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共性与公共财政政策选择研究_公共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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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府改革运动,以应对财政危机和政府的信任赤字和绩效赤字。与此相适应,各国的文化体制、文化政策等亦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特别是经过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各国的文化政策、文化服务等已日渐倾向于满足人的发展需求的文化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国家、民族文化主权;倾向于对社会发展和文化服务实质正义、终极追求、根本价值的积极关注(任珺,2007)。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要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这表明,对文化特别是公共文化及其功能、效用等的积极关注,已进入我国中央政府层面。对文化和公共文化服务根本价值的追求,本质上说明了各国在文化或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已经从更重视文化的“实物性”投入转向了更注重其“功能性”产出,或者是两者并重的态势。然而,迄今对于当前意义上的“公共文化”功能研究和理论阐发上存在诸多误区,不仅导致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一定程度的无的放矢,也致使文化公共财政决策往往难以找到坚实可靠的理论依据;就我国来说,这又可能正是一些地方政府不太重视文化,认为文化投入是一个无底洞,只看到投入,见不到成效,并因此认为文化工作可有可无,“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重要原因。因而,通过对文化的公共性及其功能和效用的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找到文化的公共性与公共财政的公共性的契合点,为公共文化财政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文化建设实践和实际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重新思考公共文化财政的理论基础:文化产品新型分类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新界定

公共财政的产生和发展一直都在围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体现了公共财政“公共性”的基本要求(陈则谦,2009)。公共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旨的财政制度安排,“公共性”是公共财政是否应该大力投入的重要标尺(魏鹏举,2009)。显然,公共文化与公共财政的最大交集在于公共性和公益性。目前基于公共物品理论、内生增长理论、供给需求理论或者是外部性理论,这些经济学相关原理虽为公共财政和税收政策介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然而,由于对文化的公共性及其功能和效用缺乏深入探究,所得到的一些结论、所提出的一些政策性建议等,往往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或是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要找到公共文化财政决策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很有必要对文化的公共性特质及其功能、效用,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财政实践中必然遭遇的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展开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基于文化公共性特质的文化产品新型分类

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文化功能的阐述非常多。由于文化天然地具有“公共性”,因而,对文化功能的阐述,本质上就是对“公共文化”功能的阐发。从这个意义上说,《周易》所说的“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提出以“文”化“天下”的理想,便可以认为是关于公共文化功能的最早阐述。汤普森(2005)指出,“到19世纪早期,‘文化’一词用来作为‘文明’的同义词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对照。‘文明’一词源自拉丁字‘civilis’,是指公民或属于公民的意思”。这说明,在西方“文化”亦是公共生活的一部分,是存在于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东西,没有公共性就没有文化。国际政治现实主义学派创始人汉斯·摩根索(2006)曾经指出:“在影响国家权力的具有定性性质的三项人的因素中,民族性格和国民士气是突出的因素,因为我们难以对它们进行合理的预测,也因为它们对于一个国家在国际政治的天平上有着持久并且经常是决定性的影响。”韦伯把新教伦理看成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帕森斯和斯梅尔塞的功能主义经济社会学理论认为文化对社会具有系统维持功能;诺思认为文化(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它是资源配置的“第三只手”,在无形中引导人们从事着社会交往活动;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社会中的人。这些阐述,本质上既阐明了文化的功能和效用,亦指出了文化天然地关涉国家权力、民族性格、国民士气以及维系社会等公共性的功能和效用。可以认为,公共性既是文化发生的原因亦是其天然独具的品质和特性。如果从“大文化”的角度,抑或是从文化的本质属性看,人类的一切活动无不是文化活动,无不是在创造文明。因此,“新文化观”认为,可以也应当把人自身当做文化品来生产,进而通过人把整个世界当做文化品来生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浙江经验与中国发展研究”课题组,2006)。对此,在《文化管理的视阈:效用与价值》一书中有如下表述,从生态伦理学视角,我们早该克服“以人为中心”的偏执,而完全可以自豪和自信地高扬“以天、地、人为中心”的中国旗帜;公共文化服务则更应该以实现包括“大自然效用价值”(可以包括纯自然和生态以及人造物及环境等效用价值)和“大社会效用价值”(可以包括经济、政治、社会、人文环境等效用价值)等在内的文化的“天地人”效用价值为最高目标。这对处于高度生态危机以及程度不等的社会危机、文化危机中的当代人及其所构建的各类社群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是不无裨益的;同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系统而言,文化的功能和效用更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任何一个社会文化机体在其与当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的互动中,必然会产生并体现为“文化—政治效用价值”、“文化—经济效用价值”、“文化—社会效用价值”、“文化—文化(即其自身)效用价值”、“文化—自然(环境)效用价值”(吴福平,2012)。同时,还必须看到,文化不仅具有天然的公共性,“化”这个汉字同时也决定了文化的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无形作用,且有时更值得重视。正如有人所说的,一个漂亮的图书馆,即使很少有人来,也可以成为一种“无声的”的“引导”,可以培养一个区域的阅读习惯。由此深入,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进一千次美术馆,很可能成不了良民,然而,这却恰恰是美术馆必须存在和亟须兴建的理由。只要这个罪犯认为他所进的是美术馆,或者是在美术馆前,他认识到了自己是一个罪犯,目的就达到了。而如若这个罪犯,在美术馆前什么也不想,什么也没有认识到,甚至于正在筹划着要偷美术馆里的某一件东西,我们的目的更是完全达到了。美术馆以及一切“文化品”,就像是一面面镜子,只要能够发挥“镜子”的日常功用,目的就达到了,甚至可以不用管有没有人愿意去照照这面“镜子”(吴福平,2010)。包括如图书馆、美术馆、文化活动室等在内的一切文化设施,作为一种“文化品”,我们都既应当看到其“看得见”的功能和效用,同时也要重视其“看不见”的那种“外溢”的外部性和“外部效应”。

基于上述,首先是亟须对当前谈论的公共文化产品作出新的分类。迄今的公共文化产品分类,大都是基于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即认为文化产品具备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排他特征,且依据这种非竞争性与排他性程度的强弱,将文化产品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和私人文化产品三类。政府则应当根据这三类文化产品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马海涛、龙军,2007)。基于公共物品理论提出的公共文化产品分类及其所采取的文化财政政策,虽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必须要看到的是,文化的公共性与公共性的文化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且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区别大于联系的概念。“文化的公共性”主要是指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的功能和效用;“公共性的文化”则基本就是当前所谈论的“公共文化”概念的内涵,主要是指基于或利用文化公共性的功能和效用的公共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等。前者主要就文化或公共文化的本质属性而言,而后者则更多的是从其产品属性而言。基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所做的分类以及所提出的文化财政政策建议,实际上仅仅考察了“公共性的文化”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文化的公共性”特质,其缺陷显而易见。一方面,由于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可以认为,任何文化产品本质上均不存在排他性问题;同时,如果考虑到文化产品的无形作用,那么这种区分就更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一旦承认了文化的“天地人”效用价值,那么,以此种方式来谈论公共文化产品及其所应当采取的公共文化财政策略等,视野显见过于褊狭。

基于新文化观以及对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的全新解读,我们认为,文化产品应当作出如下分类(见图1)。

图1说明,基于不同视角对文化产品可以做出完全不同的分类。从文化产品所呈现的形态、样式看,可以界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产品;按照文化产品的属性或其非竞争性与排他性程度的强弱,则可以分为公共品和私有品。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文化产品分类,虽依据产品属性还分析出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私有文化产品三大类,似乎分得更为仔细;然而,必须看到的是,基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无论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或者是私有文化产品,从其功能或效用看,本质上都极有可能同时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功能和效用。基于公共性既是文化发生的原因,亦是其天然独具的功能和效用的全新认知,加之文化产品往往同时兼具有形的和无形的功能和效用,纯粹依照文化产品的属性或其非竞争性与排他性程度的强弱,来界分文化产品并采取相应的文化财政政策和措施等,在理论上显然难以立足。如对于“私人文化产品”的公益性问题在公共文化财政政策上如何处置?如果“准公共文化产品”的公益性超过了“纯公共文化产品”,文化财政政策又当如何应对?无论是哪一类文化产品,如何去界定其无形作用的非竞争性或排他性程度及其强弱?可行的方法当是,将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三类文化产品先粗略地界分为公共品和私有品,在此基础上,均进一步界分为公益品和私益品。当然,所有分类方法都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且根据新的角度、新的方法可能还可以对文化产品做出新的分类。

(二)基于文化产品新型分类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新界定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进的课题,自概念提出以来,相关研究并不多,也尚未成熟。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的界定,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它是以实现公民文化权益为逻辑起点,是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看出,这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的界定,与前述基于公共物品理论对公共文化产品所作的分类,基本出于同一学理和逻辑,实际上都仅仅考察了“公共性的文化”,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文化的公共性”特质。当前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显然并非是从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界定的,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共文化”就是指相对于国家和政府意义上的社会或公民的文化,因而,无论是从新文化观抑或是公共文化所应重视的“天地人”效用价值的视角考量,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同时,当前的公共文化概念又是相对于文化产业而提出的,且更多的是从服务承担者、提供者的角度来界定的,这又在事实上给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造成了诸多误区,且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由于这种意义上的公共文化概念,势必要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强做区分,进而认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似乎是两个不相关、不相及的领域,甚至于文化产业好似可以不承担文化公共性的责任和义务,这可能又正是造成当前一定程度上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相脱节、导致没有文化的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或者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容易被认为,如果说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而“公共文化”因为是“公共”的,必然地就是或者可以是免费的,因而就是政府的责任。这在实际工作中则形成了、事实上也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一种公共文化可以“不关我事”的“‘公共文化’文化”,这极不利于有效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并整体地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建设事业。同样重要的是,基于当前关于“公共文化”的理解,在具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中,必然难以与国家或区域社会文化软实力培植、发展战略有机地整合和对接。在当前我国如火如荼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中,事实上罕见有将公共文化服务与区域社会文化软实力建设并议、并重、并举的理论提议或实际举措,便是明证。这在文化软实力正日益成为全球认同的衡量国家或地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新兴领域,文化软实力建设问题,正逐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目标中上升到国家战略构建的层次的今天,理论和实践视野显见过于偏颇和狭隘(魏明,2008)。再就文化财政理论研究和决策实践而言,即便对于“准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试图引入市场机制的提议,由于未能从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视角来考量文化产品的公益性和私益性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出公益品和私益品,也难以对如何引入、引向何处等问题提出理论上通得过、实践上可操作的政策建议。至于对文化产品的无形作用,更是未见有建设性的提议。鉴于前述,基于文化产品的新型分类以及新文化观和文化的公共性特质,我们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可以也应当这样来界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充分利用文化的公共性及其公共治理的功能、效用为逻辑起点,以实现公民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满足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性文化需求,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序良俗为根本目的,由政府或市场、社会或个人以及第三部门等向公众提供的具有公益性或私益性的、有形或者是无形作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

这一概念在充分考虑了文化公共性的基础上,首先是强化了文化的公共性及其公共治理或教化的功能。这是因为,文化的公共性特质,其自然内蕴的意义是,文化不仅有着教化的功用,且亦完全可以发挥其公共治理的功能和作用。英文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古已有之,是指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与“统治”(government)的含义交叉。人们在20世纪80年代重新关注这一概念,并且提出“少一些统治(government),多一些治理(governance)”的口号。用治理理论家罗茨(2000)的话来说:“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方式。”治理理论认定,与“统治”行为不同的是,“治理行为不再是一元的、自上而下的行为,单向度的权力线也变成了多维度的权力网,共同作用于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权威。政府可以也应当运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且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郁建兴、黄红华、方立明,2004)。依照中国古人以“文”来“化成天下”的理想和意愿,政府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这样一件“好事情”的过程中,可以运用“文化”这一可能亦可以称得上是“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公共事务及社会行为。因此,托尼·本尼特特别强调文化的治理性及其实效性,强调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工具”。

从新文化观抑或是文化的“天地人”效用价值视角考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显见并非仅仅是为了保障或实现公民的文化权益、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而理应在国家的经济(诸如经济文化、文化的经济附加值①、企业文化)、政治、社会、生态、人文环境等诸多领域做出应有的贡献,并亟须“以实现公民公共性或私有性文化权益,满足国家、民族和社会公共性文化需求,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序良俗为根本目的”。理由在于:第一,这里将文化权益首先界分为公民文化权益和国家、民族与社会文化权益两大类,是因为这两类显见是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权益;且均需要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如果不去一并考虑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公共性文化需求,必然致使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的公序良俗难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进而亦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和有力的保障。第二,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上,引入“公序良俗”这样一个被法学界誉为是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是因为法律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虽则由于位阶不同、功能不同,在处理二者关系的时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从其根源上说,道德和法律是一体的,只不过由于两种规范的表现方式、追求目的有所不同,在现实中存在区别(孙万怀,2012)。著名法学家史尚宽(1970)在论及“公序良俗”时曾指出:“公共秩序,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谓现在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由此看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这些关乎“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和“道德的人民意识”等方面,显然应当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用。

无论是公共物品理论、内生增长理论、供给需求理论抑或是外部性理论,这些经济学相关原理,都对由政府或市场、社会或个体人以及第三部门等向公众提供具有公益性或私益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再持任何异议了。

统观上述,基于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特质作出的文化产品新型分类,给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兼容了公共性的文化与文化的公共性特质双重内涵,明确地肯定了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公益性与私益性及其无形作用,相较于基于一般经济学原理作出的文化财政策决策和提议,既可以认为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也可以为公共文化财政实践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对于推进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必将产生可以预期的积极意义。

二、公共文化财政新型决策模型及五项基本原则:以部分国家文化财政政策为例

经由新文化观以及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特质的深入探究,在对文化产品进行新型分类和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作出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还可以给出如下关于公共文化财政决策的新型模型。这一模型可以称为“两个维度、三条线、四个角决策模型”(见图2)。

“两个维度”是指“产品供给源”和“财政支持力”。根据前文给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及相关阐述,这里将文化产品供给源区分为政府、第三部门或个体人、市场三大类供给源。

“三条线”是指先根据文化产品公益性与私益性及其无形和有形作用的大小勾画出基本平衡的两条线;再依据产品属性差异区分出公共品和私有品,并依照其私益性与公益性的强弱,勾画出与前面两条线相交叉的另一条线。

“四个角”是指分析该模型或者是在做具体的文化财政决策时,可以从图中所示的两条相交叉线的起始和末端共四个角着手,得出相应的结论,进行相关的决策,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先看以“私有品”为起始点至“公共品”为末端这一条线,结合与之相对应的两个维度即“产品供给源”与“财政支持力”,可以看出,这里首先体现了这样两个基本理念:从财政支持力来看,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一般来说,应当依据产品属性并随产品的公有性程度的增强而逐渐增大支持力度;反之,可随着产品私有性程度的增加而减少。从产品供给源来看,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在高度市场化的今天,从其发展趋势看,则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将更多的公共品生产推向市场,交给市场或者是第三部门及个体人来生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线中“私有品”这一端点。这里体现的基本理念是,那些虽然具有私人物品特点,收益归产权人所有,但是,正如公共物品理论所指出的,由于该类文化产品属于精神消费范畴,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消费,其对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也有正面的、有形的或者是无形的影响,政府应当加以高度关注,予以积极鼓励,且可依据其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强弱,采取相应的财政支持。

具体的文化财政决策,则可以通过分析这一条线的两个端点:“私有品”与“公共品”这样两个“角”来进行。从“私有品”这一“角”看,根据图中所示,如果其“公益性”很强,虽然是私有品,同样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反之,如果“私益性”很强,则可以精神鼓励为主,必要时亦可予以支持。对于文化产品中的“私有品”问题,法国现行的《文化赞助法》(以下简称《赞助法》)的做法非常典型。为推动当代艺术品市场发展,现行《赞助法》允许企业购买在世艺术家的原作而享受一定比例的减税(减税总金额不超过营业额的0.5%);企业购买乐器出借给音乐家演奏,即可获得减免税;为本单位购置国宝级珍品(在法国领土内)的企业,可获40%免税。2008年4月2日,时任法国文化部长阿尔芭内尔在部长会议上提出“重振法国艺术市场计划”。该计划中最令人期待的是对购买艺术品的鼓励政策:凡为购买艺术品而贷款者,银行向其提供零利息贷款(胡洪庆,2012)。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则独树一帜地提出了无形文化财产(亦即相当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它的范畴和保护办法。日本媒体还将那些造诣颇深、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称为“人间国宝”。从1955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在全国不定期选拔认定“人间国宝”,将那些大师级的艺术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人每年发放2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4万元)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炼技艺、培养传人。如今,经文部省认定的“人间国宝”已经累计约360位。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的称号,他们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约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6000元)的生活补助和一系列的医疗保障,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赵丹,2011)。显然,英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政府的做法,正是我们给出的文化财政决策模型中正确对待“私有品”的公益性和私益性问题以及应当或者可以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公共财政政策的有力证明,亦是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

再从“公共品”这一“角”看,根据图中所示,如果该类产品公益性很强,如公共物品理论中论及的“纯公共文化产品”,如国家电台、电视台,国家级重要的文物和历史遗迹以及基础性理论和科研攻关课题研究等,显然不应交由市场,即便是交出去了,政府也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公共财政亦应当予以支持或大力支持,必要时还非得由政府自己来掌控或生产(因此,笔者个人反对在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中,将诸如学术性刊物或学术著作出版推向市场,以及允许刊物或出版社向作者收取版面费及变相收取书号费等做法)。反之,随着该类产品公益性的减弱、私益性的逐渐增强,则可以交由第三部门或个体人乃至于完全交给市场来生产,公共财政显然可以逐渐减少支持力度或者亦可以不予支持。据图2所示,还可以看出,对于这种情形,公共财政对于第三部门的支持力度应当比对市场的支持力度要大。对于文化产品中的“公共品”生产及其公益性和私益性等问题,英国近年的一些做法首先值得关注。2010年,为重振艺术产业,英国艺术协会公布了“支撑计划”,旨在为英国的艺术机构提供重建及发展的资金。计划实施的对象包括所有从事艺术生产的机构和组织,资金主要用于更新剧院硬件设备、投资艺术表演作品、发展视觉艺术及开拓观众群。英国伊斯特布恩市则授权剧院委托信托机构开展一项名为“皇家计划”的剧院及周边建设项目。据初步估计,该项目将花费3000万英镑,由于资金额超过了当地市议会的预算,政府决定委托信托机构完成该项建设。改建之后,该市剧院的经营权也可能转移给该信托机构(周静,2010)。澳大利亚则采取五大措施发展艺术和文化机构,鼓励艺术的发展,保护文化遗产并推广文化艺术。这五大措施包括出租权、二次转让版权税计划、资金和支持机遇、奖励政策和税收激励政策。公众出租权和教育出租权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个文化项目,用于对那些因无偿向公众或图书馆提供书本而造成收入损失的澳大利亚出版商等提供补偿。二次转让版权税计划规定,艺术家的原创作品在艺术市场上再次转让的价格高于1000澳元时,可获得卖出价格5%的利润。该计划对所有在世的艺术家适用,即使在艺术家逝世后的70年内依然有效。该计划支持的艺术形式有绘画、雕刻以及陶瓷制品等。在资金和支持机遇方面,澳大利亚政府主要支持以下几个领域的发展:电影与电视领域、可移动的文化遗产领域、音乐领域、旅游领域以及对艺术家的支持方面。税收激励政策包括减免部分文化组织的税收等(陈玲华,2011)。英国和澳大利亚政府对于文化产品中的公共品及其公益性与私益性问题所采取的公共财政政策,显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同时,也证实了这里给出的文化财政决策模型中针对公共品问题所提议的决策方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私益性”为起始点至“公益性”为末端这一条线,结合与其相对应的两个维度即“产品供给源”与“财政支持力”来看,这里同样也体现了这样两个基本理念:从财政支持力来看,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一般来说,应当依据产品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强弱而采取相应的文化财政政策。一般来说,公益性越强,越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反之,可随私益性的增强而减少。从产品供给源看,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一般来说,公益性程度越高的产品,政府都需要高度重视和关注,而私益性越强的产品则可以分别交由市场或者是第三部门及个体人来生产。具体的文化财政决策,则可以通过分析这一条线的两个端点:“私益性”与“公益性”这样两个“角”来进行。由于在讨论“公共品”与“私有品”时,已经基本涉及了这两个“角”,这里不予赘述。总体来看,从公益性和私益性强弱的角度来讨论文化产品的财政政策时,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基于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且公共性既是文化的结果亦是其成因,因而,文化产品本质上不能过于强调其公益性和私益性,即不应当可能也难以对二者强做区分。通常情形下,可以认为,私益性是公益性的基础,公益性是私益性的前提,因而,在文化财政决策时,必须慎重对待文化产品的公益性和私益性问题。另一方面,前述关于四个“角”的讨论,均未涉及图中展示的文化产品“无形作用”这一条线,显见,无论是公共品抑或是私有品,其无形的作用都需要予以高度关注,且亦可以依照前述的关于四个“角”的讨论,根据文化产品公益性或私益性的可能的大小或强弱,采取相应的文化财政政策。

通过对上述“两个维度、三条线、四个角文化财政决策模型”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任何一个文化产品即便是私有品,本质上亦天然地具有公共性;且任何文化产品均有其看得见的有形作用,也往往还有着看不见的无形作用。一个看上去很不起眼的文化产品,却极有可能兼具“天地人”效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和文化财政决策的理论性和科学性,相较于任何其他的公共决策,恐怕其难度更大,要求亦更高。特别是由于文化产品无形作用的存在,就需要决策者必须有敏锐的洞察力以及更高的关于文化和公共文化产品、公共财政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文化社会学等知识,事实上必然要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理论知识储备和理论素养。为了在实践中便于对上述决策模型的分析,根据前述关于文化产品的新型分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的新界定以及新财政决策模型的分析,这里给出关于公共文化财政决策的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强化公共品公益性原则。这一原则表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公共性文化权益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目的和基本目标,而且,在今天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乃至于文化全球化的时代,必须予以“强化”。

二是保障公共品私益性原则。通常所说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基本上所体现的正是这一原则;强调文化产品即使有着很强或者是完全的私益性,如前述部分国家政府的公共财政政策那样,应当有时亦且必须予以有力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公共品私益性文化权益,理当成为政府基本的、基础性的、原生性的责任。

三是奖励私有品公益性原则。这是指对具有公益性的私有文化产品,如前所述,由于文化产品属于精神消费范畴,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消费,其对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也有正面影响,虽则是私有品,政府亦应当予以高度关注,积极鼓励,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适度的财政支持或奖励措施。

四是鼓励私有品私益性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大凡文化产品,即便是私有品且完全是私益的,政府亦应当予以鼓励。这既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题中之义,亦可以成为当前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种”文化举措的理论基础。

五是重视文化产品无形作用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原则体现的正是文化产品作为精神消费范畴,有时无形的作用可能反而比有形的作用更大、意义更深远,因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三、结论与展望

通过新文化观以及文化天然独具的公共性的全新解读,在重新思考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文化“天地人”效用价值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基于不同视角的文化产品新型分类法,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作出了全新的界定,进而给出了公共文化财政新型决策模型以及五项基本原则。这里不妨将这些称之为“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相对于文化财政而言,则谓之“新文化财政决策理论”。虽则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理论雏形,亟须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和更进一步的阐述,不过也可以对当前我国公共文化财政存在的问题和缺失,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应有的价值追求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考察视角。

(一)当前我国公共文化财政的问题和缺失:基于新公共文化服务理论与新文化财政决策理论

考量当前我国的公共文化财政政策,至少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和缺失:一是区域社会文化发展缺乏战略构图。尽管出台了相应的五年或十年规划,但总体来看,正如笔者在基于浙江省“群众文化”调查时所发现的,实际上当前无论是关涉文化事业抑或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随意性均极大(吴福平,2010)。二是文化发展战略与文化财政规划相脱节,至少可以说是有策略而无战略。迄今在全国各地未见出台一个与“十二五”文化发展相衔接的文化财政五年或十年规划,大都只是在规划的“保障措施”中附言财政保障措施和文化投入问题。即便如前文提及的诸如英国的艺术机构“支撑计划”、法国的“重振艺术市场计划”等专项文化财政计划亦罕有听闻。三是文化的公共性与财政的公共性不结盟。如果说公共文化与公共财政的最大交集在于其公共性和公益性,那么二者本当是“亲兄弟”,然则,显见“亲兄弟不亲”。文化的公共性与财政的公共性难以有效整合和有机配合。正如何广前、赵英吉(2008)在《财政如何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文中所指出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本质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是人民群众解决温饱之后的更高层次的民生要求;而公共财政支出,向公益性和公共性领域转变,则是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必然要求。然则,一方面对于这种“必然要求”的认识显见尚未普遍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对于二者“交集”部分的研究亦未见有深入的研究。四是全社会缺乏文化自觉,“文化财政文化”培植迫在眉睫,文化财政立法不可或缺。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文化财政也是一种“文化”。因为文化投入既是国家和政府的事,很多时候也是社群团体组织以及家庭和个人等全社会的事。因而这里不妨一并将文化财政文化区分为文化公共财政文化和文化私有或家庭财政文化(可以指各类社群团体组织、家庭或个体人等关于文化方面投入的风气、惯常方式、心智模式和觉悟等),进而合称之为文化财政文化。举例来说,中国宋代的文化成就举世瞩目,理学、宋词、话本、史学及闻名世界的三大发明,犹如明珠璀璨,熠熠生辉,在中国古代乃至全世界都享有盛誉。宋代教育兴盛既是经济文化发达的表现,也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原因。宋代教育的发达,表现在太学教育制度空前完备、科举防弊制度日臻严密、书院教育兴旺发达、家庭教育日趋普遍等各个方面(丁建军、金之易,2007)。除了宋代统治者“以儒立国”战略的推动外,可以认为,亦是当时全社会文化自觉同时亦是全社会对教育、文化、科技投入等方面可称之为文化财政文化自觉的体现。在当今的法国,作为《文化赞助法》可观察效应的重大事件,2007年11月7日,法国《费加罗报》用整整两版篇幅报道了里昂美术馆历时三年,在民间筹集1 700万欧元,将法国浪漫派时期优秀画家尼古拉·普桑的名作《逃亡埃及》,收为馆藏品的重大文化事件。这笔款项甚至对于卢浮宫这样的大型国家博物馆而言,都是一个天文数字,更何况是一个地方美术馆。此次收购震动了整个法国博物馆界。为了不使名画流落海外,法国博物馆界、民间收藏爱好者、普通百姓和企业共同努力,创造了神话。在里昂市长举办的一次午餐会上,一举筹得了100万;卢浮宫破例对兄弟馆伸出援手,捐款100万;法国保险业巨头安盛公司出资200万,道达尔公司出资200万……2008年2月,这幅国宝级珍品终于落户里昂美术馆。显见,这一重大文化事件,便可以称之为法国全社会文化财政文化自觉的一个最为典型的实例(胡洪庆,2012)。

(二)以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民社会建设:新时期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供选择的目标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一书中提出了“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范畴,系统世界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它们分别按照权力运行规律和利益交换原则组织起来,因而属于社会中“制度整合”的领域。生活世界则是指“文化传播和语言组织起来的解释性范式的贮存”,它是按照“社会整合”的原则而形成文化公共领域,即人们通过公共社会交往中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而取得对某种“解释性范式”的普遍认同。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这个生活世界就是市民社会中的社会文化系统,它作为一个具有文化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构成了政治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只有当社会文化系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的自治和空前的解放,并且与政治国家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现代国家才具有不竭的合法性资源,社会才能获得良性的发展(王新生,2003)。一般而言,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后,公民身份因国籍的获得而自然生成;然而,公民意识却并不能够因此而自然生成。公民身份的获得及认同会有自身的本土资源和心理基础。在市民社会及其理论研究中,社会文化批判功能日益受凸显的事实表明,公共文化与公民意识、公共文化服务与公民社会建设,不但由于它们均属于具有“公共性”的意识形态或社会心理领域而天然地相关联;而且,公共文化服务理当也完全可以为培育、塑造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在此意义上,新时期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或市场、社会或个体人以及第三部门等正需要共同致力构造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亦理当是负责任的政府、同时亦且可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科学有效的公共文化和文化财政政策的支持,以及文化财政文化在全社会的培植、塑造和全民自觉,经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同时,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也完全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供选择的基本目标或根本任务。

①每年美国经济分析局都要评估主要产业的衍生附加值。表演艺术、体育赛事和博物馆也在其中。“附加值”是指某一产业通过劳动力和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的资本为美国经济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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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共性与公共财政政策选择研究_公共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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