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英美等国经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等国论文,事业发展论文,英美论文,慈善论文,促进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比较,我国慈善事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慈善组织每年募集到的款物相当于GDP的0.05%,而美国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另外,我国内地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献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不到1%,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因此,我国的慈善事业还任重道远。
英国的慈善组织,即民间公益性组织,是英国社会中影响广泛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英国各种各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大约有50万个,它们的活动使3/4的英国人直接或间接地受益。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民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国家。历史文献表明,至少在13世纪就存在由教会主理的公益性事业。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期间(1558-1603),英国掌握了海上霸权,民间财富显著增加,兴办民间公益性事业的个人和团体渐多,客观上产生了由国家立法进行管理的需要。1601年,世界上第一个规范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法律《1601年慈善用途法》,也称《伊丽莎白一世法》诞生。
这部在今天看来相当简单的法律不仅是英国整个慈善法体系的生长原点,也是公共权力首次介入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标志,从而预示着国家要在这个长期由教会和个人意愿统治的领域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工业革命开始后,英国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大机器工业、交通和商业的迅猛扩张,大批农村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成为马克思所说的“产业后备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导致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阶级矛盾空前尖锐。这个时期的英国政府在许多公共服务领域还处于“缺位”状态,所以众多社会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民间力量。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流,乐施好善之举渐成风气,使各种民间公益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民间公益性组织不仅在扶贫济困、发展教育、促进宗教、修缮维护各种公共设施等传统项目的范围内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还把善举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例如: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照料城市贫民和孤儿等弱势人群,促进科学研究,开设博物馆和图书馆,赞助音乐、美术和其它艺术活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维护动物权益等等。所有这些民间公益事业对于缓和阶级矛盾、营造社会和谐、提升公民素质和丰富民众生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各种民间公益性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问题。例如:对各界捐献的善款或者慈善机构的土地、财产疏于管理,不能严格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举办事业,滥用慈善名目敛财,负责审理慈善案件的大法庭积案如山、效率低下等等。针对这些情况,英国议会曾经多次任命慈善事务专员,由他负责组织班子对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展开专项调查,并向议会报告调查结果。这种临时性工作班子的名称就叫做慈善委员会。久而久之,无论是政府还是议会都意识到,如果要切实履行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依法保障民间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把慈善委员会的设置固定下来,使其成为保护、扶持、引导和监管民间公益性组织的常设机关。于是,作为公共机构的慈善委员会应运而生。1853年8月议会通过了《1853年慈善信托法》。根据这部法律,国家正式设立了慈善委员会。150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慈善委员会的法律有许许多多的变更,但万变不离其宗,慈善委员会作为英国民间公益性事业总监管机构的使命一直没有改变。
历史进入21世纪后,英国的民间公益性事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机遇和许多新的挑战。英国政府决心采取一系列措施,让第三部门(其中包括所有民间公益性组织)成长为能够为民众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福利和保护环境的中坚力量。英国政府相关部门和议会都认识到:400年前的法律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社会的需要。要实现慈善法律的现代化,必须尽快解决在成文法律中为民间社会公益性事业下定义这个历史性难题。
2006年11月,英国议会在经历两年半的审议后通过了《2006年慈善法》。这是英国政府对管理慈善组织,即民间公益性组织的法律进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新法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从实际出发,抛弃了沿用400年之久的过时做法,彻底改革了对民间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法律定义和相关规定。此举可以说是完成了英国慈善法律史上的一场革命,它第一次以成文法律条文的形式为民间社会公益性事业下了完整的定义。
该法规定,只有为公众利益服务而且具备慈善目的的事业才能被认定为民间公益性事业,即以下13类慈善目的事业:1.扶贫与防止贫困发生的事业;2.发展教育的事业;3.促进宗教的事业;4.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5.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6.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7.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8.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9.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10.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11.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12.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13.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
为什么《2006年慈善法》如此强调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概念呢?首先,慈善事业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公众利益相关的,公益性应该是慈善事业的基本属性。不具备这个基本属性的任何事业,无论它有多么好,都不能定义为慈善事业。其次,以前的相关法律性文件都认为扶贫济困、发展教育和促进宗教这三类慈善目的事业都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而其它的慈善目的是否属于公益性事业,则需要法庭或者法律授权的机构如慈善委员会来确定。换句话说,不同类型的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法律待遇也是不同的。这就会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问题。例如,英国有许多私立学校,它们的确是在从事教育事业,但收费昂贵。普通民众的子女根本上不起的贵族式私立学校到底是否属于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组织呢?《2006年慈善法》抛弃了旧有的假定,把列举出来的所有慈善目的事业放在同一个标准,即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标准下衡量。任何民间组织,如果要想成为慈善组织,或者在《2006年慈善法》生效以后继续维持以前确定的公益性组织地位,必须符合这个标准。这个新定义有助于统一法制,消除歧义,规范管理,引导全国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健康发展。
20世纪是美国非营利部门飞速发展的时代,非营利组织的数量由1 950年的大约5万个增加到20世纪末的100多万个。1998年,美国共有非营利机构160万个,其中慈善机构有734000家,收入总额为6214亿美元,其中私人捐赠1174.4亿美元,70%的家庭作过捐赠,平均捐赠额为1075美元,另外,还有56%的成年人从事了志愿者(义工)工作,其贡献相当于900万名全职雇员,199亿个工作小时,创造价值2250亿美元。由于有了这样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和巨额的捐款,美国的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得到了充分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各个领域都会有非营利组织予以关注,各种各样的非营利机构也因此应运而生。这些机构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发展得快,究其原因,美国对慈善组织有利的法律环境是促进其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促进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同时对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经济资助的个人和组织也是极大的刺激,因为这些法律法规以减免税收的形式保证了捐助者的经济利益,同时还对非营利部门的活动起规范作用,保证其将各种资产用于公益事业。然而,人们也许会觉得奇怪,美国并没有一部独立的关于慈善组织的法律,有关条款多散见于法律的各个部分中。由于税收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有效工具,所以,根据税法对慈善组织所做出的界定已经有效地取代了一般法律的界定。事实上,“非营利”和“免税”这两个术语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同义性。根据从英国法律衍生出的对慈善组织的传统界定,慈善组织有四个主要目的:扶贫、发展教育、传播宗教和其他公益目的。这个传统影响了美国与慈善组织有关的法律。但是在现代美国,上述传统定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税法方面的定义所取代,后者对慈善组织的定义是:收入无需交税,而且其捐助者因其捐款而获得税收减免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