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奖励的运作_单一制论文

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奖励的运作_单一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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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打破了原有的单一经济形式,逐步实现了经营、所有方式的多样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过初步分析,我们认为科技奖励作为一种组织及活动,与市场经济活动有着本质区别。那么,市场经济对科技奖励意味着什么,它是否可以或已经为科技奖励输入新的要素,科技奖励自身又应该怎样调整运行机制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讨论。

一、科技奖励由单一制向自发的多元制的转化

如果把奖励的组织者按其功能划分为管理和资助两类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之前,这两种职能都是由政府承担的,包括由上级政府到下级政府的分层管理和投资,我们称这种奖励为单一制。在单一制下,中国创立了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知名度的科技奖励。这一时期中国的奖项比较少,其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高。另外,由于是政府奖励,在全民分配系统中可以较为便利地施加科技奖励的影响,为获奖者提供诸多优惠措施,使科技奖励成为由获奖到奖后待遇的一种复杂的分配形式。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多种有使用和支配组织内财产的经济组织在国内成长壮大,就象国际上通行的那样,这些经济组织可以参与科技奖励的管理和资助活动,使我国的民间科技奖励从无到有,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①]按照这些经济组织的性质划分,有三种不同的经济成份参与了科技奖励,即政府、企业、民间组织。政府的科技奖励是由单一制的时代沿续下来的,仍旧担负着国家科技奖励的重任。企业参与指的是某公司或厂、矿以全体职工的名义将企业的财政收入用于某一项或多项科技奖励,民间组织指的是私人业主、财产所有人等等以个人的名义或联合起来管理某项奖励以及向科技奖励投资的组织。如表一所示,从理论上看,管理和资助在这三种组织之间不同的排列组合,可以产生九种奖励方式,这还不包括多单位管理和多方资助的混合方式。从现存的奖励方式看,确实是多方管理、多方资助,改变了过去均由政府出资管理的局面,实现了奖励参与者的多元化,我们称之为多元制科技奖励。由于在从单一制向多元制转化的过程中,社会并没有对多元化加以明确的引导和限制,也可以说这种多元化趋势是自发的。

表一 奖励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分类

管理者资助者

政府 政府

企业 企业

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

从科技奖励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经济方式与科技奖励之间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如果经济制度是单一的,科技奖励也是单一的,如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科技奖励,基本上只有政府奖励一种方式。如果经济是多种形式的,那么科技奖励也必将实现多元化,如我国近年来愈演愈盛的多种科技奖励并存的局面。这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科技奖励是一项高投入非赢利的活动,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才有可能从事这项事业。另外,由于一般人都认为科技奖励对科技发展有利,社会基本上对科技奖励的参与者不加以身份限制,由此决定了一旦社会上的各种经济组织具有足够的实力,将会有更多的人参与科技奖励的管理和资助。

二、多元科技奖励的影响和优势

在短短的一段时间内,陌生的奖名不断在新闻媒介中出现,这对科技工作者来说,应该是一些新的获奖机会。然而,多元制的科技奖励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更多的获奖者的满足,还有对重复奖励的疑惑,以及多种奖励之间的冲突和攀比。在单一制下,这种情况就比较少见。由于奖项比较少,人们很容易记住这些奖项的名称及申请规则、条例。不存在竞争,也就没有对知名度的干扰,所以单一制下政府科技奖励的知名度和声誉是比较高的。在申请和评奖过程中,政府有自己专门的渠道掌握申请者的情况并传递信息,而且政府也有多年从事科技奖励的经验,政府有更多的便利条件对科技奖励进行管理。另外,更重要的是,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科技奖励政策,从而把科技奖励纳入国家的科技发展计划之中,充分体现国家科技的目标、立场和发展方向,也比较容易把握全体科技工作者的工作水平。这是单一制科技奖励也就是政府科技奖励的特色和长处。进入多元制的科技奖励时代,政府科技奖励的知名度和声誉受到了一定影响,多种奖项的存在也造成了奖励目标的重复、分散和矛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采取措施维持单一制的局面呢?

通过比较单一制和多元制的优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多元的科技奖励制度,科技奖励所面对的“对象”是一个立体化的空间,存在着大量潜在的获奖人,从科学发现到技术发明,从基础物理到沙漠治理,从年轻的科学家到为科学技术贡献毕生精力的老年科技工作者;可使用的奖励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授予某种名誉是奖励最基本的外在特征,也可以用各种各样的物质奖励来衬托名誉的光彩;奖励的内在根据既可以是某一个突出成果——单一成果,也可以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所有成果——累积成果[②],以此为根据的奖励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奖励在地域上的范围也是从宏观到微观无限广阔的,可以是国际范围,也可以分别针对国家、地区、组织成员进行奖励(见表二)。

表二 对奖励的立体需求

奖励的专业领域 外在特征 内在根据 奖励范围

科学发现 名誉累积成果国际、国家

技术发明、其他物质单一成果地区、组织

正是对奖励的立体需求以及奖励的多种潜在形式呼应着科技奖励的多元化。如此多的需求是单一的奖励制度、奖励组织无法满足的,需要全方位奖励系统的运作。因此,多元化科技奖励系统的优势是:1、在奖励目标上可以保持长、中、短、大、中、小的适当搭配;2、在奖励的专业领域内逐步覆盖科技事业的每一个专项事业;3、在奖励范围上向国际、国家、地方、基层组织多层面发展;4、在资助上可以吸收全社会的经济力量,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增加对科技系统的投入。5、多元科技奖励的竞争为完善科技奖励程序,提高奖励的质量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以上的优势是多元科技奖励系统的潜在功能,它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能否变可能为现实,还需要多元化系统不断自我调整,逐步形成一种整体性的结构。

三、多元化科技奖励的社会控制

多元制的科技奖励既带来了科技奖励的繁荣,也为科技奖励提出了新的问题。首先,多元科技奖励在奖励目标上也是多元化的。在单一政府奖励制下,奖励目标能够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而在现阶段,却无法保证奖励目标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这些目标除了相互补充之外,也有可能出现重复和矛盾现象。如何避免出现与社会大科技意识相违背的奖励出发点,以及那些在目的上相矛盾的奖项,这是科技奖励制度面临的一个问题。其次,多元科技奖励在奖励手段上也是多元化的,其后果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奖励申请和评定过程中,无法保证所有奖励条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无法保证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手段的自发多元化使科技奖励处于一种半失控状态,这对于新成员的加入是具有吸引力的。但是,在新成员进入科技奖励系统的过程中,没有正式的渠道和对这类系统成员的管理措施,使这类奖励只能自己摸索、尝试,不能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奖励资源,奖励的结果也出现了更大的不可预见性。

显然,自发式的多元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多元制就会避免缺陷和不足,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对多元制的必要性加以说明。在保持多元的科技奖励成分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调控等手段,可以对自发式的多元科技奖励加以改进。

对奖励的“硬控制”有两种做法,一是由政府对政府奖励机关、企业以及民间组织的奖励职能加以明确规定,对其奖励范围加以限制,对奖励方式、条例等等也给予政府性规范。从而使多元奖励的各成分有一个明确的位置,使它们的奖励形象容易保持稳定性和特色,容易被识别。我们称其为条块分割式的科技奖励制度。这种奖励制度具有计划经济的集中管理的特点,会使较为杂乱的奖励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化,使各种成分在进入奖励系统时都有确定的程序和依据,而且各种成分在政策上有平等的地位,有各自所辖的范围。但是在规范化的同时,多元的某些优势会受到损害:限制过多,各种奖励发展的障碍也会增大,使三种奖励孤立化,消除了联合与弥补,竞争与合作。随着混乱的消失和秩序的建立,效率和优势却减少了。这种控制方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条块分割式的管理容易形成一种孤立的死的结构,不利于系统的长远发展。第二种做法是扩大政府奖励机关的职能,增设针对非政府奖的咨询、服务机构。除承担政府奖励的工作外,政府奖励机关还担任审查、监督和验收各种科技奖励的功能,我们称之为协调式多元科技奖励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可以较好地掌握科技奖励发展的动态,也能够及时地协调奖励的需求关系,可以实施对各种科技奖励的过滤作用,某些不妥之处也有可能得到纠正。由于没有对奖励加以严格的限制,相对于条块分割式的科技奖励制度而言,这种制度较为灵活,既有控制,也有自由。当然,该制度也需要一个统一的奖励规范条例,以便对所有意欲参加科技奖励的组织加以指导。一旦有了这样一个条例,奖励就变成有法可依、有正常管理渠道的活动了,而不再是自发式的探索状态。对该制度而言,制定公正合理的制度是最为关键的,也是相当困难的。协调式的科技奖励较为突出的缺点是实施奖励职能和审查奖励职能的重叠,在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使政府奖励与其它科技奖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在多种奖项并存的情况下,从理论上看应该存在内部竞争,就象市场的“看不见的手”一样达到控制奖励系统内部运行机制的作用。不过,这种竞争与市场中的竞争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参与市场的人的动机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参与奖励的组织却没有要“获得什么”的个人动机,如果有,那也极可能只是奖励的知名度。市场的竞争机制是不进则退,而奖励在存在意义上的竞争远不及市场严峻,一般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并且有时候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就可以实施一项奖励。与市场中的竞争相似的是,在针对知名度的竞争上,奖励范围、奖励目标不同的奖励之间的竞争是微弱的,只有那些具有相同范围、相同目标的不同奖项之间才具有真正意义的竞争。因为它们面对的申请者是相似的,评选结果一般而言也是相似的。当获奖者对某一项奖励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而对另一个却相当冷淡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前者在竞争中获得了优势。从维护奖励资源的角度出发,这种竞争是不利的,因为竞争的结果有可能会使某一个组织退出奖励系统。在奖励系统构建的初始阶段,应该尽量避免这种竞争,可以给予新成员相当的竞争优势,例如开辟新的奖励领域。当然在奖项少的情况下,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少见。当奖励系统逐渐壮大起来,可以对奖励资源加以取舍的时候,这种竞争就成为必要的调控手段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不过对于奖励系统而言,由于非赢利的特殊性质,奖励的存在是根本的,奖项之间的竞争只是次要的。

除竞争之外,奖励最主要的“软控制”手段是获奖者和非获奖者对奖励过程的反映和监督。尽管并不是所有的奖励程序都包括异议处理,但是实施奖励组织及有关人员之间总存在着部分的信息交流,通过反映和监督机制,奖励组织者可以把别人尤其是从申请者那里得到的意见反馈作为决策参考,以修正工作中的某些失误,这一控制手段能够有效的机理主要在于申请者是奖励的“顾客”,如果违背“顾客”的意愿,奖励就失去了市场。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奖励管理者都认为这一点很重要,他们有时候倾向于以承担一切后果的态度面对所有的不满和压力,而且他们认为在奖励的实施过程中已经有足够的措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奖励是一种高度自治的活动。尽管如此,仍存在许多社会调控手段对其加以限制和协调。其中除了内部的竞争和舆论监督机制外,针对自发式科技奖励的缺陷,建立协调式的科技奖励系统是必要的。

*国家科委软科学课题(编号95036)

注释:

①钟书华《近年来我国科技奖励的新发展》北京:科技导报,1995.9.

②李晓立《两种成果奖励之比较》武汉:首届全国科技奖励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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