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区域贸易安排是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_自由贸易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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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4-0045-05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基础和实质

(一)区域贸易安排的国际法依据

区域贸易安排必须在WTO的规定下进行, WTO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24条的谅解》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这些规定主要对区域贸易安排的两种类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运作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服务贸易也做出了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阻碍其任何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进入该类协议。WTO的规定对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 24条的谅解》开头部分提到:“此类协定(区域贸易安排)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做出贡献”,这就指出了WTO允许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目的,那就是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质

一方面,区域贸易安排不仅仅是基于经济贸易利益的因素,其更多的考量了地缘政治和国际政治影响。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是互动的关系,国际政治的发展是为国际经济服务的,国际经济的发展取向也受国际政治的影响,尤其是地缘政治的影响。以欧盟为例,欧盟既是一个经济统一体,也是政治统一体,欧盟不断东扩是地缘政治的考量,但也对域内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从欧盟的发展来看,大部分贸易是在欧盟内部完成的,这种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有力的促进了欧盟在全球的政治地位和话语权。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也是地缘政治的体现。在没有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前,日本和欧盟是美国的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建立后,加拿大和墨西哥成为了美国的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日本和欧盟的贸易量大大减少,成为美国的次级贸易伙伴,美国主导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为维持美国在全球的霸主地位,建立一个稳定的“后院”。美国目前正在积极倡导成立美国自由贸易区,将涵盖所有美洲国家,并且取得了积极进展,达成协议指日可待,如果美洲自由贸易区成立,美国国家成员之间的贸易将大部分替代与域外成员的交易,会极大排除其他成员的贸易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虽然区域贸易安排具有法律依据,但区域贸易安排在实质上排挤了其他WTO成员在这个区域内的平等贸易权。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1994年1月1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即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正式生效,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15年内三国应逐步消除它们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从而形成一个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该组织成立之初,就拥有 3.6亿消费者,其国民生产总值总计超过6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三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政治利益。在经济利益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三国取得了以下宏观利益:(1)规模经济效益。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可以从规模经济中获益,降低平均成本,从而取得竞争优势。(2)实现优势互补。三国经济水平、文化背景、资源禀赋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得区域内经济的互补性很强,有了更多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机会,促进了三国整体经济的发展。(3)改善投资环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行业惯例、服务贸易、投资规则、争议解决等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增强北美地区投资人的信心并保障他们的利益。这种宏观利益的表现就是,近几年来,北美自由贸易区无论是在商品进口总额还是在出口总额方面都保持国际贸易地区份额的首位,远高于排名第二的欧盟国家的相应总额,已经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1/4左右。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三国各自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美国取得的利益包括:扩大出口、市场准入、墨西哥的廉价劳动力等,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其国际竞争力。加拿大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扩大了对美、墨两国出口,促进了对美、墨两国投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等。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重大受益者,北美自由贸易区促进了其国内的经济增长,吸引了大量外资,并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样,墨西哥已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北美自由贸易区使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贸易获得了极大发展,使三个国家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转化成三个国家间的贸易,排挤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发展。欧盟存在着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同样的问题,即欧盟的成立排挤了其他WTO成员在欧盟平等的对外贸易权。

二、区域贸易安排发展对WTO体制的冲击

(一)区域贸易安排在本质上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

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相对于其他WTO成员来说,可以享受区域框架下的零关税、实现投资和人员自由流动等,这样就消除了投资和贸易壁垒,但对于其他WTO成员来讲,这些投资和贸易壁垒并没有消除,实际上是加重了贸易壁垒,因为在一定时期内,全球和一国的对外贸易数量是一定的,区域贸易安排内的贸易量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就排挤了非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与区域贸易成员的贸易发展,造成了实质上的歧视。公平和非歧视性原则是WTO的最重要原则,在《马拉咯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开头就规定:“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但区域贸易安排在实质造成的对其他WTO成员的歧视也是WTO所不愿意看到的,在《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24条的谅解》中提到:“重申此类(区域贸易安排)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看来WTO也已经意识到区域贸易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区域贸易安排蓬勃发展使得WTO有被边缘化趋势

2006年7月24日,WTO总干事拉米宣布,无期限中止“多哈”回合谈判,其实就是宣布“多哈”谈判基本失败。“多哈”中止,也许在GATT│WTO成立时起就注定了,也注定了WTO本身的多舛,因为在GATT│WTO规则里同意了自由贸易区等双边贸易安排的合法性。在带有浓厚政治因素主导下的双边贸易安排,既发展了经济,又满足了政治诉求,但对非双边成员却带来了严重歧视,给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带来了严重减损,对WTO提出了严重挑战。根据WTO的官方统计,截至2006年3月,向世贸组织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40个(其中80%是近 10年来缔结的),目前正在以平均每月一个的速度递增。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中,84%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正在拟议的区域贸易安排中,自贸区比例高达96%。国内生产总值排名前30位的国家 (或地区)无一例外参与了不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几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程度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区域内贸易总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比重已超过50%,且呈快速上升趋势。

发达国家在对待WTO与区域贸易安排时采取的是两条腿走路的策略,当WTO不能满足其利益时,就会放弃甚至抛弃WTO,转而发展区域贸易安排,并以此作为在WTO框架下谋求利益的筹码,发达国家何时使用WTO或区域贸易安排,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利益。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包括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地推进区域贸易,据预计到2010年,全世界将会存在400个特惠贸易协定,“多边组织(WTO)的影响力就将进一步被削弱,世界贸易正在进入双边时代。”[1]

首先,对美国来说,美国政府在过去几年里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布什及其首席贸易代表左利克充分利用了国会2002年赋予他们的谈判全权。按2005年初生效的美国与澳大利亚的协议,美国不仅要降低关税和其它壁垒还要努力达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与智利的协议给美国农庄主和工业企业开辟新市场,且含有保护美国在智利投资者的规定。美国政府在各个层面上推进其自由贸易方案,正在跟中美洲国家、多米尼加共和国、安第斯共同体国家(安共体)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谈判自由贸易关系,争取在地区性的全面自由贸易关系无法铺开的情况下至少能够保证局部的自由贸易。两个美洲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现在停滞了下来,原因是美国和巴西之间对进入对方市场的观念有所不同,但最终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极大,并且时间不会太长久。美国与摩洛哥、约旦、以色列、阿联酋和阿曼之间关于自由贸易的谈判则有所不同,与其说是经济性的,不如说是更具有政治意义。

日本在几年前对区域贸易安排是没有多大兴趣的,但随着WTO发展的减缓,日本开始注意发展区域贸易。2002年日本跟新加坡签署了日本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2004年12月,东京推出了签署更多自由贸易协定的决定。日本拿出了一个12点的基础计划,包括允许外国劳动力入境工作,保护知识产权,创建对投资者有利的框架条件,对企业实行特殊税率。这个计划把东南亚列为东京自由贸易努力的中心。日本是东盟集团的第4大出口市场和第2大进口来源国。东京把贸易政策视为其创建“东亚共同体”的基础,要夺回被中国和韩国夺走的“失地”。按东京的计划,到2010年,与自由贸易伙伴国之间的贸易额要从目前占贸易总额的5%上升到 25%。

由于多哈谈判停滞不前,日本对地区自由贸易谈判态度积极,其具体选择谈判对象的标准来自于 2004年12月制定的“推进今后的经济合作协定 (EPA)的基本方针”,以及2006年5月18日经济财政咨询会议提出的“全球战略的要点”。目前日本的FTA和EPA谈判重点对象为东南亚国家、印度、澳大利亚、智利、瑞士等。日本已经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签订自由贸易协议,近期将与菲律宾、泰国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同时,日本与东盟10国整体的总括性经济合作协议已经展开多次谈判,目前还没有谈到完全自由化的时间,只是明确会在2007年4月达成合意。2002年第六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提出建立东盟十国与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区的方向,即“10+3”。2006年8月23日结束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日本正式提出了建立“10+6”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即建立东盟与中日韩和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最后,从欧盟来看,欧盟的建立,统一了欧洲大部分市场,但欧盟并没有满足,并且一再实施东扩计划,欧盟还在计划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把触角已经延伸到了亚洲;欧盟一再倡导建立欧美自由贸易区,2007年1月3日,德国总理默克尔表示,德国将在今年担任欧盟及八国集团轮值主席国期间推动欧盟和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为欧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而努力[2]。

三、WTO对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评价

(一)区域贸易安排具有诱惑性和局限性

WTO总干事拉米先生2007年1月17日在印度工业联合会上发表演讲,深入浅出地谈及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现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及其未来走势等。拉米认为,双边的贸易协议不能取代多边贸易规则。

首先,区域贸易安排具有诱惑性。第一,双边的协议更易于达成一致。较少的成员意味着相互之间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特惠贸易协议;第二,双边的贸易协议能够在新的领域达成协议。因为这些成员在利益上具有相似性,往往具有更多共同的价值观,所以,双边贸易协议可以在一些新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根本无法近期达成一致的领域取得成果,比如,投资、竞争、技术标准、劳工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条款;第三,近期签订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蕴涵了政治的或地缘政治的考虑。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与实力更强大的发达国家谈判和讨价还价,一般都会希望得到排他性的特殊优惠待遇、发展援助以及其它的贸易外的回报。这些自由贸易协定被视为一种工具,以之获得超过其它WTO成员的优势。第四,在多边贸易体制约束较为松弛的领域,双边的贸易协议往往可以被用作国内改革的工具。

其次,区域贸易安排具有局限性。第一,特殊优惠贸易协议的缔结会产生一种进一步实施歧视待遇的激励机制,最终将伤害到所有的贸易伙伴。协议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议内的某个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议,以此避免被排除在特殊优惠待遇的圈外。拉米称之为“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后果是,通过缔结特殊优惠待遇协议获得优惠,并以之对抗竞争者,这种特殊优惠往往难保长久。诚如拉米所言,一个国家缔结的此类特惠协议越多,所得的特殊优惠之意义越小。第二,双边的贸易协议无法解决系统的问题,比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和渔业补贴等。这些难题是不可能通过双边的路径得到化解的。拉米先生接着以取消或减少具有贸易扭曲性质的农业补贴和渔业补贴为例,解释了这些领域的贸易谈判的复杂性。第三,区域贸易协议的迅速增多会极大地使贸易环境复杂化,形成一张杂乱无章的规则之网。拉米以原产地规则为例解释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此种后果。有越来越多的WTO成员成为了十个或十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对于WTO某一特定成员而言,绝大多数区域自由贸易协议包括了以特定的协议为导向的原产地规则。此种独立的原产地规则有其必要性。因为这样的规则可以确保通过某特定的区域贸易协议获得的特殊优惠待遇给予了你的贸易伙伴而不是给了别人。这同时也使企业的生产过程复杂化了。因为这些企业为了迎合不同的特惠市场对原产地规则的不同要求而不得不反复更改其产品。这也使海关官员的工作复杂化了。因为虽然他们面对的产品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产品的来源地不同而不得不做出不同的评估结果。由此,贸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就被大打折扣了。第四,对于许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与一个大且强的发达国家磋商双边的贸易协议意味着分量不足,谈判实力不够。这显然不如多边场合的谈判能力。

(二)正确处理WTO和区域贸易安排的关系

WTO总干事拉米一针见血地指出:迄今,区域贸易协议没有忘记自己是在WTO的许可之下存在的,并且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我们如今所要面对的挑战乃是如何确保这些区域贸易协议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拉米倡导我们必须想方设法使区域贸易协议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规模经济的风险最小化。换言之,我们需要扬区域贸易协议之长而避区域贸易协议之短。我们到底应该走双边之路还是走多边之路呢?拉米表示,我们应该选择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多边贸易体制,辅以区域贸易协议。后者将不断发挥其有利之处而不是削弱其有利之处。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得到新一代区域贸易协议的补充而不是被后者取而代之[3]。

四、发展区域贸易安排是我国实现外贸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

(一)我国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状况

我国2001年底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是由具体历史条件所限的,它们包括:对我国的纺织品特保条款、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三项承诺本身就是与WTO“非歧视性和公平原则”不相一致的。自我国加入WTO五年来,三大不利条款给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正在显现,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不断。可见我国在加入WTO的那一刻起就遭遇了不公平待遇。

我国到目前为止利用的区域贸易安排还很少,我国目前已经正在发展或已经签订的区域贸易安排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从贸易发展看,目前我国对这些国家大部分存在贸易逆差,而区域贸易安排的贸易量比重还很小,我国利用区域贸易安排发展对外贸易的现状是发展缓慢、数量少、效果小。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更多的是利用WTO,很少利用区域贸易安排,这是与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不符的。

对于我国来说,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坐失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之良机;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性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

(二)其他国家的区域贸易安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不利影响

从国际贸易体制发展趋势来看,区域贸易安排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从国际贸易本身的发展来看,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国际贸易量将超越WTO贸易发展的数量,而且将可能大大超出。

大量的区域贸易安排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当从区域外某个国家进口的低成本产品,被同盟内某成员国的高成本产品替代的时候就发生了贸易转移。贸易转移会减少非成员国向区域内国家的出口,对原来具有低成本优势的出口国肯定是非常不利的。当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寻求区域贸易安排时,我国部分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也会面临挤出国外市场的可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其他与我国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家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对我国产品的出口会造成致命的打击,如由于我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在美国进口商品的生产上竞争关系非常明显,因此美国与东盟国家组成自由贸易区时,会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对美出口形成巨大压力。

同时,区域贸易安排带来的其他动态利益会间接削弱其他国家的竞争力。根据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区域贸易安排的建立会产生一系列的动态效益,比如说能够使参与国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成本更低的原料、技术等生产要素,使参与国的经济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同时也可能由于规模经济效应的显现使成员国的产品更有竞争力,从而对国外产品的进口造成严峻的冲击。可以说,区域贸易安排会使参与国之间以及参与国和区域外国家的生产及交换活动重新进行调整,在这种调整过程中,贸易利益就可能走向区域内的国家。对我国来说,其他国家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对我国的进出口结构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容易使我国进口量加大,使贸易入超的可能性增加,从而给我国的宏观经济形成一定的冲击。

(三)我国发展和实施区域贸易安排的对策

区域贸易安排在我国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在立法措施上,2004年新《对外贸易法》总则第 5条规范了区域合作组织的内容,为我国建立或者加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06年9月29日,吴仪副总理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了发展区域贸易安排的迫切性和重要性[4]。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在发展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取得巨大成果的同时,在开展区域贸易合作方面相对滞后。回首WTO成立五年来的成果,中美均为WTO多边贸易的受益者,然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一路轻松走来,而我国却步履维艰。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好比“大集体”,区域贸易安排好比“自留地”,美国拥有“大集体”和“自留地”两种土地资源可以耕种收成,甚至“自留地”的收成要多于“大集体”的收成;而中国却只能依靠“大集体”,没有“自留地”可以耕种。因此,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 FTA之路,并做到后来者居上。为了实现经济和外贸的可持续发展,中国需要在多边体制和FTA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以点带面扩展开来。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验来看,我国应当主动承担起大国的责任,在区域贸易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起一面旗帜,在投资、环境、劳工和就业等领域主动做出让步和牺牲。中国要以FTA之路成就中国和平稳定的经济发展之路,造就中国经济、政治安全体系,并最终为“构建和谐世界”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合上述,我国应当尽快形成持续发展的经济合作格局。多边贸易体制、区域经济合作和双边贸易协定都是世界各国可以采用的自由贸易制度。目前,受新地区主义及多边贸易体系谈判中断的影响,许多国家加快了区域经济合作和双边经济合作的步伐。我国需要加快同东亚、中亚、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步伐,形成一个有利于我国持续发展的经济合作格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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