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规定论文,党政机关论文,公务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规定》要求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