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产权视角:一个不完整的契约框架_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产权视角:一个不完整的契约框架_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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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4)04-0081-05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开创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先河,但是,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在《资本论》中,通过对工人和资本家两大产权主体缔约的系统、细致和深入的考察,深刻揭示了企业起源及企业内剩余权利界定的内在机理,提出了丰富而深刻的不完全合约思想,并形成了较为完整严谨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力图在与现代企业理论的比较中,在不完全合约的框架内,对马克思企业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观点和思维逻辑作一概括性的分析评述。

一、企业起源

马克思认为,企业是“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结合,“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0.)所以,企业是从“同一个资本同时雇佣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在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58.)企业生产的起点。而以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为一方,以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为另一方的两大非对称产权主体的出现,“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2.)

首先,私有财产权的产生是从原始公社内部出现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家庭时开始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产权逐渐演化,人类私有化的对象也不断扩大,如开始是土地,而后是劳动加工的物质产品。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市场竞争加剧,一方面使许多小商品生产者失去生产资料;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又在一些人手上集中,而暴力掠夺迫使农业生产者与土地的分离则加速了这一过程。“这种两极分化,造成了资本主义产生的基本条件。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82.)因为“较大量的生产资料积聚在单个资本家手中,是雇佣工人进行协作的物质条件,而且协作的范围或生产的规模取决于这种积聚的程度。……由小业主变成资本家,从而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形式上建立起来,需要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67.)。私有财产的这种量的集中,使它以资本的形式取得了统治和支配地位。因此,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私有财产权不仅有质的不同,而且有量的规定性,“这种量的关系一开始就是由一定数量的工人所要耗费的超额劳动即剩余劳动的量决定的。”(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68.)

其次,劳动力产权作为一个“经济的、历史的范畴,在每个历史时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180.)在原始公社,劳动力及其主体劳动者属于氏族共同体,在奴隶社会,劳动力及其主体劳动者本人属于奴隶主,在封建社会,劳动者与其劳动力附属于封建主;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才成为“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自由的所有者”(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0.),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0.),才能与“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3.)。显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1.)企业才能产生。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协作形式一开始就以出卖自己劳动力给资本家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7.)。

因此,企业的产生首先以这两大主体的产权明晰为前提。因为,没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就没有市场的交换。但是,这种表面平等自由的交换,隐藏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生产资料初始占有的不对称,导致了资本家与工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对称;“对于资本家来说,同工人竞争,只是利润问题,对于工人来说,则是生存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643.)资本产权占有优势地位,而劳动力必须出卖给资本才能得到使用。因而从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在产权关系上的非对称性来说明企业的起源,既符合逻辑也符合历史。

二、企业运行

但是,马克思进一步认为,以明晰的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为前提签订的契约,有些具体内容是不明晰的。这主要是因为签约时劳动并不存在,“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7.),因而无法对劳动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所以马克思认为,劳动不是商品不能买卖,也就是无法对劳动签订契约,买卖的只是有明确归属和界定的劳动力,这样,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就无法签订完备无遗漏的契约,从而使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成为一个随时间而延续,随劳动过程而展开的契约关系;交易双方事先只能规定一个约束框架,仅仅就交易的主要条款做出规定。因此,当未经商定的情况出现时,就必须有人——工人或资本家去决定。显然,在企业内部,由于两大产权主体的非对称性,企业的权威或剩余权利由竞争力量强大的一方来行使,因为“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62)也就是“强力界定产权”(Umbeck,1977)。

那么,资本所有者为什么力量更强大从而能拥有这些剩余权利呢?马克思认为,首先,资本家掌握着工人的生活资料,而“一个除了自己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条件的他人作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也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02.)“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他们不能自己组织生产,因此他们不能自由地不进入交换,……这就是强制,”(注:Crawford B.Macphenson,1973,Democratic Theory,Oxford.ClarendonPress,P.146.)第二,劳动力相对过剩,特别是由于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和劳动操作日益简单,弱化了工人的谈判能力,更加剧了劳动力的过剩。劳动力作为一种非稀缺性投入,资本家可以用解雇重新雇佣其他人的威胁来迫使工人按他的意志为他的利益劳动。第三,分工协作的劳动对协调和指挥的客观需要,为资本家的权威提供了物质基础。因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指挥。”(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67.)因此,企业运行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资本所有者对这些剩余权利的“相机抉择”来进行的,而国家“只有在权力的动作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时,使经济权力承担民主责任才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程。”(注: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企业的经济性质[M].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78.)。

剩余权利在不同参与者之间的不对称分配,是企业的本质特征。之所以是剩余权利,不但是因为它们事先无法确定,而且它们是一种“状态依存”的权利。首先,私有的财产产权,界定了资本家从其所投资企业享有收益的必然权力。企业的“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10.)这是资本家组织企业生产使企业得以产生的最主要动因之一。但是,这个收益只有在扣除所有包括工人工资等固定支出之后才可能获得,所以它是一个待确定的剩余。当然,马克思没有把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处理为不确定的量,工人的工资也是一个事先商定的价格,“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所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了契约所规定的价格”(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98.);但是由于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最终由于资本的权势,工人获得的只能是一个与其劳动力价值相当的固定工资,而不可能分享企业增加的剩余,剩余全部归资本家所有。因此,马克思认为,(1)企业内部这种利益分配具有对抗性,工人分享企业剩余具有合理合法性,资本家占有剩余不合法不合理,资本家能占有剩余,只是因为资本的权势;(2)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在对资本家形成强大激励的同时,对工人则严重缺乏激励,或者说,资本家不会用较高的工资收入来诱使工人的工作努力,工资一旦确定,它就是一个不再有竞争或讨价还价余地的量,工资水平是由市场决定,法律不对此进行干预,工人的劳动努力只能通过对抗性的监督来完成。(3)企业内部的这种分配方式,也导致了严重的宏观后果:工人阶级购买力的相对缩小和生产的无限扩大的趋势必将导致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其次,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是不确定的。劳动始终是在工人控制下的一个变量,劳动节奏快慢、劳动操作认真程度都始终由工人控制;资本家支付工人工资,是为了得到工人的劳动回报,因此,“资本就必然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本身的指挥权,人格化的资本即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43.)“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资本家进行监视,使劳动正常进行,使生产资料用得合乎目的,即原料不浪费,劳动工具受到爱惜”(注: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10.)。可以说,对这个剩余权利的控制也是“状态依存”的:资本家的监督力度与工人提供的劳动是成正比的。即资本家监督控制强度越高,所获得的工人劳动剩余越大;反之,工人则可以得到更多的闲暇利益。但是,工人劳动努力水平多高工作时间多长才能与工资水平相一致?这个剩余控制权的力度多大边界多宽才是合理的?在企业发展初期,这些在签约时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被资本家以毫无人道的方式强行控制,马克思以其劳动价值理论为依据,以资本家对工人睡眠、吃饭、喝水等生命必需时间无节制的占有为主线,实证性地描述了资本对劳动力无限制的滥用,最终引起了工人阶级的反抗。迫使国家在通过工厂视察员的反复调查和取证后,对工人工作日的具体时间进行了重新立法,从而使工人的工作时间从工作16、15小时又减少到10小时。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法权关系根源于经济关系,产权只不过是竞争的结果,并且竞争会引起产权的重新界定,从而沟通了法律产权与经济权利之间的通道;并从宏观上揭示了在法律没有为这些剩余权利进行合理界定之前,不加限制的资本权势,不但使工人的利益,也使社会利益甚至人类长远利益都服从于资本的利益,入木三分地批判了这种给少数人带来福利而给大多数人带来灾难的制度,深入剖析了这种在表面平等的契约关系下隐藏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并由此期望建立一种权力平等利益均享的生产制度。

三 比较与综合

显然,马克思企业产权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却比后者更为深刻、更贴近经济生活的实际。例如,科斯、张五常等人,从抽象的交易费用理论出发,把企业的形成看作参与者平等博弈的结果,是没有社会经济地位差异的,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抽象的经济人的利益结盟;企业与市场只是两种不同的契约形式,企业“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仅仅是用“看得见的手”代替“看不见的手”;即使契约不完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对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显然,这种理论只看到两大产权主体法律上的平等性,而没有看到根源于现实经济中的产权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混淆了法律上的产权与经济中的产权的本质区别,似乎产权的初始界定一旦外生给定,互利互惠的产权交易将自动演化出来。再如,一些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与马克思企业产权理论都承认企业的权威,如阿尔钦与德姆塞茨在《生产、信息与经济组织》中,从效率原则出发,认为团队生产中的监督者可以减少队员的偷懒,哈特与摩尔在他们的《财产权力与企业性质》中认为,私有财产权的排他性,使对物质资产的控制可以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而马克思则不认为剩余权利理所当然地应该归资本家所有,或者说不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就是一种对工人阶级有效率的制度。因为“效率”是对特定个人或群体而言的,在双方力量不对称时,力量强大的一方会维持对自己有“效率”的权利结构,可能造成对弱小一方、对社会甚至对人类未来的损害。因此国家作为第三者必须出面进行协调、仲裁解决争端甚至修改产权规则,特别在这种交易造成较高的社会运行成本时,政府有足够的动力对产权进行重新界定。在这里,马克思认为“剩余权利”只有在工人、资本家和国家三方共同作用下才能得到合理界定和使用,从而不但让产权而且让国家权力进入了契约的“缺口”,构造了一个“剩余权利”与法律产权之间的转换通道,并揭示了竞争力量将改变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产权结构,进而否认了私有产权的永恒的合理和谐性。马克思认为,在劳动力与资本的冲突中,如果没有作为第三方的政府介入,就不会有工作日的普遍缩短,不会有对劳动力产权重新界定和立法保护。可以说,只要未来是不确定的,只要社会经济在不断地发展进步,这种权利的竞争和再界定就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动态过程。因此,可以说在现存的各种理论中,马克思的企业产权理论分析框架,迄今为止仍然是最有说服力的。当然,马克思的个别观点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我们认为工资收入也是诱使工人提供较高工作努力的一个必要手段,也就是说工人的工作努力由对工人的监督和付给工人的工资两个因素共同决定。

虽然以特定生产力为基础的企业产权结构,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的新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37.)。股票的发行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幅度增加,股权日益分散化和多元化,并使“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既不能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自己承担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注: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这些公司的业务是由支薪的雇员,由那些实际上地位相当于位置较高和待遇较好的工人的职员代为经营。……松懈的而且多半是虚应故事的监督,事实上,是留给企业所有者的唯一职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16.),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大多数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更为深入的分析,发展出了更为完善、系统、严谨和丰富的理论体系,其精细程度也远远超过了马克思当初对股份公司的论述。这些理论对我们当前的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马克思所分析企业产权的本质特征,即以明晰的所有权为前提,以不清晰的契约内容为特征所形成的特定时间空间内的剩余权利的争夺和再界定为主要内容的论述,即使在现代股份公司里也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只是其表现形式、作用方式更为复杂和多样,企业仍是产权明晰的主体之间的结盟;利益冲突仍然是企业内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核心问题:企业内的工人工资与所有者剩余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处于重要地位,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佣契约仍然存在大量必须在契约执行中才能得到界定的权利,这些不断冲突、激化又缓和的基本关系和矛盾,不但成为各国劳动立法所关注和完善的重点,也成为困扰现代激励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重点与难点,建立一个合作的劳资关系仍是现代企业理论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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