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国有化与行政垄断制度——基于苏联银行业国有化进程的制度变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联论文,制度论文,银行业论文,化与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以经济国有化、计划经济、重工业化为核心的计划经济模式,是推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发展的新制度体系。我国的这种计划经济模式师承于在20世纪初取得辉煌经济建设成就的第一个计划经济国家——苏联。尤其是中苏两国的经济国有化进程也极为相似——二者步骤一致,手段相对激进。俄国十月革命后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国有化进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先是国有化某地整个行业内的全部企业,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整个产业的全面国有化,最后通过法令宣布国民经济实施全行业的行政垄断①——限制甚至禁止私有或外国资本进入特定产业。从1917年十月革命建立苏维埃到1918年6月宣布一切工业部门的大企业实行国有化,最后到1920年11月颁布对拥有5名职工以上(相当于个体经济)的企业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内战中的苏联仅仅在不到一年内就初步实现经济国有化,在三年内完成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国有化。新中国自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宪法》提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②,到195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告全国工商界书》和中共中央讨论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开始,再到1956年1月全国各地的公私合营热潮,最后到1956年6月全国所有私营企业基本实现公私合营③。其后,政府通过赎买、和平改造等方式,逐步将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最终转化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由此可见,我国也是在极为短促的时期内(不到两年)就完成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国有化。
这种相似并非巧合,而是显现出中苏经济模式之间的师承关系。然而到了经济转轨之际,中苏却选择了截然不同的模式。20世纪末,东欧各国实施了激进转轨。激进而快速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其中关键一环(Sachs and Pistor,1997;罗兰,2002)。伴随激进的国企改革,东欧各国不约而同地制定了严厉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尝试激进而彻底地“消灭”行政垄断,通过新制度给所有企业带来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这些转轨之初出台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剥夺了本国政府原有的行政垄断权力,彻底否定一切行政垄断的合法性。中国则采取不同的改革战略——渐进转轨。我国从来没有制定强制性的私有化法案和制度性的反行政垄断措施,而是逐步允许个体、私营经济进入部分产业,进行“增量”式改革。通过1984年的“双轨价格制”和1994年的“软着陆”,我国在转轨早中期完成了建立市场和宏观稳定化的改革。但到了1992年,中国才正式通过股份制改革进入“最深层次”④的制度改革领域——国企产权改革。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如激进转轨国家一般,实施严厉的反行政垄断措施。
近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对国企产权改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却没能很好地考察我们今天要改革的国有企业之根源(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国有化),也没有深入研究国有经济与行政垄断的历史渊源。这种重“规范性研究(Normative Research)”而轻“实证性研究(Positive Research)”,重现状、将来而轻历史的研究思路,实在值得商榷。假如把经济改革视为治病救人的话,不了解病源病灶,治疗和改革将无法保证成效。在当今中国,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海油、一汽、上海汽车、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能等国有企业凭借高额利润纷纷进入世界500强企业⑤的行列之中,国有经济依旧占据着国民经济的较大比重和国计民生的关键环节。如果国有经济改革还要持续,怎么样的改革路径才会最优,是选择激进转轨还是坚持渐进转轨,这些问题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认为,中苏国有经济史的比较研究是解答以上问题的关键。限于篇幅,本文将以苏联第一个完成全面国有化的行业——银行业为案例,着重研究苏联经济国有化和行政垄断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基本分析框架,通过对苏联建国初期经济史进行研究,尝试揭示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中的行政垄断与国有经济之间的共生关系,从而解释东欧各国为何会实施国有经济与行政垄断制度同步改革的激进转轨。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结合经济史料和制度变迁理论,确定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第三部分深入分析经济史料,归纳每阶段制度变迁中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动机及其结果;第四部分通过博弈分析解释企业家为何不断选择妥协让步,最终导致企业产权旁落;第五部分对行政垄断与国有经济之间的共生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并总结其中政策含义;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基本分析框架
(一)理性人假设、激励、交易成本与组织界定
艾格特森(Eggertsson,T.,1993)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实质上依然属于新古典经济学范畴,在交易成本等新工具的改进下,理性人假设与理性选择分析法依旧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最佳方法。在联共⑥的经济建设纲领引导下,经济国有化符合苏联政府收益,政府控制越多私有企业的产权其收益就越大,所以实施经济国有化战略是政府的理性选择。同时资本家为捍卫自己产权来保留企业利润,抵抗国有化也必然成为其理性选择。
交易成本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工具之一,本文认为:政府、企业都会使用系列措施来减轻自己的交易成本,也会尽力增大对方的交易成本。根据诺思(North,D.C.,1990)的定义,组织指的是在生产中合作或者联合行动的一组参与者。在苏联经济国有化进程中,组织主要有政府、企业。政府作为社会正式规则的制定者,它是一个组合紧密的组织。由于企业协商的交易成本和利益不一致性,企业自发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交易成本较高。因此,企业之间形成的经济组织,如产业协会、企业联盟、政治团体等组织则组合得相对松散,但企业组织的形式可以通过不断协商而实现转变和提高效率。
(二)动态的制度变迁过程
根据克鲁格(Krueger,A.O.,1993)的观点,制度变迁会创造出博弈的获胜者和失败者,博弈收益结果引起双方的新一轮行动,进而引起制度再次变迁,最终形成新的经济均衡。艾格特森(1993)把这种连续不断的制度变迁结构上升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一般研究范式,并描绘出一个制度变迁的动力结构图(类似于图1)。本文认为:在苏联建国初期的制度变迁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是多阶段的,制度变迁是动态连续的。因此,本文使用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是动态的。
分析现有史料,本文发现苏联经济史除满足克鲁格(1993)关于动态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外,还符合科斯(Coase,R.H.,1937)、张五常(Cheung,Steven N.S.,1968)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O.E.,1985,1993)等人提出的制度变迁首先作用于参与者的组织形式再形成经济绩效的制度变迁结构。以上是本文动态制度变迁的基本思路和分析架构。在此基础上,本文设定了一个动态制度变迁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动态制度变迁分析框架
联共虽然在十月革命后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成为社会正式规则的制定者。但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国内激烈的政治军事斗争和国际干涉,部分公民、资本家对苏维埃政权都处于一种观望的态度,政府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显得不足。在维护产权与利益的理性驱动下,各种企业联盟和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国有化战略产生了强烈抵触情绪和反抗行为。而苏联企业组织的诉求并没有如克鲁格(1993)、罗迪克(Rodrik Dani,1993)的观点——一般通过组建政治团体作用于制度,而是采取自发行动或与在野政治组织结盟来影响新制度⑦。如图1所示,政府制定了一项国有化制度后,企业组织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和重新组织来与政府谈判和抵抗新制度;由于政府权威不足等原因,政府也愿意坐下来与企业组织进行谈判。以上种种原因促使制度动态变迁,使苏联分阶段完成经济国有化的历史任务。
(三)制度变迁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
十月革命爆发前,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俄国,国内的私有企业数量与规模均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由于战争需要,沙俄政府鼓励资本家新建工厂和扩大工业规模。据二月革命后的统计,在1914年8月至1917年7月不足三年的战争时期,新建企业数目达到1553家,新增资本1810万卢布⑧。这些重点满足战时物资生产需要的企业,一方面造成了俄国国内生活消费品的相对短缺,一方面也使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得到发展。在部分产业,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垄断、寡头企业以及企业辛迪加进一步增加。据统计,1914年俄国500工人以上的大型企业集中了全国工人总数的54%,而同期美国该项指标仅为33%⑨。新企业不断建立,加上几乎所有轻重工业都存在着实力雄厚的企业垄断联合组织(如辛迪加),可以说俄国的企业及其资本家拥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特别是二月革命建立起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后,资本家与政府谈判的实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以银行业为例,表1的数据表明,20世纪以来俄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越来越大,大型商业银行逐步壮大,其中7家银行占有了全行业固定资产的52.1%。其中最大的一家——俄罗斯亚细亚银行的董事长布基洛夫在25家门类齐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这些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高级顾问等⑩。综上分析得出,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十月革命前的俄国企业及其资本家积聚了一定经济实力和政治谈判力。
十月革命爆发前后,以列宁为代表的联共最高决策层正准备把他们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设想付诸实践。联共理想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是以国有经济与计划经济为主要载体,而国有经济更是计划经济的物质前提,因此经济国有化成了十月革命后联共经济建设纲领。在1917年10月26日颁布的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法令《关于土地》(11)后,苏联的土地国有化开始逐步实现。这时用什么措施手段使俄国私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实现国有化,就成为摆在联共领导人面前的首要问题。作为国有化的主体与客体,政府与私有企业作为两个利益对立的组织,其矛盾一触即发。
三、苏联银行业国有化的三阶段制度变迁历程
(一)第一阶段博弈——国家银行(即俄国当时的中央银行)的国有化
十月革命前夕,联共(布尔什维克)决策层已经意识到经济国有化战略的第一步必须是银行业国有化,这种观点在联共内部逐渐得到共识并日趋成熟。从1917年4月的布尔什维克第七次全俄代表大会决议“对于将由他们联合为统一的中央银行的一切银行,同样对于保险企业和最大的资本家辛迪加,实行国家监督制度,本质上是实际的走向社会主义必需的成熟的一步”的工人监督观点;到1917年9月列宁在《财政破产和挽救的办法》中“对一切银行合并为一和对其业务之国家的监督,或银行国有化”(12)的或然观点;最后到1917年10月列宁在《论修改党纲》中“我们要毫不畏惧地向社会主义迈进,我们的道路是通过苏维埃共和国,通过银行和辛迪加国有化、工人监督、普遍劳动义务制、土地国有化以及没收地主的农具和牲畜等等走向社会主义”(13)的确然观点。
在十月革命爆发后不到一个月的11月20日,苏联政府就开始了对国家银行的国有化进程。11月30日,政府从国家银行取出第一笔人民委员会短期预付金500万卢布现钞后,在列宁办公室建立起苏联政府的第一个国库。其后再从国家银行取得共计2500万卢布的短期预付金,这标志着政府实现了国家银行国有化。
在这短短11天(11月20日~30日)内,银行业作为一个由数十家企业组成的经济组织,难以作出步调一致的迅速策略反应。所以国家银行国有化遇到的主要还是来自央行内部顽固员工与反动政治团体联盟的抵抗。苏联政府财政部人民委员会的代表在11月20日与银行员工的会议中,宣读了政府国有化国家银行的通告,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银行马上支付1000万卢布的短期预付金给人民委员会账户。国家银行总管(相对于央行行长)禧包夫当即表示拒绝执行苏联政府的相关决定(14),并派一个下属到反动议会——彼得堡议会(二月革命后选举出来的城市议会)进行请愿。为策动银行业的反抗,孟什维克通过其下属报纸《新生活》,在11月21日报道了前一天的国家银行请愿事件。
为压制国家银行内部的反动势力,彼得堡军事革命委员会的武装人员于11月20日晚上占领了国家银行(15)。根据11月24日由列宁签署的人民委员会法令(16),政府免去了禧包夫的所有职务,同时派遣政府代表进驻国家银行掌管工作,并将短期预付金额上调至2500万卢布。银行的大部分高层、中层员工随即进行罢工,并拒绝交出金库、保险箱及档案库的钥匙。直到11月30日几位苏联政府代表与企业员工一起从国家银行成功取出第一笔500万卢布短期预付金时,依然遇到部分顽固员工的竭力抵抗。
与此同时,国家银行的最大分支机构——国家银行莫斯科业务局的国有化也遇到了顽固员工与反动政治团体的联合抵抗。莫斯科革命军事委员会代表在11月19日进驻国家银行莫斯科业务局后,高层职员随即在当天组织罢工进行抵抗。11月21日,苏联政府逮捕了莫斯科业务局总管,并于11月27日由列宁签署了罢免莫斯科业务局总管及派驻政府代表的法令。但反动罢工与抵抗依旧持续,反动的莫斯科市议会曾组织了和物质上援助了业务局的罢工。11月24日在政府代表提取工兵代表苏维埃主席团和莫斯科州议会委员会的2000万卢布贷款时,业务局中高层员工仍旧拒绝执行政府命令。但最后政府代表还是取得了500万卢布的贷款,这意味着国家银行莫斯科业务局基本实现国有化。
但国家银行的罢工组织者们继续积极争取政治团体支持。11月28日,反动的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组织了银行职员联盟——“银行劳动社”召开一次大会,会中全国的所有私有商业银行达成了全体银行进行联合大罢工的决定,妄图声援国家银行罢工,反对苏维埃政权掌握国家银行。但是私有银行全体罢工仅仅持续了3天。究其原因,国家银行建立以来一直是由沙俄政府通过国库局等单位直接控制,也就是说它的产权历来属于政府。至于国家银行属于哪个政府,被哪个政府国有化,私有商业银行资本家并不会真正关心。资本家以为不同政府控制下的国家银行运营方式是不会出现大范围波动的,即新制度对商业银行附加的交易成本不会激增。私有银行因而不会全力支持国家银行的罢工行动,更不会采取激进的应对策略——资本外逃。妥协并接受政府对国家银行产权新安排是私有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和最优策略。
在第一阶段博弈中,本文发现由于苏联政府还处于激烈的政治与军事斗争中,它没有足够力量去对全国各地约59家私有商业银行及其897家分行及代办所(17)实施一步到位的产权国有化措施。根据图1所示,政府的新制度主要针对国家银行,由于利益立场不一致导致了私有商业银行组织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而只是通过简单的罢工、怠工等形式以图增加实施新制度的交易成本。但这始终未能阻止新制度的实施,全行业大罢工遂在3天后停止,商业银行选择了妥协。
既然国家银行国有化过程迅速,经济组织来不及形成合力,罢工者就不得不求助于政治团体,妄图通过克鲁格(1993)、罗迪克(1993)、艾格特森(1993)归纳的“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影响新制度”范式来与政府谈判。但是,由于苏维埃政权与这些反动政治团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政治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是完全对立的斗争关系。因此,银行试图通过与政治团体联盟来延缓新制度实施是注定失败的。
交易成本扮演着一个关键角色——瓦解罢工者的共同行动。政府决定向彼得堡和莫斯科两地的国家银行机构申请短期预付金和贷款并不仅仅是因为缺少革命资金。因为,一旦在部分员工的帮助下越过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国库局等国家银行上级机构打开国库,就可以大大增加罢工者一致行动的交易成本。提款之际,苏联政府的提款行动只有小部分员工支持并参与,大部分员工还在顽固抵抗。但抵抗最终以政府在彼得堡和莫斯科取得1000万卢布和500万卢布的现钞而告终。提款行动涉及的部门员工清楚认识到:一旦反动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成功复辟,国库资金大量流出,支持布尔什维克的责任谁都难以负担,甚至不能澄清自己没有参与提款行动。在11月24日当天,莫斯科业务局员工最初是反对发放贷款,而后又勉强同意发放其中一部分500万卢布,但他们却要求联共代表填写收据并谨慎地将其放入保险箱。这个事例明显反映出罢工者既不想过分得罪新政府又想把责任推卸出去的微妙心理。提款行动后,对于这些部门的员工来说,以罢工的方式反抗新政府明显不再是理性行为。本文认为,政府成功提款增加了罢工者一致行动的交易成本,最终使国家银行走向国有化道路。
(二)第二阶段博弈——缔结“监督”协定
在掌握国家银行后,政府在几个大城市获得了黄金储备、货币发行权以及商业银行放在央行的活期、定期、准备金账户。特别是在国家银行信用配给、现金配给的金融机制下,国家银行国有化为政府取得了对私有商业银行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的能力与权力,政府实施新一轮产权改革的条件成熟了。为增加即将来临的新一轮制度谈判的筹码,银行业在试错后(通过“银行劳动社”形式与政府谈判失败)对组织结构进行了革新。以银行家、资本家为主要成员的“银行委员会”(全称为股份银行大会委员会)和以银行员工为主的“银行劳动社”建立起联盟,以共同抵抗私有商业银行的国有化战略。由于“银行劳动社”主要由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控制,因此这时的银行业新经济组织实质上是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的结合体。
经过激烈的谈判,苏联政府与“银行劳动社”、银行委员会达成一致,于12月14日签订了一个正式的“监督”协定(详见附录)。从协定大部分具体条款来看,新经济组织很可能发挥了一定作用,争取到政府的局部退让。协定的条款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要求商业银行每天上报财务报表及收支明细至国家银行。政府制定该类条款的目的是,监控私有银行的取款、贷款、汇款业务,限制敌对政治团体及反动政权所能获得的金融支持。除禁止了电汇业务外,这类条款由于没有直接干涉企业经营和产权,这对银行附加的交易成本极为有限,这从协议生效后私有银行上报至国家银行的报表往往都是敷衍了事之作就可以看出端倪。第二类是政府有权派代表对私有银行进行审计。根据掌握的丰富原始资料的苏联学者亚特拉斯(1949)的描述(18),我们推测苏联政府在这次谈判中的最初准备是在私有银行派驻监管生产经营的政府代表或实行工人监督制。最后政府对企业进行了妥协,实施相对温和的审计监督制而不是工人监督制。第三类即协定第10条,监控银行与工业企业的关联运营。第四类即协定第6条的货币配给制度:政府规定国家银行的货币中心每天供应800万卢布纸币给全国所有商业银行。
第二阶段博弈以政府和企业相互妥协而告终。迫使银行接受“监督”协定并妥协的原因很多。首先是银行乐观地认为协定对企业经营附加的交易成本不会太高。其次是自国家银行国有化以来,由于支持国家银行罢工以及与政府的敌对立场,商业银行已不能从国家银行获得足够现钞。这导致商业银行的现钞储备量越来越小,企业乃至整个产业正常运营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正如当时的银行委员会代主席爱泼斯坦(Epstein)回忆接受协定的原因时的感叹:“我们已经受无钱之困,因为自己的钱都冻结在战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国库所发行的债券上,所以不得不接受国家银行代表的要求”(亚特拉斯,1949,第94页)。
(三)第三阶段博弈——全面国有化法令的颁布与私有商业银行的最终妥协
正当资本家自以为在上一阶段博弈中占到一定先机时,苏联政府在签订“监督”协定后的第13天颁布了《关于银行国有化的法令》,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没收商业银行的产权。该法令是由1917年12月26日的人民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在第二天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上予以通过。
12月27日早晨,政府武装部队开始进驻彼得堡市私有银行,到正午12点所有私有银行都被政府所控制。莫斯科和其他地区的私有银行分别在1917年12月28日和1918年1月1日至1月20日之间实现政府控制。然而,所有银行的合法股份资本仍掌握在资本家和其他股东手上,人民委员会遂在1918年1月26日颁布了“正式没收私有银行的一切股份资本,并转交给国家银行”的法令(19)。1918年9月20日人民委员会决定,国有化扩展到国内一切信用机关。最后,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1月20日颁布了《关于银行事业垄断化法令迅速实际实行》法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管理处在12月初颁布了《关于私人银行国有化规程》训令。这些法令规定所有私有银行必须限期完成国有化,金融市场上不再允许有私有银行的出现,现有私有银行必须合并至新成立的人民银行(由原国家银行与部分私有银行合并而成),所有可保留业务将过渡给人民银行办理。至此,《关于银行国有化的法令》的颁布与成功实施(20)标志着苏联国内私有银行产权国有化的完全实现。
在第三阶段博弈中,交易成本依旧是双方使用的主要斗争工具。政府方面,为阻止银行进行有组织的抵抗,工农武装部队在进驻银行的同时就切断了其内所有电话线,以增加银行业有组织地大规模资本外逃的交易成本。为进一步增大银行业和工业资本外逃的交易成本,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7年12月27日颁布了《关于检查银行保险箱的法令》。各大商业银行便在政府代表监督下检查了所有私人保险箱,对其中黄金予以充公,同时强制保险箱租用者将所有现钞存入银行。随后,1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了国家所有对内对外公债无效的《关于废除国债》法令(只对拥有1万卢布以内国内公债的公民予以偿还)。这些措施大大增加资本外逃的交易成本,甚至杜绝了社会资本通过银行系统外逃至国外或“白区”(21)的现实可能。
企业方面的对应策略还是以资本家教唆顽固员工罢工为主。彼得堡市议会、莫斯科市议会、临时政府残余、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等反动政治组织和团体均参与到罢工的组织工作中。极端的个案甚至发展到——只要政府代表在银行出现,员工们随即宣誓罢工(亚特拉斯,1949,第96页)。银行在以罢工增加政府国有化交易成本的同时,还通过组织职工签署并递交请愿书的形式与政府进行谈判。1918年4月3日,有苏维埃代表参与的信用机关职员大会宣布将于同年7月召开信用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号召银行职工停止罢工。在这一系列谈判后,彼得堡市和莫斯科市的所有原私有银行员工分别在4月6日、4月20日前复工了。全国范围的私有银行大罢工从1917年12月持续到1918年4月初便基本结束(见表2)。
资本家在面临丧失产权的严重危机下,依然无奈地选择妥协。其根本原因在于,这时坚持抵抗或资本外逃的交易成本已经很高了。表2数据显示,在“监督”协定生效并颁布国有化法令后的1918年1月上半月,作为俄国最大金融中心(22)彼得堡市的商业银行每天获取的现钞从329.3万卢布骤降至70.5万卢布,不足“监督”协定保证的800万卢布现钞配额中的1/10。由于纸币分配权掌握在商业银行资本家联盟——银行委员会的手中,即使没有直接的史料证据,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国家银行每天供给全国商业银行的现钞总额远不足800万卢布。为解决纸币不足的燃眉之急,银行业试图进一步整合资源以新组织形式应对危机。1917年12月初,在银行委员会牵头下,银行同业在彼得堡市的亚藻夫道恩银行秘密设立了一个交换所,以增加银行间的现金流动性和降低新制度带来的交易成本。后来,银行委员会甚至选择了更激进的策略——建立“俄国银行联合”,发行新纸币“金券”以图逐步取代短缺的卢布。
但在所有应对措施生效之前,商业银行的纸币短缺已经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其中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出现挤兑现象。表2数据显示,1917年末到1918年初,私人存款增量已经跌到极低水平,反观活期账户的提款量却急速攀升。到了1918年3月,彼得堡商业银行当月吸收的私人存款量仅为42.2万卢布,却被取出了高达437万卢布的现金,全行业面临着严重的恐慌性挤兑。其后由于银行妥协、罢工结束,国家银行恢复现钞供给致使市民挤兑的恐慌心理消失,5月的银行存款结余立马出现正值。由此看来,“监督”协定提出的现钞配给制度给银行正常运营造成了极高的交易成本。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在当年动荡的政治局势中,不实行该项新制度就能避免1918年初的大规模挤兑风潮。但可以肯定的是,私有商业银行对国家银行国有化及现钞配给制度的预期,明显过于乐观。
另一方面,1918年4月22日通过的《关于对外贸易国有化》法令使政府实现了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该法令禁止除政府部分机关外的所有企业或机构与外国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这项措施大大提高资本家以贸易经常账户方式进行资本外逃活动的交易成本。第三阶段博弈持续时间最长,与前两阶段相比资本家有了更充足的资本外逃时间。但随着历经数月的政治与军事斗争胜利,苏维埃政权的武装力量大为加强。“监督”协定产生的审计监督制和12月底的武装占领也使银行资本外逃不可能像11月那般从容。这里可以使用列宁的说法来印证本文这个观点——“为免银行逃亡……我们有武装的工农。他们应于今天清晨,占领一切私人银行……”(23)总之,第三阶段的企业资本外逃交易成本已变得很高,不妥协的效用对于资本家来讲已变得微乎其微。在第三阶段博弈中,前两阶段的博弈结果——新制度(国家银行国有化及现钞配给制度等)使银行选择资本外逃及继续罢工等激进抵抗策略的交易成本极高、效用值过小,这时理性的企业只能无奈地选择妥协。
从企业妥协到再妥协,最后到企业产权被没收,苏联银行业的国有化进程大致经历了以上三个发展阶段。
(四)私有企业妥协原因的博弈分析
在与企业博弈的过程中,政府作为理性人必须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顺利掌握国内私有企业的产权。而企业在整个谈判与抵抗过程中,为何在关键时刻屡屡作出重大妥协让步?下文将基于重复博弈理论对政府与企业的行为进行分析,以解答上述问题。
根据上文所述,第一阶段博弈为政府国有化国家银行;第二阶段博弈为政府迫使私有商业银行与其缔结关于监督企业运营的协定;第三阶段博弈为政府通过强制手段获取银行产权。为何政府不一开始就使用激进措施直接夺取企业产权?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直接国有化不是政府的理性选择,只有分阶段实施国有化才能给政府带来最大收益。因为资本家手中还掌握着抵抗国有化的激进策略——资本外逃。资本外逃指的是资本家携带能够转移的所有资本逃离至国外(当时也包括逃离至“白区”)。这是应对国有化的最激进手段,资本家以丧失企业全部产权为代价获得一次性的大额经济补偿。二月革命后资本外逃现象已开始涌现,在1917年8月1日至10月1日的短短两月间,全国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总量从98.47亿卢布骤降至91.23亿卢布(24)。资本外逃对国家经济运行造成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据梁赞诺夫(2000)估计,20世纪90年代的资本外逃使经济转轨中的俄罗斯损失了至少价值1500亿~2000亿美元的可用资金与大量外汇。对付资本外逃同样是联共在十月革命后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
另一方面,资本家也可以使用温和策略来应对国有化——妥协并接受新制度对企业经营和产权方面的安排。为模型化双方的动态博弈过程,本文使用完美信息纯策略式重复博弈进行理论分析。其中参与者为政府与企业,双方各有两种策略:温和策略与激进策略
(如图2、图3所示)。政府的温和策略
指实施温和的国有化措施,激进策略指使用强制手段(如武装占领)直接控制银行产权。企业的温和策略指妥协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激进策略指资本外逃。当政府选择激进国有化
或企业选择外逃
时,重复博弈将结束。
本文设定图2为双方静态收益矩阵。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政府与企业的严格优策略均是激进策略,唯一的纳什均衡便是(
,
)。假设n∈N是博弈期数,即政府实施温和改革的次数。如果双方认为国有化进程可以是一个永不间断的温和改革过程,即n→+∞,双方参与的就是一个无限次重复博弈。如果贴现因子δ大于0.5(25),使用完美子博弈法求解这个重复博弈就有另一个动态的纳什均衡——政府与企业会一直选择温和(妥协)策略
直至其中一方主动采取激进(外逃)策略
结束博弈,因此在
出现前双方均保持(
,
)策略成为了一个完美子博弈纳什均衡(证明见附录)。
无限次博弈意味着国有化永远不会实现,这明显违背了苏联政府进行国有化的迫切诉求。但从上文提及的史料来看,在国家银行国有化之前,联共确实并没有在正式法令和公告中显露出经济全面国有化的决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联共早在二月革命前就坚持激进的政治体制改革(26)和土地国有化(27),而列宁在1917年10月才在《论修改党纲》中表现出国有化大型商业银行的初步意向)。这类似于博弈论中成本近乎零的虚假信息传递——“空谈”(Cheap Talk)[法瑞尔(Farrell,J.)和拉宾(Rabin M.,1996)]行为。本文认为,苏联政府有可能是通过温和政策的信息传递,让企业相信:新政府的经济管制模式改革是温和的,而非激进的产权国有化,联共的最终经济体制变革目标并不是完全夺取企业产权。这样一来,企业很可能认为自己参与的国有化博弈是一个无限次重复博弈。
由于1917年前后国际国内频繁的政权交替,企业对苏维埃新政府持有很大的观望态度,甚至并不认为苏维埃政权能够战胜敌对反动势力获取革命的最终胜利。这加剧了资本家的错误预期:一旦新政府在政治、军事斗争中失败(这概率在资本家看来还很大),其后续阶段的国有化博弈就变成正常经营的无限次博弈,激进的国有化战略也就永远不会来临。这种投机心理明显反映在各行各业资本家抵抗工人监督及国有化措施时常用的说辞:“谁要是破坏了财产所有权,在‘恢复了法制’之后,即在恢复资产阶级专政之后,就要受到刑事惩处”(苏联档案管理总局等,1958,第15页)。从经济国有化战略的最终结果来看,绝大部分企业的确选择了它们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的最优选择——妥协、接受新制度安排,而非有限次博弈中的最优选择——资本外逃。企业在虚假信息基础上作出错误判断和预期,导致政府在重复博弈中获得最大贴现收益,从而顺利掌握国内所有私有企业的产权。
除信号传递问题外,还有几方面原因让企业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预期,从而坚持非全局最优的妥协策略。首先,企业对资本外逃的难度和成本判断失误。经济国有化的实施早期,刚成立的苏维埃政权是弱小的,这时资本外逃的难度与成本必然低。但如果苏维埃政府在与反动政权和国外干涉势力的政治、军事斗争逐步取胜,各种新制度也越来越得人心的话。随着政府权威、军事力量的壮大和贸易的国家垄断,企业要将固定资本转移至国外或“白区”的难度就越来越大,成本也越来越高。随着博弈不断重复,政府不断出台温和的国有化措施,其实已经表明苏维埃政府没有倒台反而是逐步站稳阵脚。这种可能使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变为图3。政府权威随博弈重复次数而增长,资本外逃收益则越低。到了第3期博弈,企业资本外逃的最高收益已不足0.4,比继续妥协的收益还小。所以在第3期后,资本外逃已变成不理性、不现实的行动,企业已被政府“锁定”在妥协立场之上。
其次,在国内政治、军事斗争形势的信息获取与判断方面,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现象,二者的重复博弈实际上并非基于完美信息。处于激烈政治、军事斗争中的苏联政府必定掌握了最多的相关信息,它可以通过宣传、消息封锁等手段来隐藏一些重要资讯。这导致企业无法判断政府权威已经发展到哪个阶段,也无法判断万一资本外逃的话,其难度与成本又增加至多少。而且政府权威的增大将巩固其社会正式规则制定者的地位,企业与政府谈判的相对优势将逐步减弱。到最后,企业产权的拱手相让变成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继续反抗和资本外逃已无利可图。
综上所述,这是苏联私有企业家不断选择妥协并最终放弃产权的根本原因。虽然没有直接史料证据支持,但本文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选择资本外逃的企业家很可能也是由于上述原因,而选择留在中国大陆发展实业,并对公私合营、定息、赎买等新制度安排妥协,最终失去企业的产权。这方面的研究有待拓展。
四、经济国有化与行政垄断制度
由始至终,联共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政策中最为关键的无疑是《关于银行国有化的法令》。该法令宣布:一切私有商业银行与国家银行合并,收归国有;私有银行一切事务管理权完全转交国家银行理事会;等等。法令全文大部分关于实施国有化的决定和方法,而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条文被放置在该法令的最后一条。该压轴条例宣告:“银行事业由国家垄断”。1918年12月2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清理外国银行》的“对国内所有外国银行进行清理”决议,这标志着包括外国资本在内的所有私有资本彻底退出金融市场。
根据《苏联工业国有化——1917~1920年文件资料汇编》和《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经济问题决议汇编》等史料,我们可以发现苏联国民经济包括工业、服务业等部门的国有化进程也大同小异,国有化必然伴随着绝对行政垄断的实施。苏联政府先是在部分大型企业实施工人监督制,然后在一个产业内国有化几家大型企业,再是到国有化整个地区的全部企业,最后是在全国范围内国有化整个产业并宣布该产业实施所谓的“国家垄断”(28)——任何私有企业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根据李芹叶(1995)、盛杰民(2001)、田圃德等(2007)等人的研究,国家垄断属于行政垄断的一种,非限制而是禁止所有私有企业进入产业的绝对行政垄断。
对于企业而言,行政垄断比国有化的作用来得更根本和更彻底一些。假如苏联政府只进行国有化而不实施行政垄断,即使政府没收了全部银行产权,只要该产业存在经济利润,私人资本、外国资本、原本的银行家都有能力和可能投资银行业,重新建立新的私有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一旦私有企业或外国企业进入银行业,由于委托代理、生产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国有企业会面临较大的竞争威胁,国有经济运行自然会受到严重影响。在20世纪末的经济转轨国家,国有企业普遍适应不了市场竞争而大面积退出市场。这样的历史意味着:不实施行政垄断,国有经济无法保住主体地位。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国有经济,计划经济体制自然无从推行,苏联经济运行模式也无法实现根本性的变革。正因如此,苏联在几乎所有行业的国有化进程中,都颁布了“国家垄断”法令。
在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形成以1951年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其第十一条规定:“为配合计划生产,为保护投资人利益,避免盲目发展,新创设的企业应依法令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营业,方得筹设”,而且“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事业”(29)。从此,中国全行业的企业创设和市场准入受到行政机关的规制。这个由中央财经委员会制定并主管的企业创设核准制,实际上在全行业设置了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是现阶段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项目核准制”(30)的原型。而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划委员会正是由中财委下属的中央财经计划局于1952年改组而成。随后,行政垄断制度的运行与1956年突然发生的大规模公私合营运动以及历次群众运动交织在一起,很容易被人们忽略。实际上,行政垄断在我国的经济国有化进程以及计划经济建立与运行中,产生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以至于过勇和胡鞍钢(2003)认为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王俊豪和王建明(2007)也认为“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是传统计划经济旧体制的残留形式”。
总之,行政垄断制度的诞生与国有经济发展史基本同步,行政垄断制度与国有经济存在很强的共生关系,国有经济离不开行政垄断。
正是由于行政垄断对国有经济的重要意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东欧诸国在实施“大爆炸(Big Bang)”式激进转轨时,国有企业私有化与反行政垄断同步进行。激进转轨国家从大力实施行政垄断数十年不变,一下跳跃到经济制度的另一头极端——严厉地反对行政垄断。根据罗兰(2002,第28页)的统计,所有激进转轨国家在转轨之初都会改革行政垄断制度,允许私有产权和私营企业进入各行各业。在激进转轨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反行政垄断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且互为一体的新制度体系。例如实行激进式转轨的乌克兰共和国于1992年2月颁布了《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反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即反行政垄断。其第6条明令禁止政府及相关机构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禁止某个经济领域建立新企业或企业的其他组织形式,即剥夺了相关机构原有的行政垄断权力和否定了行政垄断的合法性。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仅在1994年就依据这条法令查处了22起行政垄断案件,其中就包括国家铁路管理局限制私有企业进入货物运输市场的行政垄断案件(王晓晔,1998)。像俄罗斯这个转轨前以石油贸易为主要外汇来源的国家,连关乎国计民生的石油开采业的行政垄断也取消了,同时实施了大规模的私有化。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依据《竞争法和限制商品市场的垄断活动法》,分别在1994年、1997年和1998年查处了881件、1400件、1737件行政垄断案件,大概占到全部垄断案件的1/4左右(郭连成和刁秀华,2007)。
反观中国,国有经济依旧占据着国计民生的关键环节,行政垄断同样强力规制着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投资审批。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生效至今,我国的行政垄断案件数量极少,由法人或个人对行政机关提起反行政垄断诉讼的案件几近于无。
本文的经济史研究正是揭示出:激进和渐进转轨国家产生如此鲜明制度差异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国有经济与行政垄断之间的强烈共生关系。只要国有经济保持主体地位,行政垄断就不会消失。只要存在行政垄断,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就可以很容易地保持下去。因此,国有经济和行政垄断制度将在中国今后很长的一段渐进转轨时期内,保持长期稳定和共存。
事实证明,如果以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作为标杆,激进转轨看似失败,中国式渐进转轨显得相对成功。罗兰(2002,第19页)认为,中国的成功经验归因于渐进式改革,局部而渐进的增量式改革使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道路。在渐进转轨取得极大成功的同时,路径依赖将迫使我国必须长期坚持渐进的改革发展道路。渐进转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摘自中共十七大报告),国有企业和行政垄断制度的改革自然也是同步渐进的。
五、结论
本文回顾了苏联银行业国有化及其行政垄断制度建立的整个进程,阐述了其背后的博弈原理与制度变迁机制,并尝试厘清行政垄断与国有经济之间的共生关系。主要结论如下:
1.行政垄断的制度变迁历程与国有经济发展史基本同步,行政垄断制度与国有经济存在很强的共生关系。
苏联国有企业来源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也深深地植根于国有经济。
2.国有经济与行政垄断相辅相成、不可割裂,共同组成了苏联式计划经济的制度基础。
正是因为国有经济与行政垄断的共生关系,东欧激进转轨国家在进行国企改革的同时,必然实施严厉的反行政垄断措施。
3.交易成本是政府实施产权制度变迁的必要工具。
政府作为社会正式规则的制定者,在与社会参与人的产权谈判中必然占有一定优势。
在屡屡改变的“博弈规则”面前,个人产权永远是脆弱的。谁掌握了制定“博弈规则”的权力,谁就是赢家。一旦国有化成为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新制度,围绕产权之博弈的最后赢家只会是苏联的规则制定者。新制度不止于国有化,行政垄断的出现进一步剥夺了私营企业和跨国公司重新进入市场的权利,市场竞争仅限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友谊赛”。如此一来,市场完全没有必要存在,计划经济则顺理成章地到来了。制度似乎决定了一切。
附录:
无限次重复博弈纳什均衡证明
1917年12月14日苏联政府与银行同业缔结的关于“监督办法”的协定
1.私有银行负责于12月15日前将库存状况的情报陈报国家银行,此后每日的库存状况表逐日陈报国家银行。2.私有银行支付同一个账户的支取金额每天不得超过1000卢布,超过1000卢布的支付除以生产为目的者外。3.私有银行应每天将库存结单陈报国家银行(将副本呈送国民经济苏维埃),在库存结单中要标明:赋予何人,根据何种清算,为何种目的。4.各银行应每日将是所有超过10000卢布的放款报知国家银行;关于10000卢布以内的信用各银行要负责编制逐月计算书。5.国家银行负责每天供应800万卢布现钞给商业银行,每家银行的现钞配额由银行委员会评定,分配于各私人银行。6.私人银行无权付出2000卢布以内数目的支票到国家银行。7.国家银行负责兑付所有私有银行支票,每天总数不超过800万卢布,并且私人银行应每天将在国家银行兑付的支票结单陈报国家银行,并附注:支票系付予何人和为何目的。8.为对解款易于监督,只准邮汇,而对其他城市的电汇款则被禁止。9.人民委员会有权派遣自己的代表,在国家银行代表参加下,到任何私人银行审查他所需要调阅的一切账册和文卷。10.银行应申报,他们在哪个股份公司的管理中有自己的代表(主管、管理员、检察员等职务)。11.私人银行应将其所支配的有价证券结单每月向国家银行陈报一次。
感谢中山大学梁琦教授、暨南大学张威博士和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特别鸣谢暨南大学图书馆特藏室提供的文献资料支持。
注释:
①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种政府使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经济调控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安建,2007,第9页)中被归纳为“行政性垄断”,本文简称为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行政垄断一般表现为政府禁止或限制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在特定行业投资生产和参与市场竞争。在苏联的早期法令中,这种制度被称为“国家垄断”。
②此前,由全国政协制定、相当于宪法的《共同纲领》是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有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有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③1956年底,占全国企业数量99.6%、总产值99.16%和职工总数99%的原私营工业企业被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数量82.12%、产值82.2%和职工总数85.1%的原私营商业企业被改造为国营商店、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吴江,1982,第147~152页)。
④科尔奈(Kornai J.,2000)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私有化是转轨经济中最深层次的制度改革。
⑤2009年7月《财富》杂志网络版。
⑥事实上列宁领导的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的简称联共(布)是在1925年正式确定;而1918~1925年间,联共的正式称谓是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1918年之前的称谓是社会民主党(包括孟什维克)。为在时间上统一称谓,本文简称不同时期的、由列宁领导的苏联共产党为联共。同理,我们也把不同时期的、由布尔什维克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统称为苏联政府。
⑦该观点更适用于中国,中国的企业家为参与政治协商在1945年便建立了民主建国会。
⑧统计数据是亚特拉斯(1949)根据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经济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报告的3号25页内容整理的。
⑨《苏联工业国有化——1917~1920年文件资料汇编》,第5页。
⑩亚特拉斯(1949,第3页)。
(11)如无特别注明,本文采用的历史事件记载及政府文件、法令均来源于《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经济问题决议汇编》、《苏联工业国有化——1917~1920年文件资料汇编》、亚特拉斯(1949)的《苏联银行国有之史的发展》、《列宁全集》。如有史料所载的时间日期有所出入,根据历史学研究原则采用编写者在前。
(12)根据亚特拉斯(1949,第163、164页)摘自《列宁全集(俄文版)》第21卷,但本文并未能在中文版《列宁全集》找到该段文字的出处。
(13)《列宁全集》第32卷,第364页。
(14)当时二月革命后建立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依旧存在。
(15)这段史料来源于贝科夫(Baykov A.,1947,第32页)和亚特拉斯(1949)。
(16)该法令随后于11月26日公布在《临时工农政府报》上。
(17)数据来源自亚特拉斯(1949)从1918年出版的《1917年俄国银行一览》摘录下来的统计数据,统计源截至1917年1月。
(18)亚特拉斯(1949,第94页)指出:“苏维埃政权曾对银行委员会和‘银行劳动社’作出了让步,即如协定原文中所示,并未派遣驻各银行的政府代表”。
(19)贝科夫(1947),第34页。
(20)《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记载,由于罢工及资本家破坏,实际上清理合并原私有银行的国有化工作一直持续到1919年。贝科夫(1947,第34页)认为银行国有化的完全实现是到1919年中。
(21)即非联共布尔什维克控制的俄罗斯国土。
(22)根据俄国财政部1914年年报,截至1914年1月1日,彼得堡市的商业银行固定资本与存款总额33.09亿卢布占到了全国总量的71%以上。
(23)亚特拉斯(1949)摘自《列宁全集(俄文版)》第22卷。
(24)亚特拉斯(1949)根据国家银行数据整理,第46页。
(25)由于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年利率几乎不可能超过50%,因此贴现因子也可能小于0.5,这条件较容易满足。
(26)刘桥(1991)认为:政治体制上的激进式革命使苏联越过了资本主义生产高度社会化的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
(27)1917年10月26日《关于土地》法令宣告,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没收除属于普通农民和哥萨克的所有地主与贵族土地。
(28)如1918年4月的《关于对外贸易国有化》法令,同年6月的《石油工业国有化》、《大工业企业国有化》法令,《铁路国有化》、《商船国有化》等交通运输业国有化法令,等等。
(29)《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出现使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建立先于经济国有化,而苏联是同步实现的。1951年3月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标志着全行业行政垄断的形成,远早于1956年6月完成的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经济国有化的全面完成)。
(30)在《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先后颁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行政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项目核准制”。国家发改委也相应地制定出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项目核准制度进行配套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