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国家论文,多民族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用“民族”一词通译或混译欧洲语言(以英语为例)中的nation、nationality、people、ethnic group不只是学术术语混乱的问题,而且隐含着政治问题。不宜用ethnic group来指称我国的“民族”。“国民-国家”(nation-state)理论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它不是普遍真理,在当代已成为引发民族冲突、民族分裂的祸源,危害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统一。本世纪初在美洲产生并对许多国家有影响的“多族群国民-国家”(nation-state of multiple ethnic groups)的构想,是对传统的“国民-国家”理论的修正,但它不符合小民族的现时愿望与发展趋势。基于这种构想制定的民族政策在实践中普遍归于失败。“多民族国家”(state of multiple nationalities)的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族-国家”[①a]与“多民族国家”是人们从民族结构上分析现代国家类型时常用的一对概念。所谓“民族-国家”,是指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②a]或者说是“以一个民族为基础组成的国家”。[③a]反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共同组成的国家则称之为“多民族国家”。一般认为,“民族-国家”的民族界线与国家版图是一致的;而“多民族国家”则是不同民族相洢交往,导致政治上联合的产物。问题似乎已很清楚,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但是,由于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复杂性及其互动关系的存在,由于人们所奉行的民族理论与政治哲学不同,在有关“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的本质规定、现时状况及发展趋向等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如北京大学宁骚教授认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大都属于民族国家”,并批评“我国学术界的许多人……只是大谈特谈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而似乎忘却了中国‘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的论断”。[④a]而台湾学者余英时先生则认为,“在民族-国家的认同方面,中国人自清末到今天,始终没有取得共识……无论是从地理、政治、文化或种族的观点去试图对‘中国’这一概念加以清楚的界说,马上便会引出无穷的争辩”。[⑤a]
由此看来,无论是从学术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开展一下对“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的讨论,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关于“民族”、“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汉语“民族”一词在实际运用中是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它可以用来指称欧洲语言中4种不同的人们共同体,以英语为例,即是nation、nationality、people和ethnic group。在西方学术界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这4个术语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质的规定,汉译时理应将它们区别开来,而不能通译或混译之。笔者倾向于把它们分别译为“国民”、“民族”、“人民”和“族群”。由此,“民族-国 家”(nation-state)也应相应地译为“国民-国家”。
西班牙语权威词典[①b]对“国民”(西班牙文是nación)的释义有二:“①领土同一、起源与历史同一、文化同一、习惯或语言同一的具有共同生活和共同命运意识的人们的自然社会;②由同一政府统治的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对“民族”(西班牙文是nacionalidad)的释义有三:“①国民特点;②组成一个国民的种族的、政治的和制度的一致性;③出生或加入一个国家后人的身份。”对“人民”(西班牙文是pueblo)的释义之一是:“一个地方、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全体人们。”“族群”是个复合词,其核心词是ethnic,源于希腊文ethnikós,西班牙文对其含义的解释是:“①异教的;②种族的;③名词化后同‘人民’。”
在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人民”一词的使用范围较广,不论对何种人们共同体,都可以称之为“人民”,而其余3个术语则不可混用。“国民”是指建有独立国家的人民,如法兰西人、德意志人、意大利人等;“民族”是指没有建立单独国家的人民,如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加利西亚人等。[②b]但是,对没有建立单独国家的人民,又不是一概地称之为“民族”,如美洲国家对印第安人,欧洲、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对世界各地的移民集团,则称之为“族群”而不称之为“民族”。其原因是,在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民族有“准国民”的意思,主要用来指称那些在中世纪曾有过独立王国,后来则被其他人民裹纳或分割,没有机会和可能建立现代独立国家的人民。
至于“族群”的实际应用,不管古希腊人的观念如何,在西方近代民族学研究中是有歧视性含义的,主要用来称呼那些落后的异教、异种人民。欧洲人一般不称自己为“族群”。这种歧视的痕迹在当代美洲国家中依然可以感觉到:对欧裔人习惯称“移民”而不像对印第安人那样称“族群”。当然,随着人们观念的进步,“族群”的文化与种族歧视含义在当代已逐渐被淘汰,以致于一些人类学家把它界定为一个中性术语,其含义同“人民”。但是,“族群”在政治学上的歧视性含义仍然保留着:“族群”没有建立单独国家或其他政治实体如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这是“族群”有别于“民族”的本质规定。来自被界定为“族群”的人民的声音,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例如由17个美洲国家的120个印第安民族单位的200多位正式代表共同签署的《基多宣言》写道:“我们印第安各族人民具有作为民族、人民或国民(nacionalidades,pueblos o naciones)的特有特征”;“这些称谓与学者们使用的术语(族群——笔者注)意义不同,各国印第安人民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政治目标采用适合于自己的政治斗争的称谓”;“我们的政治目标是自决和自治(北美印第安人要求主权),当前的任务是推动对自决和自治的反思与讨论,明确找出自决和自治的具体形式”。[①c]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化过程加强了“族群”的内部聚合力,导致了一些被界定为“族群”的人民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政治观念的产生。对此,人们不能视若不见。
但是,笔者遗憾地看到,在国外受到抵制和反对的“族群”论,近年来在我国却被一些人接受和使用。如《中国日报》在对外报道我国的少数民族时,便使用了“族群”,弃用了“民族”。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它有悖于我国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政治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民”、“民族”、“族群”三者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不承认这种区别,无从谈论民族政治学中的一些问题。但事实是,当人们把这3个概念与当代国家和当代政治结合起来时,便出现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国民”是一种理想的形态和发展趋势。从这种观点出发,一些人认为,应将一国所有的“民族”或“族群”尽快同化或整合成同一国民,建立真正的“国民-国家”。这种观点常为许多国家的官方所欢迎和接受。但这种观点因违背现时代民族发展的实际情形而逐渐被人们所否定,尽管它还时隐时现地反映在一些国家的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一个民族都有权利发展成为国民。随着前苏联和东欧一些民族的分离,这种观点似乎找到了市场。国际上甚至有人预言,下个世纪将出现更大的“国民运动”的浪潮,现有国家的数目将成倍地增加。
还有一种观点虽承认不同民族的存在,但同时又认为,各民族业已组成同一国民,或处在同一国民的形成过程之中。这种认识本质上还是倾向于同化或整合。如果说这种认识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那就是它在政治上起到了缓和民族矛盾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种认识没有从根本上区别“国民”与“民族”的不同,没有看到“国民”并不能通过“民族”的政治联合而产生,因而缺乏实践意义。
最后,还有一种观点不承认不同“民族”的存在,只承认不同“族群”的存在(非洲一些国家的“部族”论也属此列),并认为这些“族群”是同一“国民”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民族”的特征。这种认识似乎忘记了“族群”这一文化人类学上的概念在政治学上是不适用的。
所有这些观点,都是对当代国家民族结构的模糊认识,没有将“国民-国家”与“多民族国家”区别开来。
从政治学的角度说,“国民-国家”一方面是对多民族帝国的背离;另一方面则是对多王国民族的整合。只有同时完成了这两个过程或实现了这两个目标,才可以说建成了“国民-国家”。从民族学或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说,“国民-国家”的本来意义和主观要求是国家的单一民族性。在欧洲人的语言和观念中,“国民”与“民族”有时通用,原因就在于“民族”与“国家”实现一体化以后,“民族”变成了“国民”。而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国民”与“民族”是不能通用的。如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等,只能称其为“民族”,不能称其为“国民”。
“国民-国家”既是帝国和王国的对立物,又是“多民族国家”的比照物。考察“国民-国家”的特征,既要从政治学上考虑它与帝国和王国的不同,也要从民族学上考虑它与“多民族国家”的区别。所谓“国民-国家”,就是由一个民族建立的独立、统一的现代国家。“独立”标明着它与帝国或他民族的分离;“统一”标明着它对自身政治上的集权。作为同一个民族的政治实体,“国民-国家”自然表现出语言同一、文化同一、自我认同等特征。
至于“族群”与当代国家的关系问题,首先,“族群”不是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而是民族学(ethnology,实应译为“族群学”或“族类学”)研究的对象;其次,“族群”不是静止不变的,它在现代国家环境中向“民族”演进的趋势在所难免,具体表现就是要求作为内结构性的政治实体而存在。因此,把“族群”视为必定要被同化的对象,把它视为某一“复合国民”或“复合民族”的组成部分,不承认其作为“民族”而存在的权利,是绝对错误的。例如,如同前文所言,拉美十几个国家中的印第安人就不认为自己是主体民族的组成部分,拒不接受对他们的同化政策。因此,西方国家流行的所谓“多族群国民-国家”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多民族国家”的观点更加科学,更适用于对当代国家民族结构的分析。
所谓“多民族国家”,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组成的国家。“多民族国家”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它是各民族发展不平衡、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不同步、大民族在当代国家格局形成中起决定作用的结果。
“国民-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本来就有着明确的界线,且“多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国家结构的主流。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人(包括政治家和学者)混淆两者的界线,并视“国民-国家”为理想的国家形式,为此甚至把“多民族国家”也强释为“国民-国家”,或以“国民-国家”的标准去要求“多民族国家”。前文提到的北京大学宁骚教授的《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下文简称《民族与国家》)一书,以及台湾学者余英时先生对“中国”含义的质疑,都反映出他们对“国民-国家”的过分推崇。
但是“国民-国家”的历史与现实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国民-国家”的理论与实际有没有距离?它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其消极影响又是什么?应该怎样看待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国民-国家”现象?
二、“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
众所周知,“国民-国家”的理想产生于中世纪末期的西欧,是民族界线与国家界线“统一”的民族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它认为,“国民-国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是政治实体的最高形式,是民族精神的政治外壳,是民族意志和命运的物质体现。[①d]笔者认为,“国民-国家”的理想在人类近500年来的民族聚合与国家建立的过程中的确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世界五大洲的历次民族独立和国家建立的浪潮中,“国民-国家”的理想都曾是一种强大的思想动员力量。它无疑也是当今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的主要成因。
然而,在肯定“国民-国家”理想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它的局限性和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的消极作用:一是大民族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小民族进行强制同化;二是小民族借助“国民-国家”的理想试图从原来统一的国家中分离出来。这是导致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层出不穷、民族运动风起云涌的根源。
“国民-国家”理论的局限性反映在理想与现实的距离上。“国民-国家”的理想曾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追求,但现实中的国家却并不都是按照“国民-国家”的理想塑造和发展的。“国民-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将同一个民族以国家的形式统一起来并与他民族完全分离。但是,由于民族的交错分布和彼此之间难以割断的经济与文化联系,这种基本要求是很难实现的。事实是,“国民-国家”运动的结果,不是普遍地形成了“国民-国家”,而是普遍地形成了“多民族国家”。由“国民-国家”的理想开始,以“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告终,这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地历次“国民-国家”运动和国家建立过程的普遍规律。真正的“国民-国家”只是极少数,这与它们的特殊地理环境有关。即使是葡萄牙、日本、北非的一些阿拉伯人国家、加勒比的一些岛国等看上去像是单一民族的国家,也只能勉强地称之为“国民-国家”。从民族结构上看,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国民-国家”。甚至一些常被引证为“国民-国家”的典型例证的国家,实际上也是另外一回事。
西班牙即是一例。西班牙常被人们从“国民-国家”形成史的角度引证为“第一个国民-国家”。但西班牙在1492年“光复战争”胜利后所实现的王权统一,其实际情形是怎样的呢?西班牙人自己是怎样看待的呢?15世纪末,西班牙虽然先后将犹太人和摩尔人逐出伊比利亚半岛,并在长达7个多世纪(公元711~1492年)的反对伊斯兰教徒的圣战中实现了各个基督教王国的联合,但当时的西班牙既不是单一民族的,也不是国家统一的。除主要民族——卡斯蒂利亚人以外,在西班牙,当时还有并至今仍然存在着的加利西亚人、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等少数民族,而葡萄牙人也长期与西班牙处于时离时合的状态中。在西班牙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只是名义上的,因为虽然南方几个摩尔人王国被消灭了,但北方的几个基督徒王国仍保持着自己的独立地位,它们只是从精神领袖的角度承认“天主教徒国王们”费尔南多和伊萨贝尔夫妇所建立的卡斯蒂利亚-阿拉贡联合王室的象征性领导地位。当代西班牙著名史学家胡安·巴勃罗·福西在其主编的《西班牙自治》一书的序言中说:“西班牙的统一直到进入19世纪仍是人为的统一……在奥地利王朝下的西班牙君主制的统一,受到了不同的王国及其各自的司法条例的挑战”;“……在整个18和19世纪的大部分年代里,西班牙的社会和经济裂痕仍然是很大的。”[①e]1833年的布尔戈斯政治改革使西班牙确立了省制与中央集权,但也不能因此而认为西班牙完成了“国民-国家”的建设,或者说它从此变成了一个“国民-国家”,因为众所周知,以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加利西亚人等民族为代表的争取民族地方自治权乃至分离权的运动一直不曾止歇,以至到了本世纪30年代西班牙第二共和国时期,共和国政府不得不同意上述3个民族地区实行自治。在经过佛朗哥不承认少数民族地位与权利的近40年独裁统治之后,到了1978年,西班牙终于从宪法上承认自己是一个多民族的(nacionalidades)国家,并在民族政治实践中重新确认了少数民族的自治地位。被一些论者断定为500年前就已是、且是“第一个”“国民-国家”的西班牙,现在自己却扔掉了这项桂冠。
其他被引证为较早形成“国民-国家”的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瑞典等西欧国家的情形又如何呢?只要看一看这些国家的民族志,就不难发现,它们各自都具有不同的民族成分,其中英国的民族差别和民族矛盾不亚于西班牙,苏格兰人目前就在为争取自治而斗争,更不用说长期困扰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了。由此可见,“国民-国家”从在西欧诞生时起,就基本不符合“国民-国家”的本义,实际上多是以某个强大民族为核心而形成的“多民族国家”。
以某个大民族为核心,裹带着一些小民族共同组成“多民族国家”,这也是世界其他地区国家结构的主流。美洲大陆国家普遍存在着印第安人;大洋洲几个主要国家存在着土著人,而不同来源的移民更是其突出的特点;非洲各国普遍存在着不同的民族或曰“部族”;至于东欧和亚洲各国,其民族成分更加复杂。[②e]
“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距离,这是人类社会民族交往、民族发展不平衡以及大民族对当代国家格局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必然结果。法兰西人和卡斯蒂利亚人的强大与发展,使他们分别渗入到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中间,并按自己的意志将这两个民族分割进自己的版图,从此也就使法国和西班牙成了“多民族国家”。厄瓜多尔、秘鲁和玻利维亚对克丘亚人的分割,非洲为数众多的跨界民族的存在,所遵循的也是同样的规律。而民族发展不平衡(这里主要是指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方面的不平衡),更是“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汉族在几千年前就已建立起一统帝国,而在汉族周围生活的一些小民族,直到进入本世纪尚有不知国家为何物的;当美洲、大洋洲一些以欧洲移民为主形成的新兴民族为摆脱宗主国统治而掀起统一的独立斗争的时候,许多土著民族却孤立、分散地避居在深山密林之中,对自己村落以外的世界不甚了解;当非洲一些大民族在殖民体系崩溃后忙于建国划界的时候,一些落后的小民族却任由别人把自己划到哪个国家中去。因此,当今世界国家格局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一些相对强大与发达的民族对势力范围进行划分的结果,而相对弱小与落后的民族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国民-国家”运动实际上是大民族的运动,体现的是大民族的意志。因此,“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距离是必然的。
这种距离的产生或“国民-国家”的自我否定,其根源在于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统一性与矛盾性,在于大民族的发展与扩张。
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统一性表现为同一民族要求建立同一的国家。中国历史上的“三国归晋”及现代中国人对台湾与大陆不可分离的坚定信念,中世纪以后西班牙几个卡斯蒂利亚人王国的渐趋统一,最近的两德合并,以及南、北朝鲜对统一的希望,其动力都来自于对民族同一性的共识。
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矛盾性表现为民族界线与国家界线往往不一致。一方面,由于民族交往而形成民族杂居,当今许多国家和民族结构普遍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另一方面,民族交往又不时地突破既定的国家界线,引起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跨界民族国家之间尤其是这样。
在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统一性和矛盾性运动过程中,大民族的主导作用和支配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没有汉族,就不可能有中国几千年的统一;没有俄罗斯人,就不可能有如此庞大的俄国版图;没有英裔移民的核心作用,就不可能有今日的美国;没有卡斯蒂利亚人,就不可能有今日的西班牙;没有西班牙移民与各族印第安人形成的混血墨西哥人,就不可能使原本存在阿兹特克和玛雅两大古印第安文明的墨西哥统一为一个国家。
大民族的主导作用和支配地位归根到底是由它们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的古代社会,反映大民族意志的、将民族与国家统一起来的愿望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这便是古代王国林立、诸侯割据与争霸不止的缘由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创造的巨大的物质财富,以及不断扩大的对原材料、劳动力和商品市场的需求,使大民族萌发了统一和扩张的愿望并使这种愿望有了实现的可能,于是,“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便应运而生。因此,从本质上说,“国民-国家”是资产阶级的民族观与国家观,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集中反映。马克思主义承认“国民-国家”有它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一定的进步性,但与此同时,也指出它有很大的局限性。500多年来的历史表明,单靠“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无法协调和解决复杂多样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国家格局在大民族的作用下已基本定型、小民族已失去独立建国的条件和机会的情况下,“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日益显示出它的非理性一面,成为引发民族冲突、造成民族分裂与对抗的祸根之一。
三、关于“国民-国家”的修正理论
以西欧式“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为立国宗旨的民族民主运动,在民族成分复杂多样、民族社会形态参差不齐的亚、非、拉等地遇到了障碍,这使人感到“国民-国家”近似一种梦想和谬论。于是,在世界的一些地区,最早是在拉美,便产生了如何把西欧式“国民-国家”的理想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的问题。人们在实践中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新构想,如“一个民族几个兄弟”、“一个民族多种语言或文化”等,其中尤以源于拉美的“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影响最大和最具典型意义。
拉美地区受“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的影响最早也最深,这使南美“解放者”博利瓦尔在前西班牙殖民地基础上建立“大哥伦比亚”共和国的理想成为泡影,导致南美西班牙殖民地裂变为数个国家;中美洲西班牙殖民地独立后,也未能在原来的“都督辖区”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而是分裂出了中美洲数国。[①f]但是,这种以殖民地新兴民族(以西班牙裔及其与印第安人混血为主形成)为基础的国家的建立,并不合乎“国民-国家”的理想,各国普遍存在着人口和民族单位众多的印第安人,他们具有另一种语言、另一种文化,构成了另一个世界。对此,拉美各国当时(19世纪)的做法是对印第安人进行强制同化,试图以此完成“国民-国家”的建设。但结果是,印第安人非但未被同化,反而在不断发展与增多。19世纪初,拉美印第安人大约有800多万,到20世纪初,增加到了1000多万。[②f]同化的失败引起了当地人类学家的思考:如何解释“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怎样把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在这个问题上,墨西哥人类学家的努力值得一提。
被称为墨西哥人类学之父的曼努埃尔·加米奥,为配合实现1910年墨西哥革命所提出的将全国融为一体的目标,在20年代接连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著作,如《建设祖国》、《迈向一个新的墨西哥》、《关于印第安问题的几点看法》等,试图对民族、语言、文化多样的墨西哥怎样进行“国民-国家”建设作出回答。他的著作为后来在拉美许多国家都具有很大影响的“国民一体化”理论(integración nacional)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一体化理论对传统的“国民-国家”定义的重大修正,是它对国民同一性与统一性的解释。它认为:墨西哥存在着不同的族群(grupos etnicos),它们可以被整合为整个墨西哥国民或民族(nación或nacionalidad)的组成部分,但同时可以保持自己的差异性;“国民-国家”所要求的语言同一性,在墨西哥可以通过对印第安人进行西班牙语的普及教育来实现,并不一定要让他们完全放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化同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将印第安人文化变为全民共享的财富加以解决。一体化理论的这些观念,由于部分合乎墨西哥及广大拉美国家的国情,特别是合乎国家统治者的愿望,在40年代中期以后,在由十几个国家联合建立的“美洲国家印第安研究所”的推动下,遂被广泛地传播开来,并在长时间内成为一些拉美国家官方制订印第安人政策的依据。[③f]
但是,由于一体化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仍是基于对“国民-国家”理想的向往,尽管它较之强制民族同化人道了许多,但它在实践中还是遭到了印第安人的抵制。特别是它的全部思想的基础——“多族群国民-国家”论,几乎被60年代以来拉美印第安人运动的发展完全打破了。印第安人对“多族群国民-国家”论的反感与反对,充分体现在本文第一节提到的《基多宣言》中。如果有人认为那只不过是印第安人单方面的一纸宣言,那末,1994年元旦墨西哥恰帕斯州印第安人起义的枪声,以及现政府初步同意印第安人的自治权,则在实际中宣告了“多族群国民-国家”论的最终失败,因为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决不会在“国民-国家”中出现,承认印第安人的自治,就意味着放弃对印第安人所作的“族群”的界定。
“多族群国民-国家”论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它所体现的大民族主义观念与民族不平等,它与现时代还是一个民族发展而不是民族融合的时代不相合。在美洲和大洋洲曾被普遍称为“族群”的各土著民族,如果说以前他们任由别人怎样界定他们都行的话,现在却因民族意识的形成和内部的聚合,已不再接受人们称他们为“族群”,而是要求具有“民族”的地位及相应的政治权利。因此,基于大民族意志的“多族群国民-国家”论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遭到失败是必然的。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因在实践中碰壁而逐渐被外国所抛弃的“多族群国民-国家”论,现在却被我国的一些学者视为可行可据的理论。我们看到,宁骚先生在《民族与国家》一书第五章——《民族-国家辨析》中,在认定多民族国家也是“国民-国家”时,其立论基础就是这种“多族群国民-国家”论。为使读者全面了解宁骚先生的观点,此处不得不引述他的一大段论述:“所谓民族国家,就是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从国家的统一性和国民文化的同质性的结合上去界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现实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虽然就民族结构来说,现代国家有单一民族的国家和多民族的国家等等的区别,但是民族结构并不是民族国家的本质内容。构成民族国家的本质内容的,是国家的统一性和国民文化的同质性,是国民对主权国家的文化上、政治上的普遍认同。凡是已经具有或者正在具有这一本质内容的现代国家,不管其民族结构如何——相对单一的民族结构自不待言,比较复杂的和十分复杂的民族结构也是一样,都属于民族国家。”“我国学术界的许多人,正是由于普遍地坚持从民族结构上界定民族国家,所以只是大谈特谈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而似乎忘却了中国‘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的论断。这不只是一个学术问题,因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认为民族国家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①g]按照上述定义和解释,连世界上最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也应被视为“国民-国家”。当然,宁骚先生也列举了一些他认为不是“国民-国家”的国家:国民文化不具有同质性的殖民帝国,政治上分裂的民族所建立的国家,实行种族隔离制的南非,实行联邦制的各个“民族-国家”的集合体或联盟等。[②g]如此说来,废除了种族隔离制的南非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国民-国家”;“国民-国家”的两大本质内容之一——国民文化的同质性,也可以在一夜之间随着政治的变化而具备。很显然,这种推导是主观主义的。宁骚先生将他的“民族-国家”与上述各种政治实体相比较,而不是与“多民族国家”相比较,只注意从政治学角度研究国家的形态和形式,而没有从民族学角度探讨国家的类型与结构,这是一个方法论和概念交叉的错误。
从政治学角度研究当代国家的共同特征,与从民族学角度研究当代国家的不同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们不能因“多民族国家”与“国民-国家”在民族结构上的不同而否认两者在政治特征上的共同性;也不能因政治上的共同性而否定两者在民族结构上的差异性。这就是说,研究作为阶级镇压机器的“国家”及其特征,与研究作为民族政治实体的“国家”及其结构,应遵循两种不同的方法,而不能一揽子解决,否则会引起更多的歧义。从当代国家的政治特征上来研究“多民族国家”与“国民-国家”的共性本是一件具有积极意义的事情,这样做可以解释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的非理性一面。但是,若因两者在政治特征上的共性而忽视两者在民族结构上的差别及由此产生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治关系,这非但没有积极意义,反而会引起小民族的反感。以“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将“多民族国家”归同于“国民-国家”,这实际上是否定“多民族国家”的存在。
宁骚先生在自己的“多族群国民-国家”定义中提出了国外对“多族群国民-国家”所不曾要求的“国民文化的同质性”规定,这难免有主张文化同化的嫌疑,因而与现时人们在文化方面的价值取向相悖。少数民族历来反对那种为实现“国民-国家”的理想而实行的文化同化政策,大多数国家现在都从宪法上承认国家文化的多样性,而不是强调它的同质性或同一性。这一点在国际上已被提高到是否尊重人权的高度。宁骚先生也承认多民族结构的存在。既是多民族,那就一定伴随着多文化,也就难以做到文化同质。语言算是一种文化,但不同的语言只有并存和相互承认的关系,绝无同质和认同可言。中国的一些有自己的语言的少数民族,现时会将汉语认同为自己的民族语言吗?以建设“新墨西哥”为目标的“国民一体化”理论与政策,也只是把学会使用西班牙语作为“新墨西哥”国民的语言条件,却不敢要求印第安人放弃自己的语言与文化,对西班牙语和墨西哥主体文化“普遍认同”。
以“族群”概念来代替“民族”概念,以“多族群国民-国家”论来解释“多民族国家”,并按照传统意义上的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民-国家”的“准标准”(如墨西哥)来建设“多民族国家”,这在国际上已被普通认为是一种不成功的理论和一条走不通的道路。“多族群国民-国家”论是那种以建立单一民族的“国民-国家”为目标、视民族“是政治主权的自然界线”的旧民族主义[①h]理论遇到现实障碍而产生的一种新民族主义理论。但是,如同旧民族主义理论不能解决当今世界的民族关系与民族矛盾一样,这种新民族主义理论也同样无济于事。这种新民族主义理论自本世纪初产生时起,就是对小民族的一种扼杀工具。它非但没有克服旧民族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与非现实性,相反,却把旧民族主义理论推到了极端,令某些国家的民族产生了建立“国民-国家”的狂热追求。
四、坚持“多民族国家”理论的现实意义
西欧式“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的局限性和非现实性,促使人们对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进行新的探索。自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初开始,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探索过程给我们留下了两个清楚的线索:一是前文提到的对传统的“国民-国家”的理想与定义所进行的改造和修正,提出了以“多族群国民-国家”为代表的各种新构想;二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承认“国民-国家”的同时,提出了“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不失为这方面的代表作。
“多族群国民-国家”论与“多民族国家”论,几乎同时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也几乎同时从本世纪中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多族群国民-国家”论主要在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国家流行;而“多民族国家”论则在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传播。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多民族国家”的理论较之“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优越得多,它是有关民族与国家关系的科学理论。从70年代开始,许多原以“国民-国家”或“多族群国民-国家”为立国之本的国家渐渐放弃一些旨在加速民族同化或国民一体化的民族政策,转而承认少数民族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美洲、大洋洲各国对土著人政策的变化自不待言,就连日本现在也承认了阿伊努人的权利。这充分证明了“多民族国家”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和普遍的实践意义。下面,让我们以墨西哥和中国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例,分析一下上述两种理论对两国的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所产生的不同效果。
当中国基于“多民族国家”理论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时候,也正是墨西哥基于“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对土著印第安人进行国民一体化试验的时候。[①i]经过大约半个世纪,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是:中国以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特征的民族关系受到世人普遍赞赏;而墨西哥则受到印第安人起义的困扰,而不得不回过头来检讨自己的印第安人政策,放弃国民一体化的政治目标,开始承认印第安人的民族地位,与印第安人谈判自治问题。“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所造成的“墨西哥现象”并不是个别的,它普遍地发生在近20个存在印第安人的美洲国家里。大洋洲国家亦是如此。
“多民族国家”理论的首要意义,是它对于不可能和没有条件建立独立国家的少数民族的集体政治权利的承认与尊重。不论是中国的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还是西班牙的民族自治共同体,都是体现这种权利的“政治实体”。它虽然不像“国民-国家”或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那样具有名义上的独立性,但它却是切实保障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是少数民族的现实追求。而“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则根本不承认少数民族有这样的权利。“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是建立在“现时还是一个民族发展而不是民族消亡的时代”这一正确认识基础之上的,因而它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起义或闹事,一个共同的特征是对民族政治权利的要求,也只有在满足这种要求的基础上才能走向和解。墨西哥政府与印第安人起义军的谈判结果,以及菲律宾政府与棉兰老岛摩洛民族解放阵线达成的自治协议就是这方面的有力证明。相反,不承认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民族矛盾和冲突就长期不止,秘鲁便是这方面的典型实例。
与“多民族国家”的理论不同,“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否认小民族在现代国家条件下的发展,认为可以依靠现代国家的外壳将不同的民族很快地整合为同一的民族,这显然是违背民族自身的发展规律的,自然要遭到小民族的反对。尽管有些持“多族群国民-国家”构想的国家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帮助小民族发展,如墨西哥政府在推动印第安人的社会发展与文化教育以及改善印第安人的生存条件方面取得了世所公认的成绩,但是,由于它的根本目的是整合而不是并存,最终还是难以避免民族冲突的发生。
因此,当我们在对“多民族国家”的理论与“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进行比较的时候,注重点应放在何种理论更符合现时小民族的发展趋势上;放在何种理论能更好地解决“国民-国家”的理想所不能解决的诸多民族问题、特别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问题上。否则,比较的意义就不大,就难以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为加速小民族的同化进行了巨大的物质投资,却得不到所期望的结果。
“多民族国家”的理论与“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的根本分歧,不在于对现代国家的政治特征如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权力集中等有什么不同的看法,而在于怎样看待现代国家条件下的民族与民族过程以及主张采取什么样的民族政策。“多民族国家”观不否认当今世界日益加快的现代化过程促使各民族之间联系加强和共性增多,但也不认为民族界线会就此很快消失。相反,随着现代化过程的发展,各民族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使民族差别意识比以往更加强烈。“多民族国家”必须充分理解和尊重这种意识,采取适当的政策来调节各民族的利益,以保证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保持良好的民族关系。
“多民族国家”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基本理论。在当代世界国家格局已基本定型的条件下,在传统的“国民-国家”理论不再具有更多的实践意义的时候,在“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不符合小民族发展愿望而渐渐被抛弃的时候,“多民族国家”的理论越发显示出它的生命力和现实意义。当然,坚持“多民族国家”的理论不见得一切民族问题都能迎刃而解。比如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统一问题,取决于它们各自的形成历史、民族结构的稳定性程度,以及民族政治机制是否合理、有效等。但这些属于另外课题的研究范围,此文不作探讨。
Abstract It is not only a confusion in using academic terms but also a potentialization of politicali ssues to translate NATION,NATIONALITY,PEOPLE or ETHNIC GROUP in European languages (such as in English)into MINZU(民族)in Chinese generalizedly.This article holds that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addressing MINZU in Chinese as ethnic group.Thetheory of nation-state had been playing a progressive role in history,however,it has become a source of disasters today leading to conflictsamong nationalities and national seprations,and jeopardizing the consolidation and unity of states of multiple nationalities.The conception of nation-state of multiple ethnic groups,which emerged in America in the early part of this century and had influence upon many countries later,was a revision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nation-state,but sucha conception was not accordant with the minor nationalities' actual desires and developing tendency,and therefore,the policies towards nationalities based on the conception were unsuccessful in general.Only thetheory of state of multiple nationalities has great vitality and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注释:
①a 本文开篇仍按习惯使用“民族-国家”这一术语,但在下面的论述中将弃用它,改用“国民-国家”。这不是简单的术语变换问题,而是严格的科学概念问题。
②a 陈永龄主编:《民族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51页。
③a 〔英〕克雷伊奇、韦利姆斯库:《欧洲的民族和政治国家》,伦敦,1981年,第25页。
④a 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69-270页。
⑤a 《文汇报》,1996年10月16日。
①b 《VOX·西班牙语插图大词典》,巴塞罗那,1953年。
②b 〔西〕Jordi Sole Tura,Nacionalidades y Nacionalismos en Espana,西班牙,马德里,Alianza Editorial出版社,1985年;另见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2条。
①c 《第一次全大陆印第安人会议决议》,西班牙文单行本,厄瓜多尔,基多,1990年。
①d 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第265页。
①e Juan Pablo Fusi Aispurua,Espanna:Autonomias,马德里,埃斯帕萨·卡尔佩出版公司,1990年,第14、22页。
②e 参见李毅夫等著:《各国民族概览》,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
①f 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商务印书馆,1983年。
②f 参见朱伦、马莉:《印第安世界》,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③f 参见朱伦:《论墨西哥的一体化印第安政策》,载郝时远、阮西湖主编:《当代世界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
①g ②g 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第269~270页。应当指出,宁骚先生对西方国家有关nationality和ethnic group的含义区别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其行文中的汉语“民族”既可理解为nationality,也可理解为ethnic group,有时也可理解为nation,尽管对这后一个词在需要时又译为“国族”。而在有关“民族”概念的章节中,宁骚先生是倾向于把汉语“民族”一词与ethnic group对应起来的。
①h C.M.Woodhouse,El Nuevv Concierto de Naciones,第2章,《旧民族主义》,墨西哥,F.Trillas出版社,1965年。
①i 参见墨西哥全国印第安研究所编:《墨西哥全国印第安研究所40年》,第一编,《印第安主义实践》,西班牙文版,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