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对“利己主义悖论”的大误解--“怪圈”的风不能持续太久!_赋值语句论文

西方“自涉悖论”的大误区——“怪圈”之风不可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怪圈论文,之风论文,误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2.5 文献标识码:A

1.中世纪的否定“自涉”

在欧洲中世纪,有些逻辑学家们就不允许“自涉”(“自我指称”),认为自涉语句是无意义的。例如,当时有人认为,当苏格拉底说他自己说谎时,他并没有说什么。所有不可解(悖论式)语句都没有真值,因为它们没有一个是命题。

2.评析

苏氏说:“苏正在说谎”(P),在今天有三个“变体”:“我正在说谎”,“本语句假”,"P:P是假”。“本语句假”(P)能赋值吗?这可分为两大派:以塔尔斯基(A.Tarski)和后期的皮亚斯(C.S.Peirce)等为首的“赋值派”;以克里普克(S.Kripke)和莱尔(G.Ryle)等为首的“非赋值派”。比较下列两语句:“孔子是哲人”,“这是哲人”,显然,只有前者能赋值。再比较下列两语句:“‘雪是黑’这语句是假”(P),“这语句是假”(Q),同样显然,只有前者能赋值。我们可看到,在“能”与“不能”赋值之间存有“含混”区(“不确定”区)。例如:“本语句假”(P)(注意:“本”指自己,而“这”却有歧义),P有别于Q;P刚好落入“含混”区,难怪引起众说纷坛,莫衷一是了!我们认为,克派取“严格”解释和塔派取“不严格”解释旗鼓相当,各有道理。

但是,有许多其它“自涉”的例子作比较,又因为提出“超二值”说谎者的反驳,以及我们指出P犯“复合命题”谬误,综合这几方面的考虑,经过这一大番“理论深化”之后,我们才认定,把P等自涉语句作不严格解释是远较为适切实用的。下面,我们摘引皮亚斯和维特根斯坦有关的观点,对“自涉”问题作较详尽和深入地评析。

3.前期的皮亚斯

美国哲学家兼逻辑学家皮亚斯(C.S.Peirce)一度也主张类似欧洲中世纪的观点。他在1864-1865年的讲稿中指出,一个断言性命题必须与一个“外部对象”有关系,“逻辑法则仅仅对具备一个对象的符号发生作用”,对于像“本语句是假的”这样的说谎者悖论型语句失效,因为后者是“无意义的”,它只说到它自己,自己表明自己没有“外部对象”,无任何“外部关系”。(注:皮亚斯《论文集》卷四,第4节。)

4.评析

重言真句也是没有“外部对象”的。矛盾句则否定一切“外部对象”,所以必然假。前期的皮氏有类似中世纪的言论,是较不成熟的。在下面,我们把“非自涉”和“自涉”作一些比较,问题便“水落石出”:

一、(两者)同有假句:月亮是方形的;本语句由3个字构成。

二、同有真句:2+2=4;本语句不是由英文写成。(“自涉否定”也可有真句。)

三、同有隐蔽的矛盾句:(P→Q)P∧Q(可以把它不断复杂化);所有人说的话皆假。(以上三者均可存在于语文里,而假句则排除于知识体系之外。)

四、同有矛盾被证:烟民悖论;强化说谎者悖论。并且同被指出犯“复合命题”谬误而遭消解。

五、两者同可“缺义”而未能赋值(不再多举例了)。

人们为什么要“歧视”自涉,薄此而厚彼(非自涉)?(这是针对我们目前面对的消解“自涉悖论”问题。)所谓“禁止自涉”、“自涉不合法”,一般论者可会犯“不全则无”谬误:要么“全盘接受”,要么“一笔勾销”而迷失“局部禁止(限制)自涉”这第三个可能性。

5.后期的皮亚斯

皮亚斯从1864年起直至1896年止,对“说谎者”悖论发表过多次意见,其间他反复修正过自己的见解,最后对这个悖论做了这样的解答:“说谎者”悖论:“我正在说谎”(P)绝不是无意义,而是自相矛盾。它包含有矛盾,是极易证明的。——每一个命题除了它所显然断言的以外,也都暗示自己的真的。——这一个命题,由于其自相矛盾,所以是假的(注:皮亚斯《论文集》卷四,第79节。)。

6.评析

我们欢迎皮氏的修正。但是,如果没有“深化理论”作基础,是不容易说服“非赋值派”的。我们试看“标准”说谎者(悖论):克岛人伊氏说:“所有克岛人说的都是谎话。”(Q)这就是隐含的矛盾被揭露。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古中国、古印度都把这个悖论消解了,指出“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说诸言皆妄,是自语相违”。先哲们都没有犯今哲的种种谬误,认为这个“自涉”为无意(语)义、无内容或真矛盾等。要注意:当Q被消解后,“自涉”导致矛盾已经不再是悖论了。

真正困扰我们两千多年的,是欧布里德(Eubulides)的强化说谎者:本语句假(P)(或“我正在说谎”或“P:P是假”。)

皮氏经过漫长研究之后,才返回2000多年前的阶段,与先哲们不谋而合!但是,皮氏也有不足之处。他停留在“前半截”:只发现P矛盾,违反“不”律;而没有继续“后半截”:假设P假,从而证明P真,挑战“不”律。

7.维特根斯坦“谬误满筐”!

被认为是仅次于罗素的维特根斯坦(L.Vittgenstein)也曾论及“矛盾和悖论”,我们前曾稍加驳斥(注:黄展骥《矛盾与悖论——略评皮亚斯、维特根斯坦》,《兵团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现在我们只是较详尽地驳斥他的“自涉”问题。维氏的一句名言:“‘自我指涉’是无意义的。”(黄按:这句话大概未曾收入他的“书”里。)

8.评析

这句话谬误满筐!除了前面我们指出的谬误之外(见第2、4、6段),在下面,我们先再举出两个“自涉”例子来说明问题:上课的铃声响过后,许多学生仍然大声讲话,乱哄哄的。班长一时情急,大声喝:“上课了,大家不要讲话!”一位同学反驳说:“你还不是在讲话?自打嘴巴!”

我们认为,在当时的场合,班长为了方便,省略:“除我这句话之外!”所以并没有犯矛盾谬误。纵使班长犯矛盾谬误,也是情有可原。因为,在这里,矛盾事小,制止乱哄哄事大!不过,这已经包进不少逻辑以外的考虑了。我们要表明的就是,既然因“自涉”而产生矛盾,便证明它能赋值,有语义(意义)。

我们试看另一例子:在英语训练中心,主席拿着规章对全体会员说:“谁说中文便罚款5元!”(P)会员都认为主席以身试法,罚款5元。可是,维特根斯坦会庇护主席说:“P是无意义的,我们听不懂P,没有理由罚他!”我们怀疑维氏在伪诈听不懂P呢!维氏在重要“关头”放弃了自己的“卓论”:(在适当场合)诉诸日常语言用法。他还不及比他早数十年前的皮亚斯!(杨熙龄说:关于悖论和矛盾问题,维特根斯坦没有很多的陈述,也没有对悖论的现象说出一个“所以然”来。)

9.20 世纪西方有关“自涉”的谬误

研究和消解“自涉悖论”,首要澄清和把握矛盾、意义和自涉的关系。西方论者(自然包括维特根斯坦等)经常混淆下列不少问题。论者常把“语义”和“价值、功能、目的”混淆;矛盾虽然没有“正面的价值、功能、目的”,但必定有足够的语义而被赋值;否则,我们怎能判定一语句是矛盾。矛盾既没有意义(价值),又有意义(语义);不少所谓“真矛盾”是由于犯了歧义谬误或概念混淆而引起的。不少论者发现“自涉”产生矛盾,便倒过头来,认为“自涉”为无语义,是犯了“因果倒置”的谬误。当然,如果发现矛盾之后,才引发他重新思考,认为原先的“自涉”为无语义,则又当别论。

论者拒斥“自涉”为无意义(语义),主要原因是它导致矛盾,而矛盾乃逻辑之大忌,为逻辑所不容许。在这里,论者常混淆了两种“不容许”(不允许、排除、拒斥、禁止等)。语文应有表达矛盾的能力,允许人有犯矛盾谬误的自由,然后才指出他逻辑犯规,为求真所不容许。比如说,法律不容许偷窃,并不是要把每个人都捆绑起来,动弹不得的“不容许”;而是待他偷窃之后才把他惩罚,这是另一种的“不容许”。在这里,不少论者就是没有认真辨别:“矛盾仅被推论出”与“矛盾被证”;“矛盾存在于语文里的合法性”与“把矛盾排除于体系之外”。如果论者们认识这些重要分别,便不会冒然把所有“自涉”拒斥为无意义(语义)。“自涉”大多都有足够语义以供赋值。论者们偶遇到不能赋值的“自涉”,便犯“轻率概括”,拒斥所有“自涉”为无意义(语义)。

10.“自涉”无处不在?

经过百年奋力“解悖”的失败,而且前景仍然很渺茫,不少论者专家们便反过头来,逐渐接受(一些)特殊的矛盾作为解悖的方法。很自然地,论者们对“自涉”也渐渐由持否定转而持肯定态度,甚至有激进的论者说:自我指涉不可能避免,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包括生物系统、社会和人类思维的各个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最权威的就是《哥德尔、艾舍尔、巴赫——集异璧之大成》一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其先前的缩写本为《GEB——一条永恒的金带》。两书均轰动一时,影响很大。该书作者在哥德尔定理、艾舍尔的绘画、巴赫的交响乐中都发现了由自我指称、自相缠绕而形成的“怪圈”,并且他还把怪圈几乎推广至一切领域,无处不在!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世界就是一个自我指称、自相缠绕、自组织、自修复的“怪圈”或整体,简直是本体论化了。国内一些论者受该书影响,在当时的学界几乎刮起了一股“悖论”、“怪圈”旋风,谈“怪圈”、“悖论”几成时髦!

11.“怪圈”之风不可长!

这与我国的“跟风”陋习和“月亮外国圆”崇洋心理有关,疯狂地犯“轻率概括”、“极化思考”谬误。这种怪现象并不新奇,人们曾把雌雄(阴阳)推广到桌、椅,衣、帽,眼、鼻,日、月,水、火,铜、铁等世界上所有的事物。这是极端的牵强附会,削足适履。这不同于从事物中高度抽象出“甲”、“非甲”(正当的“二分法”)。

虽然我们极力反对“自我指称”无所不在,但是,上述说的“这个世界是一个‘自相缠绕’的整体”,它大概意指宇宙中的“因果纠缠”,这是我们可以接受的。

生物学家加里特·哈丁指出,生态学的第一定律是“人不可能只做一件事”。它意谓:宇宙中(包括物理世界)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是无穷无尽的相互关联的事件长链中的一环,没有—件是独立存在的。在生态系统中,任何因素都既是因也是果(注:(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48页。)。我们要分辨开“自我指称”与“因果纠缠”。

12.陈波的观点。

陈波说:如果“怪圈”的观点成立的话,自我指称不仅合法,而且是势所必要,是我们不接受也得面对的东西,相应地,悖论也就不可能避免,并且也不应该避免,我们必须学会与悖论友好相处。但是,我(陈)对此种观点一直持怀疑态度,迄今亦然。如果有人愿意做牵强附会、削足适履的工作,他就可以把任何现象装入任何理论框架之中。因为观察是附带预期和渗透理论的。在没有更过硬的证据之前,我对自我指称、自相缠绕的普遍存在性保持怀疑,不予考虑。陈波又说:经过一番分析表明,悖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我指称。但问题在于:自我指称是否合法?或者说,是否应该允许自我指称?我(陈)倾向于给出否定的回答。

在我(陈)看来,含有自我指称的语句是有意义的,我们作为正常人完全能够理解“本语句是假的”、“本语句不是用汉语印刷的”是在说什么。但是,自我指称是非法的,因此是应该避免的。确实,我们的思维中有很多自我指称是无害的,它们并不总是导致悖论,但在我看来,它们能够或可以导致悖论,就是我们应该对自我指称加以防范、限制乃至禁止的理由。就像违反交通规则并不总是导致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大多由违反交通规则引起,因此我们就应该不违反交通规则。同样,尽管抽烟、酗酒、暴饮暴食并不总是导致疾病,但它们很可能导致疾病,这就是应该不抽烟、酗酒、暴饮暴食的理由。反对“禁止自我指称”的惟一值得重视的理由在于:如果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自我指称”或“自我涉及”,那么,我们将失去当代数理哲学研究中的所有最有意义的领域等(P)。但需要确证的是此类断言P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注:陈波《逻辑悖论的反思》,《逻辑哲学导论》第7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13.评析

我们非常赞同和欣赏陈对“怪圈”的严厉批判。美中不足的是,他自己却“全盘否定自涉”!令人难以理解的是,陈一方面既承认有不少自涉句有意(语)义,甚至是真句;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自涉句是非法的、应该避免的。陈为什么要歧视“自涉”,而不跟“非自涉”一视同仁,细分为“赋值”和“非赋值”。再者,陈的所谓“悖论”,我们把它理解为狭义的“自涉悖论”,我们的结论就是:标准说谎者、集合论悖论的成因是“自涉”加“否定”;但是,强化说谎者、明信片、失钻悖论,它们虽然称为“自涉”悖论,它们的成因却不是“自涉”而是犯了“复合命题”谬误。事后我们可以把后者和“烟民”悖论统称“复合命题”悖论。(有关陈波“自涉悖论”的评析,无论谁对谁错,我们都认为他整章《悖论》(注:陈波《逻辑悖论的反思》,《逻辑哲学导论》第7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的水平很高。)

14.结语

我国不少论者迷失在西方“自涉悖论”的浓雾里。当我们经过一番澄清后,陈波的“闯红灯”和“酗酒”的比喻便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了。由“自涉”产生的真、假句(自然包括矛盾句)均合法地存在于语文里,问题只出现在“矛盾被证”。皮亚斯、维特根斯坦和不少今哲似乎仍未能充分把握2000多年前,欧布里德挑战“不”律的强化“说谎者”的内涵与重要性;也没有充分理解2000多年前,赫拉克利特的“矛盾律”挑战“不”律的内涵与重要性。我们要认真辨别开“矛盾仅被推论出(被揭露)”违背“不”律和“矛盾被证”,挑战“不”律。我们向来没有看到论者刻意分辨这两者来消解“说谎者”悖论。以我国人的高度智慧,似乎应该避开西方“自涉悖论”的大误区,另辟蹊径。(本文有些说明未够详尽,读者可参看拙著(注:请参阅:黄展骥《“赋值”与“非赋值”平分秋色?——评克里普克的“悖论观”》,《安徽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黄展骥《评塔斯基的“说谎者”的悖论——矛盾的“显”、“隐”与“被证”》,《佳木斯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黄展骥《“矛盾被证”是卓论?是谬论?——澄清陈波教授的误解》,《安徽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黄展骥《悖论的“定义”与“实质”——略谈“矛盾与悖论”百年》,《江汉论坛》 2000年第11期;黄展骥《辩证法的“存亡之战”?——“亦此亦彼”与“可此可彼”》,《中州学刊》2000年第6期。)。)

收稿日期: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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