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工会维权的主要障碍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工会论文,障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由我国工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而且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新形势及其新特点的客观要求。工会的生命力正是孕育蕴含在维护职能中,勃兴于它维护职能的发挥和强化。离开了维护职能,工会就从根本上丧失了它全部实践活动的基本动因和最终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使工会工作中“左”的思想路线逐步得到纠正和克服,工会的维护职能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和重视,尤其是《工会法》、《劳动法》相继颁布实施以后,工会的维护职能得到了突出和强化,为工会大胆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创设了良好的客观条件,使整个工会系统的维权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
但是,我们还应清楚地认识到工会维权,是一篇复杂的大文章,它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幅度宽,涉及到多方面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再加之我国目前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而工会的实际地位还不高。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有待于我们认真分析和正确处理。
一、当前工会维权的主要障碍和阻力
当前,工会在突出和强化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虽然表现形态各有不同,但是归纳起来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我国工会的主要法律《工会法》颁布实施已经8年多了, 当然首先应当肯定,多数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工会法》是重视的,贯彻比较有力,工作已初见成效。《工会法》知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法律规定的工会职责正在逐步落实,工会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与此同时,《工会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一部基本法,贯彻《工会法》不仅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各级党政和全社会的职责。但至今有的党政领导则认为《工会法》是一部部门法,贯彻《工会法》是工会的事,与政府、行政关系不大,因而对工会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以至于发展到对工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尤其是维护职能进行无端的指责和刁难;还有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着有了成文法还要等“红头文件”,而当有了“红头文件”时,又认为不属其管辖范围,借故拒不执行。由此造成了全国人大颁布的一部基本法的贯彻落实,在某些地方还不如地方法规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甚至于比不上街道的卫生处罚条例,行人在街头随地吐痰,单位不搞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卫生条例进行罚款。但有人违反或者不执行《工会法》,却很少人过问,而更不用说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受到了严重的藐视和侵犯。因而使《工会法》在某些人眼里成了束之高阁的一纸无效之文。这从根本上讲,对《工会法》的认识和态度,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工会的认识和态度,透视出了全社会的工会意识还很淡薄和模糊,人们对工会的性质和宗旨缺乏应有的认识,工会的地位还很低微,对工会的作用不持乐观态度。这些致使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2、工会严重的行政化倾向, 使其难以成为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当然代表。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全社会的工会意识还很淡薄。不少人依然沿袭计划经济下的老眼光,老习惯,把工会当作“三类科室”,“安置基地”,工会成了被社会所轻视和遗忘的“灰姑娘”,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甚至被随意撤消合并。有的工会组织认为自己是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就单纯地重复党委的声音,不敢独立地开展工作,害怕被扣上“团结工会”的帽子;还有的把工会看作是行政的一个部门,认为工会主席是主管部门派出的行政官员等等,这些都无不说明现有的不少工会组织,还存在着严重的官办色彩和行政化的倾向,从而导致了一些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的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瞻前顾后,畏缩不前,腰不直,气不壮,胆子不大,患了“软骨病”,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当其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是宁愿对不起群众,也不愿得罪领导。担心万一领导“龙颜不悦”,关系难处,环境恶化,日后失宠,丢掉了党政副职的“乌纱”。更有甚者还大言不惭地把屁股坐在了行政一边,代表行政与职工群众对簿公堂。这样一些工会组织及其干部,对职工群众的忧患疾苦熟视无睹,漠不关心,遇事不能超越自我,而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得失升迁,对维权缺乏应有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的使命感,满足于平平淡淡的搞“维持”,不敢理直气壮地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与工会应有的身份和应该扮演的角色极不协调相称,在职工群众中产生了严重的情感危机和信任危机。这样的工会岂能再言维权。
3、部分职工会员本身还缺乏自我维护的意识。对于任何事物, 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时,作为职工会员本身尤其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强化自我维护的意识,从而使维权具有坚实的基础,形成强大的合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有的职工认为,维权是工会的职责,自己是被维护的对象,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完全被动地依赖工会给予维护,消极地坐等合法权益的回归;也有的职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认为这不只是我一个人的事,我不说总有人要说,倘若能够得到维护,自己理所当然受益,即使维护不了,自己既没有付出时间和精力,又没有得罪领导,不怕打击报复,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别人过得,我也过得,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抱着一种坐享其成和无所谓的态度;还有的职工不明确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自己究竟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但对于哪些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个人私利往往则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反而在领导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以上这些心态和表现,无不说明当前部分职工会员维权观念不强,自我维护意识还很淡漠,致使工会在整体维护时,难以上下形成合力,削弱了维权的实效。
二、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及其措施
各级工会要切实有效的履行维护职能,就必须针对维权中存在的困难和阻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才能使对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真正落到实处。
1、党委的主动协调,行政的积极支持,工会的大胆负责, 是维权的必要前提和条件。邓小平同志在山西太原部分厂矿负责干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群众的意见无非是对的,不对的,所以要让他们有说话的地方,有出气的地方……工会的屁股应当坐在群众那里。企业中,行政应更多地从国家考虑问题。工会应当更多地站在群众方面看问题,代表群众利益。这两方面有矛盾,但两方面结合起来就全面了。行政和工会两部分有了矛盾,可由党委来调节”。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十分明确地肯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并且指出了党委在维权中的作用。当然,首先应当肯定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全国人民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党和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行政都有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无不体现维护的原则。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由于人们的政治素质,思想意识和工作能力上的差异以及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经济上的分配不公等,或多或少地侵犯着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这就要求各级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职工群众一边,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首先,在维护过程中,当工会与行政产生分歧,发生矛盾时,党委应及时主动站出来做好协调疏导工作,为工会说话。同时各级党委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目前工会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适应于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突出,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利用维护这个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主要手段,切实履行维护职责。而党领导的工会不能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必然会脱离群众,失去群众。这种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讲,党将失去对工人阶级的领导权。所以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并积极领导工会维权工作的开展。其次,各级行政也要依法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大胆地履行维护职能。我国《工会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工会,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邓小平同志说:“忽视工会工作,就说不上依靠工人群众”。工会是政府的支柱,是一只强大的社会力量,按照列宁的话说:“工会应当是国家政权最亲密和不可缺少的合作者”。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工会不坚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和根本宗旨,就得不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信赖,就会动摇工会的根基。工会这个支柱不稳了,国家政权也必然受到损害。因此,国家及其各级行政支持和保护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能,实际上也是保护国家。同时,工会突出维护职能,决不是否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是离开工作大局另搞一套。不同的组织机构服务大局的方式各有不同。工会通过维护职能,理顺劳动关系,调动、发挥、保护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更有利于服务于改革开放这个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也是从根本上对行政工作的最有效的支持和维护。因此,各级行政要从根本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能。如在学校中可通过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与行政领导的民主对话会,工会参加行政办公会议,参加行政设立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工会的一些重要决策,重大活动和会议。主动请行政领导到场并充分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等,使他们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再次,工会干部要努力增强自身素质,解除思想顾虑,挺直腰杆,加大维护力度。各级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应是享有威信,得到广泛支持和拥护的职工群众的代表和领袖,而不是主管部门下派的行政官员。当前有些工会主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当作是“官员”,他们为了保住这顶“官员”的“乌纱”,因此,在维权中底气不足,严重缺“钙”,没有“骨力”和“腰力”,职工对此极为反感。这就首先要求工会干部必须加强学习,锤炼“内功”,“强身健体”,提高内在素质。使自己真正具有正气,给职工群众以认同感;具有“土气”,给职工群众以亲近感;具有骨气,给职工群众以依赖感;具有勇气,给职工群众以信任感;具有志气,给职工群众以希望感;堂堂正正地塑造起工会干部的人格形象,对维权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素质到位,责任到位,无论是在何种性质的劳动关系中,都应自觉地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无论任何时候都要以职工的情绪为第一信号,以他们的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衡量工会职责和实绩的标准。真正做到为职工服务不计个人得失,没有私心杂念;依法维护职工利益,不怕得罪领导而丢官弃职。同时,各级工会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在实践中造就一个高素质高层次跨世纪的优秀工会活动家阶层。要改革现行的工作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灵活统一,自下而上,上下结合,依靠职工群众办工会的运行机制。要使工会干部由任命制变成公开招聘,使工会领导职务的升迁,由领导说了算变为民主测评,直接选举决定,由职工群众说了算。从而使这些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消除顾虑,放开手脚,在重大问题上,在广阔的背景下积极探索,自强不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铁下心来,始终高扬起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主旋律。
2、建章立制,规范约束,依靠制度是维权的必备措施。制度, 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从相应的制度上确立并保障职工群众应有的主人地位、主人权利和主人作为,是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而且也只有在制度上得到完善,才能使维权做到规范化,经常化而不因领导人的更替或民主意识的薄弱受到影响。建立和健全维护制度,要抓住最主要的方面,效果才会明显。根据我校的实践证明,以下三个方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为重要。一是要建立并坚持源头参与、超前维护的制度。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诸多程序和步骤中,始终要抓住开端,从工作的第一步就要参与切入其中,才能把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及时有效地反映在学校党政的决策之前,进而体现在决策之中,这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易于防范和纠正。因此,工会在学校研究有关方案时,要主动参加讨论、起草;在制订方案时,要积极参加论证审议;实施方案时,要认真参与民主监督。工会只有从始至终参与决策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不侵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从头介入,不事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只是到了一定阶段才半路穿插其中,就会使维权流于形式,无功而返。还有一些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当其还处在朦胧状态的时候,工会就要以超前的眼光预测其存在和发展的趋势,提前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动态,以便在正式研究决策时,能拿出较为成熟的参考意见,防止在情况不明的盲目状态下作出的决定,侵犯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必须以制度或规则的形式明确下来,并切实按照执行,坚持违章无效,才能真正保证工会源头参与有位,超前维护有权。二是建立并坚持逐级维护的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横向和纵向有机结合的系统工程。国家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维权”提供了法律保证,但在微观层面上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仍然存在,有时甚至还很严重。为此工会系统应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的自身维权网络,建构强而有力的维权集合体。在横向上,同级工会,同类工会,同地区工会要密切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起协作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理论研讨,工作交流,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和剖析维权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寻找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以达到经验共学,优势互补,集思广益,相互鞭策与促进,从而进一步强化工会的维权意识,坚定维权的信念,增强工会维权的整体素质和实力。在纵向上要切实做到逐级维权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在某些方面下级工会不便出面时,上级工会要主动挺身而出,仗义执言,旗帜鲜明地支持下级工会大胆履行维权职责。对下级工会在维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深入下去做好调查和协调工作,不要怕引火烧身。上级工会行使的职权和职责,下级工会也要相应的享有和承担,如我校19个部门分工会与校工会实行两级民主管理,校工会的职权和职责都一一对应推演到部门工会,坚持不挂“空档”。这些在我校教代会制订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暂行条例》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要在学校工作中建立和健全常规的维权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从学校的日常工作抓起,要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方面逐步建立和健全维权的常规制度,以营造宽泛的维权共识环境及其和谐的民主氛围。常规性的维权制度,是指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及其部门工作进行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如一年一度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各工作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制度;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及其部门行政领导干部制度;教代会代表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巡视调查和评议制度;学校及其部门的改革方案、重大决策交教代会代表广泛讨论、审议和通过的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教代会代表审议、决定的制度;教职工会员意见、建议登记处理反馈制度等等。当然有了健全的常规制度,还必须坚持按制度办事,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无从落实。
3、依靠法律、法规的威力,充分发挥职代会、教代会的作用, 在群众维护上形成合力,是维权的可靠保障。任何个人以及群体在相应的集体和社会中,都有其权益和地位。在法制社会中,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在我国,职工的合法权益,指的是由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权益。它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职工权益,而不是任何职工个体或群体所自认为的没有范围和不加限制的个人利益。这也就是说,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许侵犯,也不允许以集体利益或改革为借口,使它受到损害。因此工会依法履行的维护职能,不仅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律是维权的“尚方宝剑”,有法就有据,有据就有理,理直而气壮。依靠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实现根本维护的重要手段。然而要使法律真正起到威慑作用,规范人们的言行,提高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各级工会要把对职工群众依法护身的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引导他们真正懂得法律赋予自己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要熟悉与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法律成为自己须臾离不开的护身法宝,从而产生和法律的心灵沟通,建立起爱法、学法和护法的自觉情感。要坚决纠正普法教育中,只注重对职工进行“守法”教育,偏重灌输“义务”观念而忽视进行“权利”教育,把法律有意识地变成加强领导权力的注脚,当作辖制职工群众的工具的错误作法。从而有效地利用法律来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以法育人,以法入岗,做知法、懂法和用法的明白人,以强化职工群众勇于依法自我维护的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维护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从一般维护向根本维护的转变。
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职代会、教代会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不断深化民主管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形成群体维护的合力。在教育战线,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明确规定,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法》的“法眼”及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而目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如何扎扎实实地提高教代会的质量和实效,防止它应付走过场,流于形式,使高质量高水平的教代会真正成为推动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里程碑,成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为此,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学校工会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环节:即教代会之前,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论证,确定好中心议题,充分组织和调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体现教代会的民主性;二是在教代会之中,要充分尊重代表们的意愿,保障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注重发挥代表们的集体智慧,切实搞好民主审议,以体现教代会的科学性;三是在教代会闭会之后,要充分发挥工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动员全校教职工创造性地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努力追求教代会的最佳效益,以体现教代会的实效性。从而克服“形”“影”倒挂,“名”“实”虚脱的现象,使法律赋予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从抽象空洞变为具体现实,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因此而名符其实,以激励他们自觉地肩负起尽职育人的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