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服务体系论文,中小企业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中小企业在党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方针指导下,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加快了中小企业改革的步伐。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稳定的基本政策。
目前在全国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到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了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就上海而言,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7年底,上海拥有中小企业21.67 万家,职工258.73万人,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7.25%,占从业人员的56.24%。显然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就业机会、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支主要力量,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随着国家机关的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政府机构组织的工作重点将转为宏观调控,一些不应再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将逐步转移给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但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同时也需要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企业间的互助;需要资金的提供,也需要信用担保的提供;需要经营管理的诊断、指导,也需要信息、技术的援助。因此,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仅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是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处于深化改革、贯彻“抓大放小”方针之际,我国应建成怎样一个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其基本功能又是如何,在具体服务内容上,又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同时又应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是必须加以深入研究的,以下略作探讨。
一、关于基本框架构成的探索
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定义,但纵览各国的做法,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是一个以中小企业为特定服务对象,以多层次、多渠通、多形态、多方位为特征的社会总体概念。它既包括政府和民间的各种专门组织机构,也包括国家制定的各种特定的法律、政策以及相关的条例、规定等。
从实施层次看,有国家、州县、地区以及村镇各个级别之分。从构成主体来看,有国有与民间之分。从组织形态来看,有政府行政机构、社团法人,市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等。从涉及内容来看,有金融、财政(补助与减税、轻税)、科技开发、政府采购、贸易、诊断、指导、教育培训、会计、法律、信息咨询、海外投资、创业、就业等诸多方面。由于各国发展的历史条件不同,所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同,社会文化传统观念不同,因而形成的社会服务体系也并不完全相同。
国外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包括了政府与非政府机构、营利与非营利组织,也包括了国家制定的特定法律和政策,是由多层次、多渠道、多形态、多方位构成的统一体,然而,这样的体系并不是一夜之间就形成的,也并不是单靠民间自发力量就能形成的。事实上,我们也知道,政府、半政府的作用远比民间大得多。可以这么说,即使是在鼓励自由发展的西方国家,离开了政府的援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体系也是不可能建立的。因为扶助中小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增加就业、搞活宏观经济,是国家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结合的综合举措,而不是某一企业、某一团体的慈善活动。
对于我国来说,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应由中央政府专门机构、地方政府、官民共同组成的地区社团、综合的和专业的各种专门机构,以及区县内、行业内的协会等构成,形成一个以省市级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服务网络。因为“放小”之后,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所以只有通过这样一个网络,政府才能实施有效的产业引导、金融财政的援助;中小企业才能保持与政府的沟通,获得来自各方的服务,同时还可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在深化小企业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在国家经贸委内设立了中小企业司,这将从整体上引导中小企业的放开搞活。我们认为,除此之外,中央政府还应加快和完善中小企业的立法,加快和完善扶助中小企业的金融财税政策,调整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保护中小企业在某些产业中的特殊地位,用法律与政策创造一个良好、公平、健康的外部环境。
由于中小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地方企业,直接关联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区域内人民的生活,因而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责任也就主要落在地方政府身上。这也是我们所看到的欧美国家地方政府之所以比中央政府更积极扶助中小企业的原因。在省市级的经委或计委内,也应相应设置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产业导向,根据中小企业司制定的有关政策,根据有关中小企业法律所规定的一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调各部门,适时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推动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的建立。并且,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机构的建立采取鼓励政策;对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实行各种优惠措施;发挥学术团体、社会团体的作用,促使建立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同时还要降低对中小企业社会服务的收费,促进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我们强调政府的作用,但并不认为政府可以沿用计划经济的模式来直接管理中小企业。具体兑现政府各类援助政策,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各种引导、指导服务,应该由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中小企业协会或称作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之类的一个专门机构来完成。这个专门机构应该是在省市自治区这一层面、由政府与基层企业协会共同出资成立,且每年接受国家、地方财政资助、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对中小企业服务的特殊法人。政府出资但不出人,机构内不实行公务员制度,因此亦可称为民间组织。这样的做法将会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财税金融政策的引导下,实现自我奋斗。
各区县级的协会是整个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它负责吸纳企业会员,直接听取会员的要求、建议,进行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会计、法律、申请财政补助、融资、担保、科技等方面的指导,提供各类信息,人员培训,为各种交流作中介。通过省市级协会,协同大学、科研所等,帮助会员企业解决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的困难。协会工作人员可由专职的事务员与兼职的专家组成。
在这社会服务体系中,还必须有营利或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如银行、科研所、会计法律等事务所。还必须有专门从事研究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研究机构,为政府出谋献策。只有从多层次、多方位着手才能构筑起一个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基本框架。
二、关于基本功能定位的探索
有了一个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之后,我们还必须对该体系的功能予以定位。与一般企业和营利性机构不同,国外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功能的特点,就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在本质上,这一社会体系是社会中介性的。其功能,在于弥补中小企业的天然缺陷,规模小,资金不足,人才缺乏,经营管理经验较少等,而使中小企业更易于生存和发展。
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是市场经济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中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在美国,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起了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小企业的不断更新成为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在法国,使小企业能有效地作为大企业的“卫星”而存在。是政府对大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从而引导整个经济的关键。
我们认为,我国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应当以以下目标作为其功能定位:
1.使中小企业更好地进行产品创新,为产业结构进步作出贡献。在传统观念上,中小企业的作用是拾遗补缺,充当大企业的配角。但随着产品更新速度的加快,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承担了产品开发、市场探索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产品进入大批量生产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市场开拓,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在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中小企业比大企业具有更大的适应市场调整的能力。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经济结构实现多样化、开辟新的经济领域中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是经济具有长期结构进步内在机制的重要保证。
2.使中小企业更好地发挥经济的稳定作用。中小企业的特点是开业快,失败多;成功的可以对经济起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失败的却对大局无大的影响。因此,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要鼓励这些企业向新的产品与劳务部门发展,以使经济不断充满活力。中小企业的这种经济稳定作用也表现在对社会就业的稳定作用。中小企业开办容易,能较快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实质上是自我雇佣,降低了要政府来创造就业机会的压力。中小企业的普遍发展为个人创造了商品与劳务生产的投资领域,而不是让个人储蓄仅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中小企业的发展会使人们从股票债券等虚拟资本投资意识进一步发展到资产实业等真实资本投资的意识,为市场经济的更强有力发展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应当以此为功能目标。
3.以中小企业的发展来推动体制转换、机制转轨。这一点对转型期经济尤为重要。在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革的同时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有利于培育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为国有企业改革中释放出来的大量劳动力找到出路,走出一条“内部转制,外部转化”的道路。这是转型期经济赋予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一个特殊功能。
4.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这种功能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组成,首先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这是因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是政府更好地培育和管理市场的需要,也是社会合作的需要。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并不排斥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性组织存在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5.在当前,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功能,要有利于推动适合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企业发展特点。这是由于电脑的广泛运用和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给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广阔的发展机遇。知识密集型产业比资本、资源密集型产业将会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
三、关于基本宗旨的探索
社会服务体系的基本宗旨,也可称为基本指导思想。在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之际,中小企业所具有的能量得到了较大的释放,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和重大。那么,对于放开后的中小企业应遵循怎样的基本宗旨实施服务,才能使其搞活,这是至关紧要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来,世界众多国家的服务基本宗旨归纳起来就是两条,一是保护,二是扶持。保护是保护全体中小企业的利益,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法、禁止垄断法等基本法,消除各种不利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维持一个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同时还制定一些个别法及采取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如特许法、大店法、政府采购比例等等。扶持则是扶持中小企业的自我造血功能,特别是重点扶持高新技术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接纳失业者的创业。
美国在战后有过两个高失业期, 分别是萧条的50 年代(1954 ~1960年)和停滞的70年代末与80年代初。50年代的平均失业率为5.2 %,1975~1984年的平均失业率为7.6%,其中1982年高达9.7%,1983年高达9.6%。之后,在90年代初,由于大企业的大幅精简人员, 加之中小企业的大量倒闭,又使失业率急剧上升,1992年为7.4%,1993 年为6.8%。而对大量失业,联邦政府认识到要解决失业问题, 必须保护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在此背景下,于1953年颁布了旨在保护中小企业自由竞争的《小企业法》,并于同年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 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然而70年代末开始的高失业、高闭业,又使联邦政府意识到,光靠保护政策还不足以维持中小企业的生存,必须培育企业的竞争能力,开发先进技术,才能实现发展。为此,在80年代初,又陆续颁布了《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一系列法律与政策,服务重点转向提高国际竞争活力,转向敢于挑战尖端技术的风险性事业。硅谷便是得惠于这些政策,在政府的、民间的社会服务体系扶助下,取得成功的。战后的日本,面临着失业、饥饿、贫困、物资奇缺的局面。为了早日恢复经济,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并允许部分行业的中小企业可结成卡特尔,目的在于(1)可与相关产业的大企业卡特尔对抗;(2)可防止中小企业内的过度竞争。这样,为中小企业的发展,造就了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之后又在1948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厅,设立了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以金融、组织协会、诊断指导三大支柱为服务重点,力图通过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使国民摆脱生活困境。这时期的政策主要是保护性的、救济性的。但进入高度成长期后,随着整个国家向产业现代化发展,日本政府也开始注意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的科技水平。因此,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就是以“实现中小企业高度化”和“消除事业活动的不利因素”为两大支柱而制定的。基于基本法的指导宗旨,同年又制定了《中小企业近代化促进法》。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冲击、1985年“广场协议”使日元的急剧升值,都给日本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形成了企业破产的两个高峰,因此更促使日本政府重视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人才的培育,技术的开发。从偏重保护转向偏重扶持。可以这么说,日本在战后能够迅速恢复经济,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这也和该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相比之下,英、德、法、意等欧洲国家,由于大工业的发达,传统的个体手工业、家庭式小企业的普遍存在,因而在70年代之前,各国一般都是以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秩序作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宗旨,而较少采取直接扶持企业的行为。但在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经济低迷,大企业大批减员,带来了失业人口剧增。此时,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才开始引起普遍关注,欧洲各国以及欧盟成立了专门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由此可见,保护与扶持是国外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基本宗旨,是各国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值得我们参考。
四、关于基本内容的探索
有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组成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基本的功能与宗旨,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服务,国外的经验又给了我们哪些启示,这些也是有必要略作探索的。我们认为基本的服务内容可由以下几点构成。
1.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国外服务机构最普遍的做法,一般由专职工作人员与兼职的专家担任。主要是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政策辅导,引导投资方向。进行企业诊断,指导经营管理。目前应将中小企业的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咨询服务的重点,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举措,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例如中小企业要改制,咨询服务即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最为合适的改制方案;又如企业要投资,咨询服务可建议投资方向,避免重复建设,质量不高、效益低下,污染环境等问题的出现。此外,日本京都大阪的商工会议所最近还推出了中小企业收购兼并的咨询与中介服务,这点也可供我国参考。
2.信息服务。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中小企业开放搞活,信息服务尤为显得重要。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投资什么,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销路如何,等等一些均由政府包办代替了,而改制之后,是由企业自行判断、自行决定,这势必要求企业掌握最新最准的各种信息,掌握市场动态,了解国内外一切有关的经济、科技情况,为及时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服务方法可利用公众新闻媒体、开辟专门网络、设立专门网址,定期或不定期地发行出版物、举行各种交流、发布公会。同时,还可将企业的各种需求通过信息服务传递给外界,获得愿意合作的伙伴。
3.科技创新服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要使自身处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地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造出新产品。国外的中小企业往往都是“小而专”、“小而特”,美国、日本、德国等国有着这样数以万计的企业。但科技创新靠小企业自身努力则往往难以奏效,通常都是组织各方,利用国家的或大学的研究所,利用社团法人、企业、地方政府等共同出资形成的公共实验研究机构,通过产学研共同开发新工艺或新产品。并且,费用也是共同负担,成果也是共同享受。科技创新服务不仅可以促使单个企业、单个产业部门的经济得到增长,而且可以促使整个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优化。以上海为例,要将传统的综合门类齐全的工业“基地型”产业向建成国际大都市的产业结构方向转换,如果没有科技创新服务,在这产业大变动中,必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被淘汰出局。
4.金融服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国外经验看,应该包括政府及央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包括政府系统专门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的发放与流通。
目前我国在调整政策、设立担保基金、加强信贷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重大改进,但还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资金来源仍过于狭窄。因此我们提议:(1)在尚无政府系统专门银行的情况下, 政府应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提供利息补贴,以此促进实施对中小企业的低息贷款。(2)规范各地信用担保基金的运作模式, 建立省、市一级的基金组织,以支持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增加信贷投入,提高风险防范管理,最终满足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3 )成立由多元投资主体构成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发放债券、股票、基金等形式,动员社会各类资金直接进入中小企业领域,这样,可以使资金供给者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而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也可以使资金需求者获得允裕的直接投资,开辟新的融资渠道。(4 )各类金融服务机构,还应配备必要人员,帮助有发展潜力、能增加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提高素质并协助其融资,其中,以融资诊断和财务管理两项为服务重点。
5.财政服务。财政服务是国家为实现某个特定目的而实施的政策导向。在具体落实对中小企业财政服务时,根据国际经验,其形式及途径大致有:(1)通过税收部门执行的轻税、减税;(2)通过中小企业中心、协会或地方政府实施的创业、科技发展等补助金;(3 )通过政府专门机构、特殊法人或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的财政投融资计划。补助金与财政投融资都是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资金为财源,都需编制财政预算,但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要求偿还。美日两国在实施对中小企业财政服务时其有鲜明的对照,即美国较偏重于(1)和(3)的做法,而日本较偏重于(1)和(2)的做法,这实际上也反映了两国注重“造血”和注重“输血”的区别。对于我国来说,要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财税政策,但更要注重培育企业的造血功能,改变一切依赖政府“输血”的做法。
6.职业培训服务。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对就职于中小企业的劳动者以及失业者提供各种职业培训服务是各国社会服务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因为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可以说是处于中心位置,而企业的兴衰则取决于企业中的每一个人,所以提高经营者与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个人的责任,发挥人的潜在能力,掌握必要的技能,是增进企业活力的根本所在。因此如1996年1月29 日的美国经济顾问委员会年度报告就指出职业培训计划、从学校转向工作场所的计划以及克林顿政权的再雇用政策等等之类的微观经济政策从长期看是能够改善宏观经济实绩的。
在美国有进行职业培训与提供就业信息的“全方位职业开发中心”(One-stop career development centers),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等。在日本除了商工会议所等社团法人举行的讲座培训之外,还有特殊法人中小企业事业团成立的中小企业大学校,全国共有9所, 主要以经营者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为对象,进行工业和商业管理的长期培训。各地区公共试验研究机构则负责专门技术的培训。德国的行业协会、商工会等实施的职业培训则更具有悠久的历史。
近年来,我国的职工技术教育有了一定的加强,对分流安置下岗人员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加强是极不平衡的。尽管《工会法》早就明确规定,企业要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 %提取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可事实上有相当多的企业并没按规定办。尤其在当今世界,知识更新是相当快的,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不断学习新技术。因此,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所承担的职业培训服务对职工的再就业、对企业的兴亡、对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将会带来深远的意义。
7.产品销售服务。国外社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销售服务包括(1)通过行业的、地区的协会,协调产品销售价格, 保护生产者的利益。(2)政府采购。 这是把政府部门采购中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规定在一定比例以上的做法。如美国规定未满10万美元的采购必须向中小企业采购,小企业管理局(SBA )的专门官员负责指导中小企业进行投标、认购。1996年度(1996年10月~1997年9月), 联邦政府的1975亿美元采购总额中,有20.8%即411亿美元是从中小企业中采购的。 日本、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国除了在本国都制定了有关必须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的法律之外,还同欧洲共同体26国、美国等共同缔结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协定》。(3)组织中小企业的产品, 进行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贸易展示、洽谈,促进市场流通。如果我国也采用国外的这些做法,不仅为中小企业的产品起到销售服务,而且对于改变我国无序竞争的局面,改变流通不畅的局面,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都将是有益的。
8.国际化服务。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以及商品出口的需求也不断增强。社会服务体系必须根据形势变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好为中小企业国际化的服务。中小企业人少力薄,对外合作渠道有限,因此,更需要政府或国际合作协会的支持。如作为上海的友好城市,日本大阪府政府在上海开设了经济交流事务所。为大阪来沪投资贸易的中小企业提供办公场所。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促进了国际间的交流。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国际化的服务,主要还应放在“请进来”,吸引国外投资,吸引国外高新技术,同时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多渠道地加强国际交流,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9.配套协作服务。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原有的生产协作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又出观了一批新的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如汽车工业、房产开发业等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这些产业都是综合型产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系统内再搞“大而全”,因此这就需要形成一个以大型企业为核心,充分竞争的中小企业配套协作的产业链。国外在这方面已提供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而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耦合性较差,已不能适应配套协作产业链的要求。如不改变这种状况,则既不利于大型企业的有效发展,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提高。为此,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就应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积极开展促进配套协作服务,为“抓大放小”出力。
10.组织化服务。 为了保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调控,为了实施上述各项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同时也是为了促使中小企业间的相互扶助,共同发展,必须将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也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有义务加入某一行业性的或地区性的协会,并交纳一定金额的会费。这样,以区县级的地方协会和多种行业协会为基础,通过省市级的分会,归口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形成一个全国性的会员网络体系。因此,协会的首要任务是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的组织化服务,使企业明了协会的服务宗旨、功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目标,才能彻底做到“放小”。
结束语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框架,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还必须注意:(1 )注重加快和完善中小企业立法,从法律上保护中小企业;(2 )建立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专门银行,为需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3)取消“成份论”,对各种经济成份一视同仁, 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4)树立中介服务不等同政府行政管理的意识, 尊重中小企业的独立自主、自我发展;(5 )注重扶持中小企业的自我创新精神,以培育企业的竞争能力、开发经营和技术能力为主,重点为健全“造血功能”服务;(6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形式。
在党中央的正确指引下,我们一定能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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