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对策论文,竞争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认为,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已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在目前保险业竞争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市场竞争意识淡薄。采取行政干预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等等。以上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为规范市场竞争,应着重抓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二是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制观念,三是健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作者:陈贵书,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鹰潭市分行工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金融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提高,中央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得到加强,保险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当前保险业在业务竞争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无序竞争,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还比较严重,中央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苦,必须依法引导规范保险市场,保证保险业的竞争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保险业在业务竞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部分基层保险机构的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市场意识淡薄,经营思想陈旧,在实践中对贯彻执行《保险法》消极甚至抵触情绪比较大。突出表现在思想上还是老观念,“老大”思想,“官商”作风依然很浓,个别保险机构甚至不屑于与其它形式的保险公司共同参加人民银行召开的有关会议。对保险市场的开放,对新设立的保险机构,对保险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在思想上准备不足,不是积极在改善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是要求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行政行为对其原有市场进行保护,仍留恋过去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时光。一旦未满足其要求,便牢骚满腹,甚至埋怨人民银行“坐歪了屁股”。
2.业务上进行破坏性竞争。为了争业务,揽保户,一是违反费率政策,擅自降低或是提高保险费率,利用给回扣等行为不择手段揽业务,严重破坏了国家费率政策干扰了正常保险秩序。二是进行贬人褒己的虚假宣传。有些保险机构为了在社会上抬高自己形象,甚至对其它保险公司进行诋毁式宣传。如某市税务局在甲保险公司投保后,便匆匆赶赴人民银行对该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而乙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税务局揽保时,便宣传只有其所在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保险企业,才靠得住,而其它形式保险企业是股份制性质,实质是个体户,投保容易理赔难,靠不住。这就严重损害了甲公司在社会上的信誉。三是利用银行信贷、结算的影响或其它手段进行违规揽保。如与邮政汇兑部门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协议,规定凡农村外出打工人员,每汇一笔款,必须办理《外出打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费无须本人同意经自由邮政汇兑窗口扣除,影响极坏。有些保险机构为了承揽某商业银行系统的保险业务甚至公然威胁,不答应条件,将其保费改存它行。
3.通过行政行为干预保险业务。有些保险机构仍习惯于传统做法,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找市场,找市长”。如个别保险机构为了阻止其它保险公司涉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竟提供《保险法》颁布以前,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时,省政府印发的机动车辆险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文件依据,要求市政府贯彻执行。同时为交警部门以手续费形式提供高额赞助。结果在该市非这家保险公司保险的机动车辆、交警车管部门新车不上牌照,旧车不予年检。实质上形成了行业垄断。更有甚者,居然通过行政行为,收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合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已经颁发的工商执照,使其无法办理保险业务。
以上问题严重地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保险业公平竞争,不利于保险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健康发展,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解决观念上的问题。保险体制的改革、保险市场的开放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各保险机构尤其是各级领导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办理保险业务;无论何种形式组建的保险公司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都必须自觉遵纪守法。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保险法规制度建设,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我国虽然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与之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建立起来,《保险法》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因此,要加快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保险市场的具体管理和反保险业不正当竞争等监管法规体系。同时,加大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保险法》,提高法制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当前,一是强化中央银行的专职监管力量,增设基层分支行保险管理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之间的自我监督和互相监督作用。实现自我监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发展;三是要开展社会监督,利用各经济管理部门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引导社会力量及时反映和举报保险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配合和支持中央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接受金融监管的保险机构要坚决进行查处,依照《保险法》从严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顶风违规,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还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五是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宣传好《保险法》,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中央银行依法履行对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减少对保险业的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