法有两种:一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是综合评估法。前者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后者按照预先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我国实施“低价中标”的前提有三点:一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低价,不是没有前提的低价,投标书一定要达到业主提出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要求;二是经过评审的低价中标,通过评审来审查投标文件能否满足业主的要求,不是直观的最低价中标;三是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这里所谓的成本是投标企业能够达到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最低成本。针对以上三条,问题也随之而来,什么叫“不能低于成本”,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各个投标企业之间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怎么能从表面上评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呢。
四、结论
2013《计价规范》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招标控制价成为公开的最高限价,更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是为了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尽管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下,招标控制价对推进和完善招标投标机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招标投标过程更为公正、合理。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论文作者:马晓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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