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英国劳资关系立法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二战后英国劳资关系立法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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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立法是政府协调劳资关系的一条最直接的途径。所谓劳资关系立法,是指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陈恕祥、杨培雷《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第267页,第57页,第26页,第254页。)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就业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会、就业与培训、职业安全和卫生、社会保障、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等内容。(注:陈恕祥、杨培雷《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第267页,第57页,第26页,第254页。)本文主要研究二战后英国的劳资关系立法,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5—1979年),二战后共识政治时期的劳资关系立法

这一时期,保守党与工党在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福利国家、混合经济等诸多政策上是趋同的,被称作是两党的共识政治时期。英国政党政治呈现“中间偏左”的特色,相比较而言,工党的主张更具有代表性。因此,这一阶段的劳资关系立法以工党的政策为主导。

二战后工党政府对劳资关系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一个清晰一贯的认识,明确承认工会和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是阶级关系的主要调整机制。(注:Chris Howell,Is There a Third way for the Party-Union Relationship?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Project of New Labor,paper for the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UK 50th Annual Confer ence,London,pp.10-13,April,2000.)工党的政策受英国劳资关系中自愿主义传统的影响,主张国家不参与在私营企业中进行的集体谈判过程,政府给予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的自由。(注:[荷]约里斯·范·鲁塞弗尔达特、耶勒·菲瑟主编《欧洲劳资关系:传统与变革》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1版第51页,第50页,第55页,第61页。)集体谈判是资方和工会借以确定就业条件和就业待遇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集体”的,因为工人是以集体的形式参与其中的。谈判过程中有讨价还价,而且通常还要签订合同。这个合同被称为集体谈判协议,它规范着作为谈判双方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注:[美]丹尼尔·奎因·米尔斯《劳工关系》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在这一时期,劳资关系立法为集体谈判的发展扫清了障碍。集体谈判被当作“最好的做法”受到政府的鼓励,只有在集体谈判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时,政府才会干预劳资关系,而且这种干预也仅仅是作为一种补充手段。一旦集体谈判双方再次要求独立进行谈判,政府就会退出。用一位著名的劳工律师卡恩·弗罗伊德的话来说,这基本上是一种集体的自由放任制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帮助”。(注:[荷]约里斯·范·鲁塞弗尔达特、耶勒·菲瑟主编《欧洲劳资关系:传统与变革》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1版第51页,第50页,第55页,第61页。)劳资双方在常规的集体谈判中对劳动条件进行谈判后,国家对工资、工时、安全等条款所做的法律调整是很有限的;政府对雇员罢工的权利和雇主闭厂的权利会实行一些限制,但这些限制也是很有限的。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几乎不把谈判达成的协议看作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合同,认为它只具有名义上的约束力。劳资关系立法对雇主联合会和工会之间的谈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效应。

从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国家对劳资关系的干预逐渐加强,对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也日趋怀疑。原因是,二战后英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福利国家建设,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实现充分就业。在一系列有利政策的影响下,英国工人数量迅速增加,工会的势力和影响力也大大增长。工会为增加工资及各种工作福利进行了广泛的罢工活动,使得英国的劳动生产率受到很大的影响,被称作“欧洲的病人”。1971年执政的保守党政府颁布了《劳资关系法》,想借用美国的方式来规范集体谈判、工会代表权和罢工行为(主要包括限制工会的法律豁免权、限制罢工行动等),然而法案遭到了工会的强烈反对。1974年保守党镇压矿工罢工继而在大选中失败。随后,执政的工党废除了这项法案,又执行与工会自愿合作的政策,不干涉集体劳动关系,继续支持集体谈判。(注:[荷]约里斯·范·鲁塞弗尔达特、耶勒·菲瑟主编《欧洲劳资关系:传统与变革》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1版第51页,第50页,第55页,第61页。)

第二阶段(1979—1997年),保守党对劳资关系立法的调整

1978年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82%的成年人相信工会的权力太大了。1978年冬至1979年春,英国公共部门爆发了一系列罢工,被称作“不满的冬天”。从此公共部门的声誉跌到了最低点。1979年,大众对工会权力越来越持怀疑态度,这一状态成了保守党赢得大选的一个关键因素。(注:陈恕祥、杨培雷《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第267页,第57页,第26页,第254页。)

工会的特权是保守党攻击的重要目标。哈耶克的观点对保守党有重要影响。他断言工会权利是导致英国经济衰落的最重要因素,并将工会不同寻常的权力归咎于法律,认为“如果不解决工会所具有的特权,就没有办法解救英国”。被视为“撒切尔改革”精神之父的基思·约瑟夫也认为英国工会是有“特权”的,而且20世纪70年代工党实施的立法事实上保护了工会的“特权”。因此,保守党在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每隔一两年就制订一项新法律,分阶段完成了新的劳资立法体系。这一系列法案的指向,是要限制而不是规范工会活动、罢工和集体谈判,是要减少、削弱而不是保护雇员的权利。(注:[荷]约里斯·范·鲁塞弗尔达特、耶勒·菲瑟主编《欧洲劳资关系:传统与变革》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1版第51页,第50页,第55页,第61页。)

撒切尔政府利用一系列工会立法,压制工人罢工,限制工会领导的行动能力,不遗余力地打击、削弱工会的作用及法律地位,缩小合法的劳资冲突的界定范围。保守党屏弃了传统的法团主义共识,政府与工会不再是平等的“伙伴关系”,两者之间的协商几乎完全停止。此外,撤切尔政府还以最坚决、最强硬的态度对付工会组织的罢工,拒绝作任何妥协,甚至拒绝与工会就罢工问题进行谈判。就业大臣诺曼·特比特曾经宣称:“如果必要,我准备动用警察把国内的每一个犯人都抓起来,甚至不排除动用军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允许工会活动分子猖獗——我的法案将把他送进监狱。”(注:王皖强《国家与市场——撤切尔主义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61页,第272页。)1987—1991年间,英国的罢工次数比前五年减少了70%,远远低于西欧其他国家的水平。(注:王皖强《国家与市场——撤切尔主义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61页,第272页。)

保守党的政策调整给英国劳资关系格局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有关资料,工会的组织程度从1979年的55%降到了1990年的35%。(注:张世鹏《当代西欧工人阶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到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工会已不再能像往日那样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此外,被誉为“自有劳资冲突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发明”的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性也下降了。1984—1990年,在英国制造业中,工资增长取决于集体谈判的比例,蓝领工人从79%降至70%,白领工人从59%降至50%;在私营服务业中,蓝领工人从53%下降至42%,白领工人从40%下降到38%;此外,有多名雇主参加的集体谈判也大大减少,尤其是在私营部门。(注:J.Purcell,"The End of Institutional Industrial Relations",in Political Quarterly,1993,Vol.64,No.1,P29.)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布莱尔政府对劳资关系立法的再调整

前两个阶段的劳资关系立法为布莱尔政府协调劳资利益提供了参考模式和经验教训。同时,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也重塑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权力平衡关系,这也成为布莱尔政府调整劳资关系立法的客观依据。

经济全球化为资本提供了逃避劳资集体谈判的途径。资金的全球流动与新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都在客观上起到了强化资本实力的作用。相对于资本在全球较大的流动性来说,劳动力的全球流动性则小得多,这就使得劳动在与资本的对垒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愈发明显。而“社会产品的分配除了受各种社会力量权力关系支配之外,不服从任何特定的法则”,(注:[法]雅克·阿达《经济全球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由此便决定了社会收入分配必然向资本倾斜。总之,不论如何定义“劳工”和“资本家”,全球化时代的各种条件显然更有利于后者而不利于前者,两者的收入差距不但没有因生产力的发展而缩小,反而更加扩大。这就需要国家在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教育训练和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适当地介入,以维持整体劳动力的稳定与再生。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发生重大改变的背景下,更需要政府对劳资关系进行协调。

布莱尔政府的劳资关系立法政策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作为工党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布莱尔政府的劳资关系立法政策应被视为对撒切尔主义的继承和调整,而不是背离。

莱斯特·瑟罗在《资本主义的未来》一书中写道:西欧各国社会民主党在野多年后重新上台,绝不意味着70年代的社会民主主义和传统的福利国家制度回归,因为重新上台的左翼政党所采取的政策和右翼政党几乎毫无二致。(注:[美]莱斯特·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1998年5月工党发表题为“工作中的公正”(Fairness at Work)的白皮书,集中体现了工党劳资关系计划的中心观点。这是工党政府在保守党执政18年后提出的劳资关系改革计划。保守党在执政期间,实际上已重写了英国劳资关系法,重新构建了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力量平衡。尽管保守党劳资关系立法中的大部分内容得到了新工党的认可,至今仍在发挥效力,但白皮书对制定英国劳资关系改革的新架构仍具有重要作用。布莱尔亲自为白皮书写了前言,强调劳资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要实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伙伴关系。文件的其他部分也宣称,劳资伙伴关系有利于工人灵活性、合作性、创新性的发挥。

白皮书发表后,新政府又于1999年1月起草并向议会提交了劳资关系法案。该劳资关系法案保留了白皮书的大部分内容,主张建立劳资之间的伙伴关系,并阐明本次劳资关系立法的中心任务是要建立一个立法程序,使工会能得到雇主的承认,实现二者之间的集体谈判,同时还提到要设立专项基金来帮助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伙伴关系。(注: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1999,from http://www.dti.gov.uk/er/erbill.htm)但是,这种“伙伴关系”事实上并不是真正对等的。真正能够享受到劳资关系立法提供的权利的工人范围是有限的,其中不包括那些雇佣人数为20人或不足20人的企业中的工人,这意味着大约有100万家公司的520万工人将无法享受该劳资关系立法提供的权利。而被排除在这项立法之外的小公司恰恰是雇主对工会限制最严格的地方。

工会的权利在布莱尔政府的劳资关系立法中也没有明显改善。保守党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建劳资关系体制,对工会的集体权利展开了猛烈的攻击。布莱尔政府虽未公开承认,但事实上认为削弱工会的权利是进行改革的必要步骤,而这一有决定意义的改革能够为在公司内部确立新型的社会关系扫清障碍。1989年工党年会就宣称。工党如果执政,将不再恢复已被撒切尔夫人取消的工会权利和豁免权。布莱尔上台后也表示,工党政府不打算废除保守党执政期间制定的约束工会的劳动法规和政策。布莱尔政府的劳资关系立法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整是采取增加劳工个人法律权利的形式,而不是采取加强工会集体权利的形式。对工会来说,任何福利的增加都是通过在一个更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中个体工人权利的增加而间接地获得的。例如,反对将工会成员列入黑名单和反对雇员因参加罢工而被解雇,都属于劳工的个人权利。

在雇员个人权利方面,为了鼓励雇员工作的积极性,工党在劳资关系立法中为在职的工人允诺了一些新的权利。主要有:取消雇员在因遭到不正当解雇而索赔时受到的限制;雇员遭到不正当解雇后,在获得赔偿之前,将该雇员再次工作的试用期从两年减为一年;将女工产假延长至18周;给父母更多的休假权等。但是就业权利的增加不能侵犯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所以雇员个人权利的增加也是很有限的,而且只是相对于保守党政府时期来说有所改善。例如,对待雇员遭到不正当解雇时的政策并没回到1979年时的状况,那时再次工作的试用期是6个月;同时有关的预测也显示,将有1/3的父母不能享受父母休假权利,因为休假是不带薪的。(注:Chris Howell,Is There a Third way for the Party-Union Relationship?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Project of New Labor,paper for the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UK 50th Annual Conference,London,pp.10-13,April,2000.)

对待罢工,布莱尔政府和保守党政府一样进行严格限制。罢工只能在工人及其直接雇主之间发生。惟一不同的是,布莱尔政府的立法为那些参加合法劳资行动的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例如:由于参加合法的劳资行动而被解雇的工人有权使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宣布雇主歧视工会会员或将工会会员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是非法的等。(注:Fairness at Work,from http://www.dti.gov.uk/er/fairness/index.htm)

但是,劳资关系法案的具体操作过程,并不像布莱尔政府标榜的那样理想化。出于对劳资力量对比变化的考虑,布莱尔政府的首要目标是要消除来自工商界的批评。白皮书中多次提到,如果劳资关系立法赋予雇员的任何新权利会给企业带来负担的话,希望通过雇主、雇员、政府三方的协商将企业负担减到最小值。(注:Fairness at Work,from http://www.dti.gov.uk/er/fairness/index.htm)哪怕政府只给了雇员很有限的优先权利,政府也要事先与雇主达成一致,尽量使政府的行为非政治化,以此来消释雇主对政府偏袒劳工的批评。由此可见,雇主在运用立法权的斗争中赢得了绝对的胜利。

从总体上看,布莱尔政府的劳资关系立法对工商界的权利减少了限制;对劳工个人权利的规定虽然比保守党时期有所改善,但也是很有限的,并没有恢复到共识政治时期的水平;对工会的权利也没有太多照顾,基本上承袭了保守党的法规。

其次,布莱尔政府在劳资政策上虽与保守党政府趋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完全一致的,它们之间也存在很多分歧。

第一,在如何看待国家的作用方面,撒切尔主义根据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大张旗鼓地反对工联主义,主张对劳动力市场解除管制,完全通过市场来调节劳资关系,而不注重发挥国家的作用。布莱尔政府比保守党政府更清楚地意识到了国家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认为保守党政府的极端做法会导致贫富差距悬殊、个人主义盛行、犯罪猖獗等社会问题。因此,工党主张国家不能对劳动力市场放任自流。

布莱尔在“工作中的公正”白皮书的序言中写道:“政府的计划是通过促进伙伴关系来代替雇主和雇员的冲突观念”,“一种低技能、低工资、低质量、低价值经济”会导致市场失败。他认为商业利益和劳工利益并行不悖,对国家来说,最适当的做法就是鼓励雇主向“高质量、高成绩、高技能、高生产率、高价值”方向发展。(注:Fairness at Work,from http://www.dti.gov.uk/er/fairness/index.htm)工党设立的劳资关系机制(集体谈判和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不是要纠正企业中劳资的力量不平衡,而是要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使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得到有效发挥,从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布莱尔在1997年全国职工代表大会上说:“让我们共同构建有创造性的,而不是保守的工会和商业,这些工会可以和资方一起努力把公司办得更好,人们加入工会不再是因为害怕变革和剥削,而是因为他们都致力于实现成功。这些工会不再向后看,而是向前看,它们支持工人并培养工人在竞争日益激烈和变革日新月异的世界中立足的适应性。”布莱尔的这段讲话就解释了为什么国家劳资关系立法在对工人参加劳资行动的能力进行高度限制的同时,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

第二,工党毕竟与工会有着传统联系,虽然缺少偏重工会的积极立法,但是布莱尔政府的立法仍与保守党有所不同。在保守党政府执政的18年间,英国工会遭受了重创:一系列严格的劳资关系立法(总共有6套主要立法)限制了工会的权利与发展,国家解除了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并导致失业率居高不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矿工大罢工的失败使工会名声扫地,更不用提工会在公共部门私有化之后长期处于冷落和受压的境地,几乎完全无法进入政府。新工党上台后,工会的状况毕竟要好于保守党时期。虽然不是出于积极的热情,但是工党上台前对劳工所作的三项承诺——实行国家法定最低工资,给工会法定的发言权,英国加入欧盟社会宪章——都在其上台后的政策中得到了体现。对一个在18年中失去了40%的成员,并经历了自1891年以来劳资斗争最低谷的工会而言,一段暂时的休整或者一个简单的“公平”许诺都是很值得庆贺的。正如英国工人教育协会总书记梅尔·多伊尔所说:“布莱尔工党政府上台,使英国工会回到了春天。”(注:陈恕祥、杨培雷《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第267页,第57页,第26页,第254页。)

面对2005年的大选,工党为了赢得更多选民的支持,许诺并实施了一些旨在吸引工人选民的政策,其中包括2004年劳资关系法案。该法案回顾了1999年劳资关系法,认为1999年法案运行良好,但是仍有不少方面需要改进,提出对工会立法应进行现代化改革。因此,2004年法案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改善集体劳工法和工会的权利,提出要扩大最低工资在全国的实施范围,增强工会抵制种族主义分子和违背工会政治行为规范者的能力等。当然,工党在保护劳工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雇主的利益,例如,将职工被解雇后的受保护期从8周延长至12周,其主要目的是预防被解雇的雇员采取合法的和有组织的劳工行动进行抗议。(注: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4,from http://www.dti.gov.uk/er/)法案提出的各项具体措施将在2004年10月到2005年4月间得以实施。

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关系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商业正常流通,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双方矛盾而产生的对商业自由流通的重大障碍。(注:陈恕祥、杨培雷《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第267页,第57页,第26页,第254页。)根据劳资力量的发展变化,英国各届政府对劳资关系立法进行了修正,其实质是为满足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协调,在本质上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即使国家所进行的协调在客观上可能有利于国内各个阶级的利益协调、均衡地实现,但是,这种协调本质上仍然是为实现资产阶级特殊利益服务的。

另外,英国是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作为选举党,保守党和工党的首要任务都是要尽可能多地争取选民,实现上台执政并巩固其执政地位。两党所提出的各项政策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劳资关系立法政策也不例外。可以说,英国的劳资关系立法是实用主义政治的典型表现,也是为实现政党的政治目的服务的。

目前执政的工党曾经历过18年的在野时光,它能于1997年重返政坛并连任两届,这与其采取的劳资关系协调政策密不可分。近年来,劳资力量对比发生很大改变,作为一个以争取选民为主要目的的党,工党不可能推行过于偏向劳工的政策。工党必须做到在维持原有选民基础的同时,吸引工商业阶层更多的支持,因为资本家对政府施加的压力要比工人大得多。工党政府要想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它在竞选时的许诺,就必须实行有利于资本主义企业的政策,保障企业的利润。

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依然存在,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角逐和较量仍然存在,这就使得工党作为“左翼政党”仍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及空间。工党不会完全放弃其历来标榜的社会中下层和弱势群体利益代表的身份。工党政府的任务就是要建立一种双赢的范式,在满足资本家需求的同时,也防止疏远工人,并避免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发生冲突。因此,工党在要求工会维护工业生产纪律、约束罢工及减少提高工资要求的同时,也会要求资本家作出一些让步。它在工会立法、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些倾向于工人的政策,吸引工人参加生产与企业的管理,宣扬改良主义和阶级合作主义,使工人丧失阶级意识和政治独立的思想。通过这一系列做法来调解劳资矛盾,减少经济发展的阻力,保证社会安定,为资本主义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总之,英国各届政府的劳资关系立法只是在资本主义体系的既定框架内对这个制度进行逐步改良和“纠偏”,政党履行的是管理资本主义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左翼和与右翼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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