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科场预防舞弊之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措施论文,科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举考试制度是隋唐统治者为矫正“九品中正制”之弊端而施行的选官制度。此后,科举考试制度成了历朝历代跻身仕途的重要途径。由于每次科举考试淘汰率极高,尽管历代王朝不厌其烦地立制度、订场规,但考试中舞弊行为屡禁不止,科场大案层出不穷,到明清两代尤为严重。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对科举考试监察十分严格,凡触及到此事的严惩。一般处罚分两类:一是只牵涉到应试本人,如挟带、冒名顶替、传递纸条等,若被发现,作弊士子当场逐出,取消考试资格,革去原有功名、不作刑事案件处理;另一类是应试者买通考官作弊,容易引起公愤,如听其贪赃枉法,事情一旦败露,则可酿成大案,因此至明清两朝对科举监察订立出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一、考试前保密
考试前保密措施在中国历代甚为严密,若有违纪,不论考官考生均要追究责任。唐大中九年(855年)乡试,因出现“漏泄题目”事件,涉嫌考官均受到贬谪,涉嫌考生登科者全部除名。明弘治十二年(1499年)会试,考官程敏政卖题与举人唐寅、徐泰等,后经查出,“敏政谪官,寅、泰皆斥遣。”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会试,考官汤宾尹私下“与名房互换答卷,共十八人。”次年被御史弹劾,受到吏部的惩处。鉴于此,清代会试对试题保密更加严格,考官拟定考题后,礼部掌管,考试时在考场当众启封。试题刻印是主考官和同考官亲自监督刻印,不准多印一张,其间凡参与人员一律不得外出。考试用的试卷纸是由提调官监制,后送监临官处“逐卷钤用关防印信,”以防考官漏题、考生事先作题或临场盗换试题答卷之弊。
二、考场的监察
为防止考试作弊,历代均有关于科举考试监察巡查工作之规定。例如清代由监临、知贡举、监试御史、巡察御史及临时钦命的搜检大臣等官员行使监察权。中国古代对考场监察有两种:
(一)、搜检 主要负责对考生入场前严格搜查,此举源于金朝时,明清沿用,至清朝十分苛刻严厉。因要连考三场,每场一天,允许考生带笔墨食具,对所穿衣、裤等均有严格规定。考生的入场点名应由搜检官、监试巡察御史等执行,所带东西均要搜查。若发现考生“怀挟片纸只字”,“依科场条例”,先带枷示众一月,问罪发落。搜检官役“知情容隐者”坐狱。雍正时,前考官查嗣庭获罪在其家中搜出其子弟“科场怀挟细字密写文章数百篇,”皇帝以其“藐视国家”、“玷辱科名,”停止查嗣庭的原籍浙江省乡试会试数年。乾隆六年(1741年)规定,对考官的随行人员和考场差役也厉行搜查,以防其串通考生“代为怀挟等弊。”凡差役人员一律在搜查之列,一经查出有“挟带之物”,“照科场例从重科断。”若场内供应人员将考题事先漏给考生或帮其作弊,或巧为传递,一律治罪。
(二)、监考巡查 明清考场中设有俯临全场的高楼,叫做“明远楼,”考生考试的号舍分列东西两侧伏其下面,届时考官、监临、监试、巡察御史皆可登楼监场,考生及差役人员尽收眼底,明朝于号舍之前派军役守之,曰号军,行监督之职。清朝定例,京城考场乡试用号军千名,会试七百名,号军由步军统率。在考场四周有围墙,墙外专派巡察、监试御史率军纠察。对于考生和考场差役人员的作弊,要严肃追究。早在唐代就有“假代者论如法”的规定,明朝对请人代笔之考生要严惩,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会试,第一名沈同和答卷出自同乡赵阳之手,事后二人均被贬谪戍边。清初“科场条例”规定,如有请人代为答卷及受请之人均带枷问罪;康熙时又明文规定:“誊录书手内有顶冒入场,代人作文,或阅他人佳卷抄写,一经发觉,将代作并夤缘之人,及知情容隐通同作弊者,俱从重治罪。”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复试满蒙童生因请人代笔,继而倡议哄闹考场而伏诛。
三、考试中的回避
为杜绝考试中亲戚、同乡等利用关系舞弊,科举考试中特设“回避”制度,有亲属和同乡回避,系唐朝首创。明代有遇亲属卷“引嫌不读”之例。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丁丑科场案就因主考官刘三吾为江南人,录取的五十二人均为江南弟子;北方举子上书状告主考官“三吾南人,私其乡。”刘三吾被革职充军,其余考官一律诛杀。清顺治十四年(1657年)丁酉乡试大比,因有人与主考官、吏部等官员有“关节”。榜发后,舆论大哗,落弟士子愤愤不平,另有人心怀不满,乘机上书弹劾,顺治大怒,处死主考官、同考官、举人数名,七人被抄没家产,一百多人流放辽东等地,责打二十五人。为此清代又严格规定,凡参与乡试会试所有人员的亲属应回避,“或另试,或题由钦命,”并列出具体范围是:有系本族及外姻中母之父,及亲兄弟并亲兄弟之子,母之亲妹妹之子,妻之父及子,亲姑姑之夫及子、亲妹妹之夫及子,女之夫及子,孙女之夫,本身儿女姻亲”等。还要求同考官“同省相回避,”“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阅”卷,“互相察觉。”应回避而不回避,考官受罚,考生成绩作废。
四、考生的身份监察
为防止伪造身份、籍贯,骗取考试资格,杜绝舞弊行为发生,仍旧采用“认保”和“连坐”之法。考生所持证件需填上出生地、姓名、籍贯、年龄、学历及三代履历(若三代之内有犯罪者没有资格报考),并由地方官出具证明,还要本县“廪生”和同考生作保,作保人数历代有别,宋代十人作保,清代五人即可。一经查实考生有冒籍、冒名等顶冒行为,保人、考生等均被治罪。后来逐渐在证件上填上考生像貌特征,甚至连留有胡须与否都要作记。
五、考官的连带责任
历朝历代,主考官和同考官均享有评卷定榜之大权,考生能否中举及第,与考官是休戚相关,所以,对考官的监察是关键,考官要负法律责任的有:
第一,考官要对科举考试徇私舞弊的行为负失察之责任。无论在考试中哪一个环节发生弊端,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俱受处罚外,考官也要负相应责任,具体情况就看事而行,明代丁丑科场案的主考官刘三吾被革职充军,其余考官一并诛杀。清代丁酉科场案的主副考官曹来荣、宋之绳因负失察之职,受到降职处分,纳贿的同考官李振邺、张我朴、蔡元禧被处斩。
第二,考官要对评卷是否公正合理及准确与否负责。考官取士有问题,法律允许落弟士子依据事实控告,倘若状告属实,考官要受处罚,倘若状告不实,考生则反坐。为慎重严谨之便,明代规定阅卷用红青两色笔,考官用青,对读官用红笔。清代用五色笔,监临提调密封用紫色,试卷保密用蓝色,誊录用朱色,对读官用赭色,正副主考官用墨色。这样一来,评卷准确、公正、合理与否,一目了然,哪个环节有问题就易查,以便对证处理。
第三,考官收受贿赂,打通关节,要负刑事责任。清代法律要受任考官必须限期到达,不准携带家眷,不准向亲朋辞行,不准携带随从多人。到达地方不得随便出入,以远嫌疑。康熙五十年(1711年)九月初九,辛卯科江南乡试放榜,上榜者俱为杨州盐商子弟,顿时舆论哗然,因涉嫌受贿。对贿买举人吴泌和原安徽巡抚叶九恩之家仆李奇处决,对挟带人程光奎和受贿副主考官赵晋、同考官王喻等流放充军,正主考左必蕃虽未受贿,因该科举人被革退四人,亦被革职。
第四,考官要对录取考生质量、素质负责,若考取后而不合格,有一名同考官革职,有二名同考官革职提问,主考降职,三名以上者主考官革职,1711年辛卯科场案主考官左必蕃被革职就是如此。
纵观中国古代科举考试史,虽然说历朝历代为杜绝舞弊而煞费苦心,其规定越来越严密,用刑越来越严酷,其舞弊行为亦越来越严重,涉及人员越来越多,涉嫌面越来越大。总之从隋朝首创科举取士之始,到清末终,任何一朝均未杜绝其弊端。但是这些措施对健全我们今天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