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生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未成年人犯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要善待犯了罪的孩子,因为他们还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善待犯了罪的孩子,11月1 日起生效的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作了具体规定。这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孩子不宜公开亮相
对已满14岁但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说,不论出现什么情况,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还不到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除非激起社会的公怒或者有很强的教育意义,才能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也不同对成年人的公开审理,必须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审理时对旁听的人数和旁听人的身份有一定限制。另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也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审理时不能旁听,不准媒体采访报道,也不得披露孩子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资料。
谈到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时,该法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律系康树华教授说,这是因为孩子年龄还小,防止他们的精神受到损害,影响他们改过自新。同时这还可以让孩子感到社会的呵护之心。
保证犯罪孩子受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罪人,少管所必须保障这些孩子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这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少管所要改善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照顾到这些孩子的不同的文化基础和年龄结构,开展多层次的办学,保证这些孩子有比较充足的学习时间,不能借口劳动教养而剥夺其学习时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对于修完义务教育课程的,要发给未成年人毕业证书。
另外,对于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犯罪的未成年人解除劳动教养后,符合复学条件的,原来的学校应当允许他重新入学,对他的有关犯罪的档案要严加保密。符合升学条件的,学校应当将其与其他学生同等对待,不能因为犯罪而不予录取。康树华教授认为,学校应改变以前那种动辄就开除学生或歧视犯罪学生的做法,这样会把他们推到社会上去,很容易破罐子破摔,走向堕落甚至重新犯罪。
犯了罪的孩子还应该分别关押、分别管理,这样可以避免孩子受到成年人罪犯的不良影响,有利于他们的“矫治”。
给犯了罪的孩子留个机会
劳动就业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就业受法律保障,不得歧视。少管所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时,就要为未成年人就业作积极的准备。安排的劳动必须是有助于未成年人学习劳动技术的,如裁缝、栽培果树、烹调等,使未成年人出去后有一技之长。未成年人的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义务与犯罪的未成年人订立“帮教”协议,在未成年人出少管所后帮助他联系工作。劳动部门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不能歧视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应专门留一些岗位给他们就业。
但现在很多单位往往找借口拒绝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求职,而法律又没有具体规定它们的责任和惩罚措施,这也有必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以细化。
18岁以下的孩子要记住了,包括“夜不归宿”在内至少有10种事情是不该做的。这已经白纸黑字地写在我国第一部预防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
至少10种事情不能做
10种不能做的事情是:不许旷课、夜不归宿;不许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不许打架、辱骂他人;不许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不许偷东西、故意弄坏东西;不许赌博;不许看也不许听有色情内容的录像带、光盘和书籍;不许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歌舞厅等场所;不许卖淫;不许吸毒等。另外,孩子也不许吸烟喝酒。
这些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该做的事情,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三章第14条和第四章第34条中作出的规定。这些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法律中又分别将它们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参与本法起草的北京大学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特别向记者说明,“严重不良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还不属于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还没有触犯《刑法》。
监护人要管住孩子
监护人要管住未成年人,管不住的话就会受到处罚。父母不能让不到16岁的孩子单独居住;孩子夜不归宿的话,父母必须马上去找。如果一下子找不到的话,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帮忙寻找;发现孩子经常旷课,要到学校或者孩子的同学、朋友处了解孩子旷课的原因,耐心地劝导孩子回到课堂上去;孩子有赌博、打架、偷窃等情况的,监护人一旦发现,就要制止,不得拖延。
要注意的是,监护人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管得严厉,就能管好管住孩子。体罚、歧视、虐待有“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是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实际上也是没有尽到管教的责任。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负有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的义务。对于没有尽到责任的监护人将受到处罚。
康树华教授说,未成年的孩子之所以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家长和学校等方面管教不当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工读学校不是处罚场所
康树华教授认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加强矫治,这是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项很重要的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专门规定“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矫治”就是相信孩子是可以教育好的,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如工读学校、少管所等,帮助孩子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活动。
“矫治”分多种形式。最轻的是送工读学校学习,较重的将由政府收容教养。危害很严重、民愤很大的情况下,要依法进行劳动教养。对于在14岁到16岁之间的孩子,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的, 依照《刑法》要被判刑。
值得指出的是,工读学校也是我国正规的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一样,不是处罚的场所。学生也可以担任学生干部,可以入团入党。在少管所等场所进行“矫治”时,孩子享有受教育权、休息权、劳动权,还必须保证孩子经常与父母和家人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