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头手术的法学分析论文_毛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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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7年11月17日,世界第一例人类“头部移植手术”在遗体上成功实施,换头手术的一下子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本文主要对换头手术实施后的人格定性展开研究:伦理正性分析是换头手术实施的前提,死亡标准是换头手术实施的保障,本文将着重分析术后的人格定性及其优劣。

关键词:“移体换头手术” 伦理性 人格定性

2017年11月17日,据外媒报道,卡纳维罗在奥地利维也纳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宣称:经过18个小时,世界第一例人类“头部移植手术”已经在遗体上成功实施。人体“换头手术”虽然还是令人耸动的话题,但动物“换头手术”已并非新鲜事物。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前苏联、美国、中国的医学界在动物头移植上都有过成功的先例。1956年,赵士杰教授挑战狗头移植,双狗头存活5天零4小时,创造了国内最好纪录,也开启了中国器官移植的先河。1970年,美国神经外科医生罗伯特·怀特将一个活的猕猴的头部移植到另一只无头猕猴身上。尽管动物头部移植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但“换头手术”应用于人体,还是引发了科学界的激烈争论。技术与伦理,如何攻克与平衡,是必然会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争议的症结所在。

一、法律视阈之死亡分歧

本节笔者主要从两种不同的死亡标准为立足点,分析在同种客观情况下,不同死亡标准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两种标准的利弊。根据“换头手术”的实施步骤,手术者须在身体捐献者脑死亡后、心肺停止跳动前进行颈部切除,以保持头部以下身体部分的活性,保证异体连接的成功率。

(一)死亡标准对换头的影响

在心脏死亡标准下,看待换头手术,那么进行手术的是两个拥有生命的自然人。当身体捐献者因为病重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思,其近亲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随意剥夺其生命权。即使身体捐献者有手术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甘愿承担手术失败的风险,甚至立下契约,说其愿意进行换头手术,但是这种将自己的生命权作出承诺的行为,在刑法中是被作为否定地评价的,身体捐献者的承诺无效。所以换头手术在心脏死亡标准下是难以进行的。甚至有故意杀人之嫌疑。

由此,“换头手术”必须在脑死亡的标准下进行,但我国法律上的死亡标准目前仍采用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应机能停止。我国至今尚未确立脑死亡的标准,因此换头手术在我国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障碍。

一旦确定了脑死的死亡标准,手术后的人格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将也有了法律依据。因为手术是在有生命的患者和无生命的患者之间进行,因而人格的归属自然是有生命的头部手术患者。但如果是心肺死亡标准说,首先手术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其次在术后,人格的归属便是术后身体依旧存活的患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格的讨论仅仅局限于属头还是属身体两种,应在各种人格归属中找到最为合情合理的定性。

(二)在脑死亡标准下,捐献身体的死者之人格权如何保障

身体为特殊的器官,或者说身体的外延远远大于器官的外延。借器官的理论研究,一探究竟。关于摘取器官的决定权,只有器官主体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同意摘取自己身上的器官, 这种决定权归属于其本人,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死者近亲属承诺摘取其器官的情形。首先能肯定的是死者生前可以做出相关意思表示,捐献或者不捐献死后的遗体或者器官。身体是其留给遗世的最后客观奠基物。其享有绝对权。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最后哀荣,另一角度表现了对公序良俗的最高致敬。其次,近亲属承诺的法律性质:德国刑法理论承认死者死后其近亲属对尸体有处分权, 即对尸体有保护的权利。

结合上述,以及基于器官捐献事业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近亲属的承诺为,受限制的物权。近亲属在死者没有明确表明捐献或者明确可推定其不愿意捐赠遗体的情况下,可以将死者的遗体捐赠。但其必须处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无偿利他性的原则,不能将遗体作为物来交易,出资,买卖。从民法分析,违反道德秩序,公共利益;从刑法分析,尸体具有残留的人格权,这是对其人格权的侮辱,触犯刑法。

二、换头手术法律人格学说之优劣分析

法律上的人格其实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人格的界定对术后生者的社会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手术后,如何定义这个出现在我们面前“身首异处”的人,已有即生者说、死者说、新人说、混合说四种学说。笔者将逐一分析这四种学说的优劣。

(一)生者说

生者说,此处笔者下的定义是,提供头的那个人成为整个头和身体的主宰。言下之意即提供脑袋的当事人的人格继续延续,而遗体供给者的人格就此结束,除去一些死者人格利益外,死者之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头供体者的人格延续,符合其最大利益原则的需要。其作为该手术主导者,术前其用其财产发起此次手术,目的在于保留其思想的火种,使其得以于新的载体而继续发展。且结合上文所论,大脑是思想的载体,意识是正常人行使正常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按此逻辑,针对术后生者就是头供体者的人格之延续。而针对脑死亡者,除残余人格留在身体上,其人格权利已经大部分丧失,不再延续。所以按脑死亡标准,术前已死亡,其生前人格不会影响术后生者的人格。但是考虑到对死者身体的不完满性和社会公序良俗,应赋予死者近亲属之精神损害赔偿。

生者说的劣势在于:遗体供给者其身体所产生的遗传信息基因依然存续,并且移转到了一个新的头颅下。在生物学上来说,术后生者之术后后代面临着伦理性的挑战。其并非头供给者之后代。考虑到社会秩序,法律就要面临着要做出抉择避免这种模糊不清的亲属状态。

(二)死者说

死者说,即提供身体的一方,成为整个头和身体的主宰。提供遗体者的一方人格延续,并获“重生”,而脑袋供给者人格不再继续,除残留于遗体上的,不再受民法保护,不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死者说,即提供身体的一方,成为整个头和身体的主宰。提供遗体者的一方人格延续,并获“重生”,而脑袋供给者人格不再继续,除残留于遗体上的,不再受民法保护,不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优势:从严谨的生物学出发,提供身体的一方,其遗传基因依然留存于身体,术后生者通过其自然繁殖,其提供的精子或卵子必将承载肉体的基因信息,固按死者说,其顺应了生物遗传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按照其定义来看,术后生者其人格便为术前脑死亡者,脑死亡者其生前承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亲属关系等)又开始重新。简单的说便是,脑死亡者“起死回生”了。只是换了一个脑袋,以另一幅面孔出现于人世。脑袋提供者其生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不再继续。

但死亡者说最大的障碍在于,身体提供者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脑死亡患者,其人格在手术之前便因死亡消失,怎么能因为进行了一场换头手术而使其恢复了人格,本质上来说这并不是一场死而复生的手术,而只是一场治疗手术。而且头部提供者作为有生命的人能否放弃自己的生命也存在法律障碍。所以,此种观点对于两方当事人都将陷入违法的境地。

(三)新人说

新人说,即不是一个人,也不是两个人。而是出现一个新的人格,如同像新生儿一样,与生俱来。该新的人从术后开始,成为一个新生儿,其不再承继手术中两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手术的两方当事人的人格不再延续,视为死亡。在手术成功,并且恢复正常情况下,新生儿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将开始全新的生活。

优势:重塑一个新的人格,一切从零开始,像是婴儿刚出世于这繁世。干净利落得撇清了一切社会法律关系,遗世独立。这更像是一个哲学问题。

劣势:但是于撇清之后一切社会关系后,另一面带来的问题将会是上述死者说中术后生者一直萦绕不去的问题,便是存于思想中对自己的“界定”。类似于死者说的人身财产关系,于此不在展开论述。在此引发的考虑是,术后生者在排除脸部整形的情况下,其将凭人脑供给者的面貌过完余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脸是一个人区别于别人的重要标志,它具有一种人身体上任何其它器官所不具有的社会属性,其牵涉太多社会法律关系,其具有识别性。其为自然生物基因的客观表达。法律层面的问题便是:身份辨认和人格权中的肖像权。

在法律层面认定其为一个新的人格,社会伦理面对这张熟悉的社会识别标识,也不会承认其是一位新的人格。所以新人说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四)混合说

混合说,即术后的存活一方兼具术前两方的人格。手术的两方当事人,在术后,其人格聚集于术后生者一人之上,术前的权利义务继续由术后生者承担。

术后生者具有两个人格。这是闻所未闻的。于此,要与哲学或心理学中的人格做区别。笔者此处全文所说人格为法律人格,并未精神格调。因为人之复杂,人会具有不同精神格调。但法律人格一般来说,只有一个,它与生俱来,也可以被法律拟制。

换头手术的混合说,看似为“两全其美”的选择,实则造成了人格的混同。术后,脑死亡者应自然丧失生前的一切婚姻、债权债务关系,人脑供给者术前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亲属关系则继续存续。虽然术后生者自然不再扮演脑死亡者的丈夫或者妻子,但是基于现实和道德的考量,对于脑死亡者的未成年子女,其是否可以继续充当一位“假想”的母亲或者父亲,赋予其脑死亡者的监护人人格,对其承担抚养、监护的责任,有待考量,但本文笔者的意见为这是私领域的范畴,可以由手术双方约定。

笔者认为,对术后生者的法律人格的界定从生物学、哲学、法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生物学方面。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意识的本质是大脑对思维活动的自我感知。人脑区别与别的器官,在于其由复杂的神经元组成,能够处理海量信息并且对外界刺激做出反映。人脑是生物学上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人的重要标准,换头手术之后的人,其只有一个人脑,所以理论上之论定为一个人格。其次,哲学方面,人之高贵是在于,其能认识自己,而认识自己的前提是:要有自我意识。最后,在法律层面,独立意识是一个正常人具备人格的首要要素。不难看出,意识是决定人格的要件。

综上的比较分析,得以论证最优选择为——脑死亡标准下的生者说,即提供脑袋的当事人的人格继续延续,而遗体供给者的人格就此结束。因为无论是现实的手术操作还是法律依据、普遍认识来说,人格按头部都是最有说服力的观点。

三、换头手术之术后衍生问题

换头后带来的问题不仅仅包括“新生人”的人格归属和权利义务匹配问题,还包括后续带来的譬如:婚姻、财产等问题。但是大部分都可以随着手术后人格的确定而随之确定,在此不做过多的赘述。但所有问题都能随着“新生人”的人格的确定而确定。

(一)一体两因

倘若手术成功,人类成功解决了排异问题,换头后的人能向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那么其多多少少会面临着繁衍下一代的问题。

假设人脑供给者和遗体供给者都是男子,换头之后人脑供给者拥有的是遗体供给者的身体,那么人脑供给者产生的精子其实是遗体供给者的精子。若通过自然繁殖,那下一代势必带着遗体供给者的基因。但是,此时的新人已经定性为属于脑袋的所有者人脑供给者,是否生育以及与谁生育下一代也是由人脑供给者来决定的,那么此时血缘这个概念势必就会模糊,孩子的国籍、户籍的归属权应当如何确定?是人脑供给者还是遗体供给者的妻子或家人家人对孩子享有监护权?由此引发的遗产继承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除了孩子的权益归属,还涉及到人脑供给者与遗体供给者的权利问题。借鉴于克隆人的相关理论,人脑供给者孩子的诞生会使遗体供给者的后代血脉延续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遗体供给者的精神利益,但是否也断送了人脑供给者相对于一位正常的家长对孩子享有的各项权利,是否意味着其不用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孩子应当承担的义务。从生理层面看,人脑供给者不能再以自己的DNA继续繁衍后代。对人脑供给者来说,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血脉上的利益,剥夺了他的“生育权”。引发更大的弊端是代际之间伦理关系的错位与混乱,产生“剪不断,理还乱”的伦理与法律纠葛。每一种身份都伴随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这些权利义务遭到类似乱伦的影响,便会出现暧昧不清的状况。

(二)性别错乱

之前讨论的都是同性之间换头手术,假如遗体供给者生前是女性,那么在换头之后人脑供给者将拥有女性的性别特征,在生物学上,算是一位女性,但是在思想上他(她)仍然是一名男性。那么这个问题便是在前一个问题的基础上,再多一层的复杂。随机带来的问题便是其对亲属关系的影响。这是否类似于结婚生子之后,再进行变性手术,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于变性手术后的相关理论。

随着法律人格的确定,上述衍生问题便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一体两因、性别混乱、手术后所生的子女、劳动关系的确定,一律不论其生理上是谁,法律给予他的人格是头部提供者,因此其衍生的一系列问题都从法律上认定为是头部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但法律可以从个别细微之处调整,例如,禁止不同性别患者之间的换头手术,子女抚养问题与身体提供者近亲属达成协议等。

四、结语

随着医疗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事物的产生势必会对我们传统的伦理和法律造成冲击,时代的大趋势催促着社会观念和规则的改变。无论移体换头手术会像克隆一样偃旗息鼓,还是会像器官移植一样广泛运用,笔者本人都希望医疗科技巨大进步带来的成果能尽最大可能的惠及众生。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凡是对人类长期发展而言是有利的,法律都应该予以支持。虽然这一观点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和极端,但这也反映了法律的职能——规范和调整,却不是为时代的发展套上枷锁。而且通过以上对移体换头手术伦理正当性和人格确定的讨论,用法律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是切实可行的。

目前就中国司法现状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移体换头手术是早晚之事,立法规制绝不可熟视无睹,虽然法律有其滞后性,但科技在向前发展的同时,立法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必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以上对于换头后人格定性的研究是晚辈们对于此事的浅薄意见,希望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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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毛绎宁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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