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婚姻状况及变化趋势: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_老年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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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5/j.cnki.1004-129X.2015.04.008

      [文章编号]1004-129X(2015)04-0077-09

      一、研究背景

      婚姻关系在老年人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所有家庭成员中,老伴最有可能成为知己,为伴侣提供支持、促进社会交往、培养良好的精神状态并抵御孤独。[1]婚姻状况与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生活满意度、幸福和安康息息相关。一直以来由于我国人口的结婚率很高,人们在进入老年期以后有配偶的比例也相应较高,老伴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很多老年人晚年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但在高龄化日益显著的进程中随着老年人余寿的延长,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丧偶的风险在不断加剧。丧偶使得老年人对其他社会支持方式的需求更为突出。鉴于婚姻对老年人生活质量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一章中特别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强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可见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到其所获得的社会支持、子女赡养等,婚姻自由、离婚、再婚都应得到法律保障。

      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是指老年人在婚姻方面所处的状态,一般分为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四类。处于不同婚姻状况下的老年人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婚姻状况几乎是研究老年人养老方式、经济收入、居住方式、身体健康、心理状态等的基本变量或参考因素,那么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如何?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什么特点?同一队列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在婚姻方面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了解我国老年人生活状况的基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提供了比较客观全面的信息来源,本文将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六普”)为基础,结合2000年“五普”、1990年“四普”数据对中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及其变动特点进行分析。

      二、文献回顾

      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发现,婚姻是解释人们晚年期身心健康、照料、生活满意度的主要变量。[2]与未婚的同龄人相比,已婚者(特别是男性)会更健康、更长寿,他们能通过婚姻关系在健康促进机制、健康监测、经济资源和压力缓解等方面获益。相比那些与老伴共居的老年人,独居者通常压力更大、孤独、与社会隔绝,且更可能利用正式的社会服务。[3]

      婚姻状况不但关系到老年人能否得到配偶的支持,通常还会影响到他们有无子女,而有无子女又往往会影响到老年人的代际支持和养老方式选择,婚姻状况关系到居住安排和生病时马上可得到的照料性质。有研究发现,80%的老年独居者是女性。不在养老院居住的男性老年人中只有17%未与伴侣生活在一起,而女性的这个比例是41%。[4]2005年全国老年人口健康状况调查数据的一项研究发现,在无子女老人中,未婚老人、丧偶老人的比重分别达到28.5%、33.4%。而无子女老人中又有18.5%的人住在养老机构,另外还有30.5%的老人独居,这两个比例远远高于有子女的老人。[5]因此婚姻状况往往通过对有无子女、子女数量的影响进而作用于老年人的代际支持情况。

      丧偶一直是老年人婚姻的典型特点。丧偶作为生命历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产生显著负面影响,老年人对丧偶事件的应对存在性别差异。[6]老年人在丧偶后更可能与子女同住,丧偶对女性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影响大于男性老年人。[7]尽管离婚在老年人中并不常见,但离婚老年人的比例在国内外却不断增长,这主要是由于中青年人口队列中的离婚率高于老年人,当他们到65岁后,老年人中的离婚人口比例便会上升,如美国婴儿潮一代的老龄化已经使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大大影响人们要求有怎样的家庭和政府服务,在各代之间产生直接或间接效应。[8]近年来,老年人再婚、搭伴养老问题成为现实和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老年人在丧偶或离婚后选择再婚的人所占比例不高,但相对而言,离异者比丧偶者再婚的可能性更大,渴望有个伴和获得充足的经济来源是人们再婚的主要原因。[9]实证研究发现无论是老年人还是中青年人,大多对老年人再婚持赞成态度。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阻力来自于老年人自身,其次是子女的反对。[10]由于经济和遗产原因,有的老人选择一起生活但不结婚的所谓“搭伴养老”方式。[11]但搭伴养老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备受争议。

      关于全国老年人口婚姻状况的研究不多,少量研究如:1987年中国老年人口调查和老年社会保障改革研究调查数据显示,与国外相比我国老年人口的有偶率仍相对较低,丧偶比重相对较高,且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12]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2/3的60岁以上老年人处于在婚状态,23%的老年人丧偶,未婚和离婚的老年人比例很少,仅占1.3%;分城乡来看,城市在婚的老年人比例高于农村老年人,丧偶比例低于农村老年人;分性别来看,女性老年人有偶的比例低于男性,丧偶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从年龄来看,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有偶的比例逐渐下降,与城市老年人不同的是,农村老年人有偶的比例基本呈现直线下降趋势。[13]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一步掌握全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

      三、中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及特点

      1.总体婚姻状况及变化

      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老年人约为1.25亿,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0.55%;丧偶的老人达到4 747.92万,占26.89%;未婚老人为313.68万人,占1.78%;而离婚的老人138.08万,占0.78%。可见有配偶老人仍然是老年人口的主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老年人的有偶率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从1990年的59.68%提高到2000年的67.33%,并进一步上升到2010年的70.55%。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老年人结婚比例高,婚姻比较稳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随着老年人健康水平的改善、寿命的延长,更多的夫妇能够共同进入老年期,这无疑是我国老年人婚姻状况中的可喜变化。

      与1990年和2000年相比,2010年我国丧偶老人的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丧偶老人的规模却显著增长,2000-2010年十年间增加了862.34万,对丧偶老人提供保障和照料等任务更加艰巨。同时我国老年人丧偶率将随着高龄化的趋势有所提高,应当重视丧偶老年人尤其是女性丧偶老人的问题。通过纵向对比还发现我国未婚和离婚的老年人比例均有所上升,未婚老人比例从1.66%上升到1.78%,离婚比例从0.66%上升到0.78%,特别是未婚老年人比例自1990年以来的持续升高已成为老年人婚姻中的突出特点。

      

      2.性别差异及变化

      由于死亡率、预期寿命以及婚配模式等的差异,不同性别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各有特点。2010年我国男性老年人中未婚的占3.26%、有配偶的占79.46%、丧偶的占16.3%、离婚的占0.98%,而女性老年人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者的比例分别为0.37%、62.08%、36.96%、0.60%。男性老人有配偶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丧偶比例远低于女性,但男性老人未婚和离婚的比例均高于女性老人。

      与1990年、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比较,男性和女性老年人有配偶者的比例均有所上升。男性老人有配偶的比例分别比1990年和2000年增长了6.82%和2.28%,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分别增长了14.16%和4.53%,女性有偶率上升的幅度大于男性老人,这是由于男性死亡率下降所致。相应地,丧偶男性老年人的比例分别比1990年和2000年减少了7.30%和2.42%,而丧偶女性老年人口的比例分别减少了14.48%和4.88%。然而,与1990年和2000年相比,女性老年人未婚和离婚的比例均有所上升,这可能与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有关。

      把我国2010年“六普”中老年人的有偶率与联合国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发现中国老年人总体的有偶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欠发达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可见中国老年人的有偶率很高,这与我国人口较高的结婚率有关。但我国男性老年人的有偶率却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明显低于欠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仅略高于发达国家。而女性老年人的有偶率却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及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水平。通过国际比较我们认为,女性老年人有偶率高是我国老年人婚姻状况中的一大显著特点,而且女性老年人较高的有偶率大大提高了我国老年人总体的有偶率水平。

      3.年龄差异及变化

      年龄对老年人的婚姻类型有显著影响,随着年龄增长,由于死亡而导致的老年人丧偶比例会不断上升,有配偶的比例则不断下降。图1是2000年和2010年我国分年龄组老年人的婚姻类型比较。

      2010年和2000年中国未婚和离婚老年人的比例均很低,但未婚及离婚老人在70岁以下低龄老人中比例略高。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丧偶的比例在不断增加,而有配偶、未婚、离婚的比例则不断下降。特别是有配偶比例和丧偶比例随年龄的增加而加速变化,形成两极分化的趋势:2010年在60~64岁低年龄组,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为85.54%,丧偶比例仅15.01%;而在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中,有配偶的仅占34.85%,而丧偶者的比例上升到63.38%。与2000年相比,各年龄组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均有所上升,而丧偶比例有所下降。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健康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使得丧偶老年人的比例明显下降。

      为了进一步观察不同性别的老年人随年龄增长婚姻状况所发生的变化程度,我们分别对男性和女性老年人分年龄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如图2和图3所示。与男性老年人相比,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随年龄增长下降幅度更大,从低龄到高龄的差异更加显著;相应地女性老年人中丧偶者的比例随着年龄增加迅速上升,到75岁时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女性丧失配偶,而男性则延迟至85岁左右丧偶者的比例才接近半数(48.01%)。但是就未婚和离婚而言,男性老人几乎在每个年龄上的未婚和离婚比例都高于女性老人,特别是在70岁以下低年龄男性老人中,未婚者的比例接近4%。从数量和比例来说,低龄老人中的未婚与离婚问题还将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更加突显出来。

      

      图1 2000年和2010年分年龄组老年人婚姻类型比较

      4.城乡差异及变化

      我国城乡之间的社会经济条件存在很大差距,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明显不同。在分析老年人的婚姻状况时,有必要分别对市、镇、村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进行对比分析。2010年有配偶老年人口的比例市高于镇、镇高于村,比例分别为75.24%、71.37%和68.21%;离婚老年人口的比例同样是市高于镇、镇高于村,比例分别为1.14%、0.72%、0.64%;而未婚老人、丧偶老人的比例在城乡之间则呈现相反趋势,体现为村高于镇、镇高于市。相比较而言,农村老年人的未婚率和丧偶率更高,城市老年人的有偶率和离婚率更高,说明丧偶和未婚是农村老年人口婚姻状况中的主要问题,而城市老年人的离婚率相对较高。

      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有配偶老年人口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市、镇、村分别上升了1.74%、1.66%和3.73%,而丧偶老年人口的比例均有所下降,市、镇、村分别下降了2.08%、1.65%和4.12%。老年人的离婚率除镇保持不变外,在市和村中均有所上升,特别是在城市中尤为明显。与2000年相比,2010年城市未婚老年人口的比例略有下降,镇保持不变,而农村未婚老年人的比例却有所上升。

      农村老年人未婚比例较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农村男性老年人未婚人数在逐渐增加。2000年“五普”时,50岁以上的男性中共有428万人未婚。但到了2010年,随着人口队列的推移,50岁以上未婚男性已达到543万人。通常50岁以后的成婚概率很低,因此50岁左右仍然未婚的男性很可能终身不婚。而受女性绝对数量缺失和婚姻迁移的影响,受婚姻挤压下的男性群体主要集中在我国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14]近些年来,贵州、河北、陕西、重庆、湖南、海南等地频频出现“光棍村”的报道。而且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进而使适婚年龄的男性与女性数量失衡。有预测数据表明,到2050年中国50岁以上未婚男性将至少有3 000万以上。[15]未婚者进入老年期后由于缺乏配偶和子女的支持,与有配偶的老年人相比健康状况较差,对“六普”数据中老年人的婚姻与健康状况进行交叉分析,发现未婚老年人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达到4.1%,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为23.4%,而有配偶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和不健康但能自理的比例仅分别为2.0%、10.6%,未婚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更差。农村未婚老年群体逐渐增加将使得农村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需求日益突出。

      5.地区差异

      

      图2 2010年中国分年龄男性老年人的婚姻类型

      

      图3 2010年中国分年龄女性老年人的婚姻类型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等的差异也会引起各地区老年人婚姻状况有所不同。表2是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地区老年人有偶率均超过70%,其中北京、上海较高,而西藏自治区最低,西藏自治区老年人有偶率仅50.44%。各地区老年人丧偶的比例均超过20%,北京、上海的比例低于其他地区,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地区经济发达,医疗卫生条件较好,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较高,使得这些地区的人口平均寿命较长,从而降低了老年人的丧偶率。而从离婚率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上海、北京老年人的离婚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未婚老年人在绝大部分地区均低于2%,但西藏自治区老年人的未婚率超过了10%,显著高于其他地区。安徽、河南、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河北、四川、广东、海南的老年人未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中国老年人婚姻状况的队列分析

      通过“六普”和“五普”数据的比较还可以了解同一队列人口随时间发展在婚姻状态方面发生的变化。相对于只采用截面数据的内部比较来说,同一队列人口的变化分析可以更有效地消除老年群体内部代际更替的影响,更准确地反映年龄增长对婚姻的影响作用。由于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往往与老年期以前的婚姻情况息息相关,为了观察人们婚姻状态的转变情况,本文选取2000年时40岁以上人口群体作为观察对象,并按照5岁一组的划分方式,把2000年“五普”时的人口分为40~44岁、45~49岁、50~54岁、55~59岁、60~64岁、65岁及以上六个人口队列。到2010年时这六个队列分别达到50~54岁、55~59岁、60~64岁、65~69岁、70~74岁、75岁及以上。由于婚姻变化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因而我们对男性和女性分别进行分析(见表3)。

      十年间,这六个队列人群的婚姻状况均发生了明显变化,共同的趋势是随年龄增长,有配偶者的比例不断下降,而丧偶者的比例逐渐上升。对男性来说,40岁以上各个队列的人口在随后十年中未婚者的比例均在不断降低,虽然变化幅度不大,但由于未婚者的婚姻状态只能向有配偶方向转变,因而从未婚数据中也能反映男性未婚者进入中晚年期后的积极变化趋势。男性有配偶的比例在每个队列人口中都呈现下降,尤其是从60~64岁进入70~74岁、65岁以上进入75岁以上过程中,男性有配偶的比例分别下降了7.74和10.14个百分点。与有配偶比例下降相反,从2000年到2010年男性丧偶者的比例在每个队列均不断上升,其中2000年时60~64岁、65岁以上队列在未来十年中丧偶的上升幅度十分明显。就离婚的变化而言,2000年40~44岁、45~49岁组到2010年时离婚者的比例在队列人口中还略有增加,但50岁以上各队列离婚比例则都小幅降低。

      

      女性40岁以上各队列人群在这十年中婚姻状态变化程度最大的是有配偶比例和丧偶比例,二者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从2000年到2010年女性有配偶的比例在各个队列都明显下降,各队列的下降幅度都高于男性有配偶比例的下降幅度,特别是60~64岁组的女性在达到70~74岁时,有配偶者的比例降幅最大,降低了20.80个百分点;该队列女性的丧偶比例上升幅度也是最大的,从2000年时的21.11%提高到2010年的41.59%,上升了20.48个百分点。因此可以说女性在进入60岁后丧偶风险会显著加大,有配偶的女性所占比例迅速减少。与男性不同的是,离婚者的比例在女性40岁以上的各个队列中均略有上升。而与男性相比,由于女性各队列未婚者的比例都低于男性,十年间各队列未婚女性的变化微乎其微。

      总之,人们在中老年阶段,其婚姻状况具有一些规律性的变化特点,但在不同队列的人口中,由于年龄阶段、性别、死亡风险的差异等因素使得各队列的变化幅度甚至变化方向有差别。通过同一队列人口的纵向变化发现女性从60岁迈向70岁过程中面临的丧偶风险最大,超过1/5的女性在这个年龄阶段丧失配偶,而在这几个队列中,男性丧偶风险最大的队列是在65岁以上组,他们在进入75岁期间,丧偶者比例上升了10.71%,但也远低于同年龄队列的女性。

      五、结论和建议

      本文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结合2000年、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对我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及建议:

      第一,总体而言我国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较高,2010年有配偶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70.55%,二十年来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明显提高,相应地丧偶率下降,这主要是由于老年人健康状况的改善、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使老年人丧偶率大大下降,这是老年人婚姻状况中的可喜变化。通过国际比较我们认为,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女性老年人较高的有偶率大大提高了我国老年人总体的有偶率水平。但同时我国未婚和离婚的老年人比例都有所上升,特别是未婚老年人比例自1990年以来的持续升高是老年人婚姻状况呈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二,虽然老年人丧偶比例下降,但丧偶老年人数量迅速增长。2010年我国老年人的丧偶率超过了1/4。从2000年到2010年十年中丧偶老人的规模增加了862.34万。女性老年人中丧偶者达到36.96%,80岁及以上高龄女性丧偶率高达77.31%。丧偶对于一些老年女性来说不仅仅是失去了相濡以沫的生活伴侣,还失去了家庭的主要生活支柱和经济来源,政府在完善和制定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加强这部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还应当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战略。此外强调性别平等观念、建立遗属养老金制度等也是解决女性丧偶老年人经济、生活困难问题值得考虑的政策措施。

      第三,婚姻状况的变化呈现明显的性别差异。与男性老年人相比,从1990到2010年女性老年人有配偶的比例随年龄增长下降幅度更大,到75岁时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女性丧失配偶,而男性则延迟至85岁左右丧偶者的比例才接近半数(48.01%)。就未婚和离婚而言,男性老人几乎在每个年龄上的未婚和离婚比例都高于女性老人,特别是在70岁以下低年龄男性老人中,未婚者的比例接近4%。从数量和比例来说,随着性别失调以来人口队列的推移和老龄化程度加剧,未来老年人的未婚与离婚问题还将更加突显出来。如何为这部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更有效的照顾服务值得重视。

      第四,从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来看,丧偶和未婚是农村老年人婚姻状况中的主要问题,而城市老年人的离婚率相对较高。老年人的离婚率除镇保持不变外,在市和村中均有所上升,特别是在城市中尤为明显。2010年,我国50岁以上未婚男性已达到543万人,未婚男性的比例在农村地区更高且逐渐上升。农村未婚老年人口增加将使得农村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需求更加突出。全国各地区老年人的婚姻特点同中有异。西藏自治区老年人有偶率仅50.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上海、北京老年人的离婚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而安徽、河南、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河北、四川、广东、海南的老年人未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西藏自治区老年人的未婚率超过了10%。离婚和未婚老年人数量比例增长是一些地区在人口老龄化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五,通过队列分析发现女性从60岁迈向70岁过程中面临的丧偶风险最大,超过1/5的女性在这个年龄段丧失配偶;而在40岁以上的几个队列中,男性丧偶风险最大的队列是在65岁以上组,他们在进入75岁期间,丧偶者比例上升了10.71%,但也远低于同年龄队列的女性。就离婚的变化而言,2000年40~44岁、45~49岁组的男性到2010年时离婚者的比例在队列人口中还略有增加,但50岁以上各队列离婚比例则都小幅降低;而离婚者的比例在女性40岁以上的各个队列中均略有上升,这可能与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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