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泽晋简所见西晋的宗族组织与社会治理
罗 操
(许昌学院 学报编辑部,河南 许昌 461000)
摘 要 :甘肃临泽晋简“田产争讼爰书”为世人呈现出西晋时期的宗族组织与社会治理情况。家庭作为宗族的基本构成单位,在其内部权力结构中父家长位居核心地位,具有独尊的权威。当父家长去世以后则由其寡居配偶掌控家庭内部血脉继嗣和财产分割的权力。宗族领袖在基层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于宗人分家、立嗣等宗族内部活动方面具有参与权、知情权,以及潜在的财产监督权、支持及制约家长治家的权力,乃至继绝家庭血嗣和财产继承的裁决权,努力维系宗族内部的伦理生活秩序;于调解田土纠纷的宗族外部活动方面具有保护宗族利益的责任和协助官府管理地方的职责,努力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在宗族与官府互动的过程中,宗族既是辅助官府治理基层社会的有效力量,又是侵蚀官府统治地方社会权力的离心因素,而官府既要利用宗族的势力,又要限制宗族的力量,力图有效掌控地方社会的治理权。
关键词 :临泽晋简;家庭分异;田产争讼;宗族组织;官府权威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体系中,有的时候国家政权的控制力可以直接深入到地方社会,达到每位编户齐民身上,但有的时候也会在国家与地方民众之间出现一些权力空间,而这些权力空间则往往由民间社会组织——宗族来填补,以民间权威即私权力运作体系管理宗亲族人,控制地方,与国家政权治国理民的公权力系统共同构成完整牢固的统治基层社会的双重治理模式。2010年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城西南的黄家湾滩墓群中编号为M23的墓葬中出土了一份西晋建兴元年(313)宗长协助官府处理堂兄弟间田产纠纷的珍贵文献资料,呈现出西晋时期“公”“私”两大系统保持对话共治地方社会的关系。专家学者分别从简文考释、基层社会经济与生活、乡里制度、占田课田制度、民事司法变迁与司法实践的特点、家产继承与户籍制度等层面开展研究[注] 杨国誉:《“田产争讼爰书”所展示的汉晋经济研究新视角——甘肃临泽县新出西晋简册释读与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鲁家亮:《甘肃临泽田西晋〈田产争讼爰书〉刍议》,《简帛》第九辑,2014年;张荣强:《甘肃临泽新出西晋简册考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2辑,2015年;贾小军:《临泽出土〈田产争讼爰书〉释读及相关问题》,《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9期;周银霞、李永平:《“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简册文书经济问题考略》,《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十辑,2013年;赵莉、周银霞:《“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所反映的河西乡里制》,《敦煌研究》2013年第4期;杨国誉、汤惠生:《从〈临泽晋简〉再看西晋“占田课田制”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13年第11期;张朝阳:《汉晋民事司法变迁管测:基于甘肃临泽〈田产争讼爰书〉的探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杨国誉、汤惠生:《从新出西晋“田产争讼爰书”简册看汉晋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理论学刊》2018年第1期;张荣强:《甘肃临泽晋简中的家产继承与户籍制度——兼论两晋十六国户籍的著录内容》,《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3期。 ,并得出富有创见性的观点,若从宗族组织与社会治理视角切入,重新审视这份争田讼产文书[注] 比较简文释读现况,本文以张荣强《甘肃临泽新出西晋简册考释》《甘肃临泽晋简中的家产继承与户籍制度》的校读成果为基准来讨论西晋时期的宗族组织与社会治理,文中所用临泽晋简引文皆出自张先生文章,不再一一标注说明。 ,这一课题尚有发覆的空间,故笔者略陈己意,以就正于方家。
一、家庭传承与家长权威
家庭是宗族内最基本的活动单位,是以婚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同居共财合爨的社会组织。这一社会活动单位包含三个构成要素:一是家庭成员,其来源为出生、过嗣与婚姻三者;二是物质财富,诸如房屋、田土,以及一切用于维持一家日常生计者;三是权力职责,各位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的地位、权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等[1]75-76。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孙氏分家析产时健在的家庭成员(包括过继出去的孙今龙)至少有两代人,即祖辈的祖母,孙辈的孙香、孙发、孙今龙,且由祖母独自掌管着家庭财产的大权。简6298、6296、6309、6305、6319记载:
十二月六日,老民孙发对:被召当与从庶弟香了所居坞田。亡父同产兄弟三人,庶叔三人共同居同籍,皆未分异。荒毁之中,俱皆亡没,唯祖母存在,为发等分异。弟今龙继从伯得城北坞田,发当与香共中分城西坞田。祖母以香年小,乍胜田,二分,以发所得田分少,割今龙田六十亩益发,坞与香中分,临稾坞各别开门。居山作坝塘,种桑榆杏,今皆茂盛。注列黄籍,从来卌余年。今香横见诬言,云发借田寄居,欲死诬生,造作无端。事可推校,若不如对,占人马具装入官。对具。到,立下重自了,里令分割。
从孙发的陈述来看,当“亡父同产兄弟三人”即孙蒙、孙弘、孙翘健在时,孙家一直遵守着魏晋时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2]925的法律,维持着父子间共财同居同籍的生活模式,其家庭财产权则较长时间地集中在父家长手中,而孙香在田产纠纷过程中与孙发大相径庭的言辞也为父家长有效控制和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力做了注脚。简6303记载:“祖父母存时为香父及叔季分异,各有券书,发父兄弟分得城北田坞二处。”孙香的陈述既与东汉以来官府倡导的儒家孝道观念相抵,又与魏晋时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的法律相悖,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魏晋时期父子分居异财仍是社会上通行的现象,只要父家长愿意,其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力自不会因社会礼俗、舆论、法律的管控和约束而暗弱无力。即便孙香诉称祖父母生前为其父、叔三兄弟分家析产的说法不合实情,他构拟的不实之辞却仍与孙发的如实陈情共同描摹出如下事实:在家庭内部权力结构中,父家长位居家庭人际关系的核心地位,具有独尊的权威。当家庭的父家长去世以后,其位居家庭人际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与独尊权威并没有传递给儿辈子男,而是转移到其寡居的配偶身上,代其行使掌控家庭财产的权力。孙发祖母在丈夫、儿子亡殁以后,为孙香、孙发堂兄弟分家析产的事实即是明证。
分家析产自然是建立在物质财富的基础之上,而家庭分异不仅仅给每一个新家庭带来一份财产,还让每一位继承财产的儿辈子男在新家庭中可以充分表达其掌管财产的权力。儿辈子男要想让其潜在的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力成为现实,就只能以血缘为前提条件,即继承父系的血缘和世系,才能获得家庭、宗族的认可,从而在家庭、宗族运行机制中上以事祖先、下以继后世。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孙家祖母在分家析产时一方面遵循着父子相承、血脉相传的继宗承祧原则,另一方面又在乏嗣必立后的问题上坚守着双重标准。简6288、6311、6290记载:
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十五日丙辰,户民孙丞敢言之。临泽廷移壬子书:民孙香、孙发讼田,丞是宗长,足知尽。香、发早各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皆已亡没。今为平决,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香所不知。翘独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卌亩及坞舍分,命亲属一人以为翘祠。平决已了,请曹理遣,敢言之。
从孙发、孙丞两人的陈述来看,孙家祖父母计有嫡庶三个儿子,嫡子为孙弘、孙翘,庶子为孙蒙,孙弘又有孙发、孙今龙两个儿子,且孙发、孙今龙为同母亲兄弟,孙蒙有孙香一个儿子,在家庭传承方面都能保证血脉的自然延续,唯独孙翘没有儿子,暂时中断了家庭的血统继嗣。当孙香的祖、父、叔逝世以后,孙发等孙辈已渐次长大成人,孙家就遵循着家庭裂变的自然趋势,放弃共财同居同籍的生活方式,分家立户,各自经营新家产业。就孙发如实陈述的分家析产而言,家庭传承与裂变的问题一来表现为血缘的厘定和继承,二来表现为诸子平均分配家庭财产的继承。换言之,孙香、孙发分别延续孙蒙、孙弘的血脉世系,均分孙家位于城西的坞田,且上报官府,注列黄籍,固化其控制和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孙家祖母在分家析产均割坞田的时候,似乎不曾考虑到儿子孙翘、孙子孙今龙两人继承财产的权利。孙今龙无缘继承本家财产,与其不曾单独分家立户就出继他房为从伯嗣子密切相关[3]。当祖母为本家兄弟分家析产时,孙今龙非本家直系后人的事实已经在血缘、法理层面得以认定,早已过继他支单立门户的孙今龙自然于血缘、民间习惯和法理方面都失去了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故而孙今龙根本不可能从本家那里继承一丝财产。既然孙家祖母于血缘、法理层面认可孙今龙继承亡从伯宗祧的事实,她就必然谙熟社会上流行的乏嗣必立后的价值观念,那么,在不孝以无后为大的思想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魏晋时期,孙家祖母何以无视孙翘一系的血统继嗣和香火延续呢?这与其认可(抑或亲自主导)孙今龙继承亡从伯宗祧的做法截然不同,难道这种乏嗣必立后的双重标准和举止就不怕招来家庭的非议、宗族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声讨吗?孙家祖母这一举动确实令人费解,但似乎又暗藏玄机。张荣强先生在讨论孙丞的新分家方案“代位继承”时,就“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一语展开剖析,认为孙家祖母此举是为了防止孙香与孙发日后财产相竞而打破二人之间财力均衡才实施的“越位继承”分家策略,其财产均分的意图在孙丞的“代位继承”分家方案中又得到了贯彻与体现[3]。虽然张先生并没有直接解读孙家祖母分家析产时忽略孙翘一系的血统延续和财产继承,我们却从孙丞的“代位继承”分家方案中再次感受到孙家祖母维系孙辈财产均分的目的,也同时觉察出孙丞“代位继承”分家方案对孙家祖母不予孙翘一系立嗣承祧行为的否定与重创。不论孙家祖母“越位继承”分家策略中有无考虑孙翘一系血脉相传的问题,但其无视孙翘一系的血统继嗣和香火延续的现实做法都体现了家长掌控家庭内部血脉继嗣、财产分割的权力,而其遵从民间习俗不许嫡长子孙发一系出继他支的做法也为之做了注脚。
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朔十一日壬子,临泽令髦移孙司马:民孙香、孙发、孙今龙兄弟共诤田财,诣官纷云,以司马为证,写辞在右。司马是宗长,足当知尽,移达,具列香兄弟部分券书,会月十五日,须得断决如律令。
与家长管理家庭内部血脉继嗣和财产分割权力相对的是,所有承祧子男都与家长之间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张力——继嗣承祧,均分家产,裂变家庭。一旦家庭内部关系复杂起来,分家析产也就不可避免,这也就意味着最宝贵的土地财富要被继承与分割,方可保证从大家庭中裂变出来的每个小家庭的日常生计与血脉世系的延续。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份翔实的均分田产的资料,呈现出西晋时期在田产继承方面庶孽与正嫡并没有任何差别的事实,对此张荣强先生已有精彩论述,兹不复赘。需要说明的是,孙家祖母在给孙香、孙发分家析产时,再次显示其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与独尊权威,她可能出于分家立户后的财产考量,竟违背民间习俗——出继子本家不得染指继子嗣父的家庭财产,让过继出去的孙今龙割让60亩土地赠予本家同母兄弟孙发,这一做法也没有引起家庭乃至宗族成员的非议,足见其在家庭孙辈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身份地位有别的嫡庶子男孙发、孙香分别从祖母手中接管土地,也就意味着家庭拥有的土地开始不断的分散与碎化,此后,从共财同居同籍合爨的家庭中分离出来的堂兄弟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渐冷漠,孙香、孙发日后因争财讼产而对簿公堂便是分家立户后堂兄弟之间关系的真实写照。
二、家庭裂变与宗长权威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各个家庭聚居在某一地域并按照一定的组织规范对内和对外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一社会活动组织包含四个构成要素:父系血缘、地域、家庭、组织原则及其管理系统。前三条要素是宗族形成的前提条件,而后一条要素才使它得以成为社会组织[4]17。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孙氏宗族至少有四代人居住在临泽城,他们分别是孙香祖父母(一代)、孙蒙孙香父子(二三代)、孙弘孙发及孙发子(二三四代)、孙翘与继子(二三代)、从伯与继子孙今龙(二三代)、孙氏宗长从叔孙丞(二代),其中可以肯定的是从伯一系居住在临泽城北,孙香祖父母儿孙一系居住在临泽城西。简6300、6301、6303、6313记载:
3i 1H NMR(CDCl3) δ:8.27-8.21(d,2 H),7.77-7.73(m,1 H),7.57-7.54(m,1 H),7.38-7.23(m,2 H),7.24-7.15(m,2 H).
忽然,十六师第四十六团团长谢士炎电话报告,守西门的连长报告,信安江上游浮来一个老百姓,说有事要见师长。
孙香这段陈述中的不实之辞有三:一、谎称祖父健在时已与儿子分家析产,且有分异券书为凭证;二、捏造祖父母在城北有田坞;三、诬蔑孙发倚恃儿子强盛,侵夺孙香城西田坞[3]。除却孙香因争财讼产而编造的谎言不论,这篇真假相混的陈述之辞已告知世人,孙氏家人(族人)在血缘与地缘合一的基础上,孙发祖父母一系四代人即共祖的孙发、孙香生活在临泽城西,与孙发父亲孙弘共祖的亡从伯即孙今龙嗣父生活在临泽城北。孙氏宗族这一分居特色,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言,“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而“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区位是社会化了的空间”[5]70。在这一社会化了的居住空间内,家庭自然繁衍到一定程度就无法避免内部裂变与继承,为了满足日常的生存之需他们就不得不在区位上分裂。正是有了家庭内部裂变的运作机制,才最终构成复杂的宗族组织。
十二月七日,民孙今龙对:被召当了庶从弟香所争田。更遭荒破,父母亡没。唯有祖母存在,分异,以今龙继养亡从伯后,得城北田,祖母割今龙田六十亩益发,分居以来卌余年。今香、发诤,非今龙所知。有从叔丞可问,若不如对,占人马具装入官,对具。
高中化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从微观的角度研究物质的成分、性质及规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化学知识的抽象难懂,导致学生对化学学习充满畏惧心理,不愿意主动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而对于强调逻辑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化学实验更是敬而远之,导致在化学实验教学中学生的参与性较低,不利于化学实验的有效开展,也不能有效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探究能力。
宗族作为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民间组织,在其内部有一套自我管理、自我教化的权力体系,一方面约束着族人的行为,规范着宗亲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在一定范围内干预族人的家庭事务,协调族人家庭之间的关系,以便达到长久维持宗族内部安宁稳定祥和有序的生活的目的。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孙氏宗族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教化的权力体系通过宗长权、家长权得以鲜明地体现出来。简6307、6315记载:
从孙今龙的陈述来看,他提到对此宗争田讼产案件来龙去脉了然于心的关键人物——从叔孙丞,即简6288、6294、6292所记具有双重身份的权威人士孙丞,其政治社会身份为司马,宗族社会身份为宗长。可以说,孙丞作为一名官员,在官府任职期间积累了足够的社会关系,历练出精明强干的办事能力;作为一名宗族首领,孙丞是宗亲中阅历丰富的长者,处理问题精明而果断。因此,孙丞成为宗族乃至地方上的权威人物和正义的化身,受到宗族成员的极大尊敬和信任,自然在宗族及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在以血缘和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中,宗族领袖就是凝聚这个社会组织的领导核心,宗族成员在他们的带领下开展一系列的对内、对外活动,进而保持宗族的活力和凝聚力,达到管理宗族、教育宗族、保护宗族的目的[6]。因此,宗族内的弱势群体基于宗族在血缘范围之内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主持正义的考量,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宗族的依赖性,邀请宗族领袖参与到家庭内部事务中来,乃至主导某些重大的家庭事务。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孙氏宗族宗长孙丞参与或主导族内家庭事务有宗人分家、立嗣、调解田产纠纷。其中,宗人分家、立嗣被民间习俗视为宗族内部事务,官府行政系统基本不予干涉;田产纠纷可能会对簿公堂,地方官府一般不予受理,基本上是责令当事人回去找宗族调解,非得由基层官府权威来审理者,也多依据宗族给出的建议而予以判决。就宗长孙丞参与或主导族内家庭事务来看,宗人分家、立嗣属于宗族内部事务,可视之为宗族的内部活动;调解田产纠纷则涉及对簿公堂和官府的最后裁决,可视之为宗族的外部活动。本节仅讨论宗长孙丞参与或主导宗人分家、立嗣的宗族内部活动,至于调解田产纠纷的宗族外部活动则留到下节论析,从而从宗族对内、对外活动两个不同层面揭橥宗长在地方社会中的核心地位、领导权威和社会声望。
宗长作为凝聚宗族组织的领导核心与权威人物,除了拥有上述权力之外,在宗族社会管理方面还监护着继绝家庭血嗣和财产继承的权力。继宗承祧自是亲子之事,无亲子则按照男性祖先血亲“挨近挨远”原则择嗣立后,以此确保家庭的传续和庙堂的香祀。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孙氏宗族组织内部择嗣立后之事有二,分别是孙今龙过继给从伯,宗亲一人过继给孙翘。由于简文信息有限,孙今龙是在从伯生前抑或逝后过继为嗣不甚明了,可暂作两种情况处理:孙今龙在从伯生前就过继为嗣,则属于从伯年老自觉商请立后;孙今龙在从伯逝后才过继为嗣,则属于从伯家人或宗族商请立后。无论孙今龙承继从伯宗祧属于哪一种情况,按照民间习俗,立后之家与出继之家都要择定佳日,邀请宗长等亲属前来见证立后之事,并设宴款待宗亲乡里,以示庆贺立后之家香火绵延和答谢前来见证立后之人。宗长出席宗族内乏嗣家庭的立后活动,其目的自然不是为了获取宗人的答谢,而是为了在基层社会组织内部活动中贯彻儒家的伦理观念,并用之处理宗族内部的事务和人际关系,进而便于其管理宗族社会,控制地方社会秩序。如果说从孙今龙过继从伯一事中无法充分说明宗长出席宗族内乏嗣家庭立后活动的目的,那么,由宗长孙丞主导的为孙翘立后一事则直接揭示出宗长贯彻儒学理念和管理宗族社会的目的。孙翘亡殁以后,其母亲不知出于何种意图,在没有为其立后的情况下直接给其侄儿孙香、孙发分家析产,40余年都没有宗亲成员解决此事,直到西晋末年由宗长孙丞调解孙香、孙发争财讼产纠纷时才关注此事,而在以孝治天下的魏晋时期尤其西晋时期,宗长孙丞为孙翘立嗣一事正是贯彻儒家伦理观念、管理宗族社会、控制地方社会秩序的临摹与缩影。就宗长孙丞主动为孙翘立嗣而言,他没有遵循立后之人以兄弟之子为最得当的原则,而是直接越过了孙香、孙发两个家庭,商定以亲属一人继嗣孙翘宗祧,这一举止既从行动上完全尊重孙家“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即嫡长子一支不得出继他人为嗣的做法,又从宗族管理、家庭治理层面上支持和认可家长在家庭内部的核心地位和独尊权力,但也从现实层面制约着家长治家的权力,40余年之后才最终为孙翘立嗣即是在某种程度上对孙家祖母治家之权的否定与责难。不过在宗族组织权力结构体系中,宗长权(族权)对家长权的制约应该远远少于对家长权的认可与支持,这可以从田产处置事宜中找到答案:宗长孙丞在为孙翘嗣子析产时的“代位继承”均分田产方案与孙家祖母“越位继承”均分土地策略暗自契合,宗长孙丞对孙家祖母染指孙今龙嗣父田产的做法表示默许和认可。显而易见,宗长不仅拥有继绝家庭血嗣和财产继承的裁决权,还在处理宗族对内活动的过程中与家长权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共同维护宗族内部的社会伦理和生活秩序。
1)对于有2个抽头(4个端子)的线圈,短接首尾端,利用调压器在两个抽头间施加电压;对于只有1个抽头(3个端子)的线圈,短接抽头与尾端,利用调压器在首端和抽头间施加电压,如图5所示。
分家析产是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常态,累世同居共财合爨之家庭通常会邀约宗族亲属一起商议别籍异户、制订析产券书等一系列事宜,一方面显示分居异财之举相对公平合理无争议,另一方面以防日后血亲之间不顾伦理亲情而争财讼产之不时之需。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孙香、孙丞的陈述中有三处提及券书:一、祖父母为父、叔三兄弟分家析产时立有书面记录,“各有券书”,孙香此说法虽为捏造之辞,但描述出分家析产订立券书是社会上通行的做法;二、孙发侵占孙香临泽城西的田产且据为己有,无遗令、券书“以田与发之文”的书面凭借,孙香此诉称虽为污蔑之辞,但已呈现出土地流转时订立券书同样是社会上通行的做法;三、孙家祖母为孙辈孙发、孙香分家时不曾留下书面文字,“无券,香所不知”,孙丞此陈述揭示出分家析产时口头约定也是社会上通行的做法[3]。遇到争议时,民间权威和官府只需核校券书,财产归属自可明晰,无券书则官府不予受理,民间权威可能会折中调停纷争,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找见证人从中说和。综观孙香、孙发争田讼产一案,孙家祖母给孙香、孙发中分家产时不曾留下一纸券书,只是口头约定为其孙辈析产异居,不过别籍异户时孙家祖母至少邀请了宗亲孙丞等人出席参与并见证了分家过程。从孙今龙恳请官府询问宗长孙丞陈述孙香、孙发争财讼产事宜来看,孙丞是孙氏宗族的领袖人物,是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中的权威人士,不仅掌握与了解宗族内部各家各户的繁杂事务,还能不偏不倚如实处理族内宗人之间的碎言琐事。就孙丞自己的陈述而言,他既承认自己熟知宗族内部事务,又表明自己见证了孙家祖母分家析产的过程。由此不难想见,宗长在宗族社会管理方面具有对宗族内部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对宗族内部所有财产潜在的监督权。
考虑隐藏信息。想象现在就是竞选时期,根据他们的政治承诺,你已选定以为候选人,他保证汽车加油会更便宜,从表面来看,这很好。但长期对环境的影响会如何呢? 如果因油价致使其汽油使用受限变少,这会导致空气污染加重。这预期外的后果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三、宗族组织与官府之间的互动
宗族是我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布最普遍的民间社会组织,具有政治和社会生活两方面的功能:“在政治方面,它是历史上宗族政治的一种工具,起着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王朝政权的作用;在社会生活方面,它是民众经济上求生存寻互助,社交上发展人际关系,精神上寻找寄托的多功能社会组织。”[4]25因此,在传统中国的统治模式中,官府通常会借助地方上最理想的社会管理与社会调解的民间组织——宗族的力量,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和全面控制,以此维系地域社会的秩序。检视甘肃临泽晋简,临泽县令责命孙氏宗族宗长孙丞于十二月十五日处理好宗人孙香、孙发二人之间的争田讼产民事纠纷,就是官府利用宗族组织辅助地方政权对地方社会进行治理的鲜活案例。简6294、6292记载:
大数据处理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人们已为此开发多个框架来加速不同类型的数据处理应用。由于一个大数据处理集群往往运行多个不同类型数据处理任务,公平资源共享是大部分平台所采用的资源配置策略[1]。然而,不同类型任务对服务质量的需求是不同的,绝对公平并不总是终端用户和服务提供商的最佳选择。例如,实时数据流分析,需要快速完成任务;而综合决策系统,则主要关注系统吞吐量。
十二月四日,故郡吏孙香对:薄佑九岁丧父母,为祖母见养。年十七,祖丧亡,香单弱,嘱从兄发、今龙具偶居城西旧坞,以坞西田借发、今龙佃。发、今龙自有旧坞在城北,今龙中自还居城北,发住未去。发有旧田坞卖与同县民苏臈,今因名香所借田,祖母存时与买,无遗令及托子侄券书以田与发之文。祖父母存时为香父及叔季分异,各有券书,发父兄弟分得城北田坞二处。今自凭儿子疆盛,侮香单弱,辞诬祖母,欲见侵夺。乞共发、今龙对共校尽,若不如辞,占具装二具入官,对具。
孙香、孙发不顾惜手足友爱的血缘亲情,在财富的诱惑下陷入利益之争的漩涡中,简6281所云“诣官纷云,兴长讼,诉平官法”即是确证。当临泽县廷受理此宗争田讼产民事司法案件以后,却命令宗长孙丞给出孙香、孙发田土纠纷的解决方案,这恐怕主要在于宗族在社会管理与社会调解方面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故而官府力图把闹上公堂的田土之争限制在宗族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可谓是从司法层面大力支持与认可宗长协助官府管理社会、调解纠纷的权力。事实上,孙香、孙发寻求官府予以判决的争田讼产纠纷处理结果是临泽县廷听取了孙氏宗族宗长孙丞的意见而给出的最后裁决。简6323、6327、6325、6321、6286、6317、6281、6280、6284、6282、6283记载:
户曹掾史王匡、董惠白:民孙香、孙发、孙今龙共诤田坞相诬冒,求问从叔丞,移丞列正。今丞移报:香、发早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翘、孙弘皆亡没。今为平决,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书,香不知。翘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卌亩及坞舍分,命亲属一人为翘继。香、发占对如丞所断,为了。香、发兄弟不和,还相诬言,不从分理,诣官纷云,兴长讼,诉平官法。请事诺,罚香、发鞭杖各百五十,适作事一月。听如丞,移使香、发人出田卌亩及坞舍分,与继者。又今龙本未相争,田为香所认,前已罚卌,差不坐。谨启如前。□□教诺如□□□□不出……钱田钱□但五十鞭断□□□□□。
图1中建立固联于圆盘凸轮的右手直角坐标系Oxy,取原点O在凸轮轴心处,坐标轴x通过点O和凸轮圆心C,点C到O的方向为轴x的正向,轴x绕点O反时针转过90得坐标轴y。
比对前文孙丞处理争田讼产的意见,临泽县廷不但没有否决宗长孙丞给出的解决纠纷的方案,还采纳了宗长孙丞分割田土、裂变家庭、择嗣立后的做法。临泽县廷这一举动既是国家对基层宗族组织的利用,以便发挥宗族组织控制地方、稳定社会秩序的效能,又是官府对宗长管理地方社会、调解族内家庭之间矛盾与纠纷的民间权威的肯定与支持。不过对于宗族组织来说,宗长管理社会和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机制只有得到官府的认可,方能对族人产生更大的威慑力,而宗长孙丞受命参与解决田产纠纷民事司法案件并给出解决办法,不仅是对官府司法工作的积极配合与鼎力支持,而且还在帮助官府管理族人的过程中增强了对宗族社会秩序的控制力。由此不难想见,在控制地方、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层面,官府与宗族组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既有一致性,又有相互依赖性。
既然国家政权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宗族组织实现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那么,统治者要想把行政统治力量深入到基层社会,就离不开地方宗族组织的配合与支持,自然会在基层行政权力体系中给地方强宗大族留下足够的活动空间,而郡县僚佐多由本地强宗大族子弟担任即是明证。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宗长孙丞为司马,孙香为故郡吏,政治社会身份虽不太高,但也足以说明基层社会中较有势力的宗族依靠自身力量就能够相对容易地有效管理和控制地方社会。就孙香、孙发伤及宗人伦理亲情的田产纠纷而言,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宗族社会秩序。对于宗长孙丞来说,调解族内家庭纠纷,稳定宗族社会秩序,促使宗族成员之间敦睦和谐才是礼法所向。本来宗长出面解决族内家庭之间的纠纷是宗族组织的对内活动,一般情况下都在族内自我消解争讼矛盾,不过孙香、孙发田土纠纷已升级为官府受理的民事司法案件,官府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不仅传讯了宗长孙丞,还要求其给出争田讼产的解决方案,以至让此宗调解纠纷活动演化为宗族组织的对外活动。
据朱大渭、梁满仓两位先生研究,“宗族的外部活动,则显示了宗族与朝廷的关系,显示了宗族对政权的支持,显示了其稳定基层的作用,从而向国家显示了其存在的价值”[6]。不可否认,宗族组织在与官府互动的过程中具有维护政权稳固的作用,但其协助官府稳定社会秩序的背后还潜藏着维护宗族利益、保护宗族成员身家性命的目的。检视甘肃临泽晋简,宗长孙丞在给出孙香、孙发争田讼产案件解决方案时,就基于官府处理所有司法案件都可能带来不快的考量,特意恳求临泽县廷,“平决已了,请曹理遣”,即请求官府宽大处理孙香、孙发二人[7],以便让宗族成员在对外活动中具有安全感和归宿感。反观临泽县廷的判决结果,非但没有同意宗长孙丞的请求,还竟然把孙香、孙发争田讼产视为一种罪行,施以“鞭杖各百五十,适作事一月”的惩罚。临泽县廷为何无视民间权威——宗长的恳请,反倒强硬伸张官府权威和国家意志呢?这恐怕主要在于最接近民众的基层宗族组织既是国家政权稳固的基础,又是威胁国家政权安危的离心因素,毕竟在宗族势力强大的西晋时期,国家行政控制力无法深入到基层社会,而地方社会的实际控制权又掌握在民间权威——宗族领袖手中,这就往往让官府对民间地方社会的统治和控制力受到威胁。有鉴于此,官府为了伸张国家意志,维护公权力体系对民间基层社会的控制和统治力,自然会采取一系列或明或暗的措施来限制民间权威的无限发展,节制私权力体系对民间地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力。不过国家在约束宗族组织对民间基层社会的控制力时,依然希冀得到宗族领袖的支持,从而借助不可小觑的宗族组织的力量达到控制民间地方社会的目的。就临泽县廷最终判决的结果来看,官府减轻了对孙香、孙发鞭杖的惩罚,应该是对宗长孙丞恳请宽大处理孙香、孙发二人的一种回应。即便临泽县廷在认可宗长孙丞的田土裁决方案基础上从轻发落了孙香、孙发堂兄弟,但这也无法掩饰官府与宗族组织互动过程中的矛盾性与复杂性,官府既利用宗族组织又不愿宗族力量危及公权力体系的用意不言自明。
四、结语
甘肃临泽晋简“田产争讼爰书”为世人呈现出西晋时期的宗族组织与社会治理情况。家庭作为宗族的基本构成单位,在其内部权力结构中父家长位居核心地位,具有独尊的权威。当父家长去世以后则由其寡居配偶掌控家庭内部血脉继嗣和财产分割的权力。宗族领袖在基层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于宗人分家、立嗣等宗族内部活动方面具有参与权、知情权,以及潜在的财产监督权、支持及制约家长治家的权力,乃至继绝家庭血嗣和财产继承的裁决权,努力维系宗族内部的伦理生活秩序;宗族领袖于调解田土纠纷的宗族外部活动方面具有保护宗族利益的责任和协助官府管理地方的职责,努力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在宗族与官府互动的过程中,宗族既是辅助官府治理基层社会的有效力量,又是侵蚀官府统治地方社会权力的离心因素,而官府既要利用宗族的势力,又要限制宗族的力量,力图有效掌控地方社会的治理权。
参考文献 :
[1]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 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 张荣强.甘肃临泽晋简中的家产继承与户籍制度——兼论两晋十六国户籍的著录内容[J].中国史研究,2017(3):85-100.
[4] 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6] 朱大渭,梁满仓.魏晋南北朝宗族组织试探[J].中国史研究,2009(4):9-44.
[7] 张荣强.甘肃临泽新出西晋简册考释[J].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5(32):187-202.
The Lineage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Governance of the Western Jin Dynasty from the Jin Slips in Linze ,Gansu Province
LUO Cao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Xuchang University, Xuchang 461000, China)
Abstract :The “land dispute” slips of the Jin Dynasty from Linze, Gansu province present the lineage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Western Jin Dynasty.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lineage. Male parent as the core of power structure within a family has the dominant authority. After the male parent died, his wife would take over the power to control blood descent and property division within family. Lineage leader occupies a dominant position in local society, who has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internal activities like family division and heir appointment, supervise property, support and restrict patriarchal rights in family unit. What is more, he can even decide blood decent and property inheritance of a family unit. Through all these rights, he endeavors to maintain the ethnical life order within the lineage. Furthermore, he involves in external affairs like meditating land disputes, to protect lineage benefit and assist local government management, so as to establish a stable social order. When interacting with government, the lineage can act as an effective assistance for the government in local activities; however, it may also weaken its power to some degree.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eeks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utilization and restriction to take control of governance in local society.
Key words :the slips of the Jin Dynasty from Linze; family differentiation; land dispute; lineage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authority
中图分类号 :K235;K87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824(2019)01-0009-07
收稿日期 :2018-03-10
基金项目 :2017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墓券与汉魏两晋南北朝民众信仰研究”(2017CKG004)。
作者简介 :罗操(1983—),男,河南许昌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责任编辑 :师连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