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场域下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三重维度论文

乡村振兴场域下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三重维度论文

乡村振兴场域下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三重维度

郑容坤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漳州363000)

摘要: 化解集体林权冲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站在乡村振兴的角度分析,集体林权冲突治理具有现实性、价值性与理论性三重维度。林权冲突客观存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受到历史遗留、管理不当、利益刺激以及地方文化因素的影响,集体林权冲突呈现去政治化、可治理性以及后果二元化特征。集体林权冲突的有效治理不仅有助于明晰林权归属,也可为实施乡村振兴提供价值性经验。通过社会冲突功能论剖析集体林权冲突现实性与价值性的相互关联,继而探讨集体林权冲突正负功能的转化机制,对化解集体林权冲突和实现乡村振兴大有裨益。

关键词: 集体林权改革;乡村振兴;林权冲突;治理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深化集体林权改革既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组成部分。将集体林权冲突治理放置于乡村振兴的场域中,剖析集体林权冲突生成的现实性与化解的价值性,进而基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观建构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理论性,对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现实意义。

一、当前集体林权冲突的现实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旨在实现兴林富民,而这取决于对林业(林地或林木)产权的有效界定。受到历史遗留、管理不当、利益激发以及地方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集体林权纠纷或冲突时有发生。林权冲突日益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阻力,给林区社会稳定、林业生产经营发展和林农增收带来不利因素。

(一)集体林权冲突的概念释义

在集体林权冲突的界定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尚未形成一致性的看法。本文认为集体林权冲突的内涵需要从词义及其社会影响层面上加以厘定。

1.集体林权冲突的辨析。就词义看,“冲突”意味着纠纷、争执,它是一个过程,这种过程肇始于一方感受到另一方对自己关心的事情产生了消极影响或将要产生消极影响。一般而言,冲突包含三个要件:(1)被双方感知;(2)存在意见的对立或不一致,并带有某种相互作用;(3)冲突的发生有明确的现实指向,是一种过程性行为[1]。这三个要件标明冲突生成的触发点和行动流,如果三个要件同时具备,那么离冲突的爆发就不远了。

发展智慧农业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要积极展开各类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生产管理和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提升农业竞争力,推动农业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保障产品安全[1]。

其次,管理不当。这体现为林业政策及其配套机制的供给缺失。贺东航教授认为,每一次林权制度变革,都会引发一些新的林权纠纷和争议,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林业政策的不稳定性,关键是现行国家相关林权制度存在失灵,无法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六个阶段,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明晰产权归属。这种多变的林权政策难以为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提供“定心剂”,相反却引发了“林业三定”阶段前期南方集体林遭受大规模的乱砍乱伐等非理性行为。2003年开启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通过确权发证规范了林权归属,但是相关配套改革制度跟进乏力,致使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存在诸多弊病。其中之一就是集体林权流转机制的不完善。林权流转政策设计的目的是将林业资源按照市场机制转化为林业资本,但是由于林权流转机制配套机制的缺失,目前的林权流转价格很低,且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现象,这就导致林权“贱卖”。林权实际价值被严重低估,部分农户因为“一锤子”买卖,失去了后续生活的经济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纠纷。例如,云南鹤庆森工林业公司以每年每公顷75元的低价收购林权证,流转林地近6.7万公顷(100万亩),然后去银行抵押贷款,套取巨额资金[10]。还有就是林业行政行为的供给过度与成效弱化。政府是化解集体林权冲突的重要主体,面对原因多元化的林权冲突事件需要采取灵活的调处机制,但是在调处林权冲突过程中,存在着林业行政行为的供给过度和成效不显著,这就会导致林权冲突更加激烈。比如,贵州省从江县高增村与邻村岜扒村自1988年以来先后发生多次林地纠纷,经多次调处未果,当地政府最终认定高增村村民在土地问题上涉嫌敲诈岜扒村的开发商,于2013年3月26日凌晨2点,在法院判决前出动3个县近百名特警、消防员切断电源抓打村民,甚至出现电警棍击打孕妇及八旬老人现象,10多名村民被抓捕。天亮后,高增村村民集体到县里讨说法时被武警堵截,再次发生冲突,又有多名村民被打伤[10]。这种供给过度的行政行为不仅无益于化解林权冲突,反而加剧了林权冲突的社会性再生产问题。

系统平台整体架构包含展现层、应用层、应用支撑层、信息数据资源层和网络层等5层(见图5),其中三大子业务系统的架构设计如下。

2.集体林权冲突的特征。任何制度变迁均会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消解已有的社会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多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终无法化解集体林权冲突。检视集体林权改革的历史,本文认为集体林权冲突呈现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采用AUT检测:AUT理论上来说可以检测,利用A扫描来完成。由于TOFD存在固有检测盲区2~3mm,所以AUT如果检测根焊TOFD不需要使用。存在问题及难点:“金口”由于占整体管道数量极小,采用AUT检测需要准备的很多,轨道、对比试块(加工难度较大,估计价格在3.2万元左右),设备的利用率,技术参数设置(大量试验,成本严重增加)。由于“金口”组对是质量的重中之重,所以组对的对口间隙、焊缝上下宽度等对检测影响较大,端角反射会极为强烈,不利于判定和操作。从技术角度来说,AUT适合批量、焊接成形有规律、坡口角度、宽度固定(偏差极小)的焊缝,所以不推荐使用AUT。

以培养专业群通用能力为目标,改造综合控制实验室、嵌入式系统开发实验室,新建物联网创新成果展示实验室,整合现有的电子综合实训室,打造群平台通用能力技术实训中心。以培养专业能力为目标,新建无线传感网络实训室、大数据分析实验室、软件测试实训室,并升级移动应用开发实验室。

另一方面,化解集体林权冲突可以为乡村治理有效积累经验。林权冲突涉及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纠葛,有效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建构多中心治理机制。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层级节制、权责界限刚性的集权政府单中心管理模式无法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主张强调公共治理中个人、社会等主体的角色功能,并与政府组织共享公共产品供给权力。从冲突主体与类型看,集体林权冲突涉及林农之间、林农与社会组织或林农与政府组织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林木或林地权属纠纷,正确化解林权冲突必须着眼于建构多中心治理机制。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政府、社会组织、集体组织和林农均是林权纠纷化解的重要参与者,都有各自的角色与功能,基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契合、互动、交流可以充分了解彼此利益冲突所在,并形成解决问题的治理机制。地方林权冲突调处实践中,创建集体林权冲突的治理机制将为乡村治理有效积累治理经验。

首先,社会冲突的触发根源。科塞是西方冲突社会学理论家,其社会冲突功能论集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冲突学说之大成。科塞以齐美尔著作《冲突论》开启了社会冲突理论的研究,他认为齐美尔虽然强调社会冲突的社会互动形式,但缺乏关于冲突对社会结构的功能性解剖。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不仅矫正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对冲突的忽视倾向,而且通过发展齐美尔冲突论强化了对冲突功能的发现与理性认识。科塞对社会冲突的界定是独具特色的,他认为社会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利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均试图破坏及伤害对方[7]4,稀缺资源是利益相关方形成冲突的根本缘由。

其次,可治理性。如果说去政治化标识着集体林权冲突的实现意图,那么可治理性可以被视为实现意图的工具体系。可治理性属于治理理论情景的一个重要术语。治理缘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公共管理改革,强调在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国家、社会以及个体的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虽然也阐明政府的引导培育角色,但更多地要求多中心主体的平等参与。伯纳德·曼德维尔最早提出可治理性,他根据人的可社会性区分了顺从的主体和可管治的主体,来论证维持稳定和繁荣的社会所必需的关系的本质和结构[8]。在曼德维尔看来,可治理性是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治理机制。集体林权冲突的可治理性是指将这种冲突放置于整体国家—社会框架背景下,国家、社会或者个人通过建构多元纠纷调处治理机制破解林权归属问题,而这些治理机制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还包括乡规民约、民间长老调停等非正式制度。

最后,后果二重性。无论是法律层面对冲突根源的产权界定,还是社会学层面关于林权冲突的消极认识,均从冲突的单面性(破坏性)视角来认识社会冲突的后果。20世纪50年代后,科塞提出社会冲突的功能理论,认为社会冲突兼具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强调从社会冲突的正向功能来看待冲突之于社会建构的意义。集体林权冲突虽属于起因于林业产权归属问题所引的发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失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必然会带来冲突双方之间的紧张情绪,但也由于形成了特定情绪的表达,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功效。从这个意义看,集体林权冲突具有建构作用。当然,本文认为集体林权冲突功能的正负功能统一于林权冲突全过程,而实现集体林权冲突正向功能的转化势必要基于相关的治理机制,这是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关键举措。

(二)集体林权冲突的形成原因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历经多次变革,但仍未有效解决产权归属问题。从形成原因看,问题一般可归结为历史遗留、管理不当、利益激发和地方性文化四个因素。这四个因素相互交织酿成了集体林权冲突。

首先,历史遗留。集体林权冲突由来已久,并非朝夕使然。历史遗留问题是指林地四至方位无法明确界定,导致林权归属难以明晰,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林业政策多变。“新中国成立前,该县(福建省将乐县)林权私有者之间、家族之间时有山林纠纷,双方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甚至引发械斗。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每次林地制度变革,山林权属始终未能妥善解决,都会引发大量的林权纠纷”[9]。随着时间的推进以及林业资源档案管理的缺失,因历史遗留所致的林权冲突将会越演越烈。

将冲突概念导入集体林权改革场域中,当前学界主要从两个方面研究集体林权冲突:其一,法律层面的产权要件缺失所引发的集体林权冲突或纠纷。集体林地权属性不清,衍生出林权产权模糊、产权不稳、产权残缺、产权分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2],这成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争议[3]的根源。法律层面的集体林权冲突是指围绕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4],而解决林权冲突的法律依据则以《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实体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3]为主。其二,社会层面的主体觉醒而导致的利益纠纷。“山林权纠纷是因山林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而引发的纠纷,并伴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觉醒而日益突出”[5],加之“国家正式的林权制度改革设计和村庄社区沿袭至今的非正式林权制度并不吻合,由此导致的产权博弈引发了大量的林权纠纷”[6]。有别于法律层面视角,社会层面的集体林权纠纷将集体林权冲突的发生场所置放在国家、社会、个体三维框架下,侧重于底层民众的利益诉求与表达方式,强调因产权归属不明而诉诸暴力的利益表达行为是林农对利益分配不均不满所采取的社会抗争方式。

再次,利益激发。利益在人类社会关系中占支配地位,围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衍化出权力关系、经济关系以及文化关系,等等。经济利益将会直接刺激林农营林积极性。国际市场对林木产品的需求日益提升了林木的市场价格,这对于从事林木种植的林农而言,意味着林业收入的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原本没有价值或抛荒的林地逐渐“有主”了,然而囿于对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是林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林农在索回林地或林木的过程中爆发了林权冲突。

最后,地方文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由国家层面实施的一场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生产力变革,地方区域则是集体林权改革的场域所在。地方文化代表着一定社区范围内的社会传统与习俗,依据“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维持人际关系。当中央政策意图进入地方文化时,需要一种调适与缓冲的转化空间。如果中央政策意图与地方文化相互嵌套,则集体林权改革比较顺利,反之改革会失败。朱冬亮教授的研究表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分林到户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过于粗糙,国家正式的林权制度改革设计和民族地区大量村庄社区沿袭至今的非正式林权制度不一致,是调处民族地区林权纠纷及林地可持续经营利用的重要阻碍。而这种地方性知识对集体林权改革的阻滞更为严峻,西部民族地区的许多苗族、布依族村寨已经形成一种“族权’或者“泛宗族化”的象征产权模式,“管老业”“祖宗山”等习惯产权界定方式使得现代化集体林权改革模式很难被当地村民所接受[11]

二、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价值性

集体林权冲突是历史遗留、林业政策缺失以及地方性文化等多元因素造成的,它直接制约着林区社会稳定和林业持续性生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着林区乡村振兴进程。治理集体林权冲突不仅可以化解林权冲突利益相关方的紧张情绪与秩序重构难题,也有助于建构冲突化解机制,实现乡村振兴。

上述两种研究路径分别代表当前对集体林权冲突界定的两个面向。法律层面的界定偏重于对林权要件缺失所引致冲突双方的调处机制问题的研究,解决问题的前提是产权清晰,而对于那些因历史遗留问题所致的长期存在的林权冲突的解决则难以发挥作用。社会学层面的界定侧重于从冲突双方的主体来认识集体林权冲突所引发的个人之间或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博弈,但它由于偏向于从消极意义上认识集体林权冲突的社会功能,难免失之于偏颇。科塞认为,虽然社会冲突具有社会紧张情绪和社会秩序重构的消解一面,但它同时也会发挥积极的建构性功能,能为“社会系统提供”排泄敌对和进攻性情绪的制度”[7]4。由此,本文认为集体林权冲突是指因集体林(或地)产权缺失所导致利益双方之间关系紧张亟须建构相应治理机制的主体间社会不合辙行为。

本研究采取SPSS21.0统计软件整合和分析数据,计数资料用百分比表示,χ2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根据《效益分析计算》,若防洪高水位在正常蓄水位以下时,防洪不再分摊固定资产投资和年运行费。因此,水库固定资产、年成本费用应由生产经营功能全部承担,即取值为1。

一方面,深化集体林权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乡村振兴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重大举措。可以说,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既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设计与制度安排为有效化解集体林权冲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指明了政策方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化解林权冲突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者紧密相连,相得益彰。

再回到本文描述的这种列车网络通信故障,由图3可以看出,线路噪声在主帧结束后约0.7 μs后才降低到了200 mv以下,因此,对于RPT来说T_LI时间只剩下不到1 μs,远小于T_ST时间。至此,本文所描述的这种特定工况下的列车网络通信故障的原因已经找到。

三、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理论性

集体林权冲突的现实性与价值性共同决定林权冲突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而如何化解这类冲突则需要相关社会理论的支撑。其中,科塞的社会冲突功能理论可以为治理集体林权冲突提供理论导引。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科塞基于对齐美尔社会冲突理论的比较考察,提出社会冲突功能兼具正负效应及其相互转化的辩证观,这对我国治理集体林权冲突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1)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交由学校所属全资公司经营,能有效地防范学校直接经营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社会冲突的缘起、功能及其转化

首先,去政治化。根据贺雪峰教授的研究,政治是出于利益再分配所采取的协商、博弈与妥协过程,其中兼具讨价还价和强制性,而去政治化则表明利益分配过程中的非政治导向行动,即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经济表达。集体林权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上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化解林权冲突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林农营林收入,实现社会林业生态良好发展。就本质而言,集体林权冲突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矛盾只是出于经济层面的利益表达各异而已,而并非将矛头指向国家层面政权建设的政治行动,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一旦产权得以明晰,也意味着集体林权冲突得到化解,利益双方的不满情绪就会逐渐消解。

其次,社会冲突的正负效应。在对功能主义学派和齐美尔冲突理论的审慎批判的基础上,科塞提出了社会冲突的正负效应,主张冲突不仅具有为人熟知的消极功能,也具有潜在的正向功能,冲突能够教导个人掌握社会秩序的规则,实现人的社会化[7]4,进而促使自身成为社会进步的源泉[12]。同时,科塞认为社会冲突也为社会系统提供了排泄敌对和进攻性情绪的制度[7]85,即安全阀功能。社会冲突对群体和社会产生积极功能的关键在于识别冲突的性质,即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会带来积极的社会功能。这表明冲突功能整合的前提必须限制在社会整体结构没有质变的状态下。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社会通过构建冲突功能转化机制,实现冲突负功能向正功能的转换,才能发挥冲突的社会安全阀效应,达到降低社会敌意矛盾、社会怨恨等负面情绪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最后,社会冲突的转换机制。社会学家默顿赞同科塞的社会冲突正负功能论,指出冲突的正功能可以促进社会体系的适应或顺应,而冲突的负功能则会削弱社会体系的适应或顺应。集体林权冲突,一方面体现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产生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负面性。集体林权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兼具正反功能,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要认清社会冲突功能正负效应的转化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冲突后果具有建构性、积极性的一面。比如冲突能促进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带动社会整合、发挥“社会安全阀”作用[13]等,因为冲突具有建构性,所以才有转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这是前提条件。其二,既然冲突能诱发社会秩序的正向转变,那么了解这种触发机制如何形成,即冲突功能转化的机制问题就十分重要了。换言之,社会冲突成功转化,并不是冲突自身的自主行为,而是以人类的理性认知为基础的。有学者以典型样本为个案,总结出推动社会冲突成功转化有四个重要机制,即:必要的政治妥协,构筑冲突缓释的必备空间;提升政府公信力,释放冲突转化的重要信号;促进协商沟通,为冲突转化提供有效载体;有为的制度建设,为冲突转化提供坚强保障[14]。这四个转化机制的学理阐释,说明了社会冲突正负功能转化具有可行性与现实性,能为化解集体林权冲突提供借鉴。

(二)科塞冲突理论对于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的可适性

首先,冲突根源:对稀缺资源和利益的追逐。在科塞看来,稀缺的资源、权力、利益是引致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社会冲突的爆发始终遵循资源分配的逻辑,同时冲突的出现还因为对该资源的占有或使用的相关规则有异议[14]。这对予我们治理集体林权冲突有两方面的启发:其一,集体林权冲突是林业经济利益升值引发的纠纷现象。由于经营林木、林地需要投入较多的沉淀成本和承受自然环境的不稳定因素,加之林木生产周期长等原因,人们从事林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高。然而,随着林业经济价值一路攀高,林农有着“兴林富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在经济动力刺激下,原本“让他三尺又何妨”的淳朴的林区社会网络开始被资本利器刺破。正如马克思引用英国评论家邓宁格所说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 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5]其二,集体林权冲突源于林权产权制度的不清晰。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林权改革经历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阶段以及2003年以来的集体林权改革等六个阶段。虽然每个阶段的林权变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林权产权归属、林权管理制度等方面还有不少问题[16]。在林业治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林权冲突往往就是这些问题的反映。这些冲突缘起于科塞所谓的对资源占有、使用规则的异议,由此运用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来治理集体林权冲突是可解释的,两者具有一定的契合性。

其次,冲突性质:立足于社会基本秩序范畴。科塞阐述社会冲突正功能的前提是:冲突不涉及双方的基础、不冲击核心价值的对抗;这种冲突是社会系统内不同部分(如社会集团、社区、政党、不同主体)之间的对抗,而不是社会系统本身的基本矛盾,不是革命的变革[17]。科塞看到社会冲突的本质在于没有突破既定社会性质,也表明社会冲突正功能的形成必须限定在社会原有性质尚未发生质变的前提下。集体林权冲突是历史遗留或者人为缘由造成的山林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不清晰所导致的林权纠纷现象。根据一项对集体林权冲突“具体是什么纠纷(或冲突)”的调研,因界线划定引起的纠纷占36.46%,因面积大小引起的纠纷占29.17%,因同时存在面积和界线划定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占23.96%[18]。这种冲突现象主要的价值诉求在于经济利益层面,而非关涉政治体制或社会秩序,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范畴。科塞对于社会冲突的性质界定启发我们,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到引发集体林权冲突的性质,进通过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林权治理法治建设等途径化解集体林权冲突。

最后,冲突后果:正负效应转换是可治理的。社会冲突的爆发轻则中断社会正常秩序,重则引发既定社会结构变革,然而无论是涉及经济利益的,还是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的,这种社会冲突都需要政府、社会等组织投入大量的治理成本。这激发了社会学家对冲突功能的重新认识。科塞辩证地认识到社会冲突具有破坏与建构的功能,并强调治理社会冲突要注重建构冲突转化机制,实现冲突负效应向正效应的转化。集体林权冲突,一方面消解了社会正常秩序,给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起到社会安全阀作用,并激发社会机制变革,正负两个效应辩证统一于社会冲突之中。通过构建治理机制,使冲突的负效应转向正功能的轨道,可以减少或降低社会冲突的危害性。就集体林权冲突治理而言,构建林权冲突正负效应的转化机制在于实现林权冲突的就地化解决。林权冲突发生的场域是费孝通先生所谓的充满乡土气息的“熟人社会”,这种认识有助于解决林权纠纷冲突,降低治理成本。“熟人社会”是一个基于血缘、宗族等社会网络而成的社会,也是一个“无讼”的非正式社区,发生于这个环境的林权冲突,其解决机制往往依托“熟人社会”的一套约定俗成的办法,而不是诉诸漫长的法律诉讼。基于解决冲突成本的考量,林农等林权纠纷主体更倾向于诉诸民间的非正式调处机制。而法院诉讼的方式,由于成本高,若一方不服又会陷入困境,法院裁决能够事实化解纠纷的可能性低[19],只能成为冲突双方的次优选择。

四、结语

集体林权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化解集体林权冲突则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效的治理经验。集体林权冲突社会后果的现实性与价值性迫切需要社会冲突理论提供知识支撑。科塞的社会冲突功能论强调冲突不仅具有破坏的一面,更有积极的建构意义,而且这两个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将科塞的社会冲突功能理论应用到集体林权冲突治理情景中,既要看到集体林权冲突给林区社会秩序和林农生产经营带来的破坏性,也应看到集体林权冲突为冲突双方表达利益诉求提供表达渠道的积极性,进而通过构建冲突功能正负效应转换机制,有效化解集体林权冲突,实现乡村振兴。

注释:

①本文在论述集体林权冲突时,将林权冲突与林权纠纷视为同一个概念范畴,两者的同一性在于均是出于产权界定不当所引发的利益纠葛,甚至是暴力事件等。基于这个逻辑,本文从宏观层面来界定集体林权冲突,并将其置放于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中,这样能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纠纷有一个更为整体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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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 7017(2019)09- 0020- 07

基金项目: 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项目“乡村振兴下集体林权冲突治理研究”

作者简介: 郑容坤(1985— ),男,福建漳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共治理。

责任编辑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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