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经济法论文

2004年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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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研究概况

2004年,经济法学研究和探讨的气氛活跃,取得了丰硕成果。本年度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主要有:4月1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5月11日至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北京联合召开的“中德反垄断法研讨会”;5月15日至16日湖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国青年经济法博士论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联动中的经济法’”;6月19日,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召开的“市场主体法制论坛研讨会”;8月15日至17日,辽宁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沈阳举办的“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发展’”;9月17日至20日,中国财税法学会在安徽黄山召开“2004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全国财税法学研讨会”,讨论了“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法的修改”、“税法基本法”等主题;10月28日至29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主办了第四届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国际研讨会,就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11月13日至14日,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在台北举办“财经法新趋势研讨会(八)暨两岸财经法学术研讨会(一)”,来自大陆和台湾的学者共同探讨了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的法律问题;11月28日,“第三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12月1日至2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召开了“破产法国际研讨会”;12月4日至5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广州召开,讨论了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理论和方法创新问题。

本年度的经济法学论著颇丰。出版的经济法学教材主要有:漆多俊著《经济法学》(修订版);刘隆亨著《中国财税法学》;刘剑文著《财政税收法》(第3版);张守文著《税法原理》(第三版);朱大旗编著《税法》;孟雁北编著《竞争法》;强力著《金融法》;吕明瑜著《竞争法》。本年度出版的经济法学文集主要有: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卷);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3、4、5卷);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9卷);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4卷);王全兴主编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本年度出版的著(译)作主要有: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陈云良著《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路径》;陈乃新著《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刘剑文、熊伟著《税法基础理论》;张守文著《税法通论》;刘剑文主编《出口退税制度研究》;吴志攀、白建军著《海外金融法》;邱本著《市场竞争法论》;张远忠著《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邓辉著《论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日]金子宏著,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日本税法》。

二、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经济法总论

1.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与研究方法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研究应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注: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了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误区。(注:参见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存在混乱的原因在于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法的任务缺乏清醒认识,理论建构与时代脱节。(注:参见秦国荣:《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2.关于社会法和经济法

社会法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有学者从概念考察出发,认为“社会法”可以在多个层面上使用,无需也不能给出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注:参见竺效:《“社会法”意义辨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有学者将社会法定位为介于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团体社会的规则。(注:参见郑少华:《社会法:团体社会之规则》,载《法学》2004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社会法的显著特征是区分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并由此带来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利益观、权利观、调整模式和法律责任的转变。(注:参见董保华、周开畅:《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分析“非典”及其防治对传统公私法调控机制的挑战,阐释了目前主流的公、私法调控机制具有的两面性和矛盾契合性,对该特性的把握,将深刻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未来社会法调控机制的实际效果。(注:参见刘光华:《社会法调控创新论——以“非典”防治对传统公私法调控机制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为视角》,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4期。)

对于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负担社会职能,功能上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注:参见王全兴:《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单飞跃:《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载《法学》2004年第5期。)有学者进一步论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产生时间、目标、调整对象、公平观和调整方式等多方面存在的差异。(注:参见杨旭:《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察》,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但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社会法领域。(注:参见竺效:《社会法中的“社会”》,载《法学》2004年第5期。)

3.关于经济法主体、调整对象、地位和体系

有学者从经济法规范的实例考察出发,将经济法的主体界定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注:参见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动态性的特征。(注:参见丁皓:《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动态性》,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指出,该动态性特征会随着社会经济形式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注:参见吴勇敏、刘仲明:《经济法动态性初探》,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关于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有学者指出,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性法律。(注:参见倪振峰:《经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导性法律——论经济法对象、体系和地位》,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有学者从动态契约理论的角度将社团作为其典型形式,主张以结社为中心重新定位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上的行为和法律责任。(注:参见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主张依“主体—行为—责任”的模式来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其内容包括规范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间接干预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律两部分。(注:参见黄建水、栗丽:《经济法基本理论建构历程之反思》,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还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应当是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并用权力—权利的分析思路来构建经济法的范畴。(注:参见鲁篱:《经济治理权与经济自治权: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重新解读》,载《法学》2004年第6期。)

4.经济法的责任制度

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依然是本年度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有学者指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精髓在于“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在不同程度上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方式,而且将责任制度前置于主体制度,增强经济责任制。(注:参见史际春、姚海放:《再识“责任”与经济法》,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其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注:参见颜运秋:《论经济法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与具体形态》,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其所属部门法的独立性。(注:参见翟继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经济法责任呈现特殊的复合形态,一方面有创新因素,另一方面又必须借助传统形式。(注:参见郭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探讨》,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有学者将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经济法上的特别民事责任、特别行政责任、特别刑事责任和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注:参见朱晔、邓兵:《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刍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主张以“奖励”和“惩罚”并举,重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注:参见王兴运:《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局限性》,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5.经济法的基础、理念、原则、功能和目标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确立与发展的基础在于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耦合、社会公共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和国家对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换,我国经济法凝聚了“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三位一体的人文理念。(注:参见徐孟洲:《论中国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和人文理念》,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经济基础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政治基础的核心是契约自由与秩序调控。(注:参见邱本:《再论经济法的基础》,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科学发展观,有学者指出我国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弘扬普及平衡协调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以《决定》为指引完善经济法制度。(注:参见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有学者则从可持续发展观角度,审视经济法理念的重构。(注:参见王刚:《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重构》,载《政法论从》2004年第3期。)有学者认为,建立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机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国家的民主商议立法机制下制定经济法。(注:参见冯果、万江:《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观诠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任务定位于通过预警机制和应急制度体系防范和治理因市场运作自身造成影响而产生的经济安全问题。(注:参见戴凤歧:《经济安全与经济法》,载《法学》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将经济法的功能概括为规范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注:参见刘永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二)关于经济法主体制度

1.关于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公司法的修改作为完善我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本年度学者们继续给予较多的关注。焦点之一就是公司资本制度。有学者认为,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实质意义在于市场准入的标准,而不能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并主张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和充足。(注:参见朱慈蕴:《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有学者分析了资本维持原则的缓和趋势并主张对其进行改革。(注:参见王保树:《“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另有学者通过比较三大公司资本制度,有学者从建立信用的角度,都主张我国应采折衷的授权资本制。(注:参见傅穹:《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之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张颂梅:《从信用角度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雷兴虎:《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同时,对于出资形式,有学者建议将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出资范围,提高其出资比例,有限允许人力资本出资。(注:参见雷兴虎:《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除资本制度外,学者们还从多方面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学者建议《公司法》修改时应规定董事代表权,增加“表见代表权”;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应该有针对性地对非上市股份公司作相应的规定。(注:参见徐彦冰:《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井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载《法学》2004年第7期。)还有学者提出,公司法中应该规定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注:参见曹顺明、高华:《公司机会准则研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2.关于国有企业

本年度学者对国有企业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具体经营制度和监督制度上。有学者指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具有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双重特征,国资委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法规和监督国有资产运营,而不宜同时担当出资人,国有资本应该以委托和授权经营为主要方式。(注:参见《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8期。)还有学者探讨了公用事业民营化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将其作为解决公用事业弊端的有效途径之一。(注:参见史际春、肖竹:《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对于管理层收购(MBO),有学者认为,我国的MBO应区分民营、集体和国有企业分别规制。(注:参见许明月、胡智强:《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实践的法律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8期。)有学者则建议制定专门的《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和《国有资产法》,使管理层收购和国有资产保护有法可依。(注:参见彭真明、常健:《论管理层收购的立法完善——以国有资产保护为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对于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学者对完善国有股份公司经营者薪酬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注:参见张荣健:《国有股份公司经营者薪酬的法律规制》,载《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还有学者提出,对国有独资公司应该建立监事会—董事会—经理的治理结构模式。(注:参见肖海军、陈光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3.关于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学者指出应该恢复股东大会的民主管理机能,以防止大股东、经营者对公司的不当控制。(注:参见阳东辉:《经济民主:现代公司控制权扭曲的解决思路》,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有学者提出公司的权力制衡机制应该遵循有效性、合理性、适度性和协调统一性的原则。(注:参见李蕴辉:《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立法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有学者认为,应当要求控股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并赋予少数股东法定权利来确保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履行。(注:参见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还有学者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认为应该引入累计投票制、代理表决制以及明确表决权排除制。(注:参见王宇:《论完善表决机制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载《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2期。)

讨论的另一个热点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应以独立董事制度为主,监事会制度为辅,同时应该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卸任三方面重构独立董事制度。(注:参见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载《法学》2004年第2期;《论我国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重构》,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2期。)有学者指出,在法律性质上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组成部分,但在监督制约上他们又是外部董事。(注:参见朱敏玲:《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有学者就独立董事的任免规则提出了建议,认为可以通过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保障独立董事制度运作的效率。(注:参见谢朝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7期;《试论股份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独立性规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但也有学者着眼于监事会制度,认为应该从监事及监事会的任职制度、组织制度、职权制度和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监督制度。(注:参见张明福:《浅谈我国〈公司法〉监事及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3期。)

4.关于破产法修改

破产法是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学者认为,我国新的破产法应该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尤其要建立对于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注:参见王欣新:《论破产法中的经济法理念》,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指出,破产法应该有广泛的立法目标和理念,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追求和对陷入困境企业复苏的预期,使得债权人的眼前分配利益位居其次。(注:参见韩长印:《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关于具体制度设计,有学者认为新破产法应该增设有关重整制度、监督制度和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注:参见陈丽华、杨罗根:《论破产法的价值定位及相关制度完善》,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该建立企业营业保护机制、多方谈判机制和重整清算制度的转换机制来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注:参见李棽:《论破产重整制度若干问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有学者就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报酬和责任等,对破产法提出了修改建议。(注:参见王欣新:《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还有学者建议,我国破产法应该将破产主体扩大至个人,并对个人破产的条件、财产的范围、程序及破产者行为能力限制等提出了立法建议。(注:参见陈亚东:《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张丽琴:《个人破产制度三论》,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方拯:《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5.关于企业和公司法的其他问题

有学者指出,现代公司首要的社会责任是人权责任,应该促使公司承担对员工、消费者、驻地居民的权利和环境权益保护等公共利益的责任。(注:参见李红勃:《公司的人权责任》,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有学者进而指出董事多元化是弥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欠缺可操作性的一项积极举措。(注:参见刘文、祝函:《董事多元化与公司社会责任》,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0期。)

股东派生诉讼是法律为保护股东权而作出的变革,有学者分析了该制度的背景、思想条件和政治背景,提出我国引入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的基本内容。(注:参见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还有学者立足我国国情,指出了我国构建股东诉讼制度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注:参见王欣新、徐阳光:《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载《贵州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三)关于公共经济管理暨宏观调控法

1.关于“宏观调控法”

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宏观调控的法律主导模式未建立,可通过制订宏观调控法来解决;(注:参见邢会强:《制止经济过热措施的宏观调控法分析》,载《法学》2004年第7期。)有学者提出,立法上确定宏观调控主体应以宏观调控的价值目标为根据,确立宏观调控主体法治化观念。(注:参见尹西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

2.关于财政税收法

财税法制变革是本年度研究热点。有学者认为,应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国财税法制建设;有学者指出了制定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名称、概念及重大意义,税收基本法的应有特点及应有结构等重大问题;有学者探讨了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公共财政框架下修订《预算法》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修订中涉及的具体制度等;有学者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提出了新形势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应有理念;还有学者指出,宪政与中国财政转型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的关系。此外,有学者指出了我国所得税法变革的走向;有学者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考察税收程序的运作;还有学者提出,增值税法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立法形式来确立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转型改革。(注:参见俞光远、刘隆亨、张守文、徐孟洲、朱大旗、熊伟、刘剑文、施正文、甘功仁:《聚焦财税法制变革》,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预算法的修改是本年度的另一热点,有学者提出,预算法的修改必须从重新认识和准确把握公共财政框架下国家预算的概念、特征及其性质入手;(注:参见朱大旗:《国家预算的概念及其特质》,载《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1日。)并认为预算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维护和实现财政资金缴纳人与广大受益人的最高利益,使人民的信托利益最大化,指出了预算法的修订原则;(注:参见朱大旗:《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原则》,载《法制日报》2004年11月11日。)还有学者认为,现行预算法在程序方面有待改进。(注:参见邢会强:《程序视角下的预算法——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之修订》,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在财政法总论方面,有学者认为,财政法基本原则应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等四项;(注:参见熊伟:《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有学者概述了我国财政法学文献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状况,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注:参见王源扩:《财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回顾与探析》,载《江西财政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建设方面取得突出进展,适时进行税收立宪势在必行。(注:参见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

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有学者指出,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注:参见徐孟洲:《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26日。)还有学者提到,税式支出发挥着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作用,但我国的税式支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应加以完善。(注:参见汲广林:《税式支出的法律分析》,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在税法总论方面,有学者认为,应在宪法中增加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并对税收征管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注:参见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有学者指出,推定课税实质是一项税务行政权力,对该权力需要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注:参见王惠:《推定课税权制度探讨》,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有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类型、权利义务范围及研究意义进行初步论述;(注:参见姚明铭:《相关税收法律关系初探——对税收法律关系范围的一种拓展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认为,纳税人税权与一般的纳税人权利有明显区别,在性质上是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衍生的一种社会权利。(注:参见单飞跃、王霞:《纳税人税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在税法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有学者指出,出口退税程序应当确立权利与效率并重的目标模式,并将公正、公开和效率作为基本原则;(注:参见孙健波:《论出口退税的程序设计》,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还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物业税采个别财产税的混合分离制是平衡物业税价值目标和我国现行征管制度间冲突的最佳选择。(注:参见黎江虹:《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在税收征管方面,有学者提出并论证了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作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本质的正当根据;(注:参见施正文:《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并提出一系列改进的建议。(注:参见曹艳芝:《论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3.关于金融调控、监管法

有学者提出,应建立和健全银行竞争规则体系,引入银行监管成本收益分析制度,银行立法和政府行为应秉承竞争中立原则;(注:参见汪鑫、卞翔平:《银行法的效率目标与银行竞争规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还有学者认为,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重构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三大主体法律关系,并夯实金融市场发展与完善的宏观基础及主体行为市场化的微观基础这两大运行基础;(注:参见朱大旗、沈小旭:《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

在监管方面,有学者提出,我国银行应改革最后贷款人制度,完善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注:参见徐孟洲、郑人玮:《论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银行退出机制;

(注:参见覃晓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利弊之研究》,载《税务与经济》2004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作了界定,对其职责协调也有一定规定,但同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注:参见朱大旗、邱潮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探讨——兼评〈中国人民银行〉的修订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英美分别为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和依然保留央行的两个典型,我国应借鉴二者中的有益成分,以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为价值取向;(注:参见许多奇:《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载《法学》2004年第5期。)有学者指出,如何在金融企业集团内部构建一道道的金融防火墙、解决其与代理法规则之间的冲突性及是否应确立例外性规定等,成为立法者及监管者必须深思的问题;(注:参见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监管中的金融防火墙法律制度分析》,载《中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重新认识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意义殊有必要,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与民营企业自身制度改进的路径应统一起来。(注:参见刘燕:《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对孙大午案件的一个点评》,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4.关于产业政策法

有学者指出,鉴于我国产业调节法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必须加强研究,建立、完善我国产业调节法的法律体系;(注:参见卢炯星:《论宏观经济法中产业调节法理论及体系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提到,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投资法必须确立四大基本理念,即:鼓励投资理念、投资效益最大化理念、投资风险约束理念和投资引导理念。(注:参见屈茂辉、胡艳:《论中国投资法的基本理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5.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有学者认为,要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应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建立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注:参见周昕、向敏:《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对策》,载《凉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提出,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规制,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委托人资格审查制度、受托人选任制度、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委托人破产隔离制度以及检查监督制度。(注:参见席月民:《国有资产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

(四)关于经济活动及市场规制法

1.关于政府采购法

有学者指出,《政府采购法》存在着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应予纠正;(注:参见蔡春红:《〈政府采购法〉中的立法技术瑕疵》,载《法学》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提出,政府采购的经济学意义决定它要求独特的制度安排,我国政府采购也应是以法律规制、保护为宗旨的有条件的均衡的政府采购。(注:参见任际:《我国政府采购进口法律规制:法律宗旨与评价》,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2.关于反垄断法

围绕《反垄断法(送审稿)》,学者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有学者就其中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建立一个“形式、价值和事实”有机结合的竞争法程序制度;(注:参见魏琼:《企业集中(或合并)法律控制的程序规定——兼议2004年〈反垄断法(送审稿)〉》,载《法学》2004年第11期。)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能充分地发挥其机制,合理有效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并由此提出立法上的建议;(注:参见王为农:《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还有学者提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建立成为可能,同时须注重对该反垄断机构权力的制衡。(注:参见李剑:《试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建立的可行性》,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此外,有学者从商业银行收取自然人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事件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入手,探讨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注:参见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3.关于竞争法的其他问题

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调整竞争关系的观点违背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规制关系而非竞争关系;(注:参见王显勇:《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有学者提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反竞争性质很明显的非结构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应对此作适当调整;(注:参见王先林:《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的相关部分评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还有学者就市场经济体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注:参见王晓晔:《重要的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的关系》,载《国际贸易》2004年第7期。)

4.关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有学者提出,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中,应把严格责任明确规定为产品质量侵权的归责原则,并完善抗辩事由、惩罚性赔偿机制;(注:参见刘大洪、张剑辉:《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以法和经济学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还有学者认为,我国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存有设计失误和理论缺陷,应废除该制度,通过完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就可以实现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宗旨。(注:参见雷兴虎、习小琴、吕亚峰:《中国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存与废——兼谈我国企业产品质监制度的完善》,载《法学》2004年第7期。)

在消费者保护法方面,有学者提出经营者在公共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注:参见肖明:《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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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经济法学术研究述评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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