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的影响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部审计论文,对策论文,行政事业单位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特点
(一)会计核算中心的集中性
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通过财政预算和政府基金安排资金支出的事项,均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范围;会计中心集中办理资金结算、集中会计核算、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全程参与会计监督,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信息。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单位的资金使用由各单位按年初的预算安排统一使用;单位的所有开支仍由单位领导审批,再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入账。
(三)会计核算中心的独立性
会计核算中心是独立于各核算单位的一个法人单位,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它有自己的机构和编制,经费由财政拨款,受财政部门直接领导。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对内部审计对象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主体地位。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内部审计的对象并没有改变。但是,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核算由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中心具有对单位所有资金、账务处理等业务行使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并行使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保管及资金管理权,报账员只负责经济业务的有关会计事项的沟通与传递,这种事权与监督权的分离,形成了内审对象由原来的单一的被审单位变为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两个客体,因此在内部审计时必须对核算中心同时进行审计。
(二)对内部审计内容的影响
由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会计代理制,会计核算监督与各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在时空上的分离,造成了核算中心会计人员与单位具体经济业务活动的脱节,因而会计核算中心无法对单位原始凭证所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这样就难免导致会计信息在源头上的失真。同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一些违规违纪事项为了在核算中心顺利审核并支取资金,往往想方设法完备相关手续,采用隐蔽的违规手法逃避核算中心的监督。例如:部分单位将房租费或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不缴入核算中心的统一账户,不纳入统一核算范围,另设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部分单位将本级的收入转入下属非集中核算单位的账户,转移资金后私分等;部分单位利用核算中心不参与单位的经济业务这个空当,利用真发票假业务套取资金。这些行为的存在都将在会计核算处理后融入到繁杂的会计核算业务当中,给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在内部审计时,要根据单位内控制度的有效程度、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的业务素质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必要时还要对没纳入集中核算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三)对内部审计程序和效率的影响
由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形成由原来的单一被审计单位变为被审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两个客体,同时也使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物质运动与价值运动相分离,会计管理职能与单位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脱节。这就要求对审计对象的事权与监督权进行并行的衔接性审计,以达到对一项审计事项在两个分离客体中的全程审核监督的目的。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行,使得内部审计程序发生变化,使得内审人员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只对会计核算中心的账目进行审计。针对某一经济事项,必须同时对被审单位和核算中心进行审计,相互印证,客观上会增加内部审计的成本,降低内部审计的效率。
(四)对内部审计方法的影响
由于核算中心的固有特点,使得其并不能直接参与单位的具体经济业务,这样就使得对经济业务的物质运动和价值运动的全过程监管构成一定的脱节,产生业务边缘化。鉴于此种情形,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来鉴证经济活动显得尤其重要。鉴于各单位的资金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单一开户,平时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比较规范,在内部审计把银行账户作为审计的重点已没有必要,而对被审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的作用在日益加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些单位的违规违纪越来越隐蔽,进入核算中心的会计资料表面上往往都是合规合法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审计必须及时,在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进行审计越来越重要。会计核算中心的电算化,在内部审计时使用计算机审计已成为迫切需要。
(五)对内部审计风险的影响
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使固有的系统风险加大。由于平时核算中心并不参与到具体的经济业务中去,无法使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出现了管理上的空当,造成了监督的脱节,这种情况引发的审计对象二元化造成了固有系统风险的加大。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还使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加大。就控制风险而言,作为审计组的分工若按对象单位设立,则切割了审计事项实物与价值两个方面,审计事项的对应性不佳;若按经济业务分,则跨越了两个行政组织,审计组织协调成本加大。无论哪一种分工方式,均会使控制能力减弱,风险增加。由于控制风险的增加,会使检查业务量和难度加大,风险随之增加。
三、内部审计应该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齐配好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尤其是高素质的审计人员
1.建立健全独立的隶属关系清楚的审计机构是内部审计公正、有效的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否独立,决定了内审人员能否公正的去判断,目前,许多单位的内审机构跟会计核算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做审计,又做会计,自己审自己。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建立独立于各单位,与其没有经济利益的、人员健全的内审机构,才能保证内审工作公正、有效地进行。
2.加强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的个人素质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量才施用,对内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全面培养。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的思想,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工作中,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健全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做好会计核算中心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衔接,尽可能地降低内部审计的风险
1.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虽然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但不等于各单位就不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不要内部控制了,相反,内部控制不能削弱,而要加强,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要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督促会计核算中心规范运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岗位、控制点、每个岗位监督控制的主要内容。
2.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必须与各单位的内控制度有效衔接,才能发挥好内控制度的作用。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要了解核算单位的情况,尽可能的参与到单位的经济业务中去。
(三)完善内部审计程序,改进内部审计方法,以适应会计集中核算后形势发展的需要
1.实行审计现场的转移,做到两个审计现场的有机结合。首先,要将会计核算中心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的主要现场,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的报账员到场,对单位的有关经济事项进行解答;同时,根据需要把被审计单位作为现场,进行相关事项的检查和审核。
2.加大内部审计前的调查力度,注重外围调查和实物清查。
3.强化经济事项的追溯和延伸,注重延伸审计和跟踪审计。把与单位相关的工会、协会、学会等未纳入核算中心的资金账户及所属二、三级单位的收支纳入内部审计的视野,防止单位转移资金。
4.完善内部审计的程序,分清责任主体,规范操作规程。根据《会计法》,各单位的会计法律地位不变,其负责人仍是会计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仍是审计通知的主送单位,负责提供资料、承诺和签证。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责,要对代管资金、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和正确性负责,还需配合内审部门对各单位的审计,审计通知应抄送核算中心。审计证据应由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签字确认;审计报告不仅要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同时也要征求会计核算中心的意见;内部审计的意见也要同时抄送核算中心。
5.把握好内部审计的关键和重点。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测试,找出薄弱环节,挖掘深层次问题。
6.引入现代的审计理念,开展计算机审计。当今社会,审计技术和方法在发生着重大变革,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成为内部审计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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